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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间新添一本译著,是一本承认宪政与爱国主义可平起平坐的书,名为《宪政爱国主义》。乍听起来,这种提法既陌生而又熟悉。
爱国主义教育在中国持续有年,1954年以来的多部社会主义宪法中,祖国直接与神圣相连,“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而宪政(立宪主义)自晚清以降,便成为众多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事业。但将二者结合起来则颇有些新鲜。
字面上来看,宪政爱国主义肯定不是要求我们爱宪法,毕竟,宪法不可等同于宪政。
从西方的宪政内涵观察,可以识别出装饰的、语义的宪法以及名副其实的宪法等多重类型;另一方面,宪政对于当下国人来说,即便果真是一个美好的事物,那也不过是别人庄园里的果树,爱宪政难免会有爱别国、带路党之嫌;退一步说,即便宪政本身无所谓国界,其内含的自由、民主等价值是普遍的,可普遍适用又如何能与爱国搭界?如此强行将两个彼此冲突的概念扭在一起,岂非无事生非、自寻烦恼。
有趣的是,偏生这样一个语含矛盾的概念,成为长期以来民族国家政治转型和欧盟整合的一个关键词。
近些年来,国际上大量的研究作品层出不穷,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教授扬-维尔纳·米勒的这本《宪政爱国主义》便是个中杰作。
思想史上,“多与一”之间的紧张关系历来被视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根本性难题,可以说是无分中西。然而,从语义来看,这一关系毋宁只是对人类政治生活处境的一种抽象性描述。抽象性意味着它有很多进一步具体的变体,譬如:族群与个体、习俗与个性、社会多元与国家统一等。宪政爱国主义自然也是其中之一。
宪政意味着一套内含自由、民主等(所谓的)具有普遍价值的法律规范秩序,而爱国主义则强调民族国家的特殊性、内在的认同与统一性,二者本质上是多元与统一的关系。因此,宪政爱国主义就其问题意识来说,无疑具有普遍性——每个国家或地区历史上都难免要面临多元与统一的问题。可若就此得出结论,宪政爱国主义所蕴含的实践抱负只局限于描述政治生活的困境,那还远远不够。
宪政爱国主义,在本书作者米勒看来,既不应是对自身所内含的宪政根本要旨的静态重述,也非对民族主义的生死相许,而是一个具有或可能具有指导集体行动能力的实践性概念。正是怀抱这样一种目标,米勒,一个有幸避离德意志祖国,从而免受历史文化包袱之累,却又忍不住返身观照祖国前途的德籍美国教授,尝试建构一个可普遍适用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
如米勒言,无论宪政还是爱国主义,对于德语世界来说,都是舶来品。就近世来说,前者有着很强的盎格鲁-撒克逊文化背景,后者则源自拉丁文。而将这两个表面看来互相冲突的语词拼接在一起,却是德国著名政治学者施特恩贝格尔的首创。
不过,这个生于魏玛时代,有着强烈第三帝国心理阴影的学者,明显意在总结过去,所担心者,莫过于战后的联邦共和国重蹈魏玛之覆辙。故宪政爱国主义在提出之初,最先只是在史学界引发回应。施特恩贝格尔也是从史学的角度出发,主张前现代的共和主义都可归结为宪政爱国主义,认为只有这种爱国主义,才可以使“二战”后重生的共和国具有自保能力,防范来自无论左派还是右派的宪法敌人。
然而,施氏就此展现出来的宪政爱国主义,其内在的宪政理性大大弱于爱国主义背后的民族情绪。确切说,宪政理性只是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配角。结果,囿于关心日耳曼民族国家的生存和自保,这样一种宪政爱国主义不可避免地将自己束缚于历史上既定的、人种意义上的公民性之内。由于太过针对德意志民族特定的过去,宪政爱国主义在施特恩贝格尔那里并没有表现出可进一步拓展适用的能力。
真正将“宪政爱国主义”全面发展,从而推到国际学术前台的是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将这一概念引入到欧盟宪法讨论之前,他借助自己独创的交往行动理论,把它打磨成一个理论上更为圆融的概念。哈贝马斯指出,面对日益分殊的现代和后现代世界,岂可轻言回归到前现代的共和国。不仅神圣权威已逝,而且民族业已死掉,历史就此步入后传统、后形而上学以及后民族时代。
