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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不可少的。但在我国,少年刑法原则没有确立,少年刑法原则的构建没有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不少学者认为少年刑法的构建不需要另外确定或者超越普通刑法的基本原则,普通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适用于少年刑法即可。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给予少年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对少年权利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整个少年保护领域的逻辑起点和根本性原则,必须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构建我国少年刑法的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少年人是一个独立的不依附于成人的权利主体,少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少年人的问题需要站在少年人独特的视角摆脱成年人的思维框架进行。把成年人刑法的原则、规则套用在少年人身上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没有考虑到少年人的特殊性,无法使少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一、少年刑法原则与普通刑法原则的关系
1.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少年刑法是刑事特别法,准确来说就是相对于普通成年人刑事法典的特别刑法。少年刑法的特殊性表现在对普通刑法的超越、修正与发展,从少年刑法的理论根基中就可以看出少年刑法的特殊性。在实证学派提出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建立起社会防卫理论,产生超越刑罚的保安处分之后,关于少年人刑事立法的发展产生了两大基石:一是罗马法关于“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二是英国的衡平法关于“国家是儿童最高监护人”的原理。 少年刑法在近代发展中则产生了保护主义理念。如台湾的少年法核心就是保护少年,其对少年犯罪人的保护处分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是改造违法犯罪少年人的品性与人格;二是调整和净化违法少年的环境。这两种手段既不是偏重社会防卫的保安处分,也不是制裁性质的刑罚。所以,从少年刑法的理论根基来看,少年刑法是一种特殊的刑法。
由于少年刑法的特殊性,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显著区别于成年人,少年刑法维护的是少年人的权益,有着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理论根基,其实质是一种维护少年合法权益、制裁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既然是特别刑法,而且有着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特殊理论根基,少年刑法就理应有着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特殊原则。鉴于此,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与成年人刑法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修正与基础的关系
少年刑法是针对少年特殊性、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的特别刑法,所以,少年刑法原则是在成年人普通刑法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特殊规定,是对普通刑法原则少年化的修正。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强调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应当针对少年犯罪人的可塑性,针对少年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帮助少年犯罪人接受教育改造,立足感化、挽救、教育使其重新做人。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的少年刑法,彰显宽容与关怀,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替代了现行成人刑法语境中的报复惩罚色彩,这也导致少年刑法原则作为一个修正性原则,虽然以成年人普通刑法原则为基础,但不与普通刑法原则完全吻合。
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应当严格在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大框架下贯穿于少年刑法的每一个方面和领域,包括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等多方面的普遍适用,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些方面的特殊规定。少年刑法原则的确立,就将有效解决少年刑法与我国现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差异性和产生冲突的一面。少年人与成年人本质上的差异与少年人自身所具有的特殊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就要求应当单独为少年人创制一部适用于少年人的刑法,确立适用于少年人的刑法原则以及构建相关的刑罚制度等。区分对待少年人与成年人才是一种实质的公平。有差异的修正和区别的对待才是真正的实质公平与平等,也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
3.侧重惩罚与教育的关系
从整个人类的历史长河来看,成人刑法倾向于浓厚的惩罚和报复色彩,尤其是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后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的产生,教育刑理论逐渐兴起,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产生了冲击。 虽然教育理念因此在成年刑法中得到了发展,但成年刑法惩罚的本质没有改变。而在少年人处遇政策上教育性却更显突出,针对少年人的处遇措施更加侧重于教育。基于此,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与成年人刑法原则分别侧重教育与惩罚。
相较于域外发达的少年刑法,我国现行刑法仍然是更侧重于惩罚,教育刑并不是主导。这并不符合当今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也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道而驰。而在少年刑法的构建中,要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这就必然要实现少年刑法以教育主义为主导,摒弃惩罚报复的思想。因此,少年刑法的原则也必然和我国成年人不同,以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为出发点。
二、我国少年刑法原则的具体设想
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内容等诸多方面与成年个人司法制度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少年司法制度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逻辑起点,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统领下,整个少年司法制度倡导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对少年人主张尽量教育为主避免刑罚,把教育上升为最核心的少年司法功能所在。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提出构建我国少年刑法的三大原则:从宽原则、非刑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1.从宽原则
