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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具有特殊调节功能,全面“营改增”之后,消费税必将会有一个自我完善的改革。由于消费税收入中有近半数来自于烟草制品,所以本文主要对烟草消费税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然后指出了现行烟草消费税在税率设计、征税环节和计税方式方面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烟草消费税;税率设计;征税环节
一、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消费税于1994年以一个独立的税种登上历史舞台,其征税范围一直包括烟草,具体而言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税目,到目前为止烟草消费税经历了五次改革,每次改革对经济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税制规定1994年起对各类卷烟征收40%的单一比例税率;为促进卷烟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化,1998年税制细分了卷烟消费税税率,分别对一类、二三类、四五类卷烟征收50%、40%和25%的税率;2001年开始实行复合计税的方式,以调拨价50元/标准条为界,将卷烟税率从三档降为两档,甲类、乙类卷烟分别适用45%、30%的税率,同时采用每标准箱150元的从量计税方法;2009年将甲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提高至调拨价70元/标准条,税率也相应上调至56%和36%,同时批发环节加征5%的税率;2015年批发环节的卷烟消费税也同生产环节一样实行复合计税的方式,将从价税率提高至11%,加征每标准箱250元的定额税,同时这一次的改革实现了价税联动,首次出现卷烟总销售量下降的控烟效果。
二、现行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设计不够合理
我国烟草消费税税率偏低,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国历次的卷烟税率改革可以看出,卷烟税率在逐步上调,经过2015年新一轮的卷烟税改,卷烟平均税负约为56%。然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达到较好的控烟效果,烟草税负应该超过75%,这说明了我国烟草消费税还有很大的提税空间。此外,我国卷烟销售量中有超过六层属于中低档,而从量税对中低档卷烟有很好的控烟效果,我国卷烟的从量税税率却不高,这也是我国烟草消费税控烟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征税环节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烟草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征管便捷,有利于控制税源,但是也存在弊端。首先,易让消费者产生自己并非最终负税人的错觉,不利于引导烟民理性购烟;其次,生产环节征税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企业可以先将烟草制品以较低价格出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降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计税依据,销售公司再以较高价格销售出去。虽然税务部门要核定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但是只要价格设定合理,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税;最后,虽然企业可以将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转嫁出去,但是若企业迟迟收不到货款就无法实现税负转嫁,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价内税缺乏消费导向
价内计税会使税款隐蔽在烟草制品的价格中,容易让消费者意识不到自己是税款的负担者,不利于培养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尽管消费者知道自己是最终负税人,但由于绝大部分消费者的税法知识薄弱,导致消费者不清楚自己承担多少税负,无法让消费者感知到烟草消费税的政策意图,进而不利于烟草消费税发挥抑制消费者对烟草制品需求的作用。
三、我国烟草消费税改革的展望
(一)优化税率设计
我国需要继续提高烟草的税负水平,尤其是需要提高卷烟的从量税税率,这样不仅有利于限制烟民对卷烟的消费量,而且還能有效促进刚接触烟制品不久的烟民和中低收入者戒烟,进而从源头上达到禁烟的效果。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提税的过程中不可盲目地向国外高税率国家看齐而过高过快提高税率,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提高税率。
(二)后移征税环节
后移征税环节可以有效避免生产环节征税的弊端,再加上我国已经有了批发环节的征税经验,我国应该将烟草消费税征税环节全部后移至批发环节,待条件成熟后再移至零售环节。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烟草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而且批发或零售环节的烟草消费税税收可归属地方政府,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
(三)实行价外征税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价外计税的方法,在购货发票上分别注明应税商品的价款和应纳税款,增加税款的透明度,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烟草制品。同时,价外征税还能够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是最终负税人,提高消费者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黄洪,何光其,严红梅.烟酒类消费税政策的演进、现状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6(06):40-43.
[2] 杨君.烟草消费税改革探索[J].东方企业文化,2015(19):262.
[3]夏青.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财会学习,2016(19):153-154.
作者简介:
刘静,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烟草消费税;税率设计;征税环节
一、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消费税于1994年以一个独立的税种登上历史舞台,其征税范围一直包括烟草,具体而言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税目,到目前为止烟草消费税经历了五次改革,每次改革对经济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税制规定1994年起对各类卷烟征收40%的单一比例税率;为促进卷烟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化,1998年税制细分了卷烟消费税税率,分别对一类、二三类、四五类卷烟征收50%、40%和25%的税率;2001年开始实行复合计税的方式,以调拨价50元/标准条为界,将卷烟税率从三档降为两档,甲类、乙类卷烟分别适用45%、30%的税率,同时采用每标准箱150元的从量计税方法;2009年将甲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提高至调拨价70元/标准条,税率也相应上调至56%和36%,同时批发环节加征5%的税率;2015年批发环节的卷烟消费税也同生产环节一样实行复合计税的方式,将从价税率提高至11%,加征每标准箱250元的定额税,同时这一次的改革实现了价税联动,首次出现卷烟总销售量下降的控烟效果。
二、现行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设计不够合理
我国烟草消费税税率偏低,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国历次的卷烟税率改革可以看出,卷烟税率在逐步上调,经过2015年新一轮的卷烟税改,卷烟平均税负约为56%。然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达到较好的控烟效果,烟草税负应该超过75%,这说明了我国烟草消费税还有很大的提税空间。此外,我国卷烟销售量中有超过六层属于中低档,而从量税对中低档卷烟有很好的控烟效果,我国卷烟的从量税税率却不高,这也是我国烟草消费税控烟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征税环节不够合理
我国现行烟草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征管便捷,有利于控制税源,但是也存在弊端。首先,易让消费者产生自己并非最终负税人的错觉,不利于引导烟民理性购烟;其次,生产环节征税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企业可以先将烟草制品以较低价格出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降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计税依据,销售公司再以较高价格销售出去。虽然税务部门要核定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但是只要价格设定合理,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税;最后,虽然企业可以将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转嫁出去,但是若企业迟迟收不到货款就无法实现税负转嫁,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价内税缺乏消费导向
价内计税会使税款隐蔽在烟草制品的价格中,容易让消费者意识不到自己是税款的负担者,不利于培养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尽管消费者知道自己是最终负税人,但由于绝大部分消费者的税法知识薄弱,导致消费者不清楚自己承担多少税负,无法让消费者感知到烟草消费税的政策意图,进而不利于烟草消费税发挥抑制消费者对烟草制品需求的作用。
三、我国烟草消费税改革的展望
(一)优化税率设计
我国需要继续提高烟草的税负水平,尤其是需要提高卷烟的从量税税率,这样不仅有利于限制烟民对卷烟的消费量,而且還能有效促进刚接触烟制品不久的烟民和中低收入者戒烟,进而从源头上达到禁烟的效果。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提税的过程中不可盲目地向国外高税率国家看齐而过高过快提高税率,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提高税率。
(二)后移征税环节
后移征税环节可以有效避免生产环节征税的弊端,再加上我国已经有了批发环节的征税经验,我国应该将烟草消费税征税环节全部后移至批发环节,待条件成熟后再移至零售环节。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烟草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而且批发或零售环节的烟草消费税税收可归属地方政府,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
(三)实行价外征税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价外计税的方法,在购货发票上分别注明应税商品的价款和应纳税款,增加税款的透明度,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烟草制品。同时,价外征税还能够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是最终负税人,提高消费者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黄洪,何光其,严红梅.烟酒类消费税政策的演进、现状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6(06):40-43.
[2] 杨君.烟草消费税改革探索[J].东方企业文化,2015(19):262.
[3]夏青.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财会学习,2016(19):153-154.
作者简介:
刘静,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