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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引发的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全球肆虐。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疫情宣布为大流行病。自2020年3月2日发现第一例新冠肺炎感染者以来,印度尼西亚疫情持续蔓延。2020年4月13日,印尼总统通过2020年第12号法令(Decree No.12/2020)宣布,新冠疫情为“非自然性全国灾难”。
印尼一直以来都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点国别,印尼作为东南亚国家的一个重要代表,是值得研究的对象。在印尼民法典中,因外部原因导致合同履约障碍只有不可抗力一种途径。在新冠疫情对经济生活方方面面造成重大影响背景下,不可抗力作为违约免责的原因,值得进行研究。
一:印尼法下的不可抗力规定是如何发展的?
不可抗力分类方面,从印尼法律的发展来看,印尼法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在印尼民法典下(ICC)。ICC是旧荷兰民法典Burgrlijk Wetboek的翻译,而旧荷兰民法典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印尼民法典与旧荷兰民法典一样,尊重合同的神圣不可侵犯。从殖民地时期以荷兰民法典为基础编制的印尼民法典开始,两者就一直针对合同关系采取相同的态度。合同神圣不可侵犯性体现在在合同签署之后合同各方均优先严守“有约必守”原则。通常认为,民法典第1244与1245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可。
Article 1244
如果发生上述原因,履约方需赔偿成本、损失和利益如果他无法证明未履约或延迟履约是由于非因履约方引起的不可预见事由的发生并且履约方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Article 1245
履约方无需赔偿成本、损失或利益如果是自然灾害或事故阻止他履行义务的话,或者履约方提起的原因是一项禁止法案:
对于以上的說法,印尼的司法界和理论界几乎没有异议。
有学者认为,在印尼民法典中,1244、1245、1444是有内在联系的,而且通常被认为是“全有全无”的制度安排(All-or Nothing)。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履约的完全不可能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件时,合同义务会被立即终止。然而如果合同履行是可能的,那么便不存在不可抗力。法官通常会采用可能性测试来决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处理因外部原因导致合同履约障碍时,印尼民法典只有不可抗力制度一种解决办法。印尼合同法还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明确规定来规制履约还不至于完全不可能的情形。也就是说,合同一方无法被免除任何责任,哪怕合同履约会给这一方带来巨大负担。自民法典创立以来,印尼的法庭对不可抗力一直采用严格解释。
在学说方面,自1950年以来,印尼学者一直尝试在相对不可抗力意义的基础上确认情势变更制度。首先是Kusumadi,一位印尼的资深法律学者,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一个两部分的系统,即主观不可抗力和客观不可抗力。客观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能履约的情形,而主观不可抗力指的是困难(非不可能)。后者与情势变更有相似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另外一位印尼法官Soebekti也认为除了不可能情形之外还有不可抗力的另外一种形式。
随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Sri Soedewi Masjchun Sofwan 提出一个不可抗力的概念,该概念不止包括履约方不可能履约的内容。她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绝对不可抗力。与绝对不可抗力相对应,如果这种情况属于人类能力之外并且产生巨大牺牲或者引起巨大损失,则被称之为相对不可抗力。最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Yahya harahap和J.Satrio表达了关于不可抗力的相似框架。他们提到了两种不可抗力,成为绝对的(客观的)和相对的(主观的)不可抗力。相对不可抗力适用于协议可以被履行,但是需要付出巨大损失的情形,比如当货物价格上涨很高,或者政府施行了货物运输限制。Rosa Agustina也在自己的书中承认了相对不可抗力的情形。
综合以上意见,目前印尼法在学说上针对不可抗力存在绝对不可抗力与相对不可抗力的分类,而相对不可抗力类似于情势变更,即不以绝对不可能为判定要件。
二:印尼法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依据印尼法律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以上分析,印尼司法界、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不可预见事件客观存在
2、不可预见的事件不在债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且实际影响了债务人的履约。
3、债务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或穷尽措施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
通过对比我国国内对于不可抗力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说法,印尼法下不可抗力的规定偏向于折中说。即当事人需要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上述的第三要件,又要强调事件的客观方面,即客观存在,且影响重大。根据目前已检索到的文献,几乎所有的研究思路均为对照普遍接受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不可抗力的确定,但并未有明确的对照表述。同时,即便是已经普遍接受的不可抗力要件,依旧有继续探讨的空间。
新冠疫情本身在不可预见性方面,结合疫情发生的偶然性、源头的不确定性以及目前全球医学界的态度,可以认为此次新冠疫情是之前无法预见的传染性疾病。即使是根据研究,有可能预见,那也应该属于预见不充分、不全面的情形;在非因合同当事方原因引起方面,依照目前已经表明的研究,疫情的起源应与印尼无关,故也应与印尼各主体无关;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债务人即使穷尽努力,仍无法阻止损失的发生同时尽到及时通知的责任。而鉴于本次疫情的高传染性与政府的应对措施,债务人是无法通过个人努力来履行合同的。
