论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的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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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集团仲裁制度是美国目前非常流行的一种仲裁制度。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置可否,到随后的积极鼓励,乃至晚近的突然限制。2011年美国电话电报移动公司诉康赛普西翁一案的判决,更是表达了对集团仲裁制度的不赞成,进一步限制集团仲裁的发展。我国作为一个仲裁制度发展不是很完善的国家,不能贸然引入集团仲裁制度来解决国内的群体性纠纷,应该密切关注集团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予以考虑。
  关键词:集团仲裁;集团仲裁弃权;Concepcion案;显失公平
  中图分类号:D971.2;D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81-02
  作者简介:钱红,女,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科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
  集团仲裁,即class arbitration,是目前在美国非常流行的一种仲裁制度,它是一种将集团诉讼融入到仲裁中的混合程序。由于运用集团仲裁的方法解决群体性纠纷,与诉讼方法相比较而言,更加快速、便捷和廉价,因此集团仲裁案件的数量在美国急剧增多。但是由于集团仲裁毕竟是一个新的发明,而且相关的法律规范也不固定,同时缺乏相应的审查保障机制,造成了大量的法院、仲裁机构资源的浪费,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一直在支持和限制之间摇摆不定。本文以美国最高法院2011年裁判的AT&T Mobility LLC V.Concepcion(以下简称Concepcion案)为视角,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对集团仲裁制度的进一步限制,密切关注集团仲裁制度的发展,以便将来时机成熟时为我国借鉴集团仲裁制度提供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集团仲裁的基本理论
  集团仲裁是指在一个集团中,其成员具有相同或特定的仲裁请求,针对的是一个共同的经济体,该集团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可作为该集团其他成员的代表,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对该集团的所有成员有效。集团仲裁有四个重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美国联邦仲裁法》(FAA)、最高法院有关集团仲裁案件的判例,以及仲裁机构有关集团仲裁的仲裁规则,如美国仲裁协会(AAA)制定的《集团仲裁的补充规则》和司法仲裁协会和调节服务中心(JAMS)制定的《集团仲裁规则》。学者长期争论最大的问题是集团仲裁是否能保护当事人正当程序的权利。
  除了上述散落在各种法律规则中的正当程序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也是了解集团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美国集团仲裁已经出现将近30年,2003年Green Tree Financial Corp.V.Bazzle案(以下简称Bazzle案)在其发展历史中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就是以此案为契机美国开始对集团仲裁制度深入研究,并且仲裁机构开始制定相关的仲裁规则。2003年7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对Bazzle案作出判决: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问题没有规定——即“沉默”时,当事人可以同意进行集团仲裁。正是美国最高法院“‘沉默’等于允许集团仲裁”的判决,使得集团仲裁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tolt-Nielsen SA V.AnimalFeeds Int`l Corp.案认为,当事人在集团仲裁问题上沉默时,仲裁员不能推测当事人已经就允许用集团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形成合意,即“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要求当事人对集团仲裁的合意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这一戏剧性的转变,一改之前支持集团仲裁的态度,打击了集团仲裁的发展。2011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对Concepcion案作出裁定,认为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集团仲裁的约定是有效的,即集团仲裁弃权条款有效,进一步对集团仲裁作出实质性的限制。
  二、concepcion案及其影响
  2002年2月,文森特(Vincent)和丽莎·康赛普西翁(Liza Concepcion)为了手机服务和购买新的手机,与美国电话电报移动有限公司(AT&T Mobility LCC,即AT&T)签订了一份无线服务协议(WSA)。该无线服务协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都提交仲裁解决,并且还包括一项集团仲裁弃权条款。除此之外,协议授予AT&T公司单方面修改协议的权利。2006年12月,AT&T公司修改了仲裁条款,增加了一个新的保险费支付条款,即如果仲裁员给予消费者的判决优于AT&T提供的最终和解协议,那么公司会支付7500美元的奖金以及双倍的律师费。
  2006年3月27日,在7500美元的保险费支付条款被增加之前,Concepcion向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控告AT&T通过收取免费手机的销售税进行虚假广告和欺诈。2006年9月,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将Concepcion作为其他用户的代表,将此案与拉斯特案合并进行集团诉讼。2008年3月,AT&T根据修改后的手机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强制Concepcion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个人仲裁。联邦地区法院否定了AT&T的申请,认为基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仲裁协议中的集团弃权条款是显失公平和不合理的,并且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没有被《联邦仲裁法案》(FAA)取代。2009年,AT&T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查对强制仲裁动议的拒绝。第九巡回法院同意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意见,认为仲裁协议中的集团弃权条款是不合理的,并因而是不能强制执行的。2011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意见,撤销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Discover Bank规则支持集团仲裁,违反《联邦仲裁法案》的精神,是对仲裁的干扰,所以《联邦仲裁法案》应该取代它。法院同时认为,联邦仲裁法案的首要目标是根据其仲裁条款保证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以便简化程序,州要求集团仲裁程序有效性的做法是与《联邦仲裁法案》相矛盾的。
