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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一个人的世界,百无聊赖。
休假在家的战士小刘独自守在电视机前,频道换了一个又一个,还是难以打发漫长的假期。坐立不安的小刘走出家门,看到街上一家挨着一家的网吧,他再也按捺不住:“算了,干脆去上网吧。”
小刘带着几分好奇、几分期待、几分紧张进了一间聊天室,不久便搭识了一个名叫“偷心小女生”的“美眉”。虽说是在虚拟的空间,可彼此一见如故,而且年龄相仿都是20岁。能在网上遇见这样一个情系军人、善解人意的女孩子,小刘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坚信这是“生命里注定的缘分”。随后的几天里,小刘再也感觉不到寂寞无聊,与网上“美眉”的感情一天天在升温。原来,网络竟是一个如此美妙的世界!网上的约会已经不够刺激,两颗年轻的心急着靠近再靠近。网下见面的那一天,彼此可谓一见钟情,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在假期临结束的前一天晚上,小刘与他的“偷心小女生”在网上聊天室虚拟的“婚姻登记处”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对小刘来说,这就是社会上流行的网恋,这就是自己的新时代爱情和婚姻。带着几丝留恋,几丝惆怅,刘某不得不返回了连队。然而,在他的眼里,原本火热的军营生活,此时是多么的缺乏生机!他要去寻找他的“美眉”,他要去找寻他网上的“爱人”。想到这里,他起身下床,悄悄溜出营区,走进附近一家网吧,但是令他为之沮丧的是,今夜“小女生”不在。第二天晚上,刘某再一次苦苦等待,网上的“爱人”依旧踪影全无。失去了网上“爱人”的小刘,像霜打的茄子一般蔫了。小刘的反常举动终于引起连队干部的警觉。在连队干部反复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小刘吐露了他的这段感情经历,并振振有词地请求部队保护他的这段“军婚”。
案例点评:
违反规定进网吧,暴露身份乱交友,网恋游戏假作真,小刘的荒唐“军婚”不但没得到法律保护,反而因此受到了批评和检讨。
1 婚姻非儿戏,法律有明文。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军婚受法律保护。但是,《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以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的合法为条件。只有具备一定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结婚作为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是:(1)男女具有结婚合意,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小刘与“偷心小女生”尽管有结婚的“合意”,并通过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了所谓的注册登记,但是,二人不是通过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婚姻登记。因而,他所谓的“军婚”是极不严肃的,也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
2 军人身份特殊,上网须谨慎。军人,尤其是年轻的战士,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虽然对新生事物具有好奇心,但对社会认知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在内网外网相互交织、红网黄网良莠不齐、木马病毒无孔不入,互联网上黄毒泛滥、逆流渗透、黑客侵袭等不良因素客观存在的现实面前,作为军人一定要严格遵守部队不准军人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准以现役军人身份上网聊天交友的规定,用理智的辩证的眼光正视网络,自觉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沉溺网上的虚拟世界,不浏览网上的不良信息,不沉浸网上的暴力游戏,充分利用部队已经建成的内部网络,提高学习效率,提升个人素质。
3 网恋不足取,教训当思忖。有个别官兵痴迷于网恋中不能自拔,细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青年官兵对网络虚拟世界的好奇心理。他们的年龄,往往处于人生观、世界观成型前的不稳定期,容易对未来抱有幻想,对谎言的识别能力低,加之过分追求浪漫的爱情,因而容易被网上一些“爱情高手”的甜言蜜语所迷惑,最终跌入网恋的陷阱中。二是部分官兵由于学习、训练、执勤任务重,业余时间少,生活相对单调。个别人还面临这样那样的压力,造成他们到同上寻找刺激、寻求寄托。逃避现实生活,幻想通过网上交友缓解压力,得到情感上的慰藉。三是个别部队管理上存在漏洞,法纪教育不够及时。事实上,网恋的成功率很低。双方交朋友只是通过对方的语言、自己的直觉和想象而产生信任感,而这种信任感往往是靠不住的。一旦陷入对方设好的圈套,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为了预防网恋,部队官兵应经常参加部队组织的业余活动,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和辨别是非美丑的能力,不要把上网作为唯一的兴趣爱好。部队、家庭和社会要为青年官兵构筑起一道预防网恋陷阱的“防火墙”,及时掌握官兵的心理动态,认真吸取相关的案件教训,使官兵充分认识到网络陷阱的危害性,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重蹈覆辙。
这几天,武警宁夏总队医院的护士小刘一,回到自家的楼道口,心里就不由自主的“打憷”。原来,二楼新搬来的住户王某在楼道里喂养了一只大狼狗,每当有人经过,它都发出
人的狂吠。小刘原本天生就怕狗,自从遭遇这只“凶神恶煞”,无论白天外出还是上下夜班,上下楼都提心吊胆的,仿佛狼狗随时会撞断铁茏迎面扑来……因此每次出门和回家都要丈夫“保驾”。时间一长,不但小刘两口子不胜其扰,其他住户也都意见纷纷。
与王某住时门的张阿姨爱干净,但由于狗舍的气味在楼道里难以散发,现在拉开自家门前先要捂好鼻子。三楼于老师的孩子小,半夜常被犬吠惊醒大哭,搞得白天上课无精打采。四楼退休的赵师傅心脏不好,上下楼被这狗猛一叫唤,心就“突突”的。小刘和大伙相约一同找到王桌,告其不能占道养狗扰民,没想却碰了“钉子”:
“您别和狗一般见识。它虽不会讲卫生,但会看家护院,大伙更有安全感了,您说是不?”