在这样一种后传统社会里,上帝、国家虽非全然消失不见,但都已被功能化,甚至连个体的民族身份也被相对化。吊诡一些说,认同本身就是“去中心化的”。而隐藏在这些功能背后的机制,在哈贝马斯看来,实际上是宪政所内含的自由、民主等价值体系;确切说,是一张时空上无限的相互沟通之网将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连接,也只有这样一张网,才能将个体整合到一个自由公正的社会统一体中。
然而,这样一种通过交往行动构成的公共领域,不过是建立在哈氏的理想言谈情境之上的沙堡,理想虽好,距离现实太远。故虽从理论上看,它可根本不必在乎施特恩贝格尔的现实忧虑,即民主宪政如何保护自身,只需关注和依赖于一国政治文化的民主品质即可。实践上,即便不可轻易断言,此种交往行动与公共领域之间有循环论证之嫌疑,但是对于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当今国际社会,而非从国家内部来说,这样一个公共领域其实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即便就德国内部而言,在我看来,说到底只是日常所谓的大乱之后必有大治的应验而已。因为恰恰是纳粹的恶,才使得启蒙和宪政得以赎罪的心态落实于战后的西德。一如哈贝马斯自己所承认的:“我们的爱国主义并不能遮蔽这一事实,即民主在德国已经植根于国民,至少是奥斯维辛之后的年轻一代人的动机和心理当中,而且是通过道德浩劫所带来的震惊这样一种唯一的形式。”
简言之,正是法西斯主义灾难的深重,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才促成了民主和法治原则成为后民族时代认同的集体意识。米勒据此指出,哈氏的宪政爱国主义是如此脆弱,勉强维系于某次历史悲剧基础之上,这无论如何也无法证成宪政爱国主义是一种具有可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可问题是,失去了历史的维度,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的可能性究竟在哪里?如果说施特恩贝格尔过于关注民族的命运,而忽略了民主宪政本身足可独立充当民族认同的政治文化的潜力,那么哈贝马斯无疑过于信赖一个理想化的交往世界和民主宪政的自保能力,以至于忽略了卡尔·施米特的政治遗嘱,去政治化是送给敌人最好的礼物。
两位学者的观点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米勒敏锐地意识到,两种思想的空隙处可能存在一条中间道路,一条可能独属于宪政爱国主义本身的道路。一方面,宪政爱国主义不应简单地排除民族性,因为民族性是进入现代世界以来,欧洲乃至世界历史所展现出的首要特征,而且至今民族性仍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支撑性作用;另一方面,民主自由的道德规范,还须从理想化的梦幻中醒来,既不要忘记罪恶的过去,也不要认为现在已可高枕无忧,而应小心地维护自己的核心价值并时刻警惕着为之而战斗。此两方面的结合,正可建构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
从此出发,米勒开始了自己的系统理论构建。一个普遍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至少要涵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爱国主义所忠诚的对象是什么,以怎样的方式,以及忠诚的理由。
仔细观察,米勒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很有些要汇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于一身的抱负。在忠诚的对象里,我们可以看到,民主自由和宪政文化背后矗立着的是新时代康德追随者约翰·罗尔斯的思想形象;而从实现宪政爱国的方式来看,无论是记忆还是战斗型民主这两种“补充物”,都有着很深的霍布斯和卡尔·施米特思想的烙印;言及忠诚于宪政的理由,其所展现出的论证姿态,显然是以近30年来国际学界热议的商谈理论和交往行动为思想支点。
此外,宪政爱国主义还吸纳了情感上的力量,关心怎样的一种民族精神状态可以使人民自愿投身于宪政爱国主义,这不能不让人想起形而上学的终结者黑格尔。虽然米勒极力避免这种标签化,可如此的知识浓缩不仅使得米勒自己的论述任务变得艰巨,亦令阅读变得繁琐而零碎。米勒似乎也意识到这一点,毕竟,过于学理化的论述甚至不符合宪政爱国主义本身的特质,除了试图沟通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外,它还要求在爱国的感性和宪政的理性之间寻求平衡。若仅是纯粹理论的梳理无疑会使论述过于抽象,而一味诉诸经验则难保不会意气用事。因此,他并没有太过耽溺于抽象的学理讨论,除了将宪政爱国主义理论同其他思潮,比如同民族自由主义相甄别之外,始终保持着实证的姿态,将论证的触角延伸到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世界,特别是时下欧盟的构建。