至于政府针对疫情的防控措施,梳理目前已经发布的应对政策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政府防控措施本身即存在不可预见性,同时也非债务人控制范围之内的情形。 但是结合案例发现,在印尼司法领域,法院的判例几乎没有延续性与系统性。在为数不多的关于不可抗力判例中,更多的是给予具体案例情况来进行的判决。所以除了从宏观的构成要件研究疫情本身和政府防控措施之外,研究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情况可能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3.在合同中的如何规定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才能作为不可抗力?如果提起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目前印尼国内已发表的文章看,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是否可以提起不可抗力抗辩的直接因素即是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同的作者均表示只要合同中出现了“传染病”或“疾病”等字样,即可以根据新冠疫情主张不可抗力。Danny Bonar Sinaga的“Is the COVID-19 pandemic a force majeure under Indonesian law?”的文章讲到,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传染病、疾病、或大爆发等描述,那么相关方提起不可抗力抗辩比较容易;而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宽泛,比如仅规定超出合同方合理控制等描述,那么就需要进行客观标准的检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明确列明事件,但是满足构成要件标准,当事方也可以提起不可抗力抗辩;而合同中不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形,那么确定不可抗力就需要根据之前提到的根据法律规定提炼出来的构成要件,根据具体案例来
分析。
关于政府防控措施方面:Dendi Adisuryo 和 Praniti Putri Mirza的“Covid-19 pandemic as a force majeure event”文章和Andi Y.Kadir的“Indonesia: Covid-19 outbreak: Things to consider before declaring force majeure的文章指出,假如合同中并没有“传染病”、“流行病”等直接规定的话,那么根据近期政府的一系列防控举措,可以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去提出不可抗力抗辩,可以属于Act of Government(政府行为)的范畴。
关于在不可抗力抗辩的司法方面:Emir Nurmansyah, Nafis Adwani & Agus Ahadi Deradjatd的“Force majeure and impact of COVID-19 on contractual obligations”,Danny Bonar Sinaga和Andi Y.Kadir等人均表示,由于印尼司法系统不成体系,之前类似的不可抗力案例的判决结果未必对现在产生影响。
综上,只要是合同中有关于“传染病”、“流行病”的规定,那么可以直接提起不可抗力的抗辩;而如果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则需按照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来确认。政府的防控措施可以认定为政府行为;而即使可以发起抗辩,具体的结果的确定性也并不强。
经过研究,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本身具备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但是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还需要参考具体情形。因为这是因外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能找到的唯一合法抗辩进路,其所承担的意义和目前的研究深度仍有距离,仍需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 《印尼总统佐科:新冠疫情对印尼经济的影响超过亚洲金融危机》,界面新闻,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4557030_foxi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日;
[2] Taufiq Adiyanto:Dealing with unexpected circumstances: Judicial 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under Indonesian and Dutch law,Hasanuddin Law Review, Volume 5 Issue 1,pp.102-119
[3] Soemadipradja,R.: Penjelasan hukum tentang keadaan memaksa. Jarkarta: Nasional Legal Reform Program(NLRP),p.32, listed in Taufiq Adiyanto:Dealing with unexpected circumstances: Judicial 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under Indonesian and Dutch law,Hasanuddin Law Review, Volume 5 Issue 1,pp.102-119
[4] Danny Bonar Sinaga: Is the Covid-19 pandemic a force majeure under Indonesia Law, Dentons. https://dentons.hprplawyers.com/en/insights/articles/2020/april/3/is-the-covid-19-pandemic-a-force-majeure-under-indonesian-law(accessed on 20th May of 2020)
[5] Covid-19 pandemic as a Force majeure event, Adisuryo Dwinanto& Co.http://adcolaw.com/covid-19-pandemic-as-a-force-majeure-event/(accessed on 20th May of 2020)
作者簡介:孙天(1988-),男,汉族,籍贯:吉林;商务经理/中级经济师,大学本科,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印尼一直以来都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点国别,印尼作为东南亚国家的一个重要代表,是值得研究的对象。在印尼民法典中,因外部原因导致合同履约障碍只有不可抗力一种途径。在新冠疫情对经济生活方方面面造成重大影响背景下,不可抗力作为违约免责的原因,值得进行研究。
一:印尼法下的不可抗力规定是如何发展的?