“咱家这狗又不咬人。时间长了和‘大伙’熟了,它就不叫唤了……”
有必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吗?
荀律师:
我的一位战友准备结婚,他的未婚妻是地方人员。他现有一套房子、一部汽车。他担心婚后如果产生矛盾或者婚变,会在分割财产上发生纠纷。请问:他有必要与未婚妻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吗?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沈阳军区 越野
越野:
你的战友与未婚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婚前必经的法定程序,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因此,他应当与未婚妻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不要因此伤害对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证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维护双方今后的婚姻关系的稳定,预防或者减少财产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这个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法律效力会更高。所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此,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通过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这里的“申请公证的文书”,是指你们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这里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是指你的战友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汽车的《行驶证》等权属证书。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
楼道驱“煞”记 陆海涛 马 洁
“我有养犬证,爱怎么养就怎么养,管得着吗你?!”
“公摊公摊,大家都摊!我现在就是在我家摊的那块地儿上养的。没多占别人的一寸地!”
面对王某“理直气壮”的辩解,大伙面面相觑,为了不伤邻里和气,只好请王某好自为之。小刘回到家里左思右想,总觉得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于是她拨通了社区法律顾问李律师的手机,向其反映和咨询了这个令大伙都十分头痛的问题。
当天下午,社区的顾主任、李律师连同小刘和其他居民代表一起,再次找王某交涉。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照顾到公共利益,防止对相邻权利人造成侵害。李律师告知王某。其虽然办了犬证,但并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喂养,更不能以有证为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养狗给大伙看家护院的说法,只是王某单方的意思表示,邻居们并不接受。其在楼道内养狗,狗舍挡道、犬吠惊心、气味熏人。不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也给邻居们造成了精神上、心理上、生活上的伤害和妨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此,大伙有权要求王某把狼狗从楼道移走,并就此事赔礼道歉。如果王某继续执意为之,社区将根据居民们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楼里的居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天早上,小刘出门发现狗窝已经悄然不见了,楼道里又恢复了往日的洁净和安宁。
条令提示:内务条令第三百零二条第五点规定: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 王璇
休假在家的战士小刘独自守在电视机前,频道换了一个又一个,还是难以打发漫长的假期。坐立不安的小刘走出家门,看到街上一家挨着一家的网吧,他再也按捺不住:“算了,干脆去上网吧。”
小刘带着几分好奇、几分期待、几分紧张进了一间聊天室,不久便搭识了一个名叫“偷心小女生”的“美眉”。虽说是在虚拟的空间,可彼此一见如故,而且年龄相仿都是20岁。能在网上遇见这样一个情系军人、善解人意的女孩子,小刘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坚信这是“生命里注定的缘分”。随后的几天里,小刘再也感觉不到寂寞无聊,与网上“美眉”的感情一天天在升温。原来,网络竟是一个如此美妙的世界!网上的约会已经不够刺激,两颗年轻的心急着靠近再靠近。网下见面的那一天,彼此可谓一见钟情,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在假期临结束的前一天晚上,小刘与他的“偷心小女生”在网上聊天室虚拟的“婚姻登记处”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对小刘来说,这就是社会上流行的网恋,这就是自己的新时代爱情和婚姻。带着几丝留恋,几丝惆怅,刘某不得不返回了连队。然而,在他的眼里,原本火热的军营生活,此时是多么的缺乏生机!他要去寻找他的“美眉”,他要去找寻他网上的“爱人”。想到这里,他起身下床,悄悄溜出营区,走进附近一家网吧,但是令他为之沮丧的是,今夜“小女生”不在。第二天晚上,刘某再一次苦苦等待,网上的“爱人”依旧踪影全无。失去了网上“爱人”的小刘,像霜打的茄子一般蔫了。小刘的反常举动终于引起连队干部的警觉。在连队干部反复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小刘吐露了他的这段感情经历,并振振有词地请求部队保护他的这段“军婚”。
案例点评:
违反规定进网吧,暴露身份乱交友,网恋游戏假作真,小刘的荒唐“军婚”不但没得到法律保护,反而因此受到了批评和检讨。
1 婚姻非儿戏,法律有明文。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军婚受法律保护。但是,《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以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的合法为条件。只有具备一定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结婚作为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是:(1)男女具有结婚合意,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小刘与“偷心小女生”尽管有结婚的“合意”,并通过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了所谓的注册登记,但是,二人不是通过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婚姻登记。因而,他所谓的“军婚”是极不严肃的,也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
