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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3月,金融服务局以主席特纳的名义公布了《特纳分析》的报告,站在宏观层面阐述了此次危机的原因、影响及未来改革的计划。报告认为,金融服务局过于关注个体机构的日常监管,而忽略了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体系,因而导致宏观审慎监管缺位,以至于没有认识到金融体系积累的系统性风险。未来的改革要从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两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金融稳定 监管 改革
2007年的金融危机对英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银行业。2007年9月,北岩银行遭受了严重挤兑,这是英国自1866年以来的头一次。为了解决危机,北岩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国有化。随后,苏格兰皇家银行、苏格兰哈利法克斯银行也相继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被英格兰银行接管。金融危机的蔓延使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受到了国内各界的严厉批评,尤其对金融服务局,认为这是金融服务局所犯下的“系统性错误”(下院财政委员会语)。而对英格兰银行,普遍认为其反应过于迟钝,如果尽早对北岩银行实施救助,完全有可能避免随后的危机。英国政府也进行了认真反思,2009年3月,金融服务局以主席特纳的名义公布了《特纳分析》的报告,站在宏观层面阐述了此次危机的原因、影响及未来改革的计划。报告认为,金融服务局过于关注个体机构的日常监管,而忽略了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体系,因而导致宏观审慎监管缺位,以至于没有认识到金融体系积累的系统性风险。未来的改革要从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两方面进行完善。布朗政府也对银行监管法规进行了调整,于2009年2月颁布了《2009年银行法》。法案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目标和责任,要求英格兰银行在银行破产清算中扮演领导角色。但问题是,法案虽然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名义责任和法定义务,却未向英格兰银行提供行使这一职权的有效工具。法案赋予财政部稳定整个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的责任,却对在危机中如何处理公共资金的方式和相关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进一步改革的内容和方式上,议会、政府和英格兰银行之间存在不同看法。下院财政委员会认为财政部的改革还远远不够,必须从监管框架上进行深刻变革,才能有效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这些争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进度。此时,反对党保守党也指责工党政府的改革没有深入,并表示一旦执政,将推进更有力度的金融监管改革。
2010年5月,布朗政府下台,保守党和自民党联合政府成立,由工党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也随之终结。与工党政府对金融改革的认识不同,联合政府认为,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构成的“三头”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是导致英国对金融危机没有做出及时预测和足够反应的重要原因,必须要进行更加深刻的改革。6月16日,财政大臣奥斯本宣布正式启动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同日,财政部成立银行业独立委员会,要求通过一年的调查和研究,对未来英国银行业的监管提出具体建议,由英格兰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约翰·威克斯担任主席。财政部要求委员会在如何减少系统风险,减轻银行体系的道德风险,减少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和产生的损失,促进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竞争力等多方面提出政策建议。财政部还要求委员会关注政府的金融稳定目标,并在2011年9月拿出最终的工作报告。
7月,联合政府即公布了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和稳定》的报告,提出了初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意见。报告认为,在宏观审慎监管层面,英国还没有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督,并对潜在的系统风险进行识别和采取行动。报告提出要废除现行的“三头”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新的监管体系。建议成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董事会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首要法定责任。赋予金融政策委员会对宏观审慎工具的控制权,以此确保能够对金融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应对。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英格兰银行行长、负责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的两名副行长、负责审慎监管的新设副行长以及英格兰银行的其他两名高管。委员会设立外部委员制度,以保证更加广泛的监管视角。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报告建议成立审慎监管局(PRA),作为英格兰银行新的下属监管机构,移植金融服务局的机构监管职能,负责对所有的存款吸收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大型投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的董事会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首席执行官由负责审慎监管的副行长担任。报告还建议设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CPMA),接替金融服务局承担起对所有商业行为的监管责任,主要法定职责是提高金融市场的信心。公共资金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则由财政大臣掌握。金融服务局将在2012年被正式撤销,其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承接。
报告公布后,各界对此做出积极回应。从2010年7月到11月,下院财政委员会召开多次听证会,共征集了18个小组的证词,于2011年2月3日公布了反馈意见《金融监管:对政府建议的初步思考》,反馈意见基本肯定了报告的主要内容。但同时认为,政府的报告还不全面、不细致。财政委员会共提出56项需要政府补充、调整和说明的条款。比如,对政府给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冠之以“消费者保护人”的定位提出质疑,认为这不仅能难以理解,而且会影响市场公平。另外,对报告中几乎没有提及监管成本也提出疑问。政府很快对此反馈报告所提出的意见条款进行了逐一答复和说明。由于此时政府也仍在继续完善改革方案,因此第二版报告《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建立强大的金融体系》于2月17日公布,与财政委员会的反馈报告仅隔两周。
第二版报告是对第一版报告的补充完善,在报告结构和重点上都有所调整。机构改革仍是核心内容:英格兰银行内建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弹性负有监管责任。微观审慎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的独立附属机构审慎监管局负责。业务行为监管由新的专业机构来负责,名称则由“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改为金融行为管理局(FCA)。
