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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47-01
摘 要 在现代行政法理论研究中,行政义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设立行政义务是为了满足行政权力目的的实现。它不但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而且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但是我国行政法研究历来重视“权力”和“权利”的研究而忽视了行政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再者,由于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发展。
关键词 行政义务 作为义务 行政机关义务
义务,意味着约束与负担,在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与义务互相联系,不可分割,正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而我国学界在探讨行政法问题时,更侧重于“权力”、“权利”这类的主动性的概念,而对义务的研究少之又少。行政职责是行政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传统理论认为法律职责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在行政法中,谈职责也即意指义务。那么行政职责是否等于行政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职责是指职务和责任,其范围远大于义务,因此,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造成逻辑上的混淆。
一、行政义务的来源
随着行政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行政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一是来源于立法规定。即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设定行政义务。这部分占据了行政义务的绝大多数,构成了行政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是来源于行政约定。随着服务与合作理念—现代行政法精神的普及,与此相应的行政手段,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行管理手段越来越多的引入行政实践。
三是源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有些行政义务是由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派生而来的,即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违法或危险的状态,那么该行政主体就产生了纠正或消除违法或危险状态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四是基于身份、立法的精神、目的和宗旨等。行政义务并非都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条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可能基于其身份,任务、宗旨等原则派生出行政义务。比如说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这些行政义务就是基于身份、職责等延伸所产生的相应的“危险防止责任”或“危险管理责任”。
五是其他来源。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设定更多的自我约束性规定,从而负担更多的行政义务。这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规则、纪律要求、廉政规定、服务承诺等方面。
二、行政义务的内容
行政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义务。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我国法律大多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首要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主动给予协助。如配合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协助人民警察追捕违法犯罪分子等。3、维护公益的义务。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威胁时,行政相对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当然,若因维护公益致使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失或伤害,事后可请求国家予以适当补偿。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如接受行政主体的检查、审查、统计等。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提出行政申请时,如申请行政许可证,需要向行政主体提供的各项资料应该真实、准确。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我国行政法研究中,关于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大多研究的是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应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义务。作为义务是行政义务中最明显也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只注重作为的形式,即只关注是否实施了行政行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符。然而,有些行政义务的内容不仅包括作为行为形式的要求,而且还包括作为内容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不仅有作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作为中履行相应义务的其他要求。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应具有行政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尽心尽责的履行职责、执行职务,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实现其“防止危险责任”。可见,行政义务的内容不单单是作为义务,还有包含一定内容的作为义务和注意义务等。
行政义务与行政法理论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的维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现代法学.2009(5).
[2]赫然,亓晓鹏.论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当代法学.2010(2).
[3]梁凤云.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人民司法.2006(1).
[4]杨小军.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中国法学.2003(6).
摘 要 在现代行政法理论研究中,行政义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设立行政义务是为了满足行政权力目的的实现。它不但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而且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但是我国行政法研究历来重视“权力”和“权利”的研究而忽视了行政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再者,由于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发展。
关键词 行政义务 作为义务 行政机关义务
义务,意味着约束与负担,在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与义务互相联系,不可分割,正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而我国学界在探讨行政法问题时,更侧重于“权力”、“权利”这类的主动性的概念,而对义务的研究少之又少。行政职责是行政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传统理论认为法律职责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在行政法中,谈职责也即意指义务。那么行政职责是否等于行政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职责是指职务和责任,其范围远大于义务,因此,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造成逻辑上的混淆。
一、行政义务的来源
随着行政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行政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一是来源于立法规定。即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设定行政义务。这部分占据了行政义务的绝大多数,构成了行政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是来源于行政约定。随着服务与合作理念—现代行政法精神的普及,与此相应的行政手段,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行管理手段越来越多的引入行政实践。
三是源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有些行政义务是由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派生而来的,即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违法或危险的状态,那么该行政主体就产生了纠正或消除违法或危险状态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四是基于身份、立法的精神、目的和宗旨等。行政义务并非都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条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可能基于其身份,任务、宗旨等原则派生出行政义务。比如说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这些行政义务就是基于身份、職责等延伸所产生的相应的“危险防止责任”或“危险管理责任”。
五是其他来源。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设定更多的自我约束性规定,从而负担更多的行政义务。这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规则、纪律要求、廉政规定、服务承诺等方面。
二、行政义务的内容
行政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义务。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我国法律大多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首要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主动给予协助。如配合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协助人民警察追捕违法犯罪分子等。3、维护公益的义务。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威胁时,行政相对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当然,若因维护公益致使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失或伤害,事后可请求国家予以适当补偿。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如接受行政主体的检查、审查、统计等。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提出行政申请时,如申请行政许可证,需要向行政主体提供的各项资料应该真实、准确。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我国行政法研究中,关于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大多研究的是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应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义务。作为义务是行政义务中最明显也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只注重作为的形式,即只关注是否实施了行政行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符。然而,有些行政义务的内容不仅包括作为行为形式的要求,而且还包括作为内容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不仅有作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作为中履行相应义务的其他要求。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应具有行政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尽心尽责的履行职责、执行职务,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实现其“防止危险责任”。可见,行政义务的内容不单单是作为义务,还有包含一定内容的作为义务和注意义务等。
行政义务与行政法理论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的维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现代法学.2009(5).
[2]赫然,亓晓鹏.论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当代法学.2010(2).
[3]梁凤云.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人民司法.2006(1).
[4]杨小军.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中国法学.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