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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察公诉工作运用量刑建议加强讼诉监督的预期效果、面临问题和建议做法。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
公诉案件推行量刑建议,从理论上讲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程序公正公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检院和最高法各自对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等开展司法改革,缺乏统一的规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如检察机关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刑规范程序,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效果。对此笔者就量刑建议工作提出自已的粗浅思考,与大家商榷。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预期效果
一是可以促进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极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量刑建议将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是可以增强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辯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要更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和谐。
二、开展量刑建议面临的问题
一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影响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公诉人的审查重点放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现在要进一步拓展到对被告人如何正确量刑方面,这无疑对公诉人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部门的业务量增加很多,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公诉人没有更多精力去深化量刑建议,这是制约量刑建议工作开展的一个瓶颈。
二是检察机关没有制定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指导细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权威性。量刑建议最早是检察机关提出来的,但却没有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现在基层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有各的做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主观上存在求稳怕错的思想,客观上没有可操作的细则,同样的问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站的角度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的量刑意见就不一样,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工作的效率和实效。现在最高法和江西省人民法院都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律师在诉讼中就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跟我们探讨量刑问题,在量刑时往往被法院牵着鼻子走,建议和不建议效果差不多。
三是建议是否适用缓刑和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刑)难于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由于此类案件本身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又认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我们提出量刑建议时一般不提是否适用缓刑,也不建议罚金数额,而由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但法院大部分会在判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对此类案件我们抗诉不一定抗得了,因为判决刑是在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如果不抗诉,又觉得适用缓刑是在放纵犯罪。对于普通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如果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量刑,但差距不大,没有畸轻或者畸重体现,也不好抗诉,除非是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和被害人明确反对适用缓刑的,否则很难抗诉。如法院对被告人杨明、刘光云跨省多次盗窃机动车柴油一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刘光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刑是在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但适用缓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是花钱买刑,在此情况下抗诉才得以成功。否则很难取得成效,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有50%多适用缓刑。
三、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及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针对目前缺乏可供参考的量刑基准、量刑不均衡时有发生的现状,建议最高检制定出台有关量刑标准、量刑程序和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性文件,便于下级院实施和操作。
二是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辩护权,强化庭审功能。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特别是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以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三是建立监督制约和测评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要在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同时建立测评机制,制定关于案件量刑质量的测评标准,以此作为检察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考核标准。
(作者单位:全南县检察院)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
公诉案件推行量刑建议,从理论上讲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程序公正公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检院和最高法各自对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等开展司法改革,缺乏统一的规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如检察机关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刑规范程序,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效果。对此笔者就量刑建议工作提出自已的粗浅思考,与大家商榷。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预期效果
一是可以促进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极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量刑建议将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是可以增强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辯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要更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和谐。
二、开展量刑建议面临的问题
一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影响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公诉人的审查重点放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现在要进一步拓展到对被告人如何正确量刑方面,这无疑对公诉人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部门的业务量增加很多,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公诉人没有更多精力去深化量刑建议,这是制约量刑建议工作开展的一个瓶颈。
二是检察机关没有制定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指导细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权威性。量刑建议最早是检察机关提出来的,但却没有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现在基层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有各的做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主观上存在求稳怕错的思想,客观上没有可操作的细则,同样的问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站的角度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的量刑意见就不一样,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工作的效率和实效。现在最高法和江西省人民法院都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律师在诉讼中就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跟我们探讨量刑问题,在量刑时往往被法院牵着鼻子走,建议和不建议效果差不多。
三是建议是否适用缓刑和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刑)难于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由于此类案件本身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又认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我们提出量刑建议时一般不提是否适用缓刑,也不建议罚金数额,而由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但法院大部分会在判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对此类案件我们抗诉不一定抗得了,因为判决刑是在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如果不抗诉,又觉得适用缓刑是在放纵犯罪。对于普通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如果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量刑,但差距不大,没有畸轻或者畸重体现,也不好抗诉,除非是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和被害人明确反对适用缓刑的,否则很难抗诉。如法院对被告人杨明、刘光云跨省多次盗窃机动车柴油一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刘光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刑是在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但适用缓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是花钱买刑,在此情况下抗诉才得以成功。否则很难取得成效,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有50%多适用缓刑。
三、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及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针对目前缺乏可供参考的量刑基准、量刑不均衡时有发生的现状,建议最高检制定出台有关量刑标准、量刑程序和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性文件,便于下级院实施和操作。
二是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辩护权,强化庭审功能。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特别是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以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三是建立监督制约和测评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要在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同时建立测评机制,制定关于案件量刑质量的测评标准,以此作为检察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考核标准。
(作者单位:全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