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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这是人类社会特别是阶级社会形成之后相辅相成的一对行为规范。其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两者的联系在于,都是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节;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侧重于外部强制性约束,而道德则是一种自觉的自我约束。在我国当前,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大兴反腐倡廉之风的现实情形下,有效地发挥法律和道德各自本身的作用,可以取得1+1=2甚至大于2的效果。
当前,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把执政党的廉政建设当作富国强军、富国强民的头等大事来抓,一大批厅级、省部级甚至副国级领导干部接受调查或是刑事处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反腐倡廉工作的确是任重而道远。从总体上来说,目前的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可以说是人心振奋;但不可否认的是,反腐倡廉教育依然还存在着种种与现实脱节和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重视法纪教育而轻视甚至于忽视道德教育。这显然是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方面。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历经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传统道德体系,导致传统的合理的道德行为规范已经残缺不全。“文革”结束之后,国家把重点放在了恢复经济和改革开放之上,却未能及时对重建应有的社会道德体系给予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列一步步从“解冻”到全力倡导和实施,同时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助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行为规范;但与此同时,道德行为规范却严重失衡,能够使人发自内心地进行自我约束的道德行为规范始终未能真正建立起来,许多人残存的道德观念荡然无存,良知、诚信、正义、廉耻……都有意无意地趋于淡漠,而见利忘义、见利忘法、唯利是图乃至于放纵欲望、危害社会却大行其道,这也是多数领导干部包括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社会历史原因。
从近些年的反腐倡廉教育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仍然存在着重视法纪教育、忽视道德教育的倾向,可以说法律和纪律教育重复进行,而道德教育却很少触及。长期以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习惯于偏重运用法律和纪律以及案例剖析来进行警示教育——这样虽然能够使人产生一种警戒和震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戒除腐败行为。事实上,当腐败利益大于腐败成本时,一些腐败分子对法律和纪律置若罔闻,从而做出了铤而走险的行为。
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社会中的个人如果真正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他就会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去自觉遵纪守法。法律和纪律的巨大震慑作用正源于此。同样,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也是要既让人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接受自我良心和社会道义的双重谴责。从这一点上来讲,强化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对构建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能够产生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或者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传统文化中有深入人心的训诫信条。比如,“德者,得也。无德则不得”、“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秧”、“多行不义必自毙”……我国老一辈革命家陈毅同志亦曾经引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切全报。”这样的道德信条告诉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导致相应的后果,都会由行为对象和行为环境对人的行为作出反应。每个人都必须自我约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深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对人是绝对有益的,而不道德行为对人是绝对有害的。对于从政人员来说,强化道德教育也有助于促使其常修为官为政之德。
在目前道德观念较为薄弱的现实情况下,对政府官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尤其是强化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包括从政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使之牢固树立一种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为善光荣、为恶可耻的道德信条。应该说,对于法律纪律教育,经过反复进行,大多数政府官员对通常的一些法律行为规范已经做到了耳熟能详,他们目前最缺的恰恰正是做人和做官的一种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
因此,通过加强道德教育,能够促使人首先成为一个人格健全、道德品质良好的个人,并在此基础上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私权,而是社会公共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取福利的工具。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市场化,不能用于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不能盗用权力使之蜕化为自己谋取名利的工具,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权力在手,就必须善用权力、慎用权力,否则就会祸及自身、危害社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按照从政法律行为规范和从政道德行为规范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到有官德、行德政,最终逐步形成和实现以人为本、以德治国的理想状态。
(作者单位:晋能集团新闻中心)
当前,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把执政党的廉政建设当作富国强军、富国强民的头等大事来抓,一大批厅级、省部级甚至副国级领导干部接受调查或是刑事处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反腐倡廉工作的确是任重而道远。从总体上来说,目前的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可以说是人心振奋;但不可否认的是,反腐倡廉教育依然还存在着种种与现实脱节和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重视法纪教育而轻视甚至于忽视道德教育。这显然是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方面。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历经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传统道德体系,导致传统的合理的道德行为规范已经残缺不全。“文革”结束之后,国家把重点放在了恢复经济和改革开放之上,却未能及时对重建应有的社会道德体系给予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列一步步从“解冻”到全力倡导和实施,同时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助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行为规范;但与此同时,道德行为规范却严重失衡,能够使人发自内心地进行自我约束的道德行为规范始终未能真正建立起来,许多人残存的道德观念荡然无存,良知、诚信、正义、廉耻……都有意无意地趋于淡漠,而见利忘义、见利忘法、唯利是图乃至于放纵欲望、危害社会却大行其道,这也是多数领导干部包括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社会历史原因。
从近些年的反腐倡廉教育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仍然存在着重视法纪教育、忽视道德教育的倾向,可以说法律和纪律教育重复进行,而道德教育却很少触及。长期以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习惯于偏重运用法律和纪律以及案例剖析来进行警示教育——这样虽然能够使人产生一种警戒和震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戒除腐败行为。事实上,当腐败利益大于腐败成本时,一些腐败分子对法律和纪律置若罔闻,从而做出了铤而走险的行为。
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社会中的个人如果真正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他就会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去自觉遵纪守法。法律和纪律的巨大震慑作用正源于此。同样,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也是要既让人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接受自我良心和社会道义的双重谴责。从这一点上来讲,强化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对构建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能够产生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或者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传统文化中有深入人心的训诫信条。比如,“德者,得也。无德则不得”、“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秧”、“多行不义必自毙”……我国老一辈革命家陈毅同志亦曾经引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切全报。”这样的道德信条告诉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导致相应的后果,都会由行为对象和行为环境对人的行为作出反应。每个人都必须自我约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深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对人是绝对有益的,而不道德行为对人是绝对有害的。对于从政人员来说,强化道德教育也有助于促使其常修为官为政之德。
在目前道德观念较为薄弱的现实情况下,对政府官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尤其是强化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包括从政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使之牢固树立一种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为善光荣、为恶可耻的道德信条。应该说,对于法律纪律教育,经过反复进行,大多数政府官员对通常的一些法律行为规范已经做到了耳熟能详,他们目前最缺的恰恰正是做人和做官的一种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
因此,通过加强道德教育,能够促使人首先成为一个人格健全、道德品质良好的个人,并在此基础上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私权,而是社会公共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取福利的工具。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市场化,不能用于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不能盗用权力使之蜕化为自己谋取名利的工具,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权力在手,就必须善用权力、慎用权力,否则就会祸及自身、危害社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按照从政法律行为规范和从政道德行为规范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到有官德、行德政,最终逐步形成和实现以人为本、以德治国的理想状态。
(作者单位:晋能集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