2 军人身份特殊,上网须谨慎。军人,尤其是年轻的战士,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虽然对新生事物具有好奇心,但对社会认知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在内网外网相互交织、红网黄网良莠不齐、木马病毒无孔不入,互联网上黄毒泛滥、逆流渗透、黑客侵袭等不良因素客观存在的现实面前,作为军人一定要严格遵守部队不准军人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准以现役军人身份上网聊天交友的规定,用理智的辩证的眼光正视网络,自觉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沉溺网上的虚拟世界,不浏览网上的不良信息,不沉浸网上的暴力游戏,充分利用部队已经建成的内部网络,提高学习效率,提升个人素质。
3 网恋不足取,教训当思忖。有个别官兵痴迷于网恋中不能自拔,细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青年官兵对网络虚拟世界的好奇心理。他们的年龄,往往处于人生观、世界观成型前的不稳定期,容易对未来抱有幻想,对谎言的识别能力低,加之过分追求浪漫的爱情,因而容易被网上一些“爱情高手”的甜言蜜语所迷惑,最终跌入网恋的陷阱中。二是部分官兵由于学习、训练、执勤任务重,业余时间少,生活相对单调。个别人还面临这样那样的压力,造成他们到同上寻找刺激、寻求寄托。逃避现实生活,幻想通过网上交友缓解压力,得到情感上的慰藉。三是个别部队管理上存在漏洞,法纪教育不够及时。事实上,网恋的成功率很低。双方交朋友只是通过对方的语言、自己的直觉和想象而产生信任感,而这种信任感往往是靠不住的。一旦陷入对方设好的圈套,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为了预防网恋,部队官兵应经常参加部队组织的业余活动,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和辨别是非美丑的能力,不要把上网作为唯一的兴趣爱好。部队、家庭和社会要为青年官兵构筑起一道预防网恋陷阱的“防火墙”,及时掌握官兵的心理动态,认真吸取相关的案件教训,使官兵充分认识到网络陷阱的危害性,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重蹈覆辙。
这几天,武警宁夏总队医院的护士小刘一,回到自家的楼道口,心里就不由自主的“打憷”。原来,二楼新搬来的住户王某在楼道里喂养了一只大狼狗,每当有人经过,它都发出
人的狂吠。小刘原本天生就怕狗,自从遭遇这只“凶神恶煞”,无论白天外出还是上下夜班,上下楼都提心吊胆的,仿佛狼狗随时会撞断铁茏迎面扑来……因此每次出门和回家都要丈夫“保驾”。时间一长,不但小刘两口子不胜其扰,其他住户也都意见纷纷。
与王某住时门的张阿姨爱干净,但由于狗舍的气味在楼道里难以散发,现在拉开自家门前先要捂好鼻子。三楼于老师的孩子小,半夜常被犬吠惊醒大哭,搞得白天上课无精打采。四楼退休的赵师傅心脏不好,上下楼被这狗猛一叫唤,心就“突突”的。小刘和大伙相约一同找到王桌,告其不能占道养狗扰民,没想却碰了“钉子”:
“您别和狗一般见识。它虽不会讲卫生,但会看家护院,大伙更有安全感了,您说是不?”
“咱家这狗又不咬人。时间长了和‘大伙’熟了,它就不叫唤了……”
有必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吗?
荀律师:
我的一位战友准备结婚,他的未婚妻是地方人员。他现有一套房子、一部汽车。他担心婚后如果产生矛盾或者婚变,会在分割财产上发生纠纷。请问:他有必要与未婚妻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吗?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沈阳军区 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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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战友与未婚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婚前必经的法定程序,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因此,他应当与未婚妻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不要因此伤害对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证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维护双方今后的婚姻关系的稳定,预防或者减少财产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这个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法律效力会更高。所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此,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通过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这里的“申请公证的文书”,是指你们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这里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是指你的战友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汽车的《行驶证》等权属证书。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
楼道驱“煞”记 陆海涛 马 洁
“我有养犬证,爱怎么养就怎么养,管得着吗你?!”
“公摊公摊,大家都摊!我现在就是在我家摊的那块地儿上养的。没多占别人的一寸地!”
面对王某“理直气壮”的辩解,大伙面面相觑,为了不伤邻里和气,只好请王某好自为之。小刘回到家里左思右想,总觉得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于是她拨通了社区法律顾问李律师的手机,向其反映和咨询了这个令大伙都十分头痛的问题。
当天下午,社区的顾主任、李律师连同小刘和其他居民代表一起,再次找王某交涉。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照顾到公共利益,防止对相邻权利人造成侵害。李律师告知王某。其虽然办了犬证,但并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喂养,更不能以有证为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养狗给大伙看家护院的说法,只是王某单方的意思表示,邻居们并不接受。其在楼道内养狗,狗舍挡道、犬吠惊心、气味熏人。不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也给邻居们造成了精神上、心理上、生活上的伤害和妨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此,大伙有权要求王某把狼狗从楼道移走,并就此事赔礼道歉。如果王某继续执意为之,社区将根据居民们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楼里的居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天早上,小刘出门发现狗窝已经悄然不见了,楼道里又恢复了往日的洁净和安宁。
条令提示:内务条令第三百零二条第五点规定: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