在米勒看来,经自己从德国经验提炼出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若要成为一种经得起检验的普遍性理论,必须在欧盟问题上一试牛刀。
可是,欧洲,特别是西欧,作为自由、民主、共和的发源地本身似乎又不足以证明这一理论的普遍性。而且,即便有这样一种先天的民主血缘,利用宪法整合欧盟都一再遭遇挫折。为此,米勒适时地指出,任何一种普遍性理论首先要清楚自己的限度。宪政爱国主义不是一服包治百病的良药,即便对于欧盟内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来说,宪政爱国主义不仅是规范依赖的,还是现实依赖的,它取决于欧盟诸国具体的政治情势。因此,施米特的幽灵始终有其现实意义,道德勇气和战斗型民主技巧不可或缺。
就此,米勒着意指出,自己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有别于哈贝马斯或者其背后的康德的道德(后)形而上学——尽管米勒可能忽略了普遍实用商讨理论不止哈贝马斯这一种版本,实际上已经转向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普遍的自由民主规范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追问的是,这些道德原则如何实现,如何能有效地促成新共同体的生成。宪政爱国主义于欧盟虽然如哈贝马斯所主张的,是一个不断学习进步的进程,但绝不应就此陷入无休止的商讨之中,而是必须清醒意识到理性决断的必要性,倘使战斗性民主具有过强的否定性,那么,为宪政爱国主义而抗争则是必要之举。
然而,或许会有人说,诉诸一种黑格尔历史哲学为背景的宪政爱国主义,最终不还是西方文化的爱国主义?人们当不会忘记,黑氏曾武断地认定“中国没有历史”。由此推出的可普遍适用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岂不陷热爱祖国及其传统的国人于两难:一方面,西方宪政文化的终极性使得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设定的政治理想难有立足之地,爱祖国及其文化已无意义;另一方面,对于呼吁宪政和平转型的呐喊者来说,中国有别于西方的异质文化无异于一个令人悲观的判决。
显然,近代以来沸反盈天的革命和运动已经在极大程度上摧毁了中国的传统与文化,但这印证的恰恰是战斗性民主过强的否定性,宪政爱国主义所力求克服的正是此种激进的斗争。
无论是伊斯兰文化和西方宪政文化的逐步融合成为欧盟统一所着力解决的难题,例如不久前德国黑森州首次承认伊斯兰协会为公法人机构;还是米勒在整本书中长途奔袭所展示的知识化道路,对于已然粉墨登上国际中心舞台的我国来说,都是国内学术上至今尚付阙如之处。
细心的读者或许还会发现,宪政爱国主义被作者视为一个——类似儒道文化意义上的——生长和教化的过程,更是让人相信,在全球化时代,异质文化间的藩篱早已在理论上被拆除的所剩无几。
就此而言,与其说宪政爱国主义是一个德国问题、是一个欧洲一体化的论题,毋宁说是全球性的,是每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都不可回避的问题。联系到前面提及的“多与一”的问题,宪政爱国主义至少作为一个虽有着西方文化痕迹的解决方案,却仍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
《宪政爱国主义》一书的版权早在五年前就已引入国内,引入者可谓用心良苦,意在回应30年快速经济增长之后日益膨胀的民族主义情绪,力求避免因暴发户心态简单地否定现代立宪文明。从译者着手翻译到完成已是经年,虽然之前曾参与翻译米勒关于施米特的论著(《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施米特》,新星出版社,2006年),对米勒夹杂大量德语的一贯风格并不陌生,但这部篇幅不及前者一半的小书,却耗去了翻译者数倍于前者的时间,错过了让中国读者在欧盟宪法遭遇重创的即时背景下进行反思性阅读的最佳时机。
