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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几年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优抚制度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相关规定,找出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性,探寻出一条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见义勇为;工伤保险制度;优抚制度;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27-02
作者简介:刘朔(1996-),女,河北唐山人,汉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与社会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找出相关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探寻出一条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让我们的英雄在流血的同时不再流泪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相关规定
见义勇为的内涵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护非己利益,二是具备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1]
见义勇为是否属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和救济范畴,其中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下面,就从工伤保险、劳动者的用工保护、优抚制度三方面进行简析。
(一)依据工伤保险制度,给予见义勇为者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将工伤的认定标准分为三类,即工伤的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其中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虽不属于工作,但视同工伤。另外,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职工的工伤认定,也规定了职工因为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依据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依据劳动合同制度,给予见义勇为者用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测以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据“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条规定,劳动者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三)依据社会优抚制度,给予见义勇为者优待及抚恤救济
社会优抚制度对优抚对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优抚对象是对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优抚对象主要为军人和军人家属,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另外,一些特别的法规还规定特殊的非军人也可以作为优抚对象,如事业单位的因公死亡者及家属、见义勇为者及家属等。
社会优抚制度中,对优待制度和抚恤制度分别定义为:优待制度是指从政治上给予社会褒扬和物质上给予优抚对象物质或优抚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的制度;抚恤制度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主要包含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者属于优抚对象,理应受到优待和全社会的褒扬,并得到相应的死亡和伤残抚恤。
二、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局限性
(一)工伤保险制度缩小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虽不属于工作,但视同工伤。但该规定限定了认定职工见义勇为的范围是抢险救灾,它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围。见义勇为不仅包括抢险救灾,还包括与违反犯罪作斗争以及抢救财产等行为,显然,范围的缩小必定造成一些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二)工伤保险制度缩小了见义勇为主体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且是在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见义勇为者才能获得保险,而现实中存在很多见义勇为者并不隶属于任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还存在很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见义勇为者就难以得到保障。
(三)劳动者的用工保护有限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劳动权益,但在实践中仍会出现许多救济障碍,如一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负伤,首先他要通过工伤鉴定,但对于工伤鉴定来说,不仅耗时,也不易通过;其次,若是效益好的国营或其他企业,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还能较好的得到保护,但若是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濒临倒闭甚至倒闭的企业,其用工权益是很难得到实际保护的。
三、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途径
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救济保障,但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我们应探索并完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扩大见义勇为行为主体的涵盖范围,对劳动者的用工保护做出明细有效的规定等。
总之,要让见义勇为这一美德世代流芳,需要一种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 参 考 文 献 ]
[1]方士荣.见义勇为及其行政法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关键词:见义勇为;工伤保险制度;优抚制度;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27-02
作者简介:刘朔(1996-),女,河北唐山人,汉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与社会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找出相关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探寻出一条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让我们的英雄在流血的同时不再流泪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相关规定
见义勇为的内涵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护非己利益,二是具备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1]
见义勇为是否属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和救济范畴,其中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下面,就从工伤保险、劳动者的用工保护、优抚制度三方面进行简析。
(一)依据工伤保险制度,给予见义勇为者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将工伤的认定标准分为三类,即工伤的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其中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虽不属于工作,但视同工伤。另外,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职工的工伤认定,也规定了职工因为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依据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依据劳动合同制度,给予见义勇为者用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测以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据“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条规定,劳动者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三)依据社会优抚制度,给予见义勇为者优待及抚恤救济
社会优抚制度对优抚对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优抚对象是对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优抚对象主要为军人和军人家属,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另外,一些特别的法规还规定特殊的非军人也可以作为优抚对象,如事业单位的因公死亡者及家属、见义勇为者及家属等。
社会优抚制度中,对优待制度和抚恤制度分别定义为:优待制度是指从政治上给予社会褒扬和物质上给予优抚对象物质或优抚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的制度;抚恤制度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主要包含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者属于优抚对象,理应受到优待和全社会的褒扬,并得到相应的死亡和伤残抚恤。
二、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局限性
(一)工伤保险制度缩小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虽不属于工作,但视同工伤。但该规定限定了认定职工见义勇为的范围是抢险救灾,它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围。见义勇为不仅包括抢险救灾,还包括与违反犯罪作斗争以及抢救财产等行为,显然,范围的缩小必定造成一些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二)工伤保险制度缩小了见义勇为主体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且是在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见义勇为者才能获得保险,而现实中存在很多见义勇为者并不隶属于任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还存在很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见义勇为者就难以得到保障。
(三)劳动者的用工保护有限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劳动权益,但在实践中仍会出现许多救济障碍,如一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负伤,首先他要通过工伤鉴定,但对于工伤鉴定来说,不仅耗时,也不易通过;其次,若是效益好的国营或其他企业,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还能较好的得到保护,但若是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濒临倒闭甚至倒闭的企业,其用工权益是很难得到实际保护的。
三、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途径
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救济保障,但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我们应探索并完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扩大见义勇为行为主体的涵盖范围,对劳动者的用工保护做出明细有效的规定等。
总之,要让见义勇为这一美德世代流芳,需要一种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 参 考 文 献 ]
[1]方士荣.见义勇为及其行政法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