  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concepcion案中认为,裁定集团仲裁弃权条款不合理的Discover Bank规则,属于《联邦仲裁法》(FAA)第二条的保留条款,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看来,Discover Bank规则的问题是它太过于绝对,导致太多的集团仲裁弃权无效,而FAA的首要目标是保证仲裁协议依照其条款执行,因此它与《联邦仲裁法案》的目的相冲突,成为完成《联邦仲裁法案》目标的一个障碍,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裁定《联邦仲裁法案》在确定集团仲裁问题上的效力优先于与之冲突的加州法律。由此可见,最高法院concepcion案的判决,体现了这样一种新的趋势:在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出现微妙的不确定性和冲突性时,联邦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州法律。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通过推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关于集团仲裁弃权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表达了对集团仲裁的不赞成。正如一位学者指出,concepcion案的综合效应是:给绝大多数针对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集团仲裁弃权条款的公司的集团仲裁决定性的打击。这一结果,一方面受到了企业和商家的称赞,大多数公司期望利用这一情况,并且很多已经这样做了,例如银行、电脑销售商和有线电视公司等等,他们将仲裁协议与包含集团仲裁弃权条款的格式合同结合在一起,以此来排除集团程序。相反,另一方面却受到小额索赔和受到公司欺诈的消费者的不满,他们认为,随着最高法院阻止各州通过驳回集团弃权所进行的努力和尝试,以及国会不愿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消费者已经没有什么所谓的求偿权和追索权而言了。
  最高法院关于concepcion案的裁定,除了体现新的冲突法趋势和反应案件的综合效应,集团仲裁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需要今后予以关注并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concepcion案多数意见认为,集团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属性,成为完成《联邦仲裁法案》目标的障碍,那么到底什么是FAA目标的障碍、什么又不是FAA目标的障碍?这缺乏统一的定性条件和评判标准,值得法院继续努力探寻。根据《联邦仲裁法案》的规定,concepcion案法院承认了集团弃权行为的效力。当然,集团仲裁弃权行为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他们仅仅是通过双方合意对仲裁的缔约双方予以限制,并且没有“排除”他们寻求法定救助的权利。但是鉴于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难以寻求追索权的困境,我们是否应该讨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集团仲裁弃权行为进行限制?
  三、集团仲裁制度对我国的意义
  集团仲裁作为一种新兴发展的制度,成为美国法律界近来非常热门的话题。加拿大、欧盟委员会也对该制度予以密切关注。然而,集团仲裁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理论界学者的关注也仅仅是初探。同时,随着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以及产品欺诈等导致的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受害人的权益却难以通过有效的渠道得到救济。因此,有很多学者开始提出应该借鉴美国的集团仲裁制度,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加入集团仲裁的元素。
  诚如上文所述,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置可否,到随后的积极鼓励,乃至晚近的突然限制。由此可见,集团仲裁制度在美国仍然是一个颇受争议的制度,而且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所以,我们不能贸然的引进集团仲裁制度。更何况,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作为集团仲裁基础的仲裁制度尚且未能顺利发展。因此,我们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深入研究集团仲裁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同时继续密切关注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等到该制度发展成熟之后再引进我国,运用该制度科学、合理、高速地解决群体性纠纷。
  [ 参 考 文 献 ]
  [1]严红.美国集团仲裁的发展与挑战——以美国法院判例为视角[J].法学研究,2014(3).
  [2]AT&T Mobility LLC,Petitioner v.Vincent Concepcion et ux.No.09-893.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3]Liza Concepcion,Plaintiffs-Appellees,v.AT&T Mobility LLC,Defendant-Appellant.No.08-5639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4]肖永平,李韶华.美国集团仲裁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2011,7(4).
  [5]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11:Twenty-Fifth AnnualSurve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60 Am.J.Comp.L.291.
  [6]孟雁.论美国集团仲裁制度[J].法制与发展,2010(7).
  [7]郑文彬.美国集团仲裁制度微谈[J].东南司法评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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