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这个法律争点并未终结.文章在辨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的诸种观点之后,得出结论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本身流转和允许其标的物即土地进行流转,属于两个不同法律行为范畴.所以目前允许有限制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乃不失为一种继续可行之操作模式.日后条件成熟时再就此修订法律或专门立法,才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