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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侧重于法律英语领域,探讨了与专门用途英语从业者相关的一些问题,考察了可用于课堂教学和法律翻译的教材资源。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国内法律英语从业者除了要面对上述这些书籍的相对匮乏外,还面临着提供准确而易于理解的译文这一挑战。此项研究的目的是为有效使用法律英语教材提供一些建议,并提出一些应对法律领域翻译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材,语境化,法律翻译
引言
针对特定目的的英语(通常简称为ESP,有关ESP的确切定义,请参见:Tony Dudely-Evans,Maggie Jo St John,1998; John Flowerdew,Matthew Peacock,2001; Tom Hutchinson,Alan Waters,2006)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获得了长足发展。相关书籍、教材之类资源的主要目的是帮助ESP使用者(本文所涉及的是法律英语的使用者)从事教学、起草法律文件或翻译法律文本的工作。但是,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现有法律英语教材并未完全涵盖法律目的使用者原本过于多样化的英语需求。这一问题可能正好说明了法律英语从业者在课堂教学和提供准确的法律翻译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1.法律英语教材
根据Dudley Evans和St. John(1998)的观点,ESP旨在满足学习者的需求。它利用所服务学科的方法论和活动,以适合这些活动的语言、技能、话语和体裁为中心。ESP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应对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趋势,而这种灵活性要求其长久地适应不同的语境。法律英语教师的工作变得因此变得更加艰巨,因为其职责是跟上学生需求变化的节奏,使之具备在新环境中有效使用英语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能。
现有法律英语教材包括了有关各种法律问题的阅读和听力的英语文本,其目的是让学生熟悉法律文本的语言和结构,还包括一些侧重于特定词汇以及语法结构和功能的练习和任务。确实,这些任务旨在使法学院的学生们为现实生活做好准备,例如进行口头陈述或撰写报告,听讲座和做笔记,与客户沟通,辩护或驳斥等。这里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英语教师所使用的工具问题,而是其选择的教学路径和方法问题。只有当教师将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与可用文本的目的相匹配时,这些教材才能真正起作用。如果缺少此类教材(可能因语境变化导致),则教师必须确定其所需要的教材。语言的习得不应该是一种纯粹的记忆练习,它还应遵循文本的目的以及对该文本的解释(作为“文内文本”)。因此,学生需求与文本目的之间的此种联系可以与法庭内发生的“事实问题”与“法律要点”之间的联系等同。因此,在教材的编撰过程中,语言专家必须将其知识与能够使其准确理解法律要点的法律专家的知识相结合。由于法律语言是受系统约束的,并且只能在整个系统的上下文中理解和解释,因此方面的帮助更受欢迎。
2.法律翻译
法律文本的翻译者不仅要译出字面含义,还应译出指导该字面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含义。换言之,译者必须牢记,要翻译的不是文字,而是法律体系。好的译文对目标语言受众的影响应当与原始文本对源语言受众的影响相同。因而,翻译人员必须始终牢记两个相关的问题:谁是目标受众?以及,文本的目的是什么?目前的翻译实践似乎遵循了将目的优先性作为决定因素的现代翻译理论。如果仅出于非正式目的需要而翻译(例如,主要就某些法律事宜通知业务合作伙伴),则翻译人员可以选择简化翻译过程。另一方面,译文可能需要提交法院作为证据,或者可能作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例如合同或授权书。此种情况下的翻译显然更加困难。
譯者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种捍卫古老的传统法言法语,另一种则是始于1940年代的美国的“简化英文运动”,其目的是提供一种更易于普通大众理解的文本。相应地,译者面临着两种翻译方式:一种是充斥着“本人亲笔签名并盖章”、“以兹为证”“下文中称为”之类表述的古旧方式,也可以选择使用双音节词和五词成句,而后者确实可能改变原义。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在选择目标语言的样式和语法时必须非常小心,因为其选择将承担巨大责任。它所牵涉的不仅是语言单位或体系约束,它还关系到交际者在文本、语境和一般假设等方面的共同知识基础。因此,语言材料在这里变成了一组由说话者向受话者发出的,关于如何构造文本心理表征的指令。它还牵涉到对法律体系和不同法律领域、法律文本的语法和风格,特定法律表达方式和术语以及某种体系中存在但另一种体系中不存在的特殊法律概念等的理解。(M.Garre.1999,p.5)。
总之,本文试图对法律英语教学和法律翻译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供一些见解。对于某些法律领域,诸如词汇表之类的专业语言工具对于专业人士而言似乎是无价的翻译工具。因此,从一种法律体系到另一种法律体系的翻译应当将两种文化之间有效的沟通作为最终目标。此种能力只有经过多年的实践才能得以发展,因为译者必须熟悉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大众的心态,并能够掌控文本的风格,以达成目标语对其受众的影响与源语对其受众影响相同的程度。
参考文献:
[1] Dudely-Evans, Tony & Jo St John. (1998). Developments in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2] Garre, M. (1999). Human Rights in Translation. Legal Concepts in Different Languages. Denmark: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 Press Grecu, Onorina. (2008).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材,语境化,法律翻译
引言
针对特定目的的英语(通常简称为ESP,有关ESP的确切定义,请参见:Tony Dudely-Evans,Maggie Jo St John,1998; John Flowerdew,Matthew Peacock,2001; Tom Hutchinson,Alan Waters,2006)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获得了长足发展。相关书籍、教材之类资源的主要目的是帮助ESP使用者(本文所涉及的是法律英语的使用者)从事教学、起草法律文件或翻译法律文本的工作。但是,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现有法律英语教材并未完全涵盖法律目的使用者原本过于多样化的英语需求。这一问题可能正好说明了法律英语从业者在课堂教学和提供准确的法律翻译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1.法律英语教材
根据Dudley Evans和St. John(1998)的观点,ESP旨在满足学习者的需求。它利用所服务学科的方法论和活动,以适合这些活动的语言、技能、话语和体裁为中心。ESP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应对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趋势,而这种灵活性要求其长久地适应不同的语境。法律英语教师的工作变得因此变得更加艰巨,因为其职责是跟上学生需求变化的节奏,使之具备在新环境中有效使用英语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能。
现有法律英语教材包括了有关各种法律问题的阅读和听力的英语文本,其目的是让学生熟悉法律文本的语言和结构,还包括一些侧重于特定词汇以及语法结构和功能的练习和任务。确实,这些任务旨在使法学院的学生们为现实生活做好准备,例如进行口头陈述或撰写报告,听讲座和做笔记,与客户沟通,辩护或驳斥等。这里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英语教师所使用的工具问题,而是其选择的教学路径和方法问题。只有当教师将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与可用文本的目的相匹配时,这些教材才能真正起作用。如果缺少此类教材(可能因语境变化导致),则教师必须确定其所需要的教材。语言的习得不应该是一种纯粹的记忆练习,它还应遵循文本的目的以及对该文本的解释(作为“文内文本”)。因此,学生需求与文本目的之间的此种联系可以与法庭内发生的“事实问题”与“法律要点”之间的联系等同。因此,在教材的编撰过程中,语言专家必须将其知识与能够使其准确理解法律要点的法律专家的知识相结合。由于法律语言是受系统约束的,并且只能在整个系统的上下文中理解和解释,因此方面的帮助更受欢迎。
2.法律翻译
法律文本的翻译者不仅要译出字面含义,还应译出指导该字面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含义。换言之,译者必须牢记,要翻译的不是文字,而是法律体系。好的译文对目标语言受众的影响应当与原始文本对源语言受众的影响相同。因而,翻译人员必须始终牢记两个相关的问题:谁是目标受众?以及,文本的目的是什么?目前的翻译实践似乎遵循了将目的优先性作为决定因素的现代翻译理论。如果仅出于非正式目的需要而翻译(例如,主要就某些法律事宜通知业务合作伙伴),则翻译人员可以选择简化翻译过程。另一方面,译文可能需要提交法院作为证据,或者可能作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例如合同或授权书。此种情况下的翻译显然更加困难。
譯者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种捍卫古老的传统法言法语,另一种则是始于1940年代的美国的“简化英文运动”,其目的是提供一种更易于普通大众理解的文本。相应地,译者面临着两种翻译方式:一种是充斥着“本人亲笔签名并盖章”、“以兹为证”“下文中称为”之类表述的古旧方式,也可以选择使用双音节词和五词成句,而后者确实可能改变原义。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在选择目标语言的样式和语法时必须非常小心,因为其选择将承担巨大责任。它所牵涉的不仅是语言单位或体系约束,它还关系到交际者在文本、语境和一般假设等方面的共同知识基础。因此,语言材料在这里变成了一组由说话者向受话者发出的,关于如何构造文本心理表征的指令。它还牵涉到对法律体系和不同法律领域、法律文本的语法和风格,特定法律表达方式和术语以及某种体系中存在但另一种体系中不存在的特殊法律概念等的理解。(M.Garre.1999,p.5)。
总之,本文试图对法律英语教学和法律翻译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供一些见解。对于某些法律领域,诸如词汇表之类的专业语言工具对于专业人士而言似乎是无价的翻译工具。因此,从一种法律体系到另一种法律体系的翻译应当将两种文化之间有效的沟通作为最终目标。此种能力只有经过多年的实践才能得以发展,因为译者必须熟悉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大众的心态,并能够掌控文本的风格,以达成目标语对其受众的影响与源语对其受众影响相同的程度。
参考文献:
[1] Dudely-Evans, Tony & Jo St John. (1998). Developments in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2] Garre, M. (1999). Human Rights in Translation. Legal Concepts in Different Languages. Denmark: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 Press Grecu, Onorina.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