不可抗力分类方面,从印尼法律的发展来看,印尼法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在印尼民法典下(ICC)。ICC是旧荷兰民法典Burgrlijk Wetboek的翻译,而旧荷兰民法典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印尼民法典与旧荷兰民法典一样,尊重合同的神圣不可侵犯。从殖民地时期以荷兰民法典为基础编制的印尼民法典开始,两者就一直针对合同关系采取相同的态度。合同神圣不可侵犯性体现在在合同签署之后合同各方均优先严守“有约必守”原则。通常认为,民法典第1244与1245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可。
Article 1244
如果发生上述原因,履约方需赔偿成本、损失和利益如果他无法证明未履约或延迟履约是由于非因履约方引起的不可预见事由的发生并且履约方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Article 1245
履约方无需赔偿成本、损失或利益如果是自然灾害或事故阻止他履行义务的话,或者履约方提起的原因是一项禁止法案:
对于以上的說法,印尼的司法界和理论界几乎没有异议。
有学者认为,在印尼民法典中,1244、1245、1444是有内在联系的,而且通常被认为是“全有全无”的制度安排(All-or Nothing)。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履约的完全不可能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件时,合同义务会被立即终止。然而如果合同履行是可能的,那么便不存在不可抗力。法官通常会采用可能性测试来决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处理因外部原因导致合同履约障碍时,印尼民法典只有不可抗力制度一种解决办法。印尼合同法还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明确规定来规制履约还不至于完全不可能的情形。也就是说,合同一方无法被免除任何责任,哪怕合同履约会给这一方带来巨大负担。自民法典创立以来,印尼的法庭对不可抗力一直采用严格解释。
在学说方面,自1950年以来,印尼学者一直尝试在相对不可抗力意义的基础上确认情势变更制度。首先是Kusumadi,一位印尼的资深法律学者,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一个两部分的系统,即主观不可抗力和客观不可抗力。客观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能履约的情形,而主观不可抗力指的是困难(非不可能)。后者与情势变更有相似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另外一位印尼法官Soebekti也认为除了不可能情形之外还有不可抗力的另外一种形式。
随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Sri Soedewi Masjchun Sofwan 提出一个不可抗力的概念,该概念不止包括履约方不可能履约的内容。她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绝对不可抗力。与绝对不可抗力相对应,如果这种情况属于人类能力之外并且产生巨大牺牲或者引起巨大损失,则被称之为相对不可抗力。最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Yahya harahap和J.Satrio表达了关于不可抗力的相似框架。他们提到了两种不可抗力,成为绝对的(客观的)和相对的(主观的)不可抗力。相对不可抗力适用于协议可以被履行,但是需要付出巨大损失的情形,比如当货物价格上涨很高,或者政府施行了货物运输限制。Rosa Agustina也在自己的书中承认了相对不可抗力的情形。
综合以上意见,目前印尼法在学说上针对不可抗力存在绝对不可抗力与相对不可抗力的分类,而相对不可抗力类似于情势变更,即不以绝对不可能为判定要件。
二:印尼法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依据印尼法律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以上分析,印尼司法界、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不可预见事件客观存在
2、不可预见的事件不在债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且实际影响了债务人的履约。
3、债务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或穷尽措施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
通过对比我国国内对于不可抗力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说法,印尼法下不可抗力的规定偏向于折中说。即当事人需要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上述的第三要件,又要强调事件的客观方面,即客观存在,且影响重大。根据目前已检索到的文献,几乎所有的研究思路均为对照普遍接受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不可抗力的确定,但并未有明确的对照表述。同时,即便是已经普遍接受的不可抗力要件,依旧有继续探讨的空间。
新冠疫情本身在不可预见性方面,结合疫情发生的偶然性、源头的不确定性以及目前全球医学界的态度,可以认为此次新冠疫情是之前无法预见的传染性疾病。即使是根据研究,有可能预见,那也应该属于预见不充分、不全面的情形;在非因合同当事方原因引起方面,依照目前已经表明的研究,疫情的起源应与印尼无关,故也应与印尼各主体无关;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债务人即使穷尽努力,仍无法阻止损失的发生同时尽到及时通知的责任。而鉴于本次疫情的高传染性与政府的应对措施,债务人是无法通过个人努力来履行合同的。
