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好制度与为什么好制度不可得:布坎南与诺思的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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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布坎南和诺思都关注制度及其对于福利和绩效的影响,但二者的概念框架存在显著区别。在中国建设全面现代化的背景下,布坎南的规范分析应得到更多重视,而诺思的实证分析也值得更加关注。完善的制度分析需要同时结合规范和实证两种理论视角,前者提供了关于制度改革目标的基准参照系,后者则阐释了实现目标时的阻碍因素。中国的改革说明,能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制度模式并不唯一。于是,在改革中仅仅关注制度在理论上的最优模式是不充分的,好的制度需要与特定国情相适应。无法有效实施的好制度将只具有逻辑可能而无现实可能。
  关键词交易费用一致同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120.3;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3-0048-10
  一、引言
  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必要前提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又主要在于制度的现代化。因此,以“拿来主义”的视角批判性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经济学界对于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制度分析领域,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折桂者诺思(Douglass North)的研究主题初看来近乎重合:两位思想家都关注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度”(institution)及其对于一个社会的福利和经济绩效的决定作用。
  吊诡的是,虽然彼此熟悉对方的工作——布坎南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曾邀请诺思赴自己的工作单位进行思想交流,①但二者之间却极少相互引用对方的研究成果。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在双方的主要专著中,布坎南只在1975年的《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中引用了诺思1973年的合著《西方世界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②诺思对布坎南的引用略多一些,如在1981年的《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和1990年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中都引用了布坎南1962年所著《同意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又如在2009年合著的《暴力与社会秩序》(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中分别引用了布坎南1980年所著《征税权》(The Power to Tax)和其同年编辑的文集《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Toward a Theor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在1984年出版的一本论文集中,诺思认为寻租理论是布坎南和塔洛克等人提出的研究制度的重要方法之一,另外两种是诺思本人的交易费用范式和奥尔森(Mancur Olson)的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 coalition)方法。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研究的三种方法》,[美]大卫·柯兰德:《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寻租和DUP行动理论》,马春文、宋春艳译,长春出版社,2005年。即使是在这些罕见的相互引用中,有关内容也往往是一笔带过甚或语含批评。
  当前,布坎南和诺思都已经位列于已故著名经济学家的万神庙,故讨论同为制度建构主义者的双方为何会成为“熟悉的陌生人”是非常有思想史意义的。在我们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国内外学界关于布坎南和诺思的思想的比较研究寥寥无几。并且,已有研究没有回答布坎南和诺思的思想间的一个悖论性谜题:如果二者的理论不可通约,则如何解释两种理论框架在研究主题上的表面亲缘性;而如果二者的理论具有可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可通約性”是个科学哲学概念。仅当科学家们可以用共享的术语讨论这些理论,从而决定哪一项理论更加健全和有用的时候,科学理论之间是可通约的。反过来说,“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ility)则意味着理论包含着极为对立的概念框架,这类框架在语言上不存在充分的交叠,故科学家们无法直接进行理论比较,也无法引用经验证据来支持任一理论。则为什么彼此之间的正面借鉴如此之少?