报告专门阐述了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报告明确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在履行职责时具有法定的合作义务,具有制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责任。两个机构的首席执行官互任对方董事会董事。要有减少监管风险的专项机制。当审慎监管局可能采取影响到金融行为管理局实现目标的行动时,要征询后者的意见,反之亦然。报告认为双方的紧密合作可以提升监管效率,并能减少两个机构共同监管公司的负担。
报告还重点提出了英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尤其是欧洲金融监管的问题。2011年1月1日,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欧洲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包括三大监管机构:设在伦敦的欧洲银行监管局,设在巴黎的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和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另外,欧洲还成立了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英国积极参与了欧洲的金融监管改革,并在其中发挥了巨大影响力和积极作用。报告提出,由审慎监管局代表英国在欧洲银行监管局和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投票席位,由金融行为管理局代表英国在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的投票席位。报告要求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紧密合作,确保英国在欧洲的利益。
第二版报告公布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就主要内容根据各界意见继续进行了修订,并开始着手实施相应的改革工作。4月4日,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正式启动机构过渡工作,金融服务局内部划分为审慎监管和业务行为监管两个工作单元,分别作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的前身开始筹备。计划到2012年底,上述两个机构将正式成立。
5月9日,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联合发布《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我们对银行业的监管方法》。6月20日,发布《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我们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两份报告分别就审慎监管局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方法等关键问题做了详细界定。对银行业明确提出,审慎监管局的目标是,提升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固性。要将机构倒闭对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并使机构的运作不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审慎监管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则存在两个互为补充的目标,一是要对投保人提供保护,二是要将保险公司的倒闭或其运营当中出现的问题所产生的风险最小化,避免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6月20,金融服务局同时发布了《金融行为管理局:监管方法》的报告。报告提出,金融行为管理局的总体目标是保护和提升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总体目标包括三个操作目标,分别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选择性;保护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上述三份报告为下一阶段新机构的建立明确了原则、路径和日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11年4月11日,银行业独立委员会公布了临时报告,并开始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临时报告站在如何保持金融稳定和和提升竞争力的角度,提出了银行业改革的初步建议。报告将建立零售银行“隔离墙”的选择作为其主要意见。7月,下院财政委员会对临时报告进行了书面反馈,认为报告只对建立零售银行“隔离墙”的建议进行了论证,但其原因和与其他可选择方式的比较分析还不够,另外,也缺乏足够的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反馈意见多达29条,也充分体现了英国各界对银行业改革的高度重视。
2011年6月16日,也就是财政达大臣宣布金融监管改革一周年之际,财政部公布了包含法律草案的白皮书《金融监管的新方法:改革蓝图》,报告进入立法前审查程序。
这是一年以来英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就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所做努力的重大成果。白皮书总结了一年以来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工作的进程和重点:临时金融政策委员会已经成立,开始监控系统风险,并向政府提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方面的建议。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已经对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过程进行了分离,金融服务局内部已经开始架构新的监管体系。政府成立了独立银行业委员会,就提高银行业竞争的问题,研究如何处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方法。政府开始执行一项税收政策,旨在鼓励银行转向低风险的债券业务,并要求他们对带给英国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的风险履行应有的义务。白皮书还明确了此次改革的行为原则:无论是零售银行还是投资银行,在不影响整体银行业的前提下,必须允许倒闭;任何倒闭的银行不能花纳税人的钱;任何改革应具有完全的多样性,以适应整个银行业;改革法案要和欧盟法律保持一致,也要同英国涉及的国际条约中的责任相一致。白皮书中的法律草案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的修订,对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进行了法律界定,以及对《2009年银行法》的修订等。法案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的新体系以及新的监管机构,赋予了新监管机构实现监管目标的权力,明确了实现责任的方法,强调了包括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管理局合作的重要性,确定了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并对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分。政府希望能在今年年末前正式向议会提交此法案。
