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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商务部于2015年1月6日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124—2015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SB/T 11124—2015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的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等要求,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电子秤端的设计、制造、试验和应用,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同时也为产品认证提供了依据。
1 术语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是指应用于农产品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具备称重、射频卡读写、网络通讯、数据传输、凭证或标签打印以及其他追溯功能的电子台秤,简称溯源电子秤。
2 要求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的要求包括设计、外观和结构、计量、技术、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限用物质的限量和功能模块9个方面。
2.1 设计要求
主要对硬件、软件、中文信息处理和文档等提出了要求。
硬件应进行可靠性、维修性、易用性、软件兼容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设计。硬件系统应留有适当的扩展余地,应具有一定的自检功能。秤的结构应符合相关要求。
软件应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应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部分驱动软件或增配的应用软件外,还应配有相应的检查程序。
中文信息处理包括字符集和汉字字型。产品应至少支持相关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汉字点阵字型。
文档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的中文档集规定。
2.2 外观和结构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迹等,表面涂层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金属零部件无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产品表面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端正、牢固。
产品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可插拔部件应可靠连接,开关、按钮和其他控制部件应灵活可靠,布局应方便使用。
2.3 计量要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4 技术要求
包括总体技术要求、称重传感器的要求、计价功能要求、打印要求、安全要求、电源适应能力六部分。
总体技术要求和称重传感器的要求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计价功能应具备新商品价格对照档案功能。
打印要求中的追溯码打印和条码打印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热敏打印机或标签打印机的零售电子秤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产品安全(电线组件、外接插头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交流供电的产品和直流电源供电时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应配置内置电池作辅助电源,可支持电子秤的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12 h或完成不少于200 笔交易。
2.5 电容兼容性
无线电骚扰限值(A级或B级)、谐波电流和抗扰度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
2.6 环境适应性
气候环境适应性和机械环境适应性(振动试验、冲击试验、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特殊环境条件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2.7 可靠性
应采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衡量系统的可靠性水平。
2.8 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9 功能模块要求
功能模块要求分为射频模块、键盘输入模块、网络通讯模块、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核心处理模块、追溯软件基本功能、软件数据接口七部分。
射频模块应配置射频模块及可读写肉菜流通追溯服务卡。
键盘输入模块用于标准化菜市场或超市等场合均应配备适合的热键(如价格查询键等)。
网络通讯模块可根据需要配置有线或无线网络接口。
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应配置串行接口、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等,若用于超市等场合还应配置
1个RJ11钱箱接口。
核心处理模块的主处理器应采用32位及以上处理器;存储器可根据使用要求选配只读内存、随机存储器和闪存等;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应能支持第三方追溯软件的开发。
追溯软件应有内置数据库,并支持文件系统存储管理;应能本地存储不少于2 000 条交易数据;应基于嵌入式操作系统,并提供第三方开发平台;对计量结果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软件数据接口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学术主持:李江华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發展学院
2017年1月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SB/T 11124—2015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的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等要求,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电子秤端的设计、制造、试验和应用,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同时也为产品认证提供了依据。
1 术语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是指应用于农产品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具备称重、射频卡读写、网络通讯、数据传输、凭证或标签打印以及其他追溯功能的电子台秤,简称溯源电子秤。
2 要求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的要求包括设计、外观和结构、计量、技术、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限用物质的限量和功能模块9个方面。
2.1 设计要求
主要对硬件、软件、中文信息处理和文档等提出了要求。
硬件应进行可靠性、维修性、易用性、软件兼容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设计。硬件系统应留有适当的扩展余地,应具有一定的自检功能。秤的结构应符合相关要求。
软件应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应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部分驱动软件或增配的应用软件外,还应配有相应的检查程序。
中文信息处理包括字符集和汉字字型。产品应至少支持相关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汉字点阵字型。
文档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的中文档集规定。
2.2 外观和结构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迹等,表面涂层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金属零部件无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产品表面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端正、牢固。
产品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可插拔部件应可靠连接,开关、按钮和其他控制部件应灵活可靠,布局应方便使用。
2.3 计量要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4 技术要求
包括总体技术要求、称重传感器的要求、计价功能要求、打印要求、安全要求、电源适应能力六部分。
总体技术要求和称重传感器的要求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计价功能应具备新商品价格对照档案功能。
打印要求中的追溯码打印和条码打印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热敏打印机或标签打印机的零售电子秤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产品安全(电线组件、外接插头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交流供电的产品和直流电源供电时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应配置内置电池作辅助电源,可支持电子秤的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12 h或完成不少于200 笔交易。
2.5 电容兼容性
无线电骚扰限值(A级或B级)、谐波电流和抗扰度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
2.6 环境适应性
气候环境适应性和机械环境适应性(振动试验、冲击试验、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特殊环境条件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2.7 可靠性
应采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衡量系统的可靠性水平。
2.8 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9 功能模块要求
功能模块要求分为射频模块、键盘输入模块、网络通讯模块、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核心处理模块、追溯软件基本功能、软件数据接口七部分。
射频模块应配置射频模块及可读写肉菜流通追溯服务卡。
键盘输入模块用于标准化菜市场或超市等场合均应配备适合的热键(如价格查询键等)。
网络通讯模块可根据需要配置有线或无线网络接口。
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应配置串行接口、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等,若用于超市等场合还应配置
1个RJ11钱箱接口。
核心处理模块的主处理器应采用32位及以上处理器;存储器可根据使用要求选配只读内存、随机存储器和闪存等;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应能支持第三方追溯软件的开发。
追溯软件应有内置数据库,并支持文件系统存储管理;应能本地存储不少于2 000 条交易数据;应基于嵌入式操作系统,并提供第三方开发平台;对计量结果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软件数据接口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学术主持:李江华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發展学院
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