  本文将尝试从好制度及其可得性的视角来破解这一谜题。布坎南的理论强调要区分两种选择——对于规则的选择(宪则经济学的关注对象)和在规则之下的选择(主流经济学的关注焦点)。这一两分法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假设:我们可以发现并在政治过程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制度。此假设与诺思的制度分析理念完全不相容,诺思愈到晚年就愈发悲观地认为,由于路径锁死(lock-in),一个社会很难跳脱无效制度的陷阱。于是,通过比较布坎南和诺思的理论范式,我们可以发现:由于规范理想与现实约束之间的张力,对于好制度的辨识仅是好制度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而远非充分条件。
  本文接下来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从理论上讨论两位经济学家的思想之间的主要分歧是否源于交易费用这一概念;第三部分将分析布坎南和诺思在研究主题上的实质差异,进而通过定位二者的学术坐标系来尝试获得关于经济学的制度研究的更清晰的思想史图谱;第四部分尝试结合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背景,进一步阐发对于好制度及其现实可能的思考;最后是结论。
  二、布坎南与诺思的理论分歧在于交易费用范式吗
  布坎南与诺思之间不仅相互引用极少,且相关的批评看似温和实则严厉,二者之间的共识几乎只限于“制度是重要的”这一同义反复的观点。一个尤为突出的例子是,布坎南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诺思的框架主要建立在‘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概念上。他似乎将一切可以解释的东西都放在这个相当空泛的概念下来解释,而不再给出进一步的分析”。高小勇、汪丁丁:《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朝华出版社,2005年,第173页。   布坎南对于诺思的批评所指涉的是对方理论的核心概念——交易费用,故两者的理论间似乎并不具备范式可通约性。但是,如果我们深究双方研究工作的具体内容就会发现,布坎南与诺思之间的范式可通约性是一个不能仅凭只言片语来判断的复杂问题。双方之间的潜在可通约性的线索之一是布坎南在自己的研究中也或隐或显地多次使用过“交易费用”这个他所谓的“相当空泛的概念”。
  “交易费用”的概念毫无疑问来自科斯(Ronald Coase)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和在1961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在1962年出版的“公共选择第一杰作”《同意的计算》中,布坎南讨论了在达成更大多数同意过程中的“决策成本”(costs of decision-making)——“达成协议的成本”。[美]詹姆斯·布坎南、[美]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06页。按照布坎南和塔洛克的解释,“决策成本”源自讨价还价时投入的时间和其他资源。
  在分析决策成本时,布坎南引用了科斯的上述两篇经典论文,并明显地借用了交易费用的框架。布坎南与科斯的关系完全符合科学社会学中的学术共同体的概念。布坎南1957年在弗吉尼亚大学建立了托马斯·杰弗逊中心,并于1958年将科斯延请到该中心工作。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布坎南与塔洛克合著的《同意的计算》都是他们在该中心工作期间完成的。科斯于1964年赴芝加哥大学,布坎南则于1969年离开该中心。布坎南和塔洛克指出:“如果不考虑组织这样的行动的成本,那么,就肯定会做出”通过科斯谈判消除外部性的安排。结果是“所有这种类型外部性都将被消除,不是通过自愿地组织的行动,就是通过全体一致地支持的集体行动,同时向由于消除外部性所引发的变化而受到损害的各方支付充分的补偿”。②[美]詹姆斯·布坎南、[美]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7页、97页脚注。同页的脚注提请读者们关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并更为明确地指出:若“交易有共同的收益,而且,如果我们不考虑所有的决策成本,交易是会发生的”。②
