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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在江浙一带。
央行日前也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
这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在银行界和民间借贷人士看来,这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也方便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行动态掌控。
央行明确表态
最近,有关民间借贷及其合法性、对我国金融的影响等问题,都是关注的焦点。
在8月15日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这一表述让业内人士看到民间借贷合法化将提上日程。
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
此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
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例如在江浙一带这个表现非常明显。
合法化正当时
一段时间以来,商业银行受存贷比或者是贷款额度的限制,以及抵押物信用程度等影响,考虑资金的安全,不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过多提供信贷支持。但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需求十分高涨。于是,就有了民间借贷行为,这种行为长期存在。
这种情况在温州尤其明显。浙江通策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吕建明告诉记者:“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民间借贷资本,就没有温州的今天。温州当初也比较落后,后来靠着民间资本,一些人把钱转到亲戚朋友手里。有的民间借贷资本的数额已经过亿。”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民间借贷活跃,而民间借贷行为又游走在法律边缘,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当时。
不过,央行也强调,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那么如果真的将民间借贷“收编”,银行和现在的典当等融资渠道将受何种影响?
相对而言,典当行业的冲击可能就大一些。“这几年,典当行数量迅速增加,大多都是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看来,未来典当行在其他民间借贷的冲击下处境将更加艰难。”记者致电杭州一家从事典当行业的公司,一位刘先生这样说。民间借贷可能不需要抵押,而典当行要求抵押物,今年以来,由于银根紧缩,很多中小企业找到典当行,因此典当行的资金风险也在累积。
进一步开放
今年以来,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日益受到关注。浙江省一些区域内,众多中小企业破产或停工。这种现象又进一步导致一些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额度大大缩减。
“民间资本的服务对象一直都是小型经济体和个人,本次央行实施的《放贷人条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民间放贷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又一正规融资渠道。”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央行报告称,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与此同时,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
“大家不用都挤小额贷款公司的独木桥了!收编民间借贷又多了条阳光大道!”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央行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无疑是金融对内开放信号的进一步放大。
“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除了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作出明确界定外,周德文这样建议。
我国第一个私人钱庄开办者方培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要合法化,起码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吸收存款;第二,利率按市场化运作,而不是人为设置底限上限;第三,一定要保护好债权利益。”
央行日前也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
这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在银行界和民间借贷人士看来,这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也方便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行动态掌控。
央行明确表态
最近,有关民间借贷及其合法性、对我国金融的影响等问题,都是关注的焦点。
在8月15日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这一表述让业内人士看到民间借贷合法化将提上日程。
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
此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
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例如在江浙一带这个表现非常明显。
合法化正当时
一段时间以来,商业银行受存贷比或者是贷款额度的限制,以及抵押物信用程度等影响,考虑资金的安全,不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过多提供信贷支持。但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需求十分高涨。于是,就有了民间借贷行为,这种行为长期存在。
这种情况在温州尤其明显。浙江通策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吕建明告诉记者:“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民间借贷资本,就没有温州的今天。温州当初也比较落后,后来靠着民间资本,一些人把钱转到亲戚朋友手里。有的民间借贷资本的数额已经过亿。”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民间借贷活跃,而民间借贷行为又游走在法律边缘,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当时。
不过,央行也强调,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那么如果真的将民间借贷“收编”,银行和现在的典当等融资渠道将受何种影响?
相对而言,典当行业的冲击可能就大一些。“这几年,典当行数量迅速增加,大多都是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看来,未来典当行在其他民间借贷的冲击下处境将更加艰难。”记者致电杭州一家从事典当行业的公司,一位刘先生这样说。民间借贷可能不需要抵押,而典当行要求抵押物,今年以来,由于银根紧缩,很多中小企业找到典当行,因此典当行的资金风险也在累积。
进一步开放
今年以来,中小企业的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日益受到关注。浙江省一些区域内,众多中小企业破产或停工。这种现象又进一步导致一些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额度大大缩减。
“民间资本的服务对象一直都是小型经济体和个人,本次央行实施的《放贷人条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民间放贷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又一正规融资渠道。”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央行报告称,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与此同时,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
“大家不用都挤小额贷款公司的独木桥了!收编民间借贷又多了条阳光大道!”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央行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无疑是金融对内开放信号的进一步放大。
“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除了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作出明确界定外,周德文这样建议。
我国第一个私人钱庄开办者方培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要合法化,起码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吸收存款;第二,利率按市场化运作,而不是人为设置底限上限;第三,一定要保护好债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