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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东省《关于“提振实体经济,推动广东制造业加快迈向中高端水平”专题调研报告》认为,人才问题成为制约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瓶颈。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力共同市场,积极推进粤港澳地方政府人才合作制度创新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制度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培养与人才匹配系统等措施是以制度创新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的积极举措。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政府合作 人才资格 信息平台
2017年6月,广东省《关于“提振实体经济,推动广东制造业加快迈向中高端水平”专题调研报告》认为,人才问题成为制约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瓶颈。广东制造业人才不够用、不适用问题突出,领军人才和能工巧匠紧缺,基础制造、先进制造技术领域人才不足,支撑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不强。2016年底,全省技能人才1088万人,仅占就业人员的16%,其中高技能人才不足1/3。技能人才缺乏,不仅影响广东制造业转型升级,甚至会对中国引进外资构成负面影响。近日,中国新加坡商会会长薛宝金女士指出,人力资源问题是新加坡企业在华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在中国要找到好人才、聘用好人才和留住好人才,需仔细研究。笔者认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力共同市场,响应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引资引智”号召,以制度创新推动人才合作是应对如何在粤港澳大湾区找到好人才、聘用好人才和留住好人才的可行方案。早在2012年底,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已批复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又称“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为培养、吸引和保留人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相关法规,2012年后相继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横琴人才开发目录》及《横琴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前海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笔者认为,面对高房价以及人口老龄化、婴儿出生率持续降低等挑战,我省除了以薪资、股权分红等方式吸引人才外,应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机遇,创新粤港澳人才合作制度,解决目前制约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紧缺难题。早在“十二五”时期,就有学者关注内地与香港人才合作问题,关秀丽博士在《宏观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发表《“十二五”时期着力打造内地与香港人才合作平台》,对打造内地与香港人才合作平台提出了理论建议。左连村教授在《产经评论》2010年第1期发表《粤港澳联合创新区研究》,提出以人才引进与培养并举的方式为粤港澳联合创新区的建立提供智力支持。进入“十三五”,内地与港澳人才合作仍是学者,尤其是省内学者致力研究的重点问题,周运源教授在2017年第3期《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创新发展、深化粤港澳科技合作的再思考》,针对粤港澳科技合作及人才培养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系列理论建议。因为港澳因素,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不同于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区域人才合作,笔者在研究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课题时注意借鉴欧盟人才合作的有益经验。刘世元教授在2006年第6期《国际经贸探索》杂志上发表的《欧盟关于人员流动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新加坡国立大学郑永年教授,2017年6月27日,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的《粤港澳大湾区与制度创新》等学术论文均对借鉴欧盟人才合作的经验进行了阐述。中外学者所发表的研究成果拓宽了笔者的研究思路。
一、粤港澳大湾区地方政府间人才合作与交流制度创新
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发改委与粤港澳三地政府正式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依据《框架协议》第三部分“制度安排”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及粤港澳各方,每年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共同推动落实。”笔者建议广东省政府委托广东省社科联或者其它科研机构启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项目的调研,就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交流主体、形式、平台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草拟《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草案》并将其纳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并推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草案》旨在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人才提供更好的创业服务,满足其住房、医疗、继续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并将其视为粤港澳三地政府的共同责任。笔者建议参考欧盟联盟条约中关于“欧盟公民”资格的规定,在《交流协议草案》中创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制度。
(一)欧盟公民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欧盟公民资格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欧盟公民资格的条约法规定源自欧洲正义法院的判例法,《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将欧盟公民资格载入其中。欧盟公民资格是用“后国家公民资格”来定位公民概念,他是以公民居住地为依据来认定公民资格,而不是以当今世界普遍遵循的以国际来界定公民资格。享有欧盟公民资格意味着在欧盟境内享有:自由流动权。即依据欧共体条约第48条,允许享有欧盟公民资格者基于就业的目的到另一成员国自由流动与居住。获得津贴与服务等社会权利。欧共体1971年的第1408号规章(Regulation1408/71)规定,在共同体范围内流动的就业者,自我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中实施安全计划,按照这个计划,共同体范围内流动的劳动力及其家庭可以享有疾病与产假津贴、伤残津貼、养老金、抚恤金、职业病津贴、死亡补助金、失业津贴与家庭津贴。获得参与欧洲层面选举的政治权利。这种权利是有限的政治权利,是依据欧盟指令创设的一些新的选举权,其目的不是取代欧盟成员国原有的选举权,也不得干预各成员国选举权。
(二)借鉴欧盟公民资格,创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的理论设想
