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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外对于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已有近两百年,不管是对商场、超市,还是咖啡厅,只要播放背景音乐,即应缴纳使用费,这在国外均是理所应当。但在我国,收取播放背景音乐费却一度引来无数质疑。自2002年该制度在京、津开始试点以来,至今已近十年,从当时的不接受,到现在的逐步认可,也算是知识产权维权的小小胜利。笔者重点对背景音乐播放费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拟在由中国音著协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基础上,对收费标准提出些许建议,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推广和执行。
关键字:背景音乐音著协收费制度
一、对中国音著协行使收费权的质疑
目前,我国对背景音乐进行收费的机构主要是中国音著协,但遭很多人拒绝,抗辩理由多为其不具有相关资格,也质疑其是否会真正分配该使用费予权利人。其实,在国外均有类似我国音著协的机构存在,这类机构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并监督相关权利,保障著作权人之利益,包括向公共场所收取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法国作者协会是设立最早、历史最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此外较著名的还有德国音著协等。
我国音著协是否有资格行使对背景音乐的收费权,涉及到该协会的性质问题。中国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成立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可知,中国音著协有义务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资格。其所享有的权利之源头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由于并非每个著作权人都将其权利授予过音著协,所以该协会并不能对任何著作权侵权人都有资格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只能在其已有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此外,还应注意作品保护期限问题。即涉及的音乐作品,须在权利保护期内。
对上述规定,多数民众表示接受,但主要顾虑其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是否会分配到了真正的著作权人手中。这一点不仅著作权人担心,作品使用者亦有同样的忧虑。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一"暧昧"关系并非不可解决。一方面,可要求相关机关对音著协的收支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协会人员中饱私囊。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完全可向音著协提出异议审查,音著协也可主动向民众公示其收取的使用费分配情况。这就免除了不必要的顾虑。
二、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建议
在解决了收费主体后,要面对的再就是收费对象与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其实早在2000年,有关背景音乐的收费标准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就通过中国音著协会员大会审议,由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后实行。该标准区分两部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背景音乐)。后者又依据营利性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区分了六类主体,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标准一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标准二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等;标准三适用于宾馆;标准四适用于商场、超级市场等;标准五适用于航空;标准六适用于铁路。具体收费标准主要依据营业面积、床位数量、载客量及路程等。不过,笔者认为这几类标准所涉及的收费对象并不全面,从实际运用来看,难以涵盖所有的营业场所,且标准的设定,亦有不妥,没考虑到区际间的差异性。对此,笔者就收费对象种类及收费标准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类:以音乐作为直接且必须的经营媒介的场所。这类代表性主体主要有KTV、歌舞厅、夜总会等。目前,对于此类场所,通常是按照营业面积收取音乐使用费的,与商场、超市等间接依靠背景音乐提高营业额的场所采用的标准是一样的,只是每平米的数额有别。笔者认为,这样的标准不仅没能体现两类场所本质上的不同,而且采用同样的标准亦缺少针对性和公正性。故建议对此类直接且必须以音乐作为经营媒介的场所,依照营业额收取音乐使用费。并且,依照营业额收取,各个地区可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而不必再考虑其不同的经营成本和收费水平,营业额高自然交纳的使用费就高。
第二类:以音乐作为必备的背景环境,间接提高营业额的纯营利性场所。又分为中小型商场与大型购物中心。前者主要有咖啡厅、茶馆、酒吧、美容美发店、服装专卖店等。后者则指商场、超市等。目前公布的收费标准中,标准二和标准四即是关于这两类场所的,且均采用营业面积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对此笔者赞同, 即按照不同的经营规模区分这两类场所,然后依照营业面积,每平米制定不同的标准。
