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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海运提单制度并结合铁路运输特点,铁路提单应是集运输合同证明、接收货物凭证和提货凭证于一身的运输单证,并具备流转和质押功能。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铁路提单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提单签发人信用监管制度不健全、铁路提单签发救济手段缺失、铁路提单持有人货物控制权实现风险以及无单放货风险。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以确认铁路提单的基本性质和功能;积极推动有关铁路提单的国际条约的形成,解决铁路提单与现有以铁路运单为基础的国际铁路规则不兼容的问题;建立健全铁路提单签发者信用监管制度以降低签发者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