2011年9月12日,银行业独立委员会公布了最终报告,提出了英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的全面建议计划。报告除了开头和附件,共分为金融稳定、竞争和建议3大部分,详细介绍了政策建议并作了细致分析。报告开门见山的提出,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为英国银行业创建一个更加稳定和具有竞争力的基础。在金融稳定方面,报告认为,要使英国的银行具有更好的损失吸收能力,使对陷入困境的银行的救助更加容易和低成本,要严格控制过度的风险偏好。虽然巴塞尔Ⅲ提高了对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报告认为这还不够。报告指出,33倍的杠杆率限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仍然过于宽松,这意味着仅仅百分之三的资产损失就足以冲销全部银行资本。报告再次提出了对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及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结构性分离-建立“隔离墙”的建议,认为这种安排不仅使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救助更加容易,成本也将更低,可以避免零售银行业遭受到外部冲击,从而使英国金融业获得更强的灵活性,以继续保持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报告强调说,这是增强英国银行业长期稳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是以最低代价获得最好效果的方案。报告建议,英国的零售银行应至少保持10%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而银行集团的一级吸收损失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7%-20%。在竞争方面,报告提出将大力提升个人账户和业务存款账户的转换系统,使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看,此次英国联合政府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是上世纪以来英国最重大的金融改革之一,其影响可能要超过1997年的金融改革。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更加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北岩银行的倒闭使英国认识到,对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要关注宏观审慎监管。英国认为,应允许单个金融机构的倒闭,但是要防止机构的倒闭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过去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担负金融稳定的整体责任,改革后,将由英格兰银行的金融政策委员会来负责。2.金融监管权力进一步集中,英格兰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监管者”,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不仅担负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负责金融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功能与微观审慎监管功能都纳入了英格兰银行。金融行为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承担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责,与英格兰银行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英格兰银行对其具有强大的政策影响力。从历史角度看,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是英格兰银行自1694年成立以来所未有过的。虽然英国国内对英格兰银行享有如此之大的监管权力仍然存在争论,但改革的步伐已经迈出。3.更加强调对竞争和消费者的保护。英国认为,过去从来没有把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问题置于金融监管的中心位置,这一点需要改变。没有合理的竞争机制和环境,就难以保持金融服务业强有力的竞争力。英国政府反复强调,改革的终极目的是要维护英国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另外,进一步健全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行为管理局将重点负责对消费者的保护,预计对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4.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结合更加紧密,在欧洲范围内发挥了更加广泛的作用和影响力。5.联合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并不是对之前工党政府改革的推倒重来,而是对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尤其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致安排。
【关键词】金融稳定 监管 改革
2007年的金融危机对英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银行业。2007年9月,北岩银行遭受了严重挤兑,这是英国自1866年以来的头一次。为了解决危机,北岩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国有化。随后,苏格兰皇家银行、苏格兰哈利法克斯银行也相继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被英格兰银行接管。金融危机的蔓延使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受到了国内各界的严厉批评,尤其对金融服务局,认为这是金融服务局所犯下的“系统性错误”(下院财政委员会语)。而对英格兰银行,普遍认为其反应过于迟钝,如果尽早对北岩银行实施救助,完全有可能避免随后的危机。英国政府也进行了认真反思,2009年3月,金融服务局以主席特纳的名义公布了《特纳分析》的报告,站在宏观层面阐述了此次危机的原因、影响及未来改革的计划。报告认为,金融服务局过于关注个体机构的日常监管,而忽略了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体系,因而导致宏观审慎监管缺位,以至于没有认识到金融体系积累的系统性风险。未来的改革要从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两方面进行完善。布朗政府也对银行监管法规进行了调整,于2009年2月颁布了《2009年银行法》。法案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目标和责任,要求英格兰银行在银行破产清算中扮演领导角色。但问题是,法案虽然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名义责任和法定义务,却未向英格兰银行提供行使这一职权的有效工具。法案赋予财政部稳定整个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的责任,却对在危机中如何处理公共资金的方式和相关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进一步改革的内容和方式上,议会、政府和英格兰银行之间存在不同看法。下院财政委员会认为财政部的改革还远远不够,必须从监管框架上进行深刻变革,才能有效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这些争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进度。此时,反对党保守党也指责工党政府的改革没有深入,并表示一旦执政,将推进更有力度的金融监管改革。
2010年5月,布朗政府下台,保守党和自民党联合政府成立,由工党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也随之终结。与工党政府对金融改革的认识不同,联合政府认为,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构成的“三头”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是导致英国对金融危机没有做出及时预测和足够反应的重要原因,必须要进行更加深刻的改革。6月16日,财政大臣奥斯本宣布正式启动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同日,财政部成立银行业独立委员会,要求通过一年的调查和研究,对未来英国银行业的监管提出具体建议,由英格兰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约翰·威克斯担任主席。财政部要求委员会在如何减少系统风险,减轻银行体系的道德风险,减少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和产生的损失,促进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竞争力等多方面提出政策建议。财政部还要求委员会关注政府的金融稳定目标,并在2011年9月拿出最终的工作报告。