此外,宾馆亦属于间接利用背景音乐提高其营业额的纯营利性场所,但考虑到其经营的特殊性,不宜采用按经营面积收费,但若按照现有规定,依床位数量进行收费,每个床位每月收费 1.75元,笔者认为亦有不妥。如此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没考虑到不同宾馆不同的入住率,同一宾馆在不同时节的入住率,以及不同地区收费额的差异性。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宾馆可采用以房客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每个人交纳的房费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费。由于房客是流动的,因此收取的背景音乐使用费也不是固定的,在旅游淡季和旺季会有明显的区别。这就可避免以床位为标准因不同入住率带来的不合理性。同时还避免了低收费地区的宾馆因交纳了与高收费地区同样的使用费而出现的不满情绪,解决了原收费标准因各地区宾馆收费不同而出现的不公平性。
第三类:此类场所中播放背景音乐不直接与营业额相关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营造轻松的环境,减少人们的焦虑情绪,大而言之,或许亦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诸如银行,铁路、地铁、航空等。由于此类场所多属于公益型企业,非营利性单位,背景音乐的播放并不直接与其营业额相关联,且考虑到其包含的公共利益,故不宜采取过严的收费标准。
在目前的收费标准中,铁路采用"每车次每天每公里"的标准收取使用费,航空采用"每1000名乘客每公里"的标准,且在2005年四大航空公司就已同音著协签署了背景音乐使用协议,由此可知此标准没有过多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地铁,从近些年来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自2008年"随站背景音乐"在北京地铁5号线"雍和宫站"和"灯市口站"进行了样机试用后,5号线和2号线都陆续有背景音乐传出,在乘客们感到惬意同时,地铁公司却在苦恼于播放费。目前的运作模式是音著协免费提供背景音乐播放器,内存不少于3千首乐曲,地铁公司按照播放面积付费。如计划将背景音乐在每条铁路全线推广,对非营利性地铁公司而言,那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从相关报道中可知,地铁每天分5个时段播放音乐,从凌晨5时30分开始,到晚间22时30分结束,每次播放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笔者建议,对地铁可考虑按小时收费,由音乐播放器进行时间统计。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等,可参考同样的方式收取。
三、小结
法律移植要充分考虑文化差异,不能仅强调该制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还要照顾到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及人们的接受能力。背景音乐的实施之所以会遇到这么多阻碍,一方面是民众的意识使然,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因此,笔者于文中大胆提出建议,但因学识疏浅,必然有不成熟之处,仅作为本人的一种思考,但希望能给相关专家学者以灵感。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09月2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唱片业应在两领域获得回报"
[2]http://www.cctv.com/oriental/sklx/jmnr/20021031/16.html:背景音乐收费之争。访问时间2011-06-10
[3]参见北京晨报,2009年6月8日,由于音著协会要求地铁公司按"播放面积付费",使得地铁尝试播放背景音乐感到资金紧张
作者简介:薛媛媛,女,回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张友伶,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
关键字:背景音乐音著协收费制度
一、对中国音著协行使收费权的质疑
目前,我国对背景音乐进行收费的机构主要是中国音著协,但遭很多人拒绝,抗辩理由多为其不具有相关资格,也质疑其是否会真正分配该使用费予权利人。其实,在国外均有类似我国音著协的机构存在,这类机构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并监督相关权利,保障著作权人之利益,包括向公共场所收取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法国作者协会是设立最早、历史最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此外较著名的还有德国音著协等。
我国音著协是否有资格行使对背景音乐的收费权,涉及到该协会的性质问题。中国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成立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可知,中国音著协有义务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资格。其所享有的权利之源头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由于并非每个著作权人都将其权利授予过音著协,所以该协会并不能对任何著作权侵权人都有资格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只能在其已有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此外,还应注意作品保护期限问题。即涉及的音乐作品,须在权利保护期内。
对上述规定,多数民众表示接受,但主要顾虑其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是否会分配到了真正的著作权人手中。这一点不仅著作权人担心,作品使用者亦有同样的忧虑。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一"暧昧"关系并非不可解决。一方面,可要求相关机关对音著协的收支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协会人员中饱私囊。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完全可向音著协提出异议审查,音著协也可主动向民众公示其收取的使用费分配情况。这就免除了不必要的顾虑。
二、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建议
