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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利益主体的数量激增并逐渐分化,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而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频繁、突出,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必须改变过去由政府单一主导城市规划建设的城市化發展模式,应保证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到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因而,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越来越成为城市治理、城市化发展的重点。本文对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参与的方式有:组织听证会、专家走访和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在现实过程中,往往不尽人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众参与制度程度不高,象征性太强虽然现在已经把公众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法律层面,但这也仅仅是在法条中蜻蜓点水式的略带性提过,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而且在实践中相关的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公众参与的仍以象征性为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目前还处于‘象征性参与’公众仅有参与权,而没有决策权。
(2)公众参与深度和广度不够,在城市规划中,普通公众的人数处于绝对的优势。然而用于公众分散的个体力量很难达成集体行动,公众在实际参与中缺乏组织依托,往往只能用个人的或者分散的形式进行自身表达,在这种情况下,有深度和强度的公众参与就很到实现。而且他们的意见也不能对规划决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参与能力和水平,在政府主导规划过程中,公众往往不能与其他代表方形成较为可观的均衡趋势。
(3)公众参与的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公众参与的的相关权利的实现的程度低方面,例如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在相当多情况下,城市规划部门将公众参与设置在规划决策后,以公示的方式来告知公众,而在决策前和决策中缺乏公众参与程序安排。并且也存在着即使有公众在参与却缺乏后续的反馈机制,公众得不到反馈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认为这是一种“走形式、走过场”的做法,不会把最真实的想法告诉调查者或者规划者,进而导致公众参与丧失实际的意义。
2、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和专家作用的理想化。基于对我国权力运作细想话的的假设: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就应对人民负责,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维护城市的健康发展就是理所应当的事;另外专家是在某一领域有丰富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他们做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准确的。并且规划专家可能也会对外行公众的“干预”不满,认为“规划是一种需要负责技术的职业,一些规划师认为他们所做的决策正是基于这种技术知识,因而不可能由门外汉的决定所代替。认为政府和专家在城市规划中应为主导角色而公众参与也仅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过程。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城市规划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城市的经济、历史、文化各个方面,但是政府或者专家们很难做到把握住各个方面不遗漏每个细节,所以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极有必要。
(2)政府的重视和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参与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往往在个方面没有投入足够的重视。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参与途径很单一,政府一般将有关的政策信息以网络的形式告知公众,这种方式虽然方便,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它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使有限的领域内也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效果。
(3)受地域发展的限制,虽然《城乡规划法》把公众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法律高度,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级城市规划基本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行性,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发展水平也相应各不相同。“所以,为了普适于全国的法律不能盲目地追求理论上的统一而丧失其可行性。为了推动公正参与实践,需要更多的配套的和因地制宜的措施进行补充。
二、新时期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实现前提
城市规划是配置城市资源、协调社会利益、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具有多种属性。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公众参与机制中的权利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权利的性质问题,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权利的构成问题,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权利的落实问题。
公众参与机制中的义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义务具有广泛性、公正性和强制性。应避免履行参与义务的随意性,实现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城市规划大致可分为研究与编制、论证与决策、实施与管理三个阶段,城市规划的研究与编制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了解规划的背景和前景,公众的参与是否得到积极响应,以及公众参与规划编制的程序是否明确;城市规划的论证与决策阶段反映了公众参与的民主价值取向,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如何提高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解读能力、避免潜在的参与者流失、以及市民的选择怎样纳入决策;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阶段,需要有相应的后续工作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追踪。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保障。明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依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也是行政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也是行政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立法借鉴从制度层面上为构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保障。
国民素质与公众参与。国民素质是建立和发展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基础,提高国民素质对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在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以“和谐”为最终目标,人文精神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市民的团体意识;提高国民素质一要依靠民众自身的自觉性学习和积累;二要依靠国家的扶持教育。
三、符合国情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
构建多元化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主体,以满足规划公众参与的完整性要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加强交流,拓展视野,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决策水平。解决好组织机构、经济来源、人员产生等问题,保证城市规划协调委员会的公正性。丰富和优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组织与方式。在研究与编制阶段完善前期调查、公开征询规划创意、规划指标评估三种机制;在论证与决策阶段,应赋予公众选择权,深化规划公示制度,最终获得实施的规划方案。在实施与管理阶段保障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以保证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健全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体系,在法律保障方面确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实行立法公开,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体性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性内容。解决政府与市民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的救济问题。创新和完善形式多样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平台,完善听证会组织办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便捷渠道,使其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发挥“独到”的作用。