从宽原则应当是指对少年犯罪人在实体法定罪量刑时始终贯穿从轻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整个过程贯彻以预防、矫治为根本目的的原则。不能片面的理解从宽原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少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原则,应当全面的考虑,无论是少年立法还是司法过程都应当体现从宽原则。第一,在案件定性方面,能够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能够用较轻的罪名调整的就尽量不用较重的罪名调整。第二,在少年犯罪人案件量刑方面,更多的注重少年犯罪人的人格与主观动机等酌定从宽的情节,能够免于刑罚的以及能够尽量不判刑的尽量不判处刑罚,能够轻判的绝对不要重判,必须判重刑的尽量给其悔过出路,从轻判决,尽量扩大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第三,禁止适用死刑也包含在从宽原则之中。禁止对少年犯罪人适用死刑既是国际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得到立法和司法认可的基本原则,对生命的尊重是一切少年司法制度的最底线,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基本的前提。第四,在刑罚执行上,对少年犯罪人尽量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内容,尽量少用或避免对少年犯罪人适用监禁刑,尽量对少年犯罪人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
2.非刑原则
作为少年司法的纲领性指导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少年司法必须以少年人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最大限度的保障少年人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追求少年人在社会化中得到全面的发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少年司法的非刑原则表现在少年人的刑事事件中,就是对于少年人,尽量不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以社会化的理念,更多的采取保护主义的非刑罚方法来解决少年人的问题。非刑原则,正是这样一种包含着社会化理念,尽量把少年犯罪人交给社会进行开放式处理的一种少年刑法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少年人犯罪是少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社会行为,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社会问题就应当由社会来解决。除了在预防少年人违法犯罪方面依靠社会力量之外,在教育改造矫正违法犯罪少年人方面也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尽量不要让少年人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将违法犯罪的少年人置于社会之中,依靠社会的力量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监督、控制,实施以教育、感化,最终使得少年犯罪人在社会化道路上走回正轨。简而言之,非刑原则内涵包括三个方面:非犯罪化、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禁化。
非刑原则是少年刑法一个重要的原则,非刑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少年刑法将打破普通刑法的刑罚体系,这也使非刑原则成为了少年刑法与普通刑法产生本质区分的一个原则。非刑原则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非刑原则成为当今世界少年刑法发展潮流中判断少年刑法是否先进的一个标志。我国日后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构建的少年刑法,应当把非刑原则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原则。
3.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把少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给予少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在少年司法中,我们一方面强调对少年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保护社会利益的司法效果。在少年司法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都想争取最大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利益冲突。冲突过于激烈,负面效应增大,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社会和谐或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使得刑法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无法达成,也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追求的少年和谐稳定的社会化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少年刑法的构建,一方面要把少年利益摆在最重要位置,另一方面,要注重解决利益的冲突,修复冲突负面效应,抑制冲突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破坏,这就要求少年刑法需要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利益衡平保护原则是构建应然层面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需要,是少年刑法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在法学本质意义上利益衡平是平衡利益冲突的手段。利益衡平保护原则作为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要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纲领。利益衡平是为了更好更科学地保护少年犯罪人,同时,在最大程度保护少年犯罪人的利益时,又要致力于衡平保护各方面的利益,追求少年刑法的社会效果。找到利益衡平之间的平衡点,是利益衡平原则的重点和关键。在少年刑法中,适用利益衡平原则有以下一些因素可以作为重要的平衡点予以衡量:①被害人的过错,根据被害人过错的大小,可以决定利益平衡的支点是向被害人一方偏还是向少年一方偏。②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平衡点。恢复性司法是少年刑法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修复社会关系的裂痕,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状态。③人道主义,随着保障人权的发展,对于少年犯罪人刑罚的人道主义已经成为少年刑罚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的主流价值观。基于人道主义,在少年刑法中更多的把平衡点倾向于少年犯罪人的保护也是可以为大众和社会所接受的。④被害人得到的补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抚慰被害人的心理,重新构建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少年犯罪人适用从宽的原则更多的体现对少年犯罪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主编.《未成年人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清旺,贺丹青《利益衡平的法学本质》,《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3]张竞模.《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特殊性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6期