本书总体上属于学术类型书,想要将其作为文化快餐阅读者难免会有所失望。但打算认真思考公共事务的人都可从本书领悟到,沟通现代法政文明与古老的爱国主义之间的断裂,所依靠的绝不是某种道德情绪,而是一种为知识而奋斗的品格。
爱国主义教育在中国持续有年,1954年以来的多部社会主义宪法中,祖国直接与神圣相连,“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而宪政(立宪主义)自晚清以降,便成为众多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事业。但将二者结合起来则颇有些新鲜。
字面上来看,宪政爱国主义肯定不是要求我们爱宪法,毕竟,宪法不可等同于宪政。
从西方的宪政内涵观察,可以识别出装饰的、语义的宪法以及名副其实的宪法等多重类型;另一方面,宪政对于当下国人来说,即便果真是一个美好的事物,那也不过是别人庄园里的果树,爱宪政难免会有爱别国、带路党之嫌;退一步说,即便宪政本身无所谓国界,其内含的自由、民主等价值是普遍的,可普遍适用又如何能与爱国搭界?如此强行将两个彼此冲突的概念扭在一起,岂非无事生非、自寻烦恼。
有趣的是,偏生这样一个语含矛盾的概念,成为长期以来民族国家政治转型和欧盟整合的一个关键词。
近些年来,国际上大量的研究作品层出不穷,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教授扬-维尔纳·米勒的这本《宪政爱国主义》便是个中杰作。
两种舶来品
思想史上,“多与一”之间的紧张关系历来被视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根本性难题,可以说是无分中西。然而,从语义来看,这一关系毋宁只是对人类政治生活处境的一种抽象性描述。抽象性意味着它有很多进一步具体的变体,譬如:族群与个体、习俗与个性、社会多元与国家统一等。宪政爱国主义自然也是其中之一。
宪政意味着一套内含自由、民主等(所谓的)具有普遍价值的法律规范秩序,而爱国主义则强调民族国家的特殊性、内在的认同与统一性,二者本质上是多元与统一的关系。因此,宪政爱国主义就其问题意识来说,无疑具有普遍性——每个国家或地区历史上都难免要面临多元与统一的问题。可若就此得出结论,宪政爱国主义所蕴含的实践抱负只局限于描述政治生活的困境,那还远远不够。
宪政爱国主义,在本书作者米勒看来,既不应是对自身所内含的宪政根本要旨的静态重述,也非对民族主义的生死相许,而是一个具有或可能具有指导集体行动能力的实践性概念。正是怀抱这样一种目标,米勒,一个有幸避离德意志祖国,从而免受历史文化包袱之累,却又忍不住返身观照祖国前途的德籍美国教授,尝试建构一个可普遍适用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
如米勒言,无论宪政还是爱国主义,对于德语世界来说,都是舶来品。就近世来说,前者有着很强的盎格鲁-撒克逊文化背景,后者则源自拉丁文。而将这两个表面看来互相冲突的语词拼接在一起,却是德国著名政治学者施特恩贝格尔的首创。
不过,这个生于魏玛时代,有着强烈第三帝国心理阴影的学者,明显意在总结过去,所担心者,莫过于战后的联邦共和国重蹈魏玛之覆辙。故宪政爱国主义在提出之初,最先只是在史学界引发回应。施特恩贝格尔也是从史学的角度出发,主张前现代的共和主义都可归结为宪政爱国主义,认为只有这种爱国主义,才可以使“二战”后重生的共和国具有自保能力,防范来自无论左派还是右派的宪法敌人。
然而,施氏就此展现出来的宪政爱国主义,其内在的宪政理性大大弱于爱国主义背后的民族情绪。确切说,宪政理性只是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配角。结果,囿于关心日耳曼民族国家的生存和自保,这样一种宪政爱国主义不可避免地将自己束缚于历史上既定的、人种意义上的公民性之内。由于太过针对德意志民族特定的过去,宪政爱国主义在施特恩贝格尔那里并没有表现出可进一步拓展适用的能力。
真正将“宪政爱国主义”全面发展,从而推到国际学术前台的是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将这一概念引入到欧盟宪法讨论之前,他借助自己独创的交往行动理论,把它打磨成一个理论上更为圆融的概念。哈贝马斯指出,面对日益分殊的现代和后现代世界,岂可轻言回归到前现代的共和国。不仅神圣权威已逝,而且民族业已死掉,历史就此步入后传统、后形而上学以及后民族时代。
在这样一种后传统社会里,上帝、国家虽非全然消失不见,但都已被功能化,甚至连个体的民族身份也被相对化。吊诡一些说,认同本身就是“去中心化的”。而隐藏在这些功能背后的机制,在哈贝马斯看来,实际上是宪政所内含的自由、民主等价值体系;确切说,是一张时空上无限的相互沟通之网将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连接,也只有这样一张网,才能将个体整合到一个自由公正的社会统一体中。
