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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自成立以来,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TRIPS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是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标准最高、执行机制最强的国际公约,本文将以《TRIPS协议》为视角,浅析其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与不足。
关键词WTO规则《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
一、WTO规则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成员间经贸活动的规则,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协议,将服务贸易、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划入管辖范围。总的来说,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一,规定了一套处理各成员间经贸关系的原则、规则,例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这些制度对于协调各成员间的经贸关系有着重要作用;其二,WTO规则大幅度降低了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不断缓和贸易障碍,有利于营造一个自由开放的国际经贸环境;其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间协调贸易政策、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便利场所,对于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都只是列举了WTO规则作用的很小一部分。
当然,在肯定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实践中存在一些绕过规则约束的“灰色领域”措施,类似“自限协议”等;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都是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TRIPS协议》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
《TRIPS协议》是WTO一揽子协议之一,适用于成员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首次针对技术贸易进行了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是国际公约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最为全面的,程度最高的,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提出了一套可行的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变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TRIPS协议》在规则制定上弥补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不足
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经贸的发展现状,例如,原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若成员国间产生争议一般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只在成员国之间产生效力,管辖范围偏窄;同时,由于这些公约的订立年代较早,当前国际社会出现的一些新领域,例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等都没有被纳入其中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阻碍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TRIPS协议》的一些新规则正好弥补了上述不足。其一,协议提出了最惠国待遇原则,首次把国际贸易中针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二,协议把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使得成员方可以运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的方式来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其三,协议第三部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涉及民事、行政程序及救济措施、临时措施等方面,内容全面,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二)《TRIPS协议》有利于降低国际技术贸易成本
《TRIPS协议》的出现,能够有效降低国际技术贸易成本,利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技术的进步又得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时,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就会较低,这样一来就能够带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促进高新技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之间的流动,从而提高整个国际社会的科技水平。
(三)《TRIPS协议》提升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协议不仅与之前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而且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例如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期限,完善了权利内容,强化了保护措施等等,这些规则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成员方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TRIPS协议》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不足
《TRIPS协议》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制度,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TRIPS协议》难以平衡私权保护与技术进步的冲突
《TRIPS协议》序言第四段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创造收益,可以激发创造性,促进社会技术进步;但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看来,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意义:前者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认为,要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就要最大限度的保护私权。然而后者却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保护固然重要,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一项技术可以为社会带来福利,如果过度的强调私有权利的保护,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公众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人的私有利益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利益平衡越来越应当重视。《TRIPS协议》虽然在促进知识传播与技术进步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强调发达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其企业向不发达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但是,实践中透露出的信息却显示为这些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其在强调保护权利人利益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障技术转让的合理进行,这样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方面的费用支出,尤其是对那些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如果开放对外国权利人的保护,则国内的经济与技术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的垄断集团所控制,对其国家以及国民而言都是不利的。
(二)《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与国际人权保护存在冲突 由于《TRIPS协议》更强调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利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可能对人类的健康权、受教育权以及享受科技进步权等一些基本人权带来的负面影响缺乏清晰地认识,这一现实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强烈不满。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的呼吁下,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决议、声明等“软法”性文件,对《TRIPS协议》发起了挑战。
二者间的冲突体现在多方面。例如,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TRIPS协议》第70条强制要求成员方“于协议生效之时,提供对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可提出申请的方法,且不受过渡期保护的规定”。这一针对药品专利保护的强制性要求会对那些科学技术落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国家产生巨大的医疗压力,其公民的健康权也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三)《TRIPS协议》未能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发达国家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国,而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与科技的弱势地位,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是主要的知识产权引进国。由于两类国家在经济技术水平方面差距较大,如果都按照协议的同一标准来承受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将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就很多方面而言,《TRIPS协议》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都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而且,协议偏重于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而对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却少有限制性规定;同时,当前发达国家利用TRIPS-plus条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以维护其技术垄断和竞争上的优势地位。这些因素都向发展中国家施加了与其社会发展状况不相符的压力,对其技术进步、经济发展都是很不利的。