[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给予少年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对少年权利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整个少年保护领域的逻辑起点和根本性原则,必须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构建我国少年刑法的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少年人是一个独立的不依附于成人的权利主体,少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少年人的问题需要站在少年人独特的视角摆脱成年人的思维框架进行。把成年人刑法的原则、规则套用在少年人身上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没有考虑到少年人的特殊性,无法使少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一、少年刑法原则与普通刑法原则的关系
1.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少年刑法是刑事特别法,准确来说就是相对于普通成年人刑事法典的特别刑法。少年刑法的特殊性表现在对普通刑法的超越、修正与发展,从少年刑法的理论根基中就可以看出少年刑法的特殊性。在实证学派提出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建立起社会防卫理论,产生超越刑罚的保安处分之后,关于少年人刑事立法的发展产生了两大基石:一是罗马法关于“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二是英国的衡平法关于“国家是儿童最高监护人”的原理。 少年刑法在近代发展中则产生了保护主义理念。如台湾的少年法核心就是保护少年,其对少年犯罪人的保护处分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是改造违法犯罪少年人的品性与人格;二是调整和净化违法少年的环境。这两种手段既不是偏重社会防卫的保安处分,也不是制裁性质的刑罚。所以,从少年刑法的理论根基来看,少年刑法是一种特殊的刑法。
由于少年刑法的特殊性,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显著区别于成年人,少年刑法维护的是少年人的权益,有着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理论根基,其实质是一种维护少年合法权益、制裁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既然是特别刑法,而且有着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特殊理论根基,少年刑法就理应有着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特殊原则。鉴于此,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与成年人刑法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修正与基础的关系
少年刑法是针对少年特殊性、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的特别刑法,所以,少年刑法原则是在成年人普通刑法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特殊规定,是对普通刑法原则少年化的修正。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强调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应当针对少年犯罪人的可塑性,针对少年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帮助少年犯罪人接受教育改造,立足感化、挽救、教育使其重新做人。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的少年刑法,彰显宽容与关怀,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替代了现行成人刑法语境中的报复惩罚色彩,这也导致少年刑法原则作为一个修正性原则,虽然以成年人普通刑法原则为基础,但不与普通刑法原则完全吻合。
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应当严格在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大框架下贯穿于少年刑法的每一个方面和领域,包括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等多方面的普遍适用,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些方面的特殊规定。少年刑法原则的确立,就将有效解决少年刑法与我国现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差异性和产生冲突的一面。少年人与成年人本质上的差异与少年人自身所具有的特殊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就要求应当单独为少年人创制一部适用于少年人的刑法,确立适用于少年人的刑法原则以及构建相关的刑罚制度等。区分对待少年人与成年人才是一种实质的公平。有差异的修正和区别的对待才是真正的实质公平与平等,也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
3.侧重惩罚与教育的关系
从整个人类的历史长河来看,成人刑法倾向于浓厚的惩罚和报复色彩,尤其是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后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的产生,教育刑理论逐渐兴起,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产生了冲击。 虽然教育理念因此在成年刑法中得到了发展,但成年刑法惩罚的本质没有改变。而在少年人处遇政策上教育性却更显突出,针对少年人的处遇措施更加侧重于教育。基于此,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与成年人刑法原则分别侧重教育与惩罚。
相较于域外发达的少年刑法,我国现行刑法仍然是更侧重于惩罚,教育刑并不是主导。这并不符合当今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也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道而驰。而在少年刑法的构建中,要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这就必然要实现少年刑法以教育主义为主导,摒弃惩罚报复的思想。因此,少年刑法的原则也必然和我国成年人不同,以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为出发点。
二、我国少年刑法原则的具体设想
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内容等诸多方面与成年个人司法制度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少年司法制度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逻辑起点,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统领下,整个少年司法制度倡导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对少年人主张尽量教育为主避免刑罚,把教育上升为最核心的少年司法功能所在。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提出构建我国少年刑法的三大原则:从宽原则、非刑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1.从宽原则