与欧共体相似的是,粤港澳大湾区也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因历史原因划分为内地社会主义法律、普通法和大陆法,而且具有各自的关境。不同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是由一个国家内三个不同地区组成的,粤港澳大湾区地少人多,如果实行与欧共体相同的“欧盟公民资格”,允许大湾区内地居民以就业的目的到香港或澳门自由流动与居住,那对香港和澳门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力共同市场的构建应先从“人才”开始。笔者建议,借鉴“欧盟公民资格”,创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符合人才资格者,具有获得津贴与服务等社会权利:第一,借鉴“欧盟公民资格”的经验,将过往“港籍人才”“内地人才”一律改称“湾区人才”,对“湾区人才”依其居住地而不是依其户籍身份享有津贴与服务。第二,对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者在粤港澳大湾区任何一个城市均可以享受由当地政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承诺提供的住房、医疗、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优惠安排。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特别是香港、深圳、广州等中心城市,寸土寸金,解决住房问题是人才生存发展的最重要条件。香港有“公屋”制度,深圳有“公租房”制度,但是均是为有香港或者深圳户籍人士提供的。深圳前海的“公租房”也优先向港籍人才提供。 前海775套公租房租港人, http://www.crntt.com/doc/1043/9/0/6/104390615.html.近日,深圳住建局有关人士向媒体表示,深圳市尝试将人才住房从保障性住房体系分离出来,形成人才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双轨并行的公共住房体系。而在人才住房体系中,也分为租与售两种,并以租为主。为使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能获得同样的“湾区待遇”,建议效仿欧盟的作法,即对“湾区人才”依其居住地而不是依其户籍身份享有类似深圳的“人才房”待遇。对此,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应当根据《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精神,加强协调。第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覆盖范围由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动态调整。为使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防止粤港澳大湾区出现人才资源的不正当竞争,笔者建议,尽早启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立项研究以及立法调研,并科学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制度。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制度创新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依据《框架协议》第三部分“扩大公众参与”的规定:“企業界、劳工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深化合作交流,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笔者建议,由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单位共同邀请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知名企业,劳工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代表共同研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宣言》(简称《宣言》),并将《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简称《人才聘用合同》)作为《宣言》的附录。
(一)在引进人才方面,要发挥政府与企业制度创新的联动性
《宣言》及附件属于任意性法律文件,粤港澳大湾区的地方政府提倡当地有条件的企业与其引进的人才签订《人才聘用合同》。企业有签署或者不签署《宣言》及其附件的自由。《宣言》及所属附件是落实前述《交流协议》的重要抓手,体现在:第一,通过落实《交流协议》,粤港澳三地政府将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造有利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防止人才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填平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社会环境领域的制度洼地。第二,通过《宣言》及其附件为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企业环境。由于每个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效益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企业为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企业环境只能鼓励和倡导,目前不具备提出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交流协议》与《宣言》及其附件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笔者认为,香港劳工处制定的雇用合约样本可以作为研究制定《人才聘用合同》的参考。香港劳工处制定的雇用合约样本为通用表格,这种样本通常是为了适合大多数情况而设计的,当中一定有些细节不是每种情况都适用,香港劳雇双方商定后可以把不适用的删去后再签署。与之相比,广东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合同样本》则条款太多,规定过细,没有给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谈判预留足够空间。作为企业的人才,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是,企业人才通常具有特殊的才能,因此在工作条件、工作待遇上常常会有特殊要求,为满足企业所引进人才的特殊要求,就应在《人才聘用合同》中为其设计更多方便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自由协商谈判的选择性或者自由议定性条款,这种企业人才引入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按照香港劳工处推荐的雇佣合约样本,雇佣合约共19项条款,但仅受雇职位/部门;工作地点;休息日以及工资等是必须填写的,其他均可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删除。笔者认为,在不抵触内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施行)、香港《雇佣条例》(1968年7月施行)以及澳门《劳动关系条例》(2009年1月施行)前提下,为对接东盟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或地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港澳以及国外高级人才到粤港奥大湾区内地城市创新创业,应在《人才聘用合同》引入香港雇佣合约中常见的:
1.“纪律与申诉条款”(Disciplinary and Grievance Procedures,简称DGP条款)。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出现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正如在2014年底举办的珠江三角洲劳动关系论坛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邢蓓华透露,在该院每年近两万宗劳动纠纷案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赔偿争议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劳动纠纷案的近80%。而2008年以前,深圳劳资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劳动报酬发放是否合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等。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争议将居高不下,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2004 年 10 月,博茨瓦纳高斯(ROOSEVELT KGOSI)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土木工程(洛巴策精神病医院项目)就被告无理解雇原告向被告索要三个月薪资。博茨瓦纳法官在“高斯诉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案”(IN THE INDUSTRIAL COURT OF BOTSWANA HELD AT GABORONE IN THE DISPUTE BETWEEN ROOSEVELT KGOSI AND CHINA CIVIL ENGINEERING CONSTITUTION OF THE COURT”CASE NO. IC. 500/2004.)的判决书第30及40(2)段指出,这种程序上的不公正主要表现在高斯先生被解雇之前公司不曾召开任何违反公司纪律的查询会议。法院判决第28段指出,换言之,高斯先生在试用期期间有过错,在解雇之前,应当在一个相对正式的场合当面指出其过错所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而不能只是通知其被解雇的结果。博茨瓦纳就业法要求对在试用期间被解雇召开“违反公司纪律的查询会议”,虽然是一项程序性要求,但这种程序是重要的,这种程序赋予被解雇员工申诉的权利,从程序上保证解雇行为的公正性。从传统上看,中资管理人员注重实体权利,而不重视企业管理上程序性要求,如何以程序公正保障和捍卫实体法律的公正,中资企业应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