7月,联合政府即公布了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和稳定》的报告,提出了初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意见。报告认为,在宏观审慎监管层面,英国还没有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督,并对潜在的系统风险进行识别和采取行动。报告提出要废除现行的“三头”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新的监管体系。建议成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董事会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首要法定责任。赋予金融政策委员会对宏观审慎工具的控制权,以此确保能够对金融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应对。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英格兰银行行长、负责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的两名副行长、负责审慎监管的新设副行长以及英格兰银行的其他两名高管。委员会设立外部委员制度,以保证更加广泛的监管视角。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报告建议成立审慎监管局(PRA),作为英格兰银行新的下属监管机构,移植金融服务局的机构监管职能,负责对所有的存款吸收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大型投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的董事会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首席执行官由负责审慎监管的副行长担任。报告还建议设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CPMA),接替金融服务局承担起对所有商业行为的监管责任,主要法定职责是提高金融市场的信心。公共资金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则由财政大臣掌握。金融服务局将在2012年被正式撤销,其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承接。
报告公布后,各界对此做出积极回应。从2010年7月到11月,下院财政委员会召开多次听证会,共征集了18个小组的证词,于2011年2月3日公布了反馈意见《金融监管:对政府建议的初步思考》,反馈意见基本肯定了报告的主要内容。但同时认为,政府的报告还不全面、不细致。财政委员会共提出56项需要政府补充、调整和说明的条款。比如,对政府给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冠之以“消费者保护人”的定位提出质疑,认为这不仅能难以理解,而且会影响市场公平。另外,对报告中几乎没有提及监管成本也提出疑问。政府很快对此反馈报告所提出的意见条款进行了逐一答复和说明。由于此时政府也仍在继续完善改革方案,因此第二版报告《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建立强大的金融体系》于2月17日公布,与财政委员会的反馈报告仅隔两周。
第二版报告是对第一版报告的补充完善,在报告结构和重点上都有所调整。机构改革仍是核心内容:英格兰银行内建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弹性负有监管责任。微观审慎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的独立附属机构审慎监管局负责。业务行为监管由新的专业机构来负责,名称则由“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改为金融行为管理局(FCA)。
报告专门阐述了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报告明确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在履行职责时具有法定的合作义务,具有制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责任。两个机构的首席执行官互任对方董事会董事。要有减少监管风险的专项机制。当审慎监管局可能采取影响到金融行为管理局实现目标的行动时,要征询后者的意见,反之亦然。报告认为双方的紧密合作可以提升监管效率,并能减少两个机构共同监管公司的负担。
报告还重点提出了英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尤其是欧洲金融监管的问题。2011年1月1日,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欧洲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包括三大监管机构:设在伦敦的欧洲银行监管局,设在巴黎的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和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另外,欧洲还成立了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英国积极参与了欧洲的金融监管改革,并在其中发挥了巨大影响力和积极作用。报告提出,由审慎监管局代表英国在欧洲银行监管局和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投票席位,由金融行为管理局代表英国在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的投票席位。报告要求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紧密合作,确保英国在欧洲的利益。
第二版报告公布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就主要内容根据各界意见继续进行了修订,并开始着手实施相应的改革工作。4月4日,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正式启动机构过渡工作,金融服务局内部划分为审慎监管和业务行为监管两个工作单元,分别作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管理局的前身开始筹备。计划到2012年底,上述两个机构将正式成立。
5月9日,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联合发布《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我们对银行业的监管方法》。6月20日,发布《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我们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两份报告分别就审慎监管局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方法等关键问题做了详细界定。对银行业明确提出,审慎监管局的目标是,提升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固性。要将机构倒闭对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并使机构的运作不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审慎监管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则存在两个互为补充的目标,一是要对投保人提供保护,二是要将保险公司的倒闭或其运营当中出现的问题所产生的风险最小化,避免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6月20,金融服务局同时发布了《金融行为管理局:监管方法》的报告。报告提出,金融行为管理局的总体目标是保护和提升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总体目标包括三个操作目标,分别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选择性;保护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上述三份报告为下一阶段新机构的建立明确了原则、路径和日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11年4月11日,银行业独立委员会公布了临时报告,并开始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临时报告站在如何保持金融稳定和和提升竞争力的角度,提出了银行业改革的初步建议。报告将建立零售银行“隔离墙”的选择作为其主要意见。7月,下院财政委员会对临时报告进行了书面反馈,认为报告只对建立零售银行“隔离墙”的建议进行了论证,但其原因和与其他可选择方式的比较分析还不够,另外,也缺乏足够的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反馈意见多达29条,也充分体现了英国各界对银行业改革的高度重视。
