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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进入科技发展的时代,无人机由于便捷、体积小等特点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军事领域,主要运用于战争。由于美国使用无人机对恐怖分子进行攻击,对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产生了挑战,这需要我们加强对无人机攻击的规范,使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遵守国际人道法。
【关键词】 无人机袭击 国际人道法 武器
一、无人机的概述
(一)无人机的定义及发展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缩写为“UVA”,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的操作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由于军事的需要,率先研发了无人机,在越战中使用第一款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无人机“闪电虫”进行战术侦查活动。之后,以色列也在研究无人机技术,取得一定的突破后,美军在以色列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研发,为无人机技术的创新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相比較有人驾驶飞机,无人机适用的领域更广,比如不适于人类到达的危险的地域和高空,都可以利用无人机来完成任务。由于无人机有己方无人员伤亡、使用限制少、隐蔽性好、效费比高等优点,近些年一直被使用在反恐作战、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中,所以,目前的军事目的比民事目的的范围广,也正是这种偏差和倾向,无人机在现代发展的主要领域是军事领域。
(二)无人机的性质
无人机的主要是属于飞行器还是武器都或多或少有争议,国际民航组织将作为飞行器的无人机统一定义为UA(unmanned aircraft)。对于无人机作为武器的说法,首先要判断无人机本身的性质,即作为一种武器,是否属于为国际禁止的种类。任何武器,都可以以不分皂白的方式使用,虽然不分皂白的攻击方式被禁止使用,但是不意味着武器本身被国际法所禁止。有些作为武器的工具,不仅杀伤力大,还没办法区别战斗员与平民,这种不分皂白的武器早被国际法宣告为非法并予以禁止,比如集束弹药。区分原则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禁止不分皂白的武器是区分原则的必然延伸,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不分皂白也是确保区分原则得以遵守的手段。判断是否属于不分皂白的武器。或者是看其效果是否“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或是看效果能否按照国际人道法有关要求加以限制。同时,一些武器,不管怎么使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之所以称之为“不必要的”,是因为使用这些武器并不会让使用方得到利益,是不人道的。因此,再法律性质上,无人机与一般的战斗机并无实质区别,无人机目前是合法武器。
(三)无人机的研究意义
1、无人机对于未来战争方式的影响
无人机的研究,为我们以后进行的无人机参与战争攻击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影响战争方式上主要表现在美国采取定点清除的方式对恐怖分子进行攻击,虽然攻击的对象是经过精准算计过的,将目标只锁定在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的范围内,但是也不能完全将其看作是合法的,在定点清除这一方面来说,美国开了不好的头,对于质疑其合法性的国家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未来的战争主要采取无人机战斗的方式,势必会影响战争的方式,即以传统的军队为主力的战争方式向以无人机为主、军队为辅的方式的转变。这不仅是战争的方式的一种转变,还是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2、无人机的研究对于参与反恐战争的影响
无人机在目前国家的使用主要侧重在反恐以及对于恐怖活动的监督、侦查,作为新武器的顶尖技术,无人机已经不再是个别国家垄断的技术了,掌握了无人机就相当于有了自己新的防务力量。在配备上来说,美国、以色列、法国、德国、英国、中国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来进行研发。作为世界最大的无人机出口国,以色列在无人机的出售上主要是英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但是这种买无人机的渠道不仅在这些国家有,有些反政府武装、恐怖分子也有可能获取。无人机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鉴于没有驾驶员,造型单一,容易被拦截并复制,使得无人机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其他组织所利用,会增加世界的危险性。
美国在世界大国中最先使用无人机袭击恐怖分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本国的安全利益,但是其采取的定点清除是否符合国际法律规范还有待研究。不得不说,在与恐怖分子进行交战时,无人机的使用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被俘虏的风险,节省了武装力量和经济成本,是一种简易且有改进潜力的方式。而且操作员的工作一般都在千里之外,相比较而言比较安全、稳定、舒适的环境,一般不会存在操作员的人生安全问题,即使无人机被击落,也不会产生人员伤亡。因此采用无人机打击恐怖分子是一种使用方便且成本低的作战手段,但是世界范围内也只有美国这样做,至于使用无人机进行袭击的时候会不会对国际法或者国际人道法产生不利影响,这还要分析复杂的无人机作战环境。
二、无人机袭击应当适用国际人道法
