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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对物权客体的思考一直是物权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物权的客体是物,我国《物权法》对物的涵义未作准确界定,而是规定了物的分类,这使物权客体具有了不确定性。对于物的种类,我国沿用动产和不动产这一分类方式。现今,随着物的种类迅速增长,物权客体也需要相应扩展,以满足社会和人们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