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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是反贪办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主体的权力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侵害客体的公共性等特点,使得实际工作中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相当困难。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案件线索获取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案件线索匮乏成为制约反贪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如何进一步拓宽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切实提高反贪部门自行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成为检察机关必须面对且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主要原因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匮乏,案源渠道不畅的原因主要是:
1、反贪干警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是:一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反贪干警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四是收集线索的路数不对,方法不当,再加上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检察机关排摸线索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从而使排摸线索效果甚微,往往是劳而无功,一无所获。
2、内外两个线索移送渠道不畅。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运转不灵,内部渠道不畅。近几年,上级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在办案和工作中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贪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运行并不理想、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外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渠道形同虚设。这几年高检院、省院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不少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规定,试图建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外部来源渠道网络。但由于外部渠道网络的建立缺乏硬性的制约机制,现实中有关单位和部门往往不认真执行,一些单位和部门自我保护意识严重,一但出了问题,往往想方设法把事情捂住,争取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通过外部案源渠道提供的案件线索很少。
3、对反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对检察工作中反贪职能的宣传没有能够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在全社会没有形成反腐倡廉的“大宣教”工作格局,很多群众不知道或不清楚检察机关的反贪职能,广大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无法形成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拓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及体会,本人认为要进一步拓宽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想方设法鼓励举报并善于从各类举报中发现有价值或可查性强的线索。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仍然依赖于举报,因此举报线索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针对现在有的地方群众举报少,要多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变。首先要继续加大对检察机关反贪职能的宣传力度。通过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有影响的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介,扩大知情面,让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了解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动态、力度和效果,了解举报的途径和奖励的措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线索按来源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匿名举报、署名举报和上访。从数量上来说,匿名举报线索较多,署名举报和上访的线索较少,但署名举报和上访的内容一般比较清晰、翔实,有的可以直接成案。所以,第二点就是鼓励署名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促进署名举报:一是对职务犯罪的署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查处;二是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三是为署名举报人保守秘密;四是署名举报的主要线索查实后,按贡献大小奖励举报人;五是聘请举报有功人员担任检察工作信息联络员,并指定专人进行联系。第三点就是加大查处案件力度,通过办案扩大影响,增加人民群众对举报的信心。查办案件本身就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弘扬了正气,反映了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能力,查办案件的力度越大越能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要善于在保守案件秘密的前提下宣传办案工作,产生震动效应,吸引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从实践的情况看,往往查办大要案件的时期就是群众举报最活跃的时期。第四点做好鼓励和服务举报人工作。对署名举报人除本人提出不需要保密者外,要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要有专人加强与他们联系,定时通报查办的情况,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要及时进行奖励,对特殊署名举报人试行人身伤害保险制度。对本人提出不需要保密的举报人,可以通过媒体进行表扬和宣传。对匿名举报为办案工作作出了贡献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进行宣传,并鼓励举报人来领取奖励。当然,有了举报线索,还要建立科学高效地案件线索评查机制,认真分析、评估、确保线索的有效利用和快速分流,提高成案率。如匿名举报线索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空洞冗长,粗粗一看,似乎沒有什么头绪,抓不住什么东西,但如果我们改变工作中一些习惯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筛选、归纳、审查、分析、判断,对某一句话、某一段文字细细品味,就会看到其中往往蕴藏着发现犯罪的极大价值。对于举报线索,不能轻易放弃,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适时地调整思路、机动灵活地转换方向。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效果。
2、提高深挖“案中案”能力
