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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论述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美国取得成功的外部条件,以及中美在法律制度、历史传统、文化影响等宏观方面的差异,指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不适合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需要,反驳了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然后论述了我国实行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势,说明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更适合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最后指出不断修正的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存在趋同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