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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不时出现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侵犯他人生命权,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类利用职务之便杀人犯罪并无明文惩处规定的现状。对职务杀人罪的犯罪特征及刑法增设职务杀人罪罪名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结合广东普宁市1997年“87”民警故意杀人案进行深入剖析,建议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职务杀人罪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