从宽原则应当是指对少年犯罪人在实体法定罪量刑时始终贯穿从轻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整个过程贯彻以预防、矫治为根本目的的原则。不能片面的理解从宽原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少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原则,应当全面的考虑,无论是少年立法还是司法过程都应当体现从宽原则。第一,在案件定性方面,能够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能够用较轻的罪名调整的就尽量不用较重的罪名调整。第二,在少年犯罪人案件量刑方面,更多的注重少年犯罪人的人格与主观动机等酌定从宽的情节,能够免于刑罚的以及能够尽量不判刑的尽量不判处刑罚,能够轻判的绝对不要重判,必须判重刑的尽量给其悔过出路,从轻判决,尽量扩大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第三,禁止适用死刑也包含在从宽原则之中。禁止对少年犯罪人适用死刑既是国际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得到立法和司法认可的基本原则,对生命的尊重是一切少年司法制度的最底线,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基本的前提。第四,在刑罚执行上,对少年犯罪人尽量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内容,尽量少用或避免对少年犯罪人适用监禁刑,尽量对少年犯罪人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
2.非刑原则
作为少年司法的纲领性指导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少年司法必须以少年人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最大限度的保障少年人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追求少年人在社会化中得到全面的发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少年司法的非刑原则表现在少年人的刑事事件中,就是对于少年人,尽量不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以社会化的理念,更多的采取保护主义的非刑罚方法来解决少年人的问题。非刑原则,正是这样一种包含着社会化理念,尽量把少年犯罪人交给社会进行开放式处理的一种少年刑法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少年人犯罪是少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社会行为,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社会问题就应当由社会来解决。除了在预防少年人违法犯罪方面依靠社会力量之外,在教育改造矫正违法犯罪少年人方面也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尽量不要让少年人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将违法犯罪的少年人置于社会之中,依靠社会的力量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监督、控制,实施以教育、感化,最终使得少年犯罪人在社会化道路上走回正轨。简而言之,非刑原则内涵包括三个方面:非犯罪化、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禁化。
非刑原则是少年刑法一个重要的原则,非刑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少年刑法将打破普通刑法的刑罚体系,这也使非刑原则成为了少年刑法与普通刑法产生本质区分的一个原则。非刑原则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非刑原则成为当今世界少年刑法发展潮流中判断少年刑法是否先进的一个标志。我国日后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构建的少年刑法,应当把非刑原则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原则。
3.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把少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给予少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在少年司法中,我们一方面强调对少年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保护社会利益的司法效果。在少年司法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都想争取最大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利益冲突。冲突过于激烈,负面效应增大,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社会和谐或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使得刑法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无法达成,也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追求的少年和谐稳定的社会化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少年刑法的构建,一方面要把少年利益摆在最重要位置,另一方面,要注重解决利益的冲突,修复冲突负面效应,抑制冲突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破坏,这就要求少年刑法需要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利益衡平保护原则是构建应然层面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需要,是少年刑法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在法学本质意义上利益衡平是平衡利益冲突的手段。利益衡平保护原则作为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要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纲领。利益衡平是为了更好更科学地保护少年犯罪人,同时,在最大程度保护少年犯罪人的利益时,又要致力于衡平保护各方面的利益,追求少年刑法的社会效果。找到利益衡平之间的平衡点,是利益衡平原则的重点和关键。在少年刑法中,适用利益衡平原则有以下一些因素可以作为重要的平衡点予以衡量:①被害人的过错,根据被害人过错的大小,可以决定利益平衡的支点是向被害人一方偏还是向少年一方偏。②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平衡点。恢复性司法是少年刑法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修复社会关系的裂痕,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状态。③人道主义,随着保障人权的发展,对于少年犯罪人刑罚的人道主义已经成为少年刑罚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的主流价值观。基于人道主义,在少年刑法中更多的把平衡点倾向于少年犯罪人的保护也是可以为大众和社会所接受的。④被害人得到的补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抚慰被害人的心理,重新构建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少年犯罪人适用从宽的原则更多的体现对少年犯罪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主编.《未成年人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清旺,贺丹青《利益衡平的法学本质》,《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3]张竞模.《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特殊性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6期
[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