在解决了收费主体后,要面对的再就是收费对象与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其实早在2000年,有关背景音乐的收费标准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就通过中国音著协会员大会审议,由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后实行。该标准区分两部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背景音乐)。后者又依据营利性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区分了六类主体,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标准一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标准二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等;标准三适用于宾馆;标准四适用于商场、超级市场等;标准五适用于航空;标准六适用于铁路。具体收费标准主要依据营业面积、床位数量、载客量及路程等。不过,笔者认为这几类标准所涉及的收费对象并不全面,从实际运用来看,难以涵盖所有的营业场所,且标准的设定,亦有不妥,没考虑到区际间的差异性。对此,笔者就收费对象种类及收费标准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类:以音乐作为直接且必须的经营媒介的场所。这类代表性主体主要有KTV、歌舞厅、夜总会等。目前,对于此类场所,通常是按照营业面积收取音乐使用费的,与商场、超市等间接依靠背景音乐提高营业额的场所采用的标准是一样的,只是每平米的数额有别。笔者认为,这样的标准不仅没能体现两类场所本质上的不同,而且采用同样的标准亦缺少针对性和公正性。故建议对此类直接且必须以音乐作为经营媒介的场所,依照营业额收取音乐使用费。并且,依照营业额收取,各个地区可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而不必再考虑其不同的经营成本和收费水平,营业额高自然交纳的使用费就高。
第二类:以音乐作为必备的背景环境,间接提高营业额的纯营利性场所。又分为中小型商场与大型购物中心。前者主要有咖啡厅、茶馆、酒吧、美容美发店、服装专卖店等。后者则指商场、超市等。目前公布的收费标准中,标准二和标准四即是关于这两类场所的,且均采用营业面积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对此笔者赞同, 即按照不同的经营规模区分这两类场所,然后依照营业面积,每平米制定不同的标准。
此外,宾馆亦属于间接利用背景音乐提高其营业额的纯营利性场所,但考虑到其经营的特殊性,不宜采用按经营面积收费,但若按照现有规定,依床位数量进行收费,每个床位每月收费 1.75元,笔者认为亦有不妥。如此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没考虑到不同宾馆不同的入住率,同一宾馆在不同时节的入住率,以及不同地区收费额的差异性。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宾馆可采用以房客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每个人交纳的房费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费。由于房客是流动的,因此收取的背景音乐使用费也不是固定的,在旅游淡季和旺季会有明显的区别。这就可避免以床位为标准因不同入住率带来的不合理性。同时还避免了低收费地区的宾馆因交纳了与高收费地区同样的使用费而出现的不满情绪,解决了原收费标准因各地区宾馆收费不同而出现的不公平性。
第三类:此类场所中播放背景音乐不直接与营业额相关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营造轻松的环境,减少人们的焦虑情绪,大而言之,或许亦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诸如银行,铁路、地铁、航空等。由于此类场所多属于公益型企业,非营利性单位,背景音乐的播放并不直接与其营业额相关联,且考虑到其包含的公共利益,故不宜采取过严的收费标准。
在目前的收费标准中,铁路采用"每车次每天每公里"的标准收取使用费,航空采用"每1000名乘客每公里"的标准,且在2005年四大航空公司就已同音著协签署了背景音乐使用协议,由此可知此标准没有过多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地铁,从近些年来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自2008年"随站背景音乐"在北京地铁5号线"雍和宫站"和"灯市口站"进行了样机试用后,5号线和2号线都陆续有背景音乐传出,在乘客们感到惬意同时,地铁公司却在苦恼于播放费。目前的运作模式是音著协免费提供背景音乐播放器,内存不少于3千首乐曲,地铁公司按照播放面积付费。如计划将背景音乐在每条铁路全线推广,对非营利性地铁公司而言,那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从相关报道中可知,地铁每天分5个时段播放音乐,从凌晨5时30分开始,到晚间22时30分结束,每次播放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笔者建议,对地铁可考虑按小时收费,由音乐播放器进行时间统计。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等,可参考同样的方式收取。
三、小结
法律移植要充分考虑文化差异,不能仅强调该制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还要照顾到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及人们的接受能力。背景音乐的实施之所以会遇到这么多阻碍,一方面是民众的意识使然,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因此,笔者于文中大胆提出建议,但因学识疏浅,必然有不成熟之处,仅作为本人的一种思考,但希望能给相关专家学者以灵感。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09月2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唱片业应在两领域获得回报"
[2]http://www.cctv.com/oriental/sklx/jmnr/20021031/16.html:背景音乐收费之争。访问时间2011-06-10
[3]参见北京晨报,2009年6月8日,由于音著协会要求地铁公司按"播放面积付费",使得地铁尝试播放背景音乐感到资金紧张
作者简介:薛媛媛,女,回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张友伶,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