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引入DGP条款不仅有助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而且有助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程序意识,尤其有助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管理人员以普通法常用劳资争议自治解决的方式调处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资争议,同时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东盟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或地区对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总之,引入DGP条款对于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作用可以从博茨瓦纳高斯(ROOSEVELT KGOSI)诉中国土木工程(洛巴策精神病医院项目)案以及2002年发生的“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劳资纠纷案”(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JOHN SIMPSON WARHAM AND OTHER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AND ANOTHER) NO. 4400 OF 2001.)得到佐证。 2.“竞业限制条款”。建议用人单位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载体、估算价值、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以及竞业限制期限等作出说明。以便引導粤港澳自贸区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协议仅适用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保护措施和保护期限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之“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的规范及要求与2006年12月3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是相互吻合的,这种规范与要求:第一,有助引导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特别是广州、深圳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依法适用竞业限制协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第二,以制度创新推动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竞业限制制度的融合与统一,并对接东盟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
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培养与人才匹配系统创新
为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生物技术等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各国名牌大学都纷纷调整专业设置,大力培养科技人才。日本文部科学省2015年向各国立大学发出通知,要求各大学减少文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系等专业,以顺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中国广东中山大学2017年宣布暂停招收社会工作本科专业,继2012年深圳市政府报请教育部批准建设南方科技大学后,2018年深圳市政府宣布建设深圳市技术大学。2017年,香港回归20年之际,《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合作重点领域,包括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等。教育资源向科技领域的集中并非意味着企业管理人才从劳动力市场的退出,而是随着社会进步,科技精英阶层需要通过自学将其锻造为企业所需的复合型人才。为落实《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笔者建议,构建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可以从合力打造两个平台入手。依据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利义务对等性等民商事基本法律原则,这两个平台应优先向前文所述具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者以及签署《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宣言》及其附件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开放。
(一)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
通过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粤港澳三地政府联合向湾区企业推出一批针对具有良好科技学历背景的企业科技精英所急需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包括商业谈判,产品营销等精品课程,目的是使在粤港澳大湾区任职的科技精英能够通过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自学所需的商业以及企业管理知识,帮助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任职的科技人才完成由科技精英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笔者的一个学生从省内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后,在深圳一家知名跨国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期间取得多项专利。在从事科技研发的同时,他不断充电,坚持自学国际贸易谈判以及市场营销课程,后被公司派往某国开发市场,由于具有技术加营销的双重知识,即复合型人才,仅半年就为公司打开了此前长期一直没有进展的某国外市场。
(二)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平台
通过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平台,将前述具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学历背景,工作经历,技能认可凭证以及通过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所得到的继续教育等内容输入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系统,同时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将其所需人才信息输入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系统,由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平台负责两者之间的匹配,以便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提供更加快捷的企业岗位需求指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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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政府合作 人才资格 信息平台