  在同样于1962年发表的一篇并不知名的文章中,布坎南对交易费用(决策成本)和外部效应的关系有与上述内容类似的阐述:“达成自愿的协议并非无成本的,而且对于全部可能的安排来说,达成协议的成本是不一致的”。James Buchanan, “The Relevance of Pareto Optimality,”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6, no.4, 1962,pp.341~354.故当存在负外部效应时,如果某种类型的自愿安排的决策成本相对较高,则毋需在全体成员间达成自愿协议的决策规则是正当的。
  图1是对《同意的计算》中的表述的改写。在图1中,纵轴P为预期价值,横轴N为最优决策规则所要求的达成一致的人数。MD是决策成本D(集体决策的交易成本)的边际变化,D是做出集体决策所需要的达成一致的最低人数的增函数。ME表示外部性收益E的边际变化,E来自对集体决策时的负外部性的解决。《同意的计算》中的表达是认为“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s)共同决定了采取集体行动所需要的最低赞同人数。其中,“外部成本”是指某人甲“由于其他人的行动而要承受的成本”(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美]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从经济学的原理来说,成本就是负的收益,故我们可以把集体行动时消除了“负外部性”(或曰“外部成本”)等价于增加了“外部收益”。换句话说,E源于当集体决策的规则接近于一致同意时,则可在极限上避免对个人的广泛权利的可能侵犯,从而改善个体福利,此收益为集体决策所必须达成一致的最低人数的减函数。
  在图1.1中,ME与MD的交点是均衡点,即集体选择的特定规则的净收益(R=E-D)的最高点。该点对应的人数K为最优决策规则所需要的达成一致的最低人数(代表了一种毋需达到一致同意的集体决策规则)。在图1.2中,假设集体选择的交易费用(决策成本D)为0。此时,K=N,即全体一致同意(unanimous)是最优集体決策规则。而在图1.3中,即使决策成本不为0,但只要边际外部收益在任何非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下都高于边际决策成本,则交易费用的存在仍然不会影响一致同意成为最优集体决策规则。高外部收益的情况反映了在制度选择层面,很多私人权利——如洛克(John Locke)所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容任何集体意志和功利性原因所侵犯,涉及此类权利的集体决策必须采用接近一致同意的规则。图1.4表现的是一种更为常见的比较静态均衡:交易费用(决策成本)不为0,但边际外部收益的提高将要求集体决策达成接近一致同意或曰绝大多数同意(均衡点从K移动到K′)。
  通过对图1的分析可知,我们完全可以追随和扩展布坎南的思路(将决策成本视为等价于交易费用或对交易费用的进一步细化),从集体决策的角度重构科斯的交易费用的概念。即是说,布坎南的理论是可以容纳交易费用概念的。只不过,他对交易费用的理解不同于科斯。按照布坎南所坚持的伦敦学派-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立场,交易费用(决策成本)自然是一种预期的主观成本。[美]詹姆斯·布坎南:《成本与选择》,刘志铭、李芳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
  与布坎南不同,诺思的交易费用概念并非直接来源于科斯,而来自作为科斯思想的最佳阐释者的张五常。按照诺思的自述:张五常“在芝加哥大学作博士后研究时认识了科斯,之后他来到西雅图。张五常在交易费用理论上有一些重要的贡献——特别是他强调,度量财货、劳务或代理商绩效的多元面向时,所耗费的测量成本乃是交易费用的重要来源(因为不完全的测量将会导致财产权界定不完整)”。参见[美]伯烈特·史宾斯:《诺贝尔之路:十三位经济学奖得主的故事》,黄进发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8页。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的“序言”和多篇学术自述中都表示过对张五常的感谢。