然而,这样一种通过交往行动构成的公共领域,不过是建立在哈氏的理想言谈情境之上的沙堡,理想虽好,距离现实太远。故虽从理论上看,它可根本不必在乎施特恩贝格尔的现实忧虑,即民主宪政如何保护自身,只需关注和依赖于一国政治文化的民主品质即可。实践上,即便不可轻易断言,此种交往行动与公共领域之间有循环论证之嫌疑,但是对于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当今国际社会,而非从国家内部来说,这样一个公共领域其实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即便就德国内部而言,在我看来,说到底只是日常所谓的大乱之后必有大治的应验而已。因为恰恰是纳粹的恶,才使得启蒙和宪政得以赎罪的心态落实于战后的西德。一如哈贝马斯自己所承认的:“我们的爱国主义并不能遮蔽这一事实,即民主在德国已经植根于国民,至少是奥斯维辛之后的年轻一代人的动机和心理当中,而且是通过道德浩劫所带来的震惊这样一种唯一的形式。”
简言之,正是法西斯主义灾难的深重,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才促成了民主和法治原则成为后民族时代认同的集体意识。米勒据此指出,哈氏的宪政爱国主义是如此脆弱,勉强维系于某次历史悲剧基础之上,这无论如何也无法证成宪政爱国主义是一种具有可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中间道路
可问题是,失去了历史的维度,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的可能性究竟在哪里?如果说施特恩贝格尔过于关注民族的命运,而忽略了民主宪政本身足可独立充当民族认同的政治文化的潜力,那么哈贝马斯无疑过于信赖一个理想化的交往世界和民主宪政的自保能力,以至于忽略了卡尔·施米特的政治遗嘱,去政治化是送给敌人最好的礼物。
两位学者的观点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米勒敏锐地意识到,两种思想的空隙处可能存在一条中间道路,一条可能独属于宪政爱国主义本身的道路。一方面,宪政爱国主义不应简单地排除民族性,因为民族性是进入现代世界以来,欧洲乃至世界历史所展现出的首要特征,而且至今民族性仍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支撑性作用;另一方面,民主自由的道德规范,还须从理想化的梦幻中醒来,既不要忘记罪恶的过去,也不要认为现在已可高枕无忧,而应小心地维护自己的核心价值并时刻警惕着为之而战斗。此两方面的结合,正可建构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
从此出发,米勒开始了自己的系统理论构建。一个普遍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至少要涵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爱国主义所忠诚的对象是什么,以怎样的方式,以及忠诚的理由。
仔细观察,米勒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很有些要汇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于一身的抱负。在忠诚的对象里,我们可以看到,民主自由和宪政文化背后矗立着的是新时代康德追随者约翰·罗尔斯的思想形象;而从实现宪政爱国的方式来看,无论是记忆还是战斗型民主这两种“补充物”,都有着很深的霍布斯和卡尔·施米特思想的烙印;言及忠诚于宪政的理由,其所展现出的论证姿态,显然是以近30年来国际学界热议的商谈理论和交往行动为思想支点。
此外,宪政爱国主义还吸纳了情感上的力量,关心怎样的一种民族精神状态可以使人民自愿投身于宪政爱国主义,这不能不让人想起形而上学的终结者黑格尔。虽然米勒极力避免这种标签化,可如此的知识浓缩不仅使得米勒自己的论述任务变得艰巨,亦令阅读变得繁琐而零碎。米勒似乎也意识到这一点,毕竟,过于学理化的论述甚至不符合宪政爱国主义本身的特质,除了试图沟通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外,它还要求在爱国的感性和宪政的理性之间寻求平衡。若仅是纯粹理论的梳理无疑会使论述过于抽象,而一味诉诸经验则难保不会意气用事。因此,他并没有太过耽溺于抽象的学理讨论,除了将宪政爱国主义理论同其他思潮,比如同民族自由主义相甄别之外,始终保持着实证的姿态,将论证的触角延伸到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世界,特别是时下欧盟的构建。