四、TRIPS-plus扩张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TRIPS协议》自生效以来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对于这些规定并不满意,因为协议无法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同时,由于WTO所规定的条约修正程序比较严格,而且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呼声过于强烈,其企图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目的无法顺利实现。因此,欧美国家只好将目标转向双边或者区域安排上,陆续签订了众多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例如投资协定、WIPO版权条约等。这些协定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高《TRIPS协议》的标准。
《TRIPS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TRIPS-plus的出现具有了一定的合理基础,只要不违反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定更高的标准,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基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借助这一规定谋求自身利益。以市场准入或者跨国投资为条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而这些保护标准往往超过了《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
随着包含有TRIPS-plus内容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增加,TRIPS-plus条款呈现出强势扩张趋势,逐步成为当前发达国家企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式,对《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及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出了挑战:
首先,TRIPS-Plus条款在实体权利方面提出了一些超出《TRIPS协议》标准的要求,例如,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细化了商标保护的类型,扩大了商标注册的范围;在版权保护领域,TRIPS-Plus条款对版权保护客体做出了较为特殊了规定,要求“所有临时或永久的复制品必须得到保护”,基于此,相对于《TRIPS协议》中规定的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而言,作者将进一步享有对作品的经济权利;在专利权领域,对于保护范围有了更细化的规定,将环境因素也纳入专利权授予标准的考量范围。
其次,尽管TRIPS-Plus条款不具有《TRIPS协议》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普遍约束力,但是由于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TRIPS-Plus高标准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同时,随着包含有TRIPS-plus内容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增加,且其中规定的标准不断提高,使得这些高标准在事实上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标准。
最后,TRIPS-Plus条款的出现,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技术革新和知识传播等方面带来了不利影响。实际上,并不是只有发展中国家才遭受TRIPS-plus条款的不利影响,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在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后,其制药业受到了很大影响,即使美国自己的国民,其利益同样面临着TRIPS-plus条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可以说,TRIPS-plus条款加剧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利益失衡,且矛盾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五、结语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制度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TRIPS协议》将会对国际经贸的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肯定作用时也不能忽视其不足之处,如何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等问题还会继续存在,要解决这些难题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协调和努力。国际社会应从价值平衡的角度出发,共同促进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使之在国际经贸关系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田祥君. TRIPS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J].企业导报,2011(12).
[2]袁泳.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N].北京大学学报,1997(5).
[3]吴汉东.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3).
[4]张建邦.“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6):26.
[5]杨静.TRIPS-plus扩张情势下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议中的适用探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7):1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WTO规则《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
一、WTO规则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成员间经贸活动的规则,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协议,将服务贸易、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划入管辖范围。总的来说,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一,规定了一套处理各成员间经贸关系的原则、规则,例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这些制度对于协调各成员间的经贸关系有着重要作用;其二,WTO规则大幅度降低了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不断缓和贸易障碍,有利于营造一个自由开放的国际经贸环境;其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间协调贸易政策、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便利场所,对于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都只是列举了WTO规则作用的很小一部分。
当然,在肯定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WTO规则在调整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实践中存在一些绕过规则约束的“灰色领域”措施,类似“自限协议”等;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都是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TRIPS协议》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
《TRIPS协议》是WTO一揽子协议之一,适用于成员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首次针对技术贸易进行了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是国际公约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最为全面的,程度最高的,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提出了一套可行的规则,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变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TRIPS协议》在规则制定上弥补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不足
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经贸的发展现状,例如,原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若成员国间产生争议一般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只在成员国之间产生效力,管辖范围偏窄;同时,由于这些公约的订立年代较早,当前国际社会出现的一些新领域,例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等都没有被纳入其中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阻碍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TRIPS协议》的一些新规则正好弥补了上述不足。其一,协议提出了最惠国待遇原则,首次把国际贸易中针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二,协议把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使得成员方可以运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的方式来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其三,协议第三部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涉及民事、行政程序及救济措施、临时措施等方面,内容全面,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二)《TRIPS协议》有利于降低国际技术贸易成本
《TRIPS协议》的出现,能够有效降低国际技术贸易成本,利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技术的进步又得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时,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就会较低,这样一来就能够带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促进高新技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之间的流动,从而提高整个国际社会的科技水平。
(三)《TRIPS协议》提升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协议不仅与之前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而且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例如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期限,完善了权利内容,强化了保护措施等等,这些规则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成员方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TRIPS协议》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不足