诺思在自己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演讲中指出,交易费用就是识别交易品特征的测度(measuring)成本(在物理和产权的维度上测度商品、服务或代理人表现的价值属性所付出的代价)和随后实施交易契约的执行成本(执行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执法与社会放逐,第二方的报复以及第一方的内在自我约束)。Douglass North, 1994,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4, no. 3, 1994,pp.359~368.显然,诺思对于交易费用的理解更加接近于科斯的客观标准。   雖然存在关于交易费用概念的理解差异,但其显然不该成为导致布坎南与诺思在理论上相互冷漠的根本原因。因为布坎南与诺思的工作都是在细化交易费用的概念以使之适用于自身的分析目的。布坎南认为,“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各国经济发展的差异。……存在着一套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套道德规范,你于是可以开展交易活动,你可以计算交易费用的高低,你可以加深和扩张劳动分工与专有化的程度,可以计算经济活动的效率,如果这整个市场体系运行良好的话。可是当……没有一套(可以支持广泛交易的)道德体系,或者没有一套(用于监督交换行为的)法律体系,那么你也许根本无法从事交易,更谈不上降低交易费用,你将疲于处理契约的监督执行方面的种种问题”。高小勇、汪丁丁:《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朝华出版社,2005年,第174页。布坎南的以上认识正是诺思利用交易费用分析方法从事的主要工作。于是,如果仅从交易费用这一分析性概念本身来看,对于交易费用概念的理解和应用不可能成为布坎南与诺思之间理论可通约性的根本障碍。
  三、制度分析的规范维度与实证维度
  1.布坎南与诺思在制度分析聚焦点上的分殊
  既然思想的分歧并非主要来自术的层面——交易费用这一分析性概念,那么我们对于思想分歧的原因的考察就只能追溯到道的层面——研究主题的背景性预设的区隔和此区隔背后的聚焦点分殊。正是这种区隔,造成了布坎南和诺思在制度分析领域的问题意识分别聚焦于规范维度和实证维度。
  从研究主题的背景性预设来分析的话,布坎南和诺思对于政府的性质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影响的理解看似类似,但实际上存在非常明显的区隔。布坎南的理论是美国化的,不见得适用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这是因为,布坎南的理论以自由市场经济和西方化民主决策机制为基础性前提,即“在市场秩序与政治秩序中,权利都是明确定义的”。[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年,第152页。
  基于这一基础性的背景预设,布坎南在方法论上将制度改革这一主要的政治活动视为一种交易(exchange)。此种“作为交易的政治”的方法论实质是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政治领域,从而在方法论上可认为“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两者都代表着由两个以上的个人进行的合作。……两个以上的个人会发现,合力完成某些共同的目标,对彼此都有好处。在某种非常实在的意义上,他们为获得共享的产出而‘交换’投入”。②[美]詹姆斯·布坎南、[美]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0、26页。于是,我们可以“把政治活动视为某种特殊形式的交换;而且,就像在市场关系中那样,理想上还期望这种政治关系使所有各方都互有收获”。②因此,所有的制度改变都是这种政治交易的结果。此时,“同意,即隐含的互利,是唯一能够确保一项改变有益的检验”,而“对于经济学家而言,在政策形成中确实存在一个实证的角色,他的任务是诊断社会情境和向正在进行选择的个人提出政策变化的可能性的集合”。James Buchanan, “Positive Economics, Welf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2, 1959,pp.124~138.