在米勒看来,经自己从德国经验提炼出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若要成为一种经得起检验的普遍性理论,必须在欧盟问题上一试牛刀。
普遍性的限度
可是,欧洲,特别是西欧,作为自由、民主、共和的发源地本身似乎又不足以证明这一理论的普遍性。而且,即便有这样一种先天的民主血缘,利用宪法整合欧盟都一再遭遇挫折。为此,米勒适时地指出,任何一种普遍性理论首先要清楚自己的限度。宪政爱国主义不是一服包治百病的良药,即便对于欧盟内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来说,宪政爱国主义不仅是规范依赖的,还是现实依赖的,它取决于欧盟诸国具体的政治情势。因此,施米特的幽灵始终有其现实意义,道德勇气和战斗型民主技巧不可或缺。
就此,米勒着意指出,自己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有别于哈贝马斯或者其背后的康德的道德(后)形而上学——尽管米勒可能忽略了普遍实用商讨理论不止哈贝马斯这一种版本,实际上已经转向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普遍的自由民主规范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追问的是,这些道德原则如何实现,如何能有效地促成新共同体的生成。宪政爱国主义于欧盟虽然如哈贝马斯所主张的,是一个不断学习进步的进程,但绝不应就此陷入无休止的商讨之中,而是必须清醒意识到理性决断的必要性,倘使战斗性民主具有过强的否定性,那么,为宪政爱国主义而抗争则是必要之举。
然而,或许会有人说,诉诸一种黑格尔历史哲学为背景的宪政爱国主义,最终不还是西方文化的爱国主义?人们当不会忘记,黑氏曾武断地认定“中国没有历史”。由此推出的可普遍适用的宪政爱国主义理论,岂不陷热爱祖国及其传统的国人于两难:一方面,西方宪政文化的终极性使得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设定的政治理想难有立足之地,爱祖国及其文化已无意义;另一方面,对于呼吁宪政和平转型的呐喊者来说,中国有别于西方的异质文化无异于一个令人悲观的判决。
显然,近代以来沸反盈天的革命和运动已经在极大程度上摧毁了中国的传统与文化,但这印证的恰恰是战斗性民主过强的否定性,宪政爱国主义所力求克服的正是此种激进的斗争。
无论是伊斯兰文化和西方宪政文化的逐步融合成为欧盟统一所着力解决的难题,例如不久前德国黑森州首次承认伊斯兰协会为公法人机构;还是米勒在整本书中长途奔袭所展示的知识化道路,对于已然粉墨登上国际中心舞台的我国来说,都是国内学术上至今尚付阙如之处。
细心的读者或许还会发现,宪政爱国主义被作者视为一个——类似儒道文化意义上的——生长和教化的过程,更是让人相信,在全球化时代,异质文化间的藩篱早已在理论上被拆除的所剩无几。
就此而言,与其说宪政爱国主义是一个德国问题、是一个欧洲一体化的论题,毋宁说是全球性的,是每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都不可回避的问题。联系到前面提及的“多与一”的问题,宪政爱国主义至少作为一个虽有着西方文化痕迹的解决方案,却仍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
《宪政爱国主义》一书的版权早在五年前就已引入国内,引入者可谓用心良苦,意在回应30年快速经济增长之后日益膨胀的民族主义情绪,力求避免因暴发户心态简单地否定现代立宪文明。从译者着手翻译到完成已是经年,虽然之前曾参与翻译米勒关于施米特的论著(《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施米特》,新星出版社,2006年),对米勒夹杂大量德语的一贯风格并不陌生,但这部篇幅不及前者一半的小书,却耗去了翻译者数倍于前者的时间,错过了让中国读者在欧盟宪法遭遇重创的即时背景下进行反思性阅读的最佳时机。
本书总体上属于学术类型书,想要将其作为文化快餐阅读者难免会有所失望。但打算认真思考公共事务的人都可从本书领悟到,沟通现代法政文明与古老的爱国主义之间的断裂,所依靠的绝不是某种道德情绪,而是一种为知识而奋斗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