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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研究发现,1.4%農科壹号颗粒剂可使杂草停止生长,是大田防除水稻田杂草的有效除草剂。施药后,试验药剂处理没有明显药害现象出现。同时,1.4%农科壹号颗粒剂施用后可减少肥料损失。
关键词 1.4%农科壹号颗粒剂;除草剂;杂草
中图分类号:S451.2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32.016
1 試验目的
防治水稻田一年生禾本科、一年生阔叶草、香附子等各种杂草,明确1.4%农科壹号WDG防除水稻田杂草药效。
2 材料与方法
2.1 试验作物
水稻,品种为博优273。
2.2 施药时间和次数
施药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施药1次。施药时水稻分蘖期,抛(插)秧7 d。
2.3 供试药剂
试验药剂:1.4%农科壹号GR,上海生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对照药剂:6%二甲四氯钠,合肥久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4 土壤条件
土壤基本条件和播种情况见表1。
2.5 施药时气象条件
2015年8月12日施药,多云,气温27~34 ℃,偏南风1级。试验期间以多云天气为主。施药48 h无雨,天气正常,无影响试验结果的恶劣气候因素出现。
2.5 施药方法
试验药剂处理区:按表2中的药剂使用量,移栽稻栽插后5~7 d将试验药剂直接撒入田中,撒施时田间必须有3~5 cm浅水层,并保水3~5 d。空白对照区:不作任何药剂处理,田间管理同试验区。
试验设5个处理,随机排列,不设重复。1.4%农科壹号颗粒剂处理区面积各667 m2左右,对照药剂处理区面积333 m2左右,空白对照区(不施药)67 m2左右。除药剂处理因素外,其他管理措施一致。试验前及过程中,试验区不可施用其他对杂草有防除作用的药剂。
2.6 计算公式
2.7 安全性
本试验定向对水稻田撒施,水稻没有药害症状出现。
3 试验结果
3.1 药效调查
施药后14 d、28 d、56 d调查各种杂草残存株数,计算株数防效,最后一次调查(药后56 d)时同时测定杂草地上部分鲜重,计算鲜重防效。调查时随机取样,每处理区取5个点,每点1 m2,并按杂草种类分别计数。水稻收割前目测各处理的除草效果,见表3。由表3可知,对照药剂二甲四氯钠药后14 d、28 d、56 d对杂草的株防效明显低于1.4%农科壹号颗粒剂。
3.2 安全性和产量调查
施药后3 d、7 d和14 d目测处理区水稻生长情况,如有药害则应详细记录药害的症状及恢复正常生长所需的时间;施药后14 d、21 d调查水稻分蘖数,施药后28 d每处理区随机取水稻20株(穴),测定水稻的株高、分蘖数、地上部分植株鲜重、根长和根系鲜重。水稻成熟时每处理区随机取5 m2或20穴,测定穗数、穗粒数和千粒重,计算理论产量,或进行实割产,结果见表4。水稻产量不高可能是品种劣势、农事操作不适当等产生,综合各个时期水稻长势等不应与1.4%农科壹号颗粒剂有关。
4 结论
1.4%农科壹号颗粒剂在使用剂量为1 100~1 800 g/667 m2时,可以有效防除水稻田杂草,使杂草停止生长,防治效果比二甲四氯钠使用剂量为30 g/667m2时更好,是大田防除水稻田杂草的有效除草剂。施药后观察,试验药剂处理没有明显药害现象出现。
1.4%农科壹号颗粒剂施用后可造成敏感植物生长停滞,从而减少肥料损失,当水稻晒田时颗粒剂不能及时释放除草成分,杂草重新出芽,水稻田干干湿湿反复过程中有效抑制了杂草生长。
(责任编辑:刘昀)
关键词 1.4%农科壹号颗粒剂;除草剂;杂草
中图分类号:S451.2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32.016
1 試验目的
防治水稻田一年生禾本科、一年生阔叶草、香附子等各种杂草,明确1.4%农科壹号WDG防除水稻田杂草药效。
2 材料与方法
2.1 试验作物
水稻,品种为博优273。
2.2 施药时间和次数
施药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施药1次。施药时水稻分蘖期,抛(插)秧7 d。
2.3 供试药剂
试验药剂:1.4%农科壹号GR,上海生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对照药剂:6%二甲四氯钠,合肥久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4 土壤条件
土壤基本条件和播种情况见表1。
2.5 施药时气象条件
2015年8月12日施药,多云,气温27~34 ℃,偏南风1级。试验期间以多云天气为主。施药48 h无雨,天气正常,无影响试验结果的恶劣气候因素出现。
2.5 施药方法
试验药剂处理区:按表2中的药剂使用量,移栽稻栽插后5~7 d将试验药剂直接撒入田中,撒施时田间必须有3~5 cm浅水层,并保水3~5 d。空白对照区:不作任何药剂处理,田间管理同试验区。
试验设5个处理,随机排列,不设重复。1.4%农科壹号颗粒剂处理区面积各667 m2左右,对照药剂处理区面积333 m2左右,空白对照区(不施药)67 m2左右。除药剂处理因素外,其他管理措施一致。试验前及过程中,试验区不可施用其他对杂草有防除作用的药剂。
2.6 计算公式
2.7 安全性
本试验定向对水稻田撒施,水稻没有药害症状出现。
3 试验结果
3.1 药效调查
施药后14 d、28 d、56 d调查各种杂草残存株数,计算株数防效,最后一次调查(药后56 d)时同时测定杂草地上部分鲜重,计算鲜重防效。调查时随机取样,每处理区取5个点,每点1 m2,并按杂草种类分别计数。水稻收割前目测各处理的除草效果,见表3。由表3可知,对照药剂二甲四氯钠药后14 d、28 d、56 d对杂草的株防效明显低于1.4%农科壹号颗粒剂。
3.2 安全性和产量调查
施药后3 d、7 d和14 d目测处理区水稻生长情况,如有药害则应详细记录药害的症状及恢复正常生长所需的时间;施药后14 d、21 d调查水稻分蘖数,施药后28 d每处理区随机取水稻20株(穴),测定水稻的株高、分蘖数、地上部分植株鲜重、根长和根系鲜重。水稻成熟时每处理区随机取5 m2或20穴,测定穗数、穗粒数和千粒重,计算理论产量,或进行实割产,结果见表4。水稻产量不高可能是品种劣势、农事操作不适当等产生,综合各个时期水稻长势等不应与1.4%农科壹号颗粒剂有关。
4 结论
1.4%农科壹号颗粒剂在使用剂量为1 100~1 800 g/667 m2时,可以有效防除水稻田杂草,使杂草停止生长,防治效果比二甲四氯钠使用剂量为30 g/667m2时更好,是大田防除水稻田杂草的有效除草剂。施药后观察,试验药剂处理没有明显药害现象出现。
1.4%农科壹号颗粒剂施用后可造成敏感植物生长停滞,从而减少肥料损失,当水稻晒田时颗粒剂不能及时释放除草成分,杂草重新出芽,水稻田干干湿湿反复过程中有效抑制了杂草生长。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