至于政府针对疫情的防控措施,梳理目前已经发布的应对政策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政府防控措施本身即存在不可预见性,同时也非债务人控制范围之内的情形。 但是结合案例发现,在印尼司法领域,法院的判例几乎没有延续性与系统性。在为数不多的关于不可抗力判例中,更多的是给予具体案例情况来进行的判决。所以除了从宏观的构成要件研究疫情本身和政府防控措施之外,研究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情况可能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3.在合同中的如何规定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才能作为不可抗力?如果提起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目前印尼国内已发表的文章看,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是否可以提起不可抗力抗辩的直接因素即是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同的作者均表示只要合同中出现了“传染病”或“疾病”等字样,即可以根据新冠疫情主张不可抗力。Danny Bonar Sinaga的“Is the COVID-19 pandemic a force majeure under Indonesian law?”的文章讲到,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传染病、疾病、或大爆发等描述,那么相关方提起不可抗力抗辩比较容易;而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宽泛,比如仅规定超出合同方合理控制等描述,那么就需要进行客观标准的检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明确列明事件,但是满足构成要件标准,当事方也可以提起不可抗力抗辩;而合同中不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形,那么确定不可抗力就需要根据之前提到的根据法律规定提炼出来的构成要件,根据具体案例来
分析。
关于政府防控措施方面:Dendi Adisuryo 和 Praniti Putri Mirza的“Covid-19 pandemic as a force majeure event”文章和Andi Y.Kadir的“Indonesia: Covid-19 outbreak: Things to consider before declaring force majeure的文章指出,假如合同中并没有“传染病”、“流行病”等直接规定的话,那么根据近期政府的一系列防控举措,可以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去提出不可抗力抗辩,可以属于Act of Government(政府行为)的范畴。
关于在不可抗力抗辩的司法方面:Emir Nurmansyah, Nafis Adwani & Agus Ahadi Deradjatd的“Force majeure and impact of COVID-19 on contractual obligations”,Danny Bonar Sinaga和Andi Y.Kadir等人均表示,由于印尼司法系统不成体系,之前类似的不可抗力案例的判决结果未必对现在产生影响。
综上,只要是合同中有关于“传染病”、“流行病”的规定,那么可以直接提起不可抗力的抗辩;而如果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则需按照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来确认。政府的防控措施可以认定为政府行为;而即使可以发起抗辩,具体的结果的确定性也并不强。
经过研究,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本身具备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但是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还需要参考具体情形。因为这是因外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能找到的唯一合法抗辩进路,其所承担的意义和目前的研究深度仍有距离,仍需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 《印尼总统佐科:新冠疫情对印尼经济的影响超过亚洲金融危机》,界面新闻,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4557030_foxi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日;
[2] Taufiq Adiyanto:Dealing with unexpected circumstances: Judicial 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under Indonesian and Dutch law,Hasanuddin Law Review, Volume 5 Issue 1,pp.102-119
[3] Soemadipradja,R.: Penjelasan hukum tentang keadaan memaksa. Jarkarta: Nasional Legal Reform Program(NLRP),p.32, listed in Taufiq Adiyanto:Dealing with unexpected circumstances: Judicial 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under Indonesian and Dutch law,Hasanuddin Law Review, Volume 5 Issue 1,pp.102-119
[4] Danny Bonar Sinaga: Is the Covid-19 pandemic a force majeure under Indonesia Law, Dentons. https://dentons.hprplawyers.com/en/insights/articles/2020/april/3/is-the-covid-19-pandemic-a-force-majeure-under-indonesian-law(accessed on 20th May of 2020)
[5] Covid-19 pandemic as a Force majeure event, Adisuryo Dwinanto& Co.http://adcolaw.com/covid-19-pandemic-as-a-force-majeure-event/(accessed on 20th May of 2020)
作者簡介:孙天(1988-),男,汉族,籍贯:吉林;商务经理/中级经济师,大学本科,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