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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保险法》虽规定了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但关于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承担在法律层面还不明晰。重复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涉及到重复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保险责任比例问题,本文主要探析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分摊问题。
关键词: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合同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各保险人的责任分配情况。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仅依照该条文的规定是难以审结案件的,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承担及其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一、重复保险概述
(一)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出现是基于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利于实现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最大保护。同时因为保险中存在道德风险,要防止被保险人牟取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最终能够获取的保险金不会超过保险价值。实质上该条款侧重点是各保险人如何公平的分担保险责任。
(二)适用范围
重复保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当然适用于财产保险。立法上,重复保险规定在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一章;内容上,重复保险派生于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中还有责任保险,关于责任保险是否适用重复保险,就理论而言是应当适用,因其属于财产保险。但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承担难以进行保险价值估算,故保险金额难确定,因此适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责任承担就会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6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禁止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人身保险是否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是否定说,认为完全不适用,生命无价,对人身保险利益难以进行估算;二是肯定说,认为部分人身保险即具有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适用。因法律规定不明晰,各方观点以及实务操作存在差异。
(三)法律效力
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主观善恶,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不同。投保人为恶意时,各国大多学者均认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重复保险合同以牟取超额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属于目的违法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投保人为善意时,各国大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在保险标的价值限度内有效,超额部分的合同无效。
同时,重复保险的对外效力就是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费返还请求权问题,因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一旦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就有权拒绝赔偿。此时,重复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故涉及到保险费用的返还问题。
最后,重复保险的对内效力就是各保险人之间对于保险赔偿金的分攤权和追偿权问题。并且在善意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上,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须以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来防止被保险人牟取不当得利。
二、重复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中一旦有保险人全额承担保险赔偿金或者支付了超过其应当分摊保险赔偿金的比例,均享有对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追偿权,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其他保险人分摊承保损失这也就是重复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比例责任分摊
按比例分摊是最基本的分摊方式,指各保险人根据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之间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还以分为保额比例赔偿、连带赔偿及比例分摊兼有限赔偿责任。保额比例赔偿的计算方式为:每一保险人应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二)限额责任分摊
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是限额责任分摊。公式为:每一保险人应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该保险人单独承保的最高赔偿责任额)/(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的最高赔偿责任额总和)×实际损失。
(三)顺序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单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国重复保险的保险人责任分担的不足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可知我国保险公司采取的分摊方式是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该分摊方式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被保险人通过该保险并不能获取足额的赔偿,且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金须逐一向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不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
在支付出对应的保险费用却不能获取足额的保险赔偿金,既不符合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也不利于重复保险在我国发展。与此同时,还可能存在投保人支付大额保险费用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很难受到保护的。
(二)对保险人责任分担方式的建议
从立法角度,可参照《海商法》的规定采用连带比例赔偿方式。该赔偿方式赋予被保险人任意选择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增加被保险人及时获取赔偿的效力以及可能性,降低求偿成本。但还需要符合《保险法》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规定,防止被保险人出现道德风险。
从实务角度,构建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既方便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时了解重复保险相关内容,又能防止被保险人多次索赔获得超额赔偿,从而实现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摊赔偿责任,进而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四、小结
重复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必然会出现的保险情形,重复保险制度须遵循《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公平合理的界定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分摊比例,成为重复保险发展的重点之一。从法律层面上规制重复保险,促进重复保险在保险业中的良好运行。可见,连带责任比例赔偿方式是更为符合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分摊,同时需防范被保险人以此获取不当得利。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曦.重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8.
[3]孙雯雯.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人责任分摊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黄昊,吴琪.论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J].时代金融,2013(11).
[5]陈红倩.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周佳慧,女,1995年10月,四川南充,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合同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各保险人的责任分配情况。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仅依照该条文的规定是难以审结案件的,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承担及其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一、重复保险概述
(一)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出现是基于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利于实现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最大保护。同时因为保险中存在道德风险,要防止被保险人牟取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最终能够获取的保险金不会超过保险价值。实质上该条款侧重点是各保险人如何公平的分担保险责任。
(二)适用范围
重复保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当然适用于财产保险。立法上,重复保险规定在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一章;内容上,重复保险派生于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中还有责任保险,关于责任保险是否适用重复保险,就理论而言是应当适用,因其属于财产保险。但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承担难以进行保险价值估算,故保险金额难确定,因此适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责任承担就会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6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禁止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人身保险是否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是否定说,认为完全不适用,生命无价,对人身保险利益难以进行估算;二是肯定说,认为部分人身保险即具有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适用。因法律规定不明晰,各方观点以及实务操作存在差异。
(三)法律效力
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主观善恶,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不同。投保人为恶意时,各国大多学者均认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重复保险合同以牟取超额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属于目的违法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投保人为善意时,各国大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在保险标的价值限度内有效,超额部分的合同无效。
同时,重复保险的对外效力就是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费返还请求权问题,因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一旦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就有权拒绝赔偿。此时,重复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故涉及到保险费用的返还问题。
最后,重复保险的对内效力就是各保险人之间对于保险赔偿金的分攤权和追偿权问题。并且在善意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上,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须以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来防止被保险人牟取不当得利。
二、重复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中一旦有保险人全额承担保险赔偿金或者支付了超过其应当分摊保险赔偿金的比例,均享有对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追偿权,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其他保险人分摊承保损失这也就是重复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比例责任分摊
按比例分摊是最基本的分摊方式,指各保险人根据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之间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还以分为保额比例赔偿、连带赔偿及比例分摊兼有限赔偿责任。保额比例赔偿的计算方式为:每一保险人应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二)限额责任分摊
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是限额责任分摊。公式为:每一保险人应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该保险人单独承保的最高赔偿责任额)/(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的最高赔偿责任额总和)×实际损失。
(三)顺序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单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国重复保险的保险人责任分担的不足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可知我国保险公司采取的分摊方式是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该分摊方式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被保险人通过该保险并不能获取足额的赔偿,且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金须逐一向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不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
在支付出对应的保险费用却不能获取足额的保险赔偿金,既不符合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也不利于重复保险在我国发展。与此同时,还可能存在投保人支付大额保险费用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很难受到保护的。
(二)对保险人责任分担方式的建议
从立法角度,可参照《海商法》的规定采用连带比例赔偿方式。该赔偿方式赋予被保险人任意选择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增加被保险人及时获取赔偿的效力以及可能性,降低求偿成本。但还需要符合《保险法》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规定,防止被保险人出现道德风险。
从实务角度,构建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既方便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时了解重复保险相关内容,又能防止被保险人多次索赔获得超额赔偿,从而实现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摊赔偿责任,进而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四、小结
重复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必然会出现的保险情形,重复保险制度须遵循《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公平合理的界定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分摊比例,成为重复保险发展的重点之一。从法律层面上规制重复保险,促进重复保险在保险业中的良好运行。可见,连带责任比例赔偿方式是更为符合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分摊,同时需防范被保险人以此获取不当得利。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曦.重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8.
[3]孙雯雯.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人责任分摊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黄昊,吴琪.论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J].时代金融,2013(11).
[5]陈红倩.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周佳慧,女,1995年10月,四川南充,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