  布坎南的背景性预设(自由开放的市场机制和民主化的集体决策机制)和随之而来的方法论特征(作为交易的政治)是非常美国本土化的,且在此意义上,其理论不仅具有规范的也具有实证的含义。但是,当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制度变迁或现实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改革时,布坎南暗设的理论前提——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开放秩序——何以能够实现恰恰是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本身。于是,对于美国以外的各类制度背景的国家来说,布坎南的理论的实证意义是极为有限的,更有借鉴价值的是布坎南关于什么是理想化的好制度的规范研究。在对于制度的规范分析中,布坎南提出了关于制度变迁的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一致同意检验。
  由于在一致同意原则下的任何集体决策必须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故政治领域的一致同意等价于经济领域的帕累托有效。同时,布坎南强调“仅仅宣布非帕累托最优是无意义的,关键是有没有改善现状的条件”。James Buchanan, “The Relevance of Pareto Optimality,”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6, no. 4, 1962, pp.341~354.即是说,立法者在考虑了交易费用(决策成本)后,其所选择的毋需达到一致同意的集体决策规则符合成本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即使这种主观的准最优可能不符合客观标准的效率。[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年,第144页。于是,主观主义的一致同意原则成为了关于什么是好制度的一种规范性效率评价标准。不仅如此,当涉及根本大法性质的制度时,由于此类法律规则的长期稳定性和普遍性(generality),人们的制度选择会在一种类似于“不确定性之幕”(veil of uncertainty)的状态下进行。此时,由于幕布屏蔽了绝大部分关于既得利益的信息,人们可以在原则上达成一致同意。此时的集体选择既体现了效率(因为一致同意本身就保障了每个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平(因为幕布背后的选择代表了程序正义)。所以,无论是从效率还是公平考虑,理想的好制度在规范层面都需要符合一致同意原则。
  诺思显然意识到了布坎南的研究背景预设及方法论的特殊性,其对于布坎南的最严厉的批评就在于:虽然布坎南的选票交易或互投赞成票“进路是一种进步,因为它意识到议员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来便利地进行交换。但这种进路有些过于简单,以至于它无法解决议员交换方面的那些根本性问题。这种方法假定:人们事先就可以了解所有可能的法案以及其报酬,并且丝毫也没有考虑时间层面的问题。而事实上,从今日之立法过程中的交换来看,议员只是事先对其未来的行动作出承诺。这样,要降低这类交换成本,就还必须创设出一些制度安排,使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交换成为可能”。[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第70页。   按照以上批評所给出的思路,诺思的全部制度分析的工作就是在研究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提高一个社会的生产效率,以及为什么能提高效率的制度变迁往往难以实现。诺思的理论体系中存在一种制度的典范模式——光荣革命后的英国的开放秩序。Douglass North and Barry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nd Commitment: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Governing Public Choice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49, no.4, 1989,pp.803~832.这相当于为诺思的比较制度分析设定了一个默认的规范参照系,但是,诺思最终认识到,在人类历史上,发生如英美等国一般地朝向开放秩序的根本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极小概率事件。
  实际上,诺思的制度理论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1973年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制度变迁反映了相对价格的变化,故制度变迁一定是符合效率的。在1981年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效率视角被放弃,统治者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来设计制度,而交易费用会使得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成为常态。1990年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则回答了交易费用所催生的无效率制度为什么没有被竞争所淘汰,一是制度矩阵的规模报酬递增导致了制度变迁的锁入效应,二是心智结构(mental constructs)的不完善也会使制度陷入无效率的路径。2005年的《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接续了已有的对心智结构的研究,强调了信念是制度变迁的动力,将信念体系(belief systems)视为对人类处境的内在表达,而(为了在此处境下获得可欲结果而构建的)制度则是这一表达的外在显示。基于以上工作,在2009年的《暴力与社会秩序》中,诺思及其合作者给出了其对于国家性质及制度转型的最终认识:除非机缘巧合,理想化的国家制度并不是可以期待的普遍现象,从而少数国家的制度转型成功和随之而来的经济起飞更近似于一种历史的偶然。显然,诺思的思想发展历程是从最初的解释为什么制度变迁一定是有效率的,逐渐演变为回答为什么(能提高效率的)好制度不可得。
  按照诺思所创立的概念框架,好制度不可得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限认知问题。即是说,对于什么是好制度可能发生求真意义上的方向性争议。典型的例如在中国改革初期所发生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争论。对于这类认知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的态度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在部分领域(如农业)和部分地区(如深圳等特区)开展局部试验,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来积累经验和争取共识。