2011年6月16日,也就是财政达大臣宣布金融监管改革一周年之际,财政部公布了包含法律草案的白皮书《金融监管的新方法:改革蓝图》,报告进入立法前审查程序。
这是一年以来英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就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所做努力的重大成果。白皮书总结了一年以来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工作的进程和重点:临时金融政策委员会已经成立,开始监控系统风险,并向政府提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方面的建议。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已经对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过程进行了分离,金融服务局内部已经开始架构新的监管体系。政府成立了独立银行业委员会,就提高银行业竞争的问题,研究如何处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方法。政府开始执行一项税收政策,旨在鼓励银行转向低风险的债券业务,并要求他们对带给英国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的风险履行应有的义务。白皮书还明确了此次改革的行为原则:无论是零售银行还是投资银行,在不影响整体银行业的前提下,必须允许倒闭;任何倒闭的银行不能花纳税人的钱;任何改革应具有完全的多样性,以适应整个银行业;改革法案要和欧盟法律保持一致,也要同英国涉及的国际条约中的责任相一致。白皮书中的法律草案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的修订,对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进行了法律界定,以及对《2009年银行法》的修订等。法案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的新体系以及新的监管机构,赋予了新监管机构实现监管目标的权力,明确了实现责任的方法,强调了包括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管理局合作的重要性,确定了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并对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分。政府希望能在今年年末前正式向议会提交此法案。
2011年9月12日,银行业独立委员会公布了最终报告,提出了英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的全面建议计划。报告除了开头和附件,共分为金融稳定、竞争和建议3大部分,详细介绍了政策建议并作了细致分析。报告开门见山的提出,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为英国银行业创建一个更加稳定和具有竞争力的基础。在金融稳定方面,报告认为,要使英国的银行具有更好的损失吸收能力,使对陷入困境的银行的救助更加容易和低成本,要严格控制过度的风险偏好。虽然巴塞尔Ⅲ提高了对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报告认为这还不够。报告指出,33倍的杠杆率限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仍然过于宽松,这意味着仅仅百分之三的资产损失就足以冲销全部银行资本。报告再次提出了对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及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结构性分离-建立“隔离墙”的建议,认为这种安排不仅使对陷入困境的银行救助更加容易,成本也将更低,可以避免零售银行业遭受到外部冲击,从而使英国金融业获得更强的灵活性,以继续保持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报告强调说,这是增强英国银行业长期稳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是以最低代价获得最好效果的方案。报告建议,英国的零售银行应至少保持10%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而银行集团的一级吸收损失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7%-20%。在竞争方面,报告提出将大力提升个人账户和业务存款账户的转换系统,使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看,此次英国联合政府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是上世纪以来英国最重大的金融改革之一,其影响可能要超过1997年的金融改革。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更加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北岩银行的倒闭使英国认识到,对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要关注宏观审慎监管。英国认为,应允许单个金融机构的倒闭,但是要防止机构的倒闭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过去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担负金融稳定的整体责任,改革后,将由英格兰银行的金融政策委员会来负责。2.金融监管权力进一步集中,英格兰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监管者”,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不仅担负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负责金融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功能与微观审慎监管功能都纳入了英格兰银行。金融行为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承担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责,与英格兰银行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英格兰银行对其具有强大的政策影响力。从历史角度看,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是英格兰银行自1694年成立以来所未有过的。虽然英国国内对英格兰银行享有如此之大的监管权力仍然存在争论,但改革的步伐已经迈出。3.更加强调对竞争和消费者的保护。英国认为,过去从来没有把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问题置于金融监管的中心位置,这一点需要改变。没有合理的竞争机制和环境,就难以保持金融服务业强有力的竞争力。英国政府反复强调,改革的终极目的是要维护英国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另外,进一步健全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行为管理局将重点负责对消费者的保护,预计对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4.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结合更加紧密,在欧洲范围内发挥了更加广泛的作用和影响力。5.联合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并不是对之前工党政府改革的推倒重来,而是对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尤其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