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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已经成为跨国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国家间差异化的立法措施却会造成数据流通障碍。为了便利数据自由流动和解决由此衍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选择了不同的合作规制进路——有的意欲在自由贸易协定下实现规则的统一;也有的付诸专门性条约,其又可以分为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中日韩数据跨境传输规模巨大,覆盖经贸门类众多,自由贸易协定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三国之间日益频繁多样的数据流动,鉴于中日韩均具备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彼此间缔结“充分性认定”条约,以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