  在诺思的框架内,好制度不可得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朝向有效率的制度的变迁可能不符合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意愿,而这些旧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又往往掌握着政治上的“权力”(power)。既得利益阻扰改革的机理是制度变迁的跨期影响会导致时间进程中的内生不确定性。就是说,即使改革的受益者在t0期对于改革的受损者(例如掌握权力的既得利益者)事前就做出了补偿的承诺,这一承诺也缺乏可信性。在改革完成后的t1期,旧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将损失的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权力。于是,对于改革后的新兴阶层来说,他们在t1期选择不履行事前的补偿承诺是事后最优的,因为改革的受损者们已经失去了恢复旧制度的权力。所以为了避免承担改革风险,旧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们可能在改革中明明摸着了石头却赖着不过河,甚至还阻挠别人过河。对于这类利益冲突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的解决方式是进行顶层设计,并通过中央的权威自上而下地推动改革。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十九大描绘的建成现代化强国的蓝图等,都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
  概括而言,布坎南和诺思在制度分析中展现了求真与求实两种取向。布坎南以美国式民主作为基本的制度环境背景。由于在此背景下各种权力相互制约,故可以将制度变迁的过程视为一种相关各方的交易。既然是自愿的交易,就必然各方都受益或至少没有任何一方受损,因而制度变迁可以视为一种正和博弈。所以对于布坎南来说,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类似于市场活动中商品选择的视角来理解政治活动中的制度选择,且可以通过规范分析认知什么是我们应该选择的理想化的好制度。虽然使用了非常类似的分析性设置(“不确定性之幕”和“无知之幕”),但是布坎南与罗尔斯对于理想化的好制度的认知方式是有显著差异的。罗尔斯的推理获得了明确的结果——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才是好制度,布坎南则强调在程序上的一致同意原则。在布坎南看来,只要通过了一致同意的选择程序(从而达到了程序正义),什么是好制度的结果是开放性的、非唯一的。而诺思的制度分析的视角则是实证的,实证研究的对象不仅是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更涉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很多不发达国家中,由于不完备认知的限制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制度变迁需要在冲突的语境下来理解,故制度变迁应被视为所谓的零和博弈(如果补偿承诺没有兑现)甚至是负和博弈(如果因制度变迁而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冲突)。所以对于诺思来说,制度选择的自由空间极为有限,理论上的好制度在现实中往往不可得。
  2.制度分析的两种视角的思想史定位
  从经济思想史的视角来说,上述的学术思想差异既反映了布坎南和诺思所受到的前辈和同辈经济学家的不同理论路线的影响,也会化作思想的力量去形塑学术发展的未来路向。图2描述了布坎南和诺思的学脉渊源的主要情况,其中单向箭头表示接受了或给予了其他学者单方面的影响,双向箭头表示相互影响。
  从图2可知,布坎南的思想来源比较复杂,除了受其导师奈特(Frank Knight)的直接影响外,他还与同辈学者塔洛克(Gordon Tullock)和罗尔斯(John Rawls)相互产生了影响;在后辈学者方面,布坎南则直接影响了1998年的诺奖得主森(Amartya Sen)和2009年的诺奖得主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当然,科斯作为同事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布坎南。相对而言,诺思的学脉渊源比较简单,科斯通过张五常间接为诺思提供了概念框架;而巴泽尔(Yoram Bazel)作为同辈学者和同事与诺思产生了相互影响;在后辈中,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创立者格雷夫(Avner Grief)格雷夫是诺思的亲传弟子。和2005年克拉克奖得主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直接受到了诺思理论的影响。此外,布坎南和诺思还都接受了哈耶克(F. A. Hayek)的学术滋养,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布坎南服膺于交易范式的经济学,并自认为属于奥地利学派,也可以说明诺思何以在晚年愈发乐于研究时间进程中的人类学习、意识形态、心智模式等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概念。   如果把经济思想史中的路线之别上升为科学哲学的范式分歧的话,那么结合图2和图3,我们可以从“制度发生的建构和演化”与“制度分析的规范和实证”两个维度,来比较前文中涉及的部分主要制度经济学研究者们各自在经济思想谱系中的位置。
  在图3中,布坎南的思想位于由“建构”和“规范”两个维度构成的第一象限,与布坎南在思想上有亲缘性但更具规范色彩的是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又由于受奥地利学派尤其是哈耶克的影响,布坎南的建构色彩弱于罗尔斯。同为建构主义者,诺思的理论倾向于实证,故其处于第二象限。在位于此象限的诸理论代表中,诺思是受哈耶克影响最深的,故其建构色彩要弱于巴泽尔、格雷夫和阿西莫格鲁。第三象限的奥斯特罗姆的理论主要体现为“演化”和“实证”两个维度,但由于受布坎南的影响而演化色彩并不明显。第四象限的哈耶克的理论则主要由“演化”和“规范”两个维度构成。
  由图3易见,布坎南和诺思的理论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象限之中,故二者之间必然会产生交流和理解的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理论没有任何互补性。布坎南的规范制度分析提供了一种基准的理论参照系,而诺思的实证制度分析却告诉我们实现这种理想化的好制度的诸多现实阻碍。完善的制度分析需要同时结合这两种理论视角,因为我们既要清楚制度改革的目标,也要知道是哪些因素阻碍了目标的实现。
  四、全面现代化背景下的好制度及其实现路径
  虽然布坎南与诺思在理论上各执一端,但二者的思想都有可资当前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制度改革借鉴之处。布坎南试图告诉我们符合什么检验标准的制度才是好制度,诺思则尝试探索为什么好制度的出现概率如此之低。在上述思想史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接下来准备批判性思考的问题是:在全面现代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这一问题又可细分为两部分:好制度只有唯一的模式吗?好制度在中国国情下应如何实现?