无人机袭击存在一些对国际人道法影响的方面,无人机既可以作为航空器,也可以作为武器来使用。在当做武器来使用时,以美国为例,主要将无人机放在反恐活动上。“9.11”之后,反恐战争盛行,美国以采取定点清除的方式来消灭一国境内的恐怖分子,是否尊重了一国的主权也值得考察。总体来说,无人机的使用在武装冲突中,因此,在传统意义上的战争、武装冲突或者反恐活动中适用无人机都要遵守国际人道法。比如说在使用无人机时不能携带生化武器进行攻击,在攻击过程中要区分交战者和平民,采取无人机袭击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应当与预期的、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进行过分的攻击。
三、无人机袭击过程的非法性
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恐怖分子的袭击,它以“预先自卫权”为理由使用无人机进行攻击实质上是不符合估计人道法的。虽然传统国际法承认了预先自卫权的合法性,但是针对具体的案件有不一样的适用条件。像“加罗林号事件”承认了预先自卫权的合法性。但是对于美国针对恐怖主义原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自卫,但是在发生恐怖袭击后刻意采取无人机作战方式来强调保护本国的利益,而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是使得局势变得更加紧张。而且,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比例原则,认为攻击的方式和程度与预期的军事利益要成比例,不能过分进行攻击。美国在使用无人机袭击恐怖主义时,明知被袭击当地有居民,在未进行区分的前提下仍然执行轰炸任务。因此,可以得出美国出动无人机在他国领土范围内对恐怖主义进行攻击不符合“预先自卫权”的构成,具有非法性。
美国使用无人机打击恐怖主义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准则。国际人道法规定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人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其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众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四、无人机袭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应对策略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要确定无人机的法律地位,并对无人机袭击的方式进行规范,防止某些国家处于不法的目的利用无人机来规避国际法的调整。其次,可以对非法无人机袭击进行归罪,将无人机袭击违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具体明确。最后,国家之间应该签订有关无人机袭击的国际条约进行统一规范,共同抵制非法使用无人机进行攻击的行为。目前的无人机处于人为操控的半自动化状态,但是之后发展成为自动化武器之后还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在没有人操纵的攻击之下,自主化的无人机是否会区分作战对象和普通民众,如果因为没有进行区分产生了危害后果该如何问责,这些都是今后无人机发展该引起注意的问题,到时候产生的一系列违法国际人道法的问题还要我们具体分析并解决。
【参考文献】
[1] 《现代国际法》 朱文奇 商务印书馆.
[2] 《无人机袭击带来的国际人道法挑战》 陈静 张璇 史荷娜.
[3] 《无人机攻击问题国际人道法研究》 朱路.
[4] 《无人机袭击造成国际法挑战》 袁靖.
[5] 《论无人机作战的合法性》 黄正.
作者简介:朱晋莹 1993.1.3 女 汉族 甘肃庆阳 学生 研究生在读 甘肃政法学院 国际法方向。
【关键词】 无人机袭击 国际人道法 武器
一、无人机的概述
(一)无人机的定义及发展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缩写为“UVA”,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的操作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由于军事的需要,率先研发了无人机,在越战中使用第一款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无人机“闪电虫”进行战术侦查活动。之后,以色列也在研究无人机技术,取得一定的突破后,美军在以色列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研发,为无人机技术的创新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相比較有人驾驶飞机,无人机适用的领域更广,比如不适于人类到达的危险的地域和高空,都可以利用无人机来完成任务。由于无人机有己方无人员伤亡、使用限制少、隐蔽性好、效费比高等优点,近些年一直被使用在反恐作战、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中,所以,目前的军事目的比民事目的的范围广,也正是这种偏差和倾向,无人机在现代发展的主要领域是军事领域。
(二)无人机的性质
无人机的主要是属于飞行器还是武器都或多或少有争议,国际民航组织将作为飞行器的无人机统一定义为UA(unmanned aircraft)。对于无人机作为武器的说法,首先要判断无人机本身的性质,即作为一种武器,是否属于为国际禁止的种类。任何武器,都可以以不分皂白的方式使用,虽然不分皂白的攻击方式被禁止使用,但是不意味着武器本身被国际法所禁止。有些作为武器的工具,不仅杀伤力大,还没办法区别战斗员与平民,这种不分皂白的武器早被国际法宣告为非法并予以禁止,比如集束弹药。区分原则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禁止不分皂白的武器是区分原则的必然延伸,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不分皂白也是确保区分原则得以遵守的手段。判断是否属于不分皂白的武器。或者是看其效果是否“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或是看效果能否按照国际人道法有关要求加以限制。同时,一些武器,不管怎么使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之所以称之为“不必要的”,是因为使用这些武器并不会让使用方得到利益,是不人道的。因此,再法律性质上,无人机与一般的战斗机并无实质区别,无人机目前是合法武器。
(三)无人机的研究意义
1、无人机对于未来战争方式的影响