结束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成为推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兴起的根本动因,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则内在要求公众在城市规划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利,风险社会则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客观条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参与权利,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王立京:《中国公民参与制度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王周户主编:《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参与的方式有:组织听证会、专家走访和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在现实过程中,往往不尽人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众参与制度程度不高,象征性太强虽然现在已经把公众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法律层面,但这也仅仅是在法条中蜻蜓点水式的略带性提过,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而且在实践中相关的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公众参与的仍以象征性为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目前还处于‘象征性参与’公众仅有参与权,而没有决策权。
(2)公众参与深度和广度不够,在城市规划中,普通公众的人数处于绝对的优势。然而用于公众分散的个体力量很难达成集体行动,公众在实际参与中缺乏组织依托,往往只能用个人的或者分散的形式进行自身表达,在这种情况下,有深度和强度的公众参与就很到实现。而且他们的意见也不能对规划决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参与能力和水平,在政府主导规划过程中,公众往往不能与其他代表方形成较为可观的均衡趋势。
(3)公众参与的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公众参与的的相关权利的实现的程度低方面,例如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在相当多情况下,城市规划部门将公众参与设置在规划决策后,以公示的方式来告知公众,而在决策前和决策中缺乏公众参与程序安排。并且也存在着即使有公众在参与却缺乏后续的反馈机制,公众得不到反馈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认为这是一种“走形式、走过场”的做法,不会把最真实的想法告诉调查者或者规划者,进而导致公众参与丧失实际的意义。
2、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和专家作用的理想化。基于对我国权力运作细想话的的假设: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就应对人民负责,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维护城市的健康发展就是理所应当的事;另外专家是在某一领域有丰富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他们做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准确的。并且规划专家可能也会对外行公众的“干预”不满,认为“规划是一种需要负责技术的职业,一些规划师认为他们所做的决策正是基于这种技术知识,因而不可能由门外汉的决定所代替。认为政府和专家在城市规划中应为主导角色而公众参与也仅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过程。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城市规划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城市的经济、历史、文化各个方面,但是政府或者专家们很难做到把握住各个方面不遗漏每个细节,所以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极有必要。
(2)政府的重视和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参与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往往在个方面没有投入足够的重视。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参与途径很单一,政府一般将有关的政策信息以网络的形式告知公众,这种方式虽然方便,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它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使有限的领域内也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效果。
(3)受地域发展的限制,虽然《城乡规划法》把公众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法律高度,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级城市规划基本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行性,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发展水平也相应各不相同。“所以,为了普适于全国的法律不能盲目地追求理论上的统一而丧失其可行性。为了推动公正参与实践,需要更多的配套的和因地制宜的措施进行补充。
二、新时期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实现前提
城市规划是配置城市资源、协调社会利益、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具有多种属性。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公众参与机制中的权利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权利的性质问题,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权利的构成问题,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权利的落实问题。
公众参与机制中的义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义务具有广泛性、公正性和强制性。应避免履行参与义务的随意性,实现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城市规划大致可分为研究与编制、论证与决策、实施与管理三个阶段,城市规划的研究与编制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了解规划的背景和前景,公众的参与是否得到积极响应,以及公众参与规划编制的程序是否明确;城市规划的论证与决策阶段反映了公众参与的民主价值取向,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如何提高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解读能力、避免潜在的参与者流失、以及市民的选择怎样纳入决策;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阶段,需要有相应的后续工作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追踪。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保障。明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依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也是行政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也是行政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立法借鉴从制度层面上为构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保障。
国民素质与公众参与。国民素质是建立和发展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基础,提高国民素质对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在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以“和谐”为最终目标,人文精神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市民的团体意识;提高国民素质一要依靠民众自身的自觉性学习和积累;二要依靠国家的扶持教育。
三、符合国情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
构建多元化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主体,以满足规划公众参与的完整性要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加强交流,拓展视野,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决策水平。解决好组织机构、经济来源、人员产生等问题,保证城市规划协调委员会的公正性。丰富和优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组织与方式。在研究与编制阶段完善前期调查、公开征询规划创意、规划指标评估三种机制;在论证与决策阶段,应赋予公众选择权,深化规划公示制度,最终获得实施的规划方案。在实施与管理阶段保障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以保证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健全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体系,在法律保障方面确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实行立法公开,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体性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性内容。解决政府与市民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的救济问题。创新和完善形式多样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平台,完善听证会组织办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便捷渠道,使其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发挥“独到”的作用。
结束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成为推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兴起的根本动因,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则内在要求公众在城市规划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利,风险社会则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客观条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参与权利,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王立京:《中国公民参与制度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王周户主编:《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