  大多数西方制度经济学家实际上都会重复一个西方人热衷于听到的故事:只有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是通向现代化的唯一坦途,而要实现经济赶超就只能亦步亦趋地模仿西方式的市场自由和政治民主的制度体系。但很显然,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有非常不同于西方标准的制度特征。于是,如何实现符合中國国情的好制度的问题就可具体化为: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不同于西方模式却能提供有效激励的好制度,其理论逻辑是什么?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看法,决定人们的选择乃至“世界历史的两大构成力量,就是宗教和经济的力量”,[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3页。其中,经济的力量即是物质利益的激励,宗教的力量则是人的内在价值观的激励。马歇尔对于两大激励来源的基本判断是正确的,但他仍忽略了对二者关系的讨论。按照哈耶克和布坎南等坚持方法论主观主义立场的经济学家的观点,不存在所谓的客观利益(商品和行为有益与否和收益大小都是主观评价),故经济激励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受主观价值判断的制约。因此,一个人是否做出某一行为选择由其对于价值的认知模式所决定。
  布坎南和诺思都意识到了超越物质利益维度的内在激励对于制度创新和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布坎南一直将其重要著作建立在政治和经济动机相统一的基础上。尽管如此,他也对下述观念进行了探讨,即选民可能因为表达的原因而不是因为想实现和日常经济活动中相同的目标而投票”。[美]肯尼斯·阿罗:《关于政治学的思考》,[美]詹姆斯·艾尔特、[美]玛格丽特·莱维、[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竞争与合作:与诺贝尔经济学家谈经济学和政治学》,万鹏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50页。选民们不计个人成本来发出政治呼吁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主流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而是体现了超个人功利的政治伦理。无独有偶,诺思对于主流经济学的一个批评是“支撑其理论的行为假定是不充分的”,④⑤[美]道格拉斯·诺思:《期待着政治学和经济理论的联姻》,[美]詹姆斯·艾尔特、[美]玛格丽特·莱维、[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竞争与合作:与诺贝尔经济学家谈经济学和政治学》,万鹏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40、341、342页。因为“综观人类历史来看,人类的行为总是建立在意识形态、信仰、偏见和粗疏的事实基础之上”。④此外,诺思也意识到,人类是有学习能力的,故时间进程中的学习会形成“人类思维和信仰的方式、人类偏好和信仰的演变路径”。⑤即是说,人们普遍持有的共享核心价值体系是动态渐变的,是人类学习水平和速率的函数。
  诺思的动态理论映射出了布坎南的静态的规范制度分析的局限性,布坎南假设美国式的主流价值体系及其所代表的政治偏好是稳定的,然后以这种静态不变的政治偏好作为输入,通过一致同意检验程序就可以得到什么是好制度的输出。这种隐蔽了学习问题的静态偏好假设在中国的情境下是完全不适用的,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人的学习渴望和速率要远远高于稳态的发达国家,故我们难以按照布坎南的规范标准得出什么是好制度的确定形式。
  即是说,制度是没有唯一的最优标准的,在不同的文化利益场境(medium of cultural interests)下什么是好制度各有其自身的标准,故西方标准并不具有普世性,其逻辑在于: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生活的人们有各异的价值观→价值观决定利益评价→利益评价决定行为选择→行为选择决定了制度的实施效果。从价值观的视角来说,中国有两点显著不同于英美国家。第一,中国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人的共享价值观不同于西方人的体系。例如,中国人更乐于接受一个大一统的中央权威和国家统一,故更容易发挥制度的顶层设计功能。在同样广阔的地域内,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在内战之前州政府的权力甚至更大),欧洲则从未统一过。第二,中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期(故曰“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故在共享的核心价值观领域拥有极快的学习和演变速率,而欧美发达国家则已经处于稳定期,核心价值体系相当牢固。于是,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重要的不是如布坎南所认为的那样去识别什么是唯一的最优制度均衡,而是设法实现从上一个较好的制度均衡过渡到下一个较好(不一定非要是最优)的制度均衡,从而适应转型期的不断演化的价值观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正所谓“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既然符合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好制度一定是中国特色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哪种推动力量可以令中国跳脱英美式的好制度标准的窠臼,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较优制度的均衡状态,并能够最低成本地从一个较优的制度均衡点过渡到下一个较优的均衡状态?
