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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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地不断深入与加快,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以及自身的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刑法学地全面改革,刑法学正逐步趋向完善。刑法学有很多组成部分,其中刑法危险接受理论与人们有很大的关系,文章就此问题展开了全面地探讨。
  关键词:刑法学;危险接受;法理研究
  我国现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地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刑法学是对于触犯刑法的人制定的,相比于其他的分支法律,刑法学具有严厉性、制约性更强的特点,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理论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危险接受理论作为法庭判定犯罪人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应当对其有全面、透彻的把握。
  一、危险接受简述
  与一些比较完善的刑法理论研究相比,危险接受理论还属于一种初始阶段。当前危险接受行为主要分为三种:首先,自己危险化,主要就是指被害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法益受到了侵害,仍然会进行这种造成侵害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卜,我们就可以说结果是有被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其次,被害人自己危险化的參与。通常指被害人在行为之前就认识到了灾害的结果,但是这个结果与被告人的参与有着一定的练习也就是被告人参与到了被害人自发的危险行为中;最后,危险接受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虽然是被告人导致了被害人遭受的结果,但是这是建立在被害人允许的基础之上,或者被害人明明清楚的知道却让此事件发生了。
  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属于规范的规定范围之内目前,国外的刑法理论研究与我国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主要就是国外刑法理论研究不把自己参与的危险行为规划到犯罪的领域[1]。因为被害人承受的结果是由自己造成的,所以侵害自己不受到惩罚。即故意教唆和帮助杀害被害人自己的危险行为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的观点看来,自我侵害的行为属于是一种危险化的行为。所以,参与危险程度较高的行为都不受到惩罚,参与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就更不会受到惩罚。
  过失教唆和帮助犯当前,法理界普遍认为,如果刑法仅仅处罚有过失的正犯,对于教唆和过失的帮助犯不给于惩罚措施,那么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就不应该受到惩罚。之所以有这样的法理依据,因为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的主犯,严重危害了第三方的行为权益。那么过失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所以,在研究刑法理论的时候,如果对主犯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一些教唆和协助犯罪的行为不进行惩罚,那么就会使自己危险化的行为也不受到惩罚。
  共犯的从属性尽管从真正意义上来说,自己危险化参与的情况不属于是真正的犯罪,但是两个人活着两个人以上所导致的后果就属于是共犯。在形态上来说,共犯属于违法的。共同犯罪使把违法事实归咎于参与人的行为之中。针对司法实践而言,司法机关热定两个人以上的行为就属于共犯,所以在行为上有效解决了归责问题。所以,在区分正犯和共犯的时候,应该主要依据被害人危险化的情形。正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共同犯罪的共犯也就不能够当成是犯罪。如果自己危险化情况下,作为正犯的被害人不属于犯罪,那么被告人参与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是犯罪。
  三、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
  前文中已叙述,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与自己危险化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性。国外在研究这方面的过程中,各种观点都存在。
  (一)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外的观点。有专家就曾指出,危险化的参与行为,由于行为造成的结果不在规范保护的范围之内,因而就认为不能将实害结果归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中。在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合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应否认结果归责。这种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着较大的疑问。首先,被害人自己在参与行为时,被害人已经支配了实害的结果,基于合意的情况下,实害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一定具备可能性并不完全都是的。但是在自己危险化参与的长河中,被告人只是属于行为参与的附属结构,常常被置于刑法的规制之外。在基于合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危险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被害人的合意只不过是间接的影响了犯罪程度。其次,在缺乏必要的实际条件下,被害人自己参与的危险行为具有合意的他者危险行为完全等同。由此可见,专家在研究的过程中只注重到了片面的观点,并没有对其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分析。由此可以说,他者合意参与的危险行为的定罪原则,应当结合实害结果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被害人信条学原理。被害人的自我答责与被告人之间的答责问题存在一定的关系,那么被害人的信条学原理则考虑的是被害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信条学原理的思想主要指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护法益,不使法益受到侵害,其指向的是第一管辖的法益主体,被害人本身。从这就可以看出,被害人对自己法益所持的观点非常重要。在期待可能性的法益中,回避实害结果的发生,即便被告人在实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中,也不应当承担罪责。因此,基于合意他者危险化的场合,即使被害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法益,也不應使用刑罚来处罚被害人。在被害人作为所保护法益的主体对象中,被害人作为法益保护的责任人,是不应承担责任的。虽然这种观点受到较多学者的批判,但是就目前刑罚危险接受的法理中,这种观点较为明确具体。
  四、结语
  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对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掌握自己危险化和他者危险化的认定,明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公平公证地对案件进行判定,发挥法律的基本职能和其权威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为国家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于海程.关于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
  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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