2017年6月,广东省《关于“提振实体经济,推动广东制造业加快迈向中高端水平”专题调研报告》认为,人才问题成为制约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瓶颈。广东制造业人才不够用、不适用问题突出,领军人才和能工巧匠紧缺,基础制造、先进制造技术领域人才不足,支撑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不强。2016年底,全省技能人才1088万人,仅占就业人员的16%,其中高技能人才不足1/3。技能人才缺乏,不仅影响广东制造业转型升级,甚至会对中国引进外资构成负面影响。近日,中国新加坡商会会长薛宝金女士指出,人力资源问题是新加坡企业在华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在中国要找到好人才、聘用好人才和留住好人才,需仔细研究。笔者认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力共同市场,响应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引资引智”号召,以制度创新推动人才合作是应对如何在粤港澳大湾区找到好人才、聘用好人才和留住好人才的可行方案。早在2012年底,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已批复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又称“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为培养、吸引和保留人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相关法规,2012年后相继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横琴人才开发目录》及《横琴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前海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笔者认为,面对高房价以及人口老龄化、婴儿出生率持续降低等挑战,我省除了以薪资、股权分红等方式吸引人才外,应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机遇,创新粤港澳人才合作制度,解决目前制约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紧缺难题。早在“十二五”时期,就有学者关注内地与香港人才合作问题,关秀丽博士在《宏观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发表《“十二五”时期着力打造内地与香港人才合作平台》,对打造内地与香港人才合作平台提出了理论建议。左连村教授在《产经评论》2010年第1期发表《粤港澳联合创新区研究》,提出以人才引进与培养并举的方式为粤港澳联合创新区的建立提供智力支持。进入“十三五”,内地与港澳人才合作仍是学者,尤其是省内学者致力研究的重点问题,周运源教授在2017年第3期《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创新发展、深化粤港澳科技合作的再思考》,针对粤港澳科技合作及人才培养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系列理论建议。因为港澳因素,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不同于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区域人才合作,笔者在研究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课题时注意借鉴欧盟人才合作的有益经验。刘世元教授在2006年第6期《国际经贸探索》杂志上发表的《欧盟关于人员流动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新加坡国立大学郑永年教授,2017年6月27日,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的《粤港澳大湾区与制度创新》等学术论文均对借鉴欧盟人才合作的经验进行了阐述。中外学者所发表的研究成果拓宽了笔者的研究思路。
一、粤港澳大湾区地方政府间人才合作与交流制度创新
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发改委与粤港澳三地政府正式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依据《框架协议》第三部分“制度安排”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及粤港澳各方,每年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共同推动落实。”笔者建议广东省政府委托广东省社科联或者其它科研机构启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项目的调研,就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交流主体、形式、平台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草拟《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草案》并将其纳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并推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草案》旨在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人才提供更好的创业服务,满足其住房、医疗、继续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并将其视为粤港澳三地政府的共同责任。笔者建议参考欧盟联盟条约中关于“欧盟公民”资格的规定,在《交流协议草案》中创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制度。
(一)欧盟公民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欧盟公民资格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欧盟公民资格的条约法规定源自欧洲正义法院的判例法,《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将欧盟公民资格载入其中。欧盟公民资格是用“后国家公民资格”来定位公民概念,他是以公民居住地为依据来认定公民资格,而不是以当今世界普遍遵循的以国际来界定公民资格。享有欧盟公民资格意味着在欧盟境内享有:自由流动权。即依据欧共体条约第48条,允许享有欧盟公民资格者基于就业的目的到另一成员国自由流动与居住。获得津贴与服务等社会权利。欧共体1971年的第1408号规章(Regulation1408/71)规定,在共同体范围内流动的就业者,自我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中实施安全计划,按照这个计划,共同体范围内流动的劳动力及其家庭可以享有疾病与产假津贴、伤残津貼、养老金、抚恤金、职业病津贴、死亡补助金、失业津贴与家庭津贴。获得参与欧洲层面选举的政治权利。这种权利是有限的政治权利,是依据欧盟指令创设的一些新的选举权,其目的不是取代欧盟成员国原有的选举权,也不得干预各成员国选举权。
(二)借鉴欧盟公民资格,创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的理论设想