无人机的研究,为我们以后进行的无人机参与战争攻击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影响战争方式上主要表现在美国采取定点清除的方式对恐怖分子进行攻击,虽然攻击的对象是经过精准算计过的,将目标只锁定在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的范围内,但是也不能完全将其看作是合法的,在定点清除这一方面来说,美国开了不好的头,对于质疑其合法性的国家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未来的战争主要采取无人机战斗的方式,势必会影响战争的方式,即以传统的军队为主力的战争方式向以无人机为主、军队为辅的方式的转变。这不仅是战争的方式的一种转变,还是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2、无人机的研究对于参与反恐战争的影响
无人机在目前国家的使用主要侧重在反恐以及对于恐怖活动的监督、侦查,作为新武器的顶尖技术,无人机已经不再是个别国家垄断的技术了,掌握了无人机就相当于有了自己新的防务力量。在配备上来说,美国、以色列、法国、德国、英国、中国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来进行研发。作为世界最大的无人机出口国,以色列在无人机的出售上主要是英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但是这种买无人机的渠道不仅在这些国家有,有些反政府武装、恐怖分子也有可能获取。无人机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鉴于没有驾驶员,造型单一,容易被拦截并复制,使得无人机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其他组织所利用,会增加世界的危险性。
美国在世界大国中最先使用无人机袭击恐怖分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本国的安全利益,但是其采取的定点清除是否符合国际法律规范还有待研究。不得不说,在与恐怖分子进行交战时,无人机的使用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被俘虏的风险,节省了武装力量和经济成本,是一种简易且有改进潜力的方式。而且操作员的工作一般都在千里之外,相比较而言比较安全、稳定、舒适的环境,一般不会存在操作员的人生安全问题,即使无人机被击落,也不会产生人员伤亡。因此采用无人机打击恐怖分子是一种使用方便且成本低的作战手段,但是世界范围内也只有美国这样做,至于使用无人机进行袭击的时候会不会对国际法或者国际人道法产生不利影响,这还要分析复杂的无人机作战环境。
二、无人机袭击应当适用国际人道法
无人机袭击存在一些对国际人道法影响的方面,无人机既可以作为航空器,也可以作为武器来使用。在当做武器来使用时,以美国为例,主要将无人机放在反恐活动上。“9.11”之后,反恐战争盛行,美国以采取定点清除的方式来消灭一国境内的恐怖分子,是否尊重了一国的主权也值得考察。总体来说,无人机的使用在武装冲突中,因此,在传统意义上的战争、武装冲突或者反恐活动中适用无人机都要遵守国际人道法。比如说在使用无人机时不能携带生化武器进行攻击,在攻击过程中要区分交战者和平民,采取无人机袭击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应当与预期的、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进行过分的攻击。
三、无人机袭击过程的非法性
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恐怖分子的袭击,它以“预先自卫权”为理由使用无人机进行攻击实质上是不符合估计人道法的。虽然传统国际法承认了预先自卫权的合法性,但是针对具体的案件有不一样的适用条件。像“加罗林号事件”承认了预先自卫权的合法性。但是对于美国针对恐怖主义原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自卫,但是在发生恐怖袭击后刻意采取无人机作战方式来强调保护本国的利益,而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是使得局势变得更加紧张。而且,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比例原则,认为攻击的方式和程度与预期的军事利益要成比例,不能过分进行攻击。美国在使用无人机袭击恐怖主义时,明知被袭击当地有居民,在未进行区分的前提下仍然执行轰炸任务。因此,可以得出美国出动无人机在他国领土范围内对恐怖主义进行攻击不符合“预先自卫权”的构成,具有非法性。
美国使用无人机打击恐怖主义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准则。国际人道法规定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人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其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众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四、无人机袭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应对策略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要确定无人机的法律地位,并对无人机袭击的方式进行规范,防止某些国家处于不法的目的利用无人机来规避国际法的调整。其次,可以对非法无人机袭击进行归罪,将无人机袭击违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具体明确。最后,国家之间应该签订有关无人机袭击的国际条约进行统一规范,共同抵制非法使用无人机进行攻击的行为。目前的无人机处于人为操控的半自动化状态,但是之后发展成为自动化武器之后还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在没有人操纵的攻击之下,自主化的无人机是否会区分作战对象和普通民众,如果因为没有进行区分产生了危害后果该如何问责,这些都是今后无人机发展该引起注意的问题,到时候产生的一系列违法国际人道法的问题还要我们具体分析并解决。
【参考文献】
[1] 《现代国际法》 朱文奇 商务印书馆.
[2] 《无人机袭击带来的国际人道法挑战》 陈静 张璇 史荷娜.
[3] 《无人机攻击问题国际人道法研究》 朱路.
[4] 《无人机袭击造成国际法挑战》 袁靖.
[5] 《论无人机作战的合法性》 黄正.
作者简介:朱晋莹 1993.1.3 女 汉族 甘肃庆阳 学生 研究生在读 甘肃政法学院 国际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