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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配置不科学,审查裁决欠缺刚性约束力,未赋予被羁押人对裁决的救济权,缺少审查相关的证据规则;在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有选择性的审查,忽视对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审查评估标准不统一、不合理,致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减少违法、不当羁押的立法目的,亟待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