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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时刑法修正隶(五)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分析认为信用卡犯罪威胁的真正客体是金融公共信用。没有明确地将“使用虚假的赘信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的行为纳入犯罪。没有同时对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其他金融票证行为进行规制.是刑法修正隶(五)的两个遗憾。为适应复杂多变的金融犯罪行为,时于金融犯罪应采取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