  在诺思的概念框架下,他先是假定现代化进程中阻碍制度朝着更富效率的方向变迁的主要阻碍力量或者是封建君主和贵族(统称为统治者),或者是集中了权力的现代的政治独裁者或政治寡头。然后,诺思再分析为什么统治者会创建出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原因在于统治权竞争(在位统治者可能被国内外的竞争势力取代)和交易费用(实施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过高反而可能降低统治者的净收入)。诺思的假定和结论显然都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说,诺思的国家模型在中国并不适用。
  当前,中国的改革已经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升级到了强调抓好顶层设计的新时代。从权力的结构看,新时代制度创新的主要实施者必然是中央政府尤其是核心决策层,而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则是制度改革的执行者。决策层和执行者之间构成了制度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当我们分析这一委托-代理关系时,一种直觉是:屁股决定脑袋,好制度经常被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执行环节扭曲。某些权力代理者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使得改革在某些领域原地打转甚至有所倒退。例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九五”时期就提出的目标,却始终“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无论是后来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还是现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都是在不同的时代不断地重申同一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增长方式的转变不符合行政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中某些权力代理人的愿望,而继续依靠增加要素投入来拉动增长却可以不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
  在不存在潜在替代者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治国者对于未来有稳定的预期,故会重视长期收益。因此,中央政府的核心决策层是中国当前朝着更好制度改革的主要推手,而狭隘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则是这一进程的阻碍因素,其行为会增加改革的交易费用。所以,不同于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分解中央政府的权力甚至完全建立新的权力分配秩序,中国当前可能更迫切需要限制部门和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如依靠扩大垂直管理范围和推进(弱内部激励的)官僚制来强化中央政府对于制度变迁的掌控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國的税收、金融、统计等领域就开始尝试由属地化管理变为垂直化管理。十八大以来,司法和纪检的垂直化管理也开始启动。这种将部分原属“块块”的事权收归“条条”的改革,其好处在于既能保证全国性公共品的质量,也能限制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还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应该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财权和事权来维持和强化国家政权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合法性,2018年1月底颁布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是实现这一合法性目标的重要一步。
  总而言之,什么是好制度不能仅关注理论上的制度质量本身。这既是因为好制度的标准依赖于价值认知,而价值认识是一个社会的学习速率的函数,故不存在唯一不变的好制度,也是因为同样的理论上的好制度在不同的既得利益格局和权力分配格局下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换句话说,在改革中仅仅关注制度的理论上的最优模式是不充分的,好的制度需要与特定国情相适应。这体现了布坎南的规范制度分析与诺思的实证制度分析的结合——无法有效实施的所谓的好制度只具逻辑可能却无现实可能。
  五、结论
  虽然布坎南和诺思的研究都围绕制度及其对效率的影响而展开,且布坎南的理论实际上并不排斥经诺思充分发展了的交易费用范式,但二者的框架仍有非常本质的区别:布坎南更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规范维度的制度分析,诺思则致力于对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
  按照二者各自的概念框架略作进一步的理论延伸就可以发现:制度分析的布坎南式的规范视角与诺思式的实证视角之间的张力,尤其体现于二者看待制度朝着好的方向变迁的前景时的不同态度。布坎南不仅给出了“一致同意”这一好制度的评判标准,且总体上对制度变迁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其指出:按照主观主义的成本观,虽然交易费用必然存在,但是只要交易是基于自愿协议的,那么结果就是有效率的。[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年,第152页。与之相反,诺思并没有把制度变迁视作一种人际间自愿同意的交易,而是意识到权力和强制在制度变迁中的客观作用。因此,诺思固然认同好的制度可以降低社会运转的交易费用或者说租金损失,但其更为强调的是,由于认知和利益的限制,产生较高无谓租耗的制度在现实中往往无法被改变。虽然在理论上各执一端,布坎南和诺思的理论却都可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因为我们既要知道什么是能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好制度,也需要了解哪些因素会阻碍好制度的实现。
  那么,在建设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是否需要对布坎南和诺思等西方经济学家们的思想亦步亦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就连布坎南和诺思本人对此也持怀疑态度。基于更为宏大的历史视角(甚至上溯到石器时代),诺思认为,由于信念结构的差异,西方世界的制度不能被直接移植。诺思对于中国转型的核心看法是:中国不存在与西方世界一样的发展的制度根基,转型中的很多制度都有混合和过渡的色彩。于是,中国的成功说明,“关键在于创造激励结构,而不是对西方制度的盲目模仿”。[美]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钟政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3页。诺思愿意接受一种可能——“中国证明我们的理论是错的”,[美]道格拉斯·诺思、[美]约翰·瓦利斯、[美]巴里·温格斯特:《暴力与社会秩序:诠释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杭行、王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页。因为中国的转型道路与西方经验是如此不同。正如布坎南、诺思、弗里德曼(Milton Frideman)等诺奖经济学家意识到的,“中国确实是一个谜”。高小勇、汪丁丁:《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朝华出版社,2005年,第172页。于是,虽然还未有最终答案(因为肯定的回答需要等待中国全面现代化的实现),但中国40年改革发展的成就已经对现代化的西方中心论提出了挑战——能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制度模式并不唯一,中国可望独立自主地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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