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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韩某到某人民医院从事门卫工作.2005年9月,双方签订《某人民医院非正式编制人员聘用协议》,约定韩某所属科室为保卫处,岗位为门卫;协议期限从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医院的非正式编制人员管理执行日工资制.韩某在医院工作期间日工资为16元,奖金100元;本协议期满,即为终止,是否续订,需双方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