与欧共体相似的是,粤港澳大湾区也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因历史原因划分为内地社会主义法律、普通法和大陆法,而且具有各自的关境。不同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是由一个国家内三个不同地区组成的,粤港澳大湾区地少人多,如果实行与欧共体相同的“欧盟公民资格”,允许大湾区内地居民以就业的目的到香港或澳门自由流动与居住,那对香港和澳门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力共同市场的构建应先从“人才”开始。笔者建议,借鉴“欧盟公民资格”,创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符合人才资格者,具有获得津贴与服务等社会权利:第一,借鉴“欧盟公民资格”的经验,将过往“港籍人才”“内地人才”一律改称“湾区人才”,对“湾区人才”依其居住地而不是依其户籍身份享有津贴与服务。第二,对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者在粤港澳大湾区任何一个城市均可以享受由当地政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承诺提供的住房、医疗、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优惠安排。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特别是香港、深圳、广州等中心城市,寸土寸金,解决住房问题是人才生存发展的最重要条件。香港有“公屋”制度,深圳有“公租房”制度,但是均是为有香港或者深圳户籍人士提供的。深圳前海的“公租房”也优先向港籍人才提供。 前海775套公租房租港人, http://www.crntt.com/doc/1043/9/0/6/104390615.html.近日,深圳住建局有关人士向媒体表示,深圳市尝试将人才住房从保障性住房体系分离出来,形成人才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双轨并行的公共住房体系。而在人才住房体系中,也分为租与售两种,并以租为主。为使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能获得同样的“湾区待遇”,建议效仿欧盟的作法,即对“湾区人才”依其居住地而不是依其户籍身份享有类似深圳的“人才房”待遇。对此,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应当根据《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精神,加强协调。第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覆盖范围由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动态调整。为使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防止粤港澳大湾区出现人才资源的不正当竞争,笔者建议,尽早启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立项研究以及立法调研,并科学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制度。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制度创新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依据《框架协议》第三部分“扩大公众参与”的规定:“企業界、劳工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深化合作交流,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笔者建议,由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单位共同邀请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知名企业,劳工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代表共同研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宣言》(简称《宣言》),并将《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简称《人才聘用合同》)作为《宣言》的附录。
(一)在引进人才方面,要发挥政府与企业制度创新的联动性
《宣言》及附件属于任意性法律文件,粤港澳大湾区的地方政府提倡当地有条件的企业与其引进的人才签订《人才聘用合同》。企业有签署或者不签署《宣言》及其附件的自由。《宣言》及所属附件是落实前述《交流协议》的重要抓手,体现在:第一,通过落实《交流协议》,粤港澳三地政府将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造有利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防止人才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填平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社会环境领域的制度洼地。第二,通过《宣言》及其附件为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企业环境。由于每个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效益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企业为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企业环境只能鼓励和倡导,目前不具备提出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交流协议》与《宣言》及其附件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笔者认为,香港劳工处制定的雇用合约样本可以作为研究制定《人才聘用合同》的参考。香港劳工处制定的雇用合约样本为通用表格,这种样本通常是为了适合大多数情况而设计的,当中一定有些细节不是每种情况都适用,香港劳雇双方商定后可以把不适用的删去后再签署。与之相比,广东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合同样本》则条款太多,规定过细,没有给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谈判预留足够空间。作为企业的人才,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是,企业人才通常具有特殊的才能,因此在工作条件、工作待遇上常常会有特殊要求,为满足企业所引进人才的特殊要求,就应在《人才聘用合同》中为其设计更多方便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自由协商谈判的选择性或者自由议定性条款,这种企业人才引入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按照香港劳工处推荐的雇佣合约样本,雇佣合约共19项条款,但仅受雇职位/部门;工作地点;休息日以及工资等是必须填写的,其他均可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删除。笔者认为,在不抵触内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施行)、香港《雇佣条例》(1968年7月施行)以及澳门《劳动关系条例》(2009年1月施行)前提下,为对接东盟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或地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港澳以及国外高级人才到粤港奥大湾区内地城市创新创业,应在《人才聘用合同》引入香港雇佣合约中常见的:
1.“纪律与申诉条款”(Disciplinary and Grievance Procedures,简称DGP条款)。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出现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正如在2014年底举办的珠江三角洲劳动关系论坛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邢蓓华透露,在该院每年近两万宗劳动纠纷案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赔偿争议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劳动纠纷案的近80%。而2008年以前,深圳劳资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劳动报酬发放是否合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等。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争议将居高不下,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2004 年 10 月,博茨瓦纳高斯(ROOSEVELT KGOSI)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土木工程(洛巴策精神病医院项目)就被告无理解雇原告向被告索要三个月薪资。博茨瓦纳法官在“高斯诉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案”(IN THE INDUSTRIAL COURT OF BOTSWANA HELD AT GABORONE IN THE DISPUTE BETWEEN ROOSEVELT KGOSI AND CHINA CIVIL ENGINEERING CONSTITUTION OF THE COURT”CASE NO. IC. 500/2004.)的判决书第30及40(2)段指出,这种程序上的不公正主要表现在高斯先生被解雇之前公司不曾召开任何违反公司纪律的查询会议。法院判决第28段指出,换言之,高斯先生在试用期期间有过错,在解雇之前,应当在一个相对正式的场合当面指出其过错所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而不能只是通知其被解雇的结果。博茨瓦纳就业法要求对在试用期间被解雇召开“违反公司纪律的查询会议”,虽然是一项程序性要求,但这种程序是重要的,这种程序赋予被解雇员工申诉的权利,从程序上保证解雇行为的公正性。从传统上看,中资管理人员注重实体权利,而不重视企业管理上程序性要求,如何以程序公正保障和捍卫实体法律的公正,中资企业应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
