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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诉讼信任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民事纠纷,反而会成为新麻烦的制造者,不利于和谐法治秩序的构建。在诉讼信任的形成过程中,需要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对法个体规范的理解;也需要法官转换思维,将普遍规范的法同当事人具体争议紧密结合起来考查。诉讼信任的形成和构建需要新的审理模式,在审理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当事人对诉讼的态度和诉讼中的真实需要设置完善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参与审理,成为民事诉讼的利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