行业与行业不同,案件与案件不同,对于已经突破的案件如何扩大战果,是发现和查处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查办案件中,时刻树立深挖意识,通过多角度拓展,发现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实行“滚动式”办案。既通过一个行贿人挖出一个或几个受贿人,又通过受贿人挖出新的行贿人,依次往复,这当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发现线索及时办理,跟踪追击,不轻易收兵,不放弃一丝可成案的机会。所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深挖犯罪线索列为重要工作,成为查办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每一个干警办案的一项重要职责,与办案工作一并考核。其
一、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主要原因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匮乏,案源渠道不畅的原因主要是:
1、反贪干警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是:一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反贪干警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四是收集线索的路数不对,方法不当,再加上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检察机关排摸线索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从而使排摸线索效果甚微,往往是劳而无功,一无所获。
2、内外两个线索移送渠道不畅。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运转不灵,内部渠道不畅。近几年,上级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在办案和工作中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贪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运行并不理想、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外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渠道形同虚设。这几年高检院、省院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不少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规定,试图建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外部来源渠道网络。但由于外部渠道网络的建立缺乏硬性的制约机制,现实中有关单位和部门往往不认真执行,一些单位和部门自我保护意识严重,一但出了问题,往往想方设法把事情捂住,争取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通过外部案源渠道提供的案件线索很少。
3、对反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对检察工作中反贪职能的宣传没有能够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在全社会没有形成反腐倡廉的“大宣教”工作格局,很多群众不知道或不清楚检察机关的反贪职能,广大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无法形成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拓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及体会,本人认为要进一步拓宽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想方设法鼓励举报并善于从各类举报中发现有价值或可查性强的线索。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仍然依赖于举报,因此举报线索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针对现在有的地方群众举报少,要多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变。首先要继续加大对检察机关反贪职能的宣传力度。通过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有影响的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介,扩大知情面,让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了解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动态、力度和效果,了解举报的途径和奖励的措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线索按来源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匿名举报、署名举报和上访。从数量上来说,匿名举报线索较多,署名举报和上访的线索较少,但署名举报和上访的内容一般比较清晰、翔实,有的可以直接成案。所以,第二点就是鼓励署名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促进署名举报:一是对职务犯罪的署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查处;二是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三是为署名举报人保守秘密;四是署名举报的主要线索查实后,按贡献大小奖励举报人;五是聘请举报有功人员担任检察工作信息联络员,并指定专人进行联系。第三点就是加大查处案件力度,通过办案扩大影响,增加人民群众对举报的信心。查办案件本身就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弘扬了正气,反映了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能力,查办案件的力度越大越能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要善于在保守案件秘密的前提下宣传办案工作,产生震动效应,吸引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从实践的情况看,往往查办大要案件的时期就是群众举报最活跃的时期。第四点做好鼓励和服务举报人工作。对署名举报人除本人提出不需要保密者外,要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要有专人加强与他们联系,定时通报查办的情况,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要及时进行奖励,对特殊署名举报人试行人身伤害保险制度。对本人提出不需要保密的举报人,可以通过媒体进行表扬和宣传。对匿名举报为办案工作作出了贡献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进行宣传,并鼓励举报人来领取奖励。当然,有了举报线索,还要建立科学高效地案件线索评查机制,认真分析、评估、确保线索的有效利用和快速分流,提高成案率。如匿名举报线索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空洞冗长,粗粗一看,似乎沒有什么头绪,抓不住什么东西,但如果我们改变工作中一些习惯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筛选、归纳、审查、分析、判断,对某一句话、某一段文字细细品味,就会看到其中往往蕴藏着发现犯罪的极大价值。对于举报线索,不能轻易放弃,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适时地调整思路、机动灵活地转换方向。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效果。
2、提高深挖“案中案”能力
行业与行业不同,案件与案件不同,对于已经突破的案件如何扩大战果,是发现和查处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查办案件中,时刻树立深挖意识,通过多角度拓展,发现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实行“滚动式”办案。既通过一个行贿人挖出一个或几个受贿人,又通过受贿人挖出新的行贿人,依次往复,这当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发现线索及时办理,跟踪追击,不轻易收兵,不放弃一丝可成案的机会。所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深挖犯罪线索列为重要工作,成为查办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每一个干警办案的一项重要职责,与办案工作一并考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