《TRIPS协议》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制度,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TRIPS协议》难以平衡私权保护与技术进步的冲突
《TRIPS协议》序言第四段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创造收益,可以激发创造性,促进社会技术进步;但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看来,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意义:前者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认为,要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就要最大限度的保护私权。然而后者却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保护固然重要,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一项技术可以为社会带来福利,如果过度的强调私有权利的保护,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公众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人的私有利益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利益平衡越来越应当重视。《TRIPS协议》虽然在促进知识传播与技术进步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强调发达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其企业向不发达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但是,实践中透露出的信息却显示为这些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其在强调保护权利人利益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障技术转让的合理进行,这样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方面的费用支出,尤其是对那些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如果开放对外国权利人的保护,则国内的经济与技术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的垄断集团所控制,对其国家以及国民而言都是不利的。
(二)《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与国际人权保护存在冲突 由于《TRIPS协议》更强调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利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可能对人类的健康权、受教育权以及享受科技进步权等一些基本人权带来的负面影响缺乏清晰地认识,这一现实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强烈不满。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的呼吁下,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决议、声明等“软法”性文件,对《TRIPS协议》发起了挑战。
二者间的冲突体现在多方面。例如,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TRIPS协议》第70条强制要求成员方“于协议生效之时,提供对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可提出申请的方法,且不受过渡期保护的规定”。这一针对药品专利保护的强制性要求会对那些科学技术落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国家产生巨大的医疗压力,其公民的健康权也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三)《TRIPS协议》未能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发达国家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国,而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与科技的弱势地位,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是主要的知识产权引进国。由于两类国家在经济技术水平方面差距较大,如果都按照协议的同一标准来承受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将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就很多方面而言,《TRIPS协议》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都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而且,协议偏重于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而对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却少有限制性规定;同时,当前发达国家利用TRIPS-plus条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以维护其技术垄断和竞争上的优势地位。这些因素都向发展中国家施加了与其社会发展状况不相符的压力,对其技术进步、经济发展都是很不利的。
四、TRIPS-plus扩张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TRIPS协议》自生效以来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对于这些规定并不满意,因为协议无法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同时,由于WTO所规定的条约修正程序比较严格,而且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呼声过于强烈,其企图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目的无法顺利实现。因此,欧美国家只好将目标转向双边或者区域安排上,陆续签订了众多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例如投资协定、WIPO版权条约等。这些协定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高《TRIPS协议》的标准。
《TRIPS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TRIPS-plus的出现具有了一定的合理基础,只要不违反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定更高的标准,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基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借助这一规定谋求自身利益。以市场准入或者跨国投资为条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而这些保护标准往往超过了《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
随着包含有TRIPS-plus内容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增加,TRIPS-plus条款呈现出强势扩张趋势,逐步成为当前发达国家企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式,对《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及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出了挑战:
首先,TRIPS-Plus条款在实体权利方面提出了一些超出《TRIPS协议》标准的要求,例如,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细化了商标保护的类型,扩大了商标注册的范围;在版权保护领域,TRIPS-Plus条款对版权保护客体做出了较为特殊了规定,要求“所有临时或永久的复制品必须得到保护”,基于此,相对于《TRIPS协议》中规定的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而言,作者将进一步享有对作品的经济权利;在专利权领域,对于保护范围有了更细化的规定,将环境因素也纳入专利权授予标准的考量范围。
其次,尽管TRIPS-Plus条款不具有《TRIPS协议》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普遍约束力,但是由于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TRIPS-Plus高标准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同时,随着包含有TRIPS-plus内容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增加,且其中规定的标准不断提高,使得这些高标准在事实上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标准。
最后,TRIPS-Plus条款的出现,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技术革新和知识传播等方面带来了不利影响。实际上,并不是只有发展中国家才遭受TRIPS-plus条款的不利影响,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在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后,其制药业受到了很大影响,即使美国自己的国民,其利益同样面临着TRIPS-plus条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可以说,TRIPS-plus条款加剧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利益失衡,且矛盾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五、结语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制度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TRIPS协议》将会对国际经贸的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肯定作用时也不能忽视其不足之处,如何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等问题还会继续存在,要解决这些难题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协调和努力。国际社会应从价值平衡的角度出发,共同促进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使之在国际经贸关系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田祥君. TRIPS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J].企业导报,2011(12).
[2]袁泳.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N].北京大学学报,1997(5).
[3]吴汉东.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3).
[4]张建邦.“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6):26.
[5]杨静.TRIPS-plus扩张情势下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议中的适用探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7):1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