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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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就目前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如果公诉部门仍然不解决非法证据认定与排除的问题,很难实现这一规则的积极意义也难以达到实现程序公正的目的。所以,要求立法上和实务操作上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设计进一步规范化和细化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认定及排除
  一、多渠道发现非法证据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主要可分为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主动发现非法证据;二是检察机关在收到反映存在非法取证的证据、线索等情况后进行审查,确认存在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认定并排除。
  (一)主动发现非法证据
  1.审查案卷材料
  检察机关接触案件是从审阅案件材料开始的,审阅案件材料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掌握基本案情、查清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阅卷过程中,可以发现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然后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可能存在。
  2.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步骤。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前的讯问是调查核实证据合法性的必经程序,是进一步核实口供可靠性与真实性的重要方法,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相关性大小的必要准备。
  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基于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犯罪嫌疑人对其有充分的信任,能将真实的情况反映出来,这点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难以做到的。缘由于此,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应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从中发现是否有非法证据的痕迹。
  (二)仔细审查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发现渠道必须得到不断地拓宽,应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其辩护律师具有启动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由检察院进行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衡,综合各方利弊,以作出排除与否的判断。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部门移动审查起诉的材料时,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二、多种手段调查核实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都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形式上排除了非法的可能,就要进一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需要绝对排除,毫无自由裁量余地的,还是需要通过解释说明后继续采用的,这都需要公诉人——进行甄别。
  (一)调查核实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审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内容是否和笔录记载的一致,被讯问人的精神面貌是否正常、语言表达是否流利、外表是否有受伤的痕迹或是有无其他不妥,侦查人员有无保障其适当的休息、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信息是否前后一致等情况。
  (二)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伤情鉴定意见
  公诉部门应当获得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有关的资料,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记录等。获取犯罪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了解犯罪嫌疑人平常的精神状态,在押期间的表现,是否表露过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的,笔者认为可以赋予辩护律师申请进行伤情鉴定的权利,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发现其身上有伤痕或是犯罪嫌疑人有反映刑讯可能情况的,辩护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伤情鉴定。
  (三)刑侦配合建立绩效考核体制
  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注重积极配合检察人员认定证据。我国在程序规则改良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司法系统内部的政策导向以及司法组织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之合理性。例如,在美国,警察内部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纽约警察局有强有力的内控系统去监督警察的行为,处罚措施非常严厉,如果违反规定程序可能会扣除大笔的年薪。鉴于此,我国宜将非法证据排除率纳入侦查机关的考核体制中去,将破案率与非法证据排除率的总和作为侦查机关绩效考核的最终考评标准。
  三、补救瑕疵证据
  对于证据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程序瑕疵,办案人员应向侦查人员提出补救方法。补救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重新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可以退回侦查,也可以直接补正,然后让侦查机关开具情况说明。通过重新调查取证,使整个取证过程合法化,使瑕疵证据得到补正,以要求法庭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对那些无法重新勘验或是检查、鉴定的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应该要求侦查人员出具说明的同时附上相关的取证手续、取证证明及人证物证等,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制作证据审查报告,并提出排除建议。
  四、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控告,委托辩护律师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检察机关应就这些线索和材料认真审核,只要达到了检察部门对侦查人员调取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积极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并主动配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必要时予以权利的保障,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抗衡侦查机关主动的地位。
  五、完善对非法证据认定的异议处理机制
  检察机关在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后,认为确系非法证据的,可直接予以排除,并做好审查意见书,列明排除的原因及相关的证据。对于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证据需要排除,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请示,并对排除意见的认定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侦查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议;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求复核一次;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复核。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在理论上和实务操作中都存在种种的不完善之处,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日趋完善,也表明我国维护程序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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