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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推进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载体和抓手。当前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在组织推进方面和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的环节。基于复杂性科学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路径:强化社会治安的系统治理,突出社会治安的源头治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方警务”机制,实现由公安机关治安控制模式向社会共治模式的转变,促进社会治安防控的社会化。同时把区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安战略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以推进区域警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整合;区域警务合作;治安防控体系;治安资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體系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最高报告里。因此,加强一体化警务合作,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是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应对当前复杂治安形势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取长补短,发挥区域警务合作的整体优势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但是该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不少与当前安全稳定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力求在摸清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 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区域治安防控体系构架
(1)关于理念认识的问题
理念是基于理性认知而形成的洞见、理想与信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深刻洞察及其对行动的明确指引。理念需要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支撑和思想的表达。区域警务合作正在警务界的创新指引下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成为主导警务合作的价值基点所在。但目前在认识方面依然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认识有待深化。京津冀区域警务合作,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没有固定模式和现成经验可以照搬套用,必须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不断地深化认识,形成理念。否则京津冀治安防范体系构建就不可能有成效。二是区域警务合作要坚持“常态、共享、联动、共赢”的原则,在深化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解放思想、创新管理,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三是摒弃区域警务合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问题,积极沟通,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共同解决区域性的治安问题。
(2)关于制度规范的问题
制度规范,包括法制和政策,可以提供一种社会稳定机制,它能够以这种稳定机制为基础,形成一种行为的指引和调控,以减少规则对象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在制度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缺乏整体对接机制。区域警务合作大多停留在制定宏观政策以及构建相应组织框架战略层面,还没有细化落实到战术层面。二是在宏观组织框架和各层级之间相应职责、任务、权利的界限模糊、政策不清,无法进行操作。三是缺乏常态性工作机制。当前开展的区域警务合作,往往具有单一警种、单一领域或具有阶段性、临时性、个案性项目合作为主要特征;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单一,常态性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四是区域警务合作缺乏制度规范。当前的治安防范组织体系较为松散,不具有跨行政区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没有达到预期的实战效果。六是缺乏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沟通、传递和交流共享机制,警务情报信息处于有限合作状态,难以支撑治安防控体系的高效运行。
(3)关于合作保障的问题
由于区域内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和社会治安状况存在着一定差异性,客观上造成了区域内各地警务发展的不均衡:一是在公安机关现行体系和模式之外,开展区域警务合作,会受到地方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地区社情的制约,难以形成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警务合作体制、机制和规范,区域警务合作难度较大。二是警务工作侧重点、组织运行体系和工作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警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三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警务合作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资源也受到一定制约,成为区域警务合作的制约性障碍。
二、对区域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些建议
(1)深人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城市管理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治安防控工作融人各项城市管理工作之中,加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建设,做到各项防范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善。
(2)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对本地区治安防范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建立与区域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稳定投人机制,做到治安防控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3)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制度机制保障。一是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任务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定,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坚强制度保障;二是加大社会治安防控经费保障力度,严格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是建立社会治安防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价考核;四是完善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责任查究制,把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实绩列为干部考核重要内容。
(4)着力提高治安防控体系科技水平。社会治安的“信息化”防控,在一定意义上是强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数据和信息的关键性、基础性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协同其他相关国家机构,以群防群治为依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组织化、系统化预防与控制的一项重大社会工程。本文基于复杂性科学视角对其展开研究是一个崭新的尝试,深入分析了当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依据这些问题探寻推进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路径方法,以提高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管理水平,实现社会治安环境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翟英范.“社会治安防控法治化:问题、挑战及对策”专题研讨会纪要(上篇) 专题一:问题与挑战[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24(06):19-36.
[2]田显俊.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J].学理论,2014(27):68-70.
[3]宫志刚,李小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2):107-115.
[4]海宁市公安局课题组.县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路径初探(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01):79-83.
关键词:整合;区域警务合作;治安防控体系;治安资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體系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最高报告里。因此,加强一体化警务合作,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是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应对当前复杂治安形势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取长补短,发挥区域警务合作的整体优势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但是该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不少与当前安全稳定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力求在摸清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 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区域治安防控体系构架
(1)关于理念认识的问题
理念是基于理性认知而形成的洞见、理想与信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深刻洞察及其对行动的明确指引。理念需要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支撑和思想的表达。区域警务合作正在警务界的创新指引下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成为主导警务合作的价值基点所在。但目前在认识方面依然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认识有待深化。京津冀区域警务合作,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没有固定模式和现成经验可以照搬套用,必须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不断地深化认识,形成理念。否则京津冀治安防范体系构建就不可能有成效。二是区域警务合作要坚持“常态、共享、联动、共赢”的原则,在深化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解放思想、创新管理,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三是摒弃区域警务合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问题,积极沟通,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共同解决区域性的治安问题。
(2)关于制度规范的问题
制度规范,包括法制和政策,可以提供一种社会稳定机制,它能够以这种稳定机制为基础,形成一种行为的指引和调控,以减少规则对象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在制度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缺乏整体对接机制。区域警务合作大多停留在制定宏观政策以及构建相应组织框架战略层面,还没有细化落实到战术层面。二是在宏观组织框架和各层级之间相应职责、任务、权利的界限模糊、政策不清,无法进行操作。三是缺乏常态性工作机制。当前开展的区域警务合作,往往具有单一警种、单一领域或具有阶段性、临时性、个案性项目合作为主要特征;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单一,常态性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四是区域警务合作缺乏制度规范。当前的治安防范组织体系较为松散,不具有跨行政区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没有达到预期的实战效果。六是缺乏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沟通、传递和交流共享机制,警务情报信息处于有限合作状态,难以支撑治安防控体系的高效运行。
(3)关于合作保障的问题
由于区域内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和社会治安状况存在着一定差异性,客观上造成了区域内各地警务发展的不均衡:一是在公安机关现行体系和模式之外,开展区域警务合作,会受到地方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地区社情的制约,难以形成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警务合作体制、机制和规范,区域警务合作难度较大。二是警务工作侧重点、组织运行体系和工作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警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三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警务合作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资源也受到一定制约,成为区域警务合作的制约性障碍。
二、对区域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些建议
(1)深人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城市管理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治安防控工作融人各项城市管理工作之中,加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建设,做到各项防范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善。
(2)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对本地区治安防范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建立与区域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稳定投人机制,做到治安防控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3)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制度机制保障。一是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任务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定,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坚强制度保障;二是加大社会治安防控经费保障力度,严格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是建立社会治安防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价考核;四是完善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责任查究制,把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实绩列为干部考核重要内容。
(4)着力提高治安防控体系科技水平。社会治安的“信息化”防控,在一定意义上是强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数据和信息的关键性、基础性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协同其他相关国家机构,以群防群治为依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组织化、系统化预防与控制的一项重大社会工程。本文基于复杂性科学视角对其展开研究是一个崭新的尝试,深入分析了当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依据这些问题探寻推进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路径方法,以提高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管理水平,实现社会治安环境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翟英范.“社会治安防控法治化:问题、挑战及对策”专题研讨会纪要(上篇) 专题一:问题与挑战[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24(06):19-36.
[2]田显俊.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J].学理论,2014(27):68-70.
[3]宫志刚,李小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2):107-115.
[4]海宁市公安局课题组.县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路径初探(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01):7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