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引入DGP条款不仅有助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而且有助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程序意识,尤其有助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管理人员以普通法常用劳资争议自治解决的方式调处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资争议,同时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东盟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或地区对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总之,引入DGP条款对于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作用可以从博茨瓦纳高斯(ROOSEVELT KGOSI)诉中国土木工程(洛巴策精神病医院项目)案以及2002年发生的“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劳资纠纷案”(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JOHN SIMPSON WARHAM AND OTHER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AND ANOTHER) NO. 4400 OF 2001.)得到佐证。 2.“竞业限制条款”。建议用人单位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载体、估算价值、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以及竞业限制期限等作出说明。以便引導粤港澳自贸区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协议仅适用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保护措施和保护期限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示范性人才聘用合同》之“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的规范及要求与2006年12月3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是相互吻合的,这种规范与要求:第一,有助引导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特别是广州、深圳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依法适用竞业限制协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第二,以制度创新推动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竞业限制制度的融合与统一,并对接东盟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
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培养与人才匹配系统创新
为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生物技术等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各国名牌大学都纷纷调整专业设置,大力培养科技人才。日本文部科学省2015年向各国立大学发出通知,要求各大学减少文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系等专业,以顺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中国广东中山大学2017年宣布暂停招收社会工作本科专业,继2012年深圳市政府报请教育部批准建设南方科技大学后,2018年深圳市政府宣布建设深圳市技术大学。2017年,香港回归20年之际,《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合作重点领域,包括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等。教育资源向科技领域的集中并非意味着企业管理人才从劳动力市场的退出,而是随着社会进步,科技精英阶层需要通过自学将其锻造为企业所需的复合型人才。为落实《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笔者建议,构建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可以从合力打造两个平台入手。依据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利义务对等性等民商事基本法律原则,这两个平台应优先向前文所述具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者以及签署《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人才引入宣言》及其附件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开放。
(一)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
通过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粤港澳三地政府联合向湾区企业推出一批针对具有良好科技学历背景的企业科技精英所急需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包括商业谈判,产品营销等精品课程,目的是使在粤港澳大湾区任职的科技精英能够通过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自学所需的商业以及企业管理知识,帮助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任职的科技人才完成由科技精英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笔者的一个学生从省内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后,在深圳一家知名跨国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期间取得多项专利。在从事科技研发的同时,他不断充电,坚持自学国际贸易谈判以及市场营销课程,后被公司派往某国开发市场,由于具有技术加营销的双重知识,即复合型人才,仅半年就为公司打开了此前长期一直没有进展的某国外市场。
(二)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平台
通过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平台,将前述具有“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格”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学历背景,工作经历,技能认可凭证以及通过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网络教育和在线教育平台所得到的继续教育等内容输入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系统,同时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将其所需人才信息输入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系统,由粤港澳劳动力共同市场人才与工作岗位匹配度的数字化信息平台负责两者之间的匹配,以便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提供更加快捷的企业岗位需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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