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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一些关于网络舆论的研究通常以“公共论坛”上针对某一“热点事件”的讨论为载体。尽管这些文章为研究网络舆论现象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忽视了众多具有一般性的舆论载体。此外,以往研究针对网络舆论呈现特点之解释似乎过于依赖勒庞对群体心理的分析,抑或是纠缠于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运用。然而,本文试图通过联系心理学领域关于群体研究的结论,运用“无约束的自由”、“被遮蔽的差别”、“社会安全阀”等简单概念为网络舆论研究提出新的解释路径。与此同时,也为后续量化研究提出标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 群体心理 非理性 去个性化 社会安全阀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人数达5.64亿。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口总数约为13.71亿。占人口总数近41%的网民无时无刻不在互联网上,从食品危机、环境污染到住房、医疗政策及廉政建设方面,发出愈来愈多的质疑和批评。一波波舆论洪流不断冲击着各级公共权威,从政府官员到圈内知识分子,无一幸免。然而,国内针对网络舆论方面的研究似乎远不够充分,甚至可谓各自作战,缺乏对话。
一、以往相关研究回溯
针对网络舆论的研究首先应该分析其依赖的社会背景,尤其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氛围对网络舆论的影响,这主要体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监管态度。
(一)政府对互联网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以往的一些研究(Huang,1999. Jack & Qiu,1999. Hachigian,2001.)成果都支持了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监管较为苛刻这一观点。实际上,从2000年至2005年,中国政府就规范互联网环境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条例。尽管这些条款面面俱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作为的内容范围描述中,许多类似色情、暴力等概念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这种法规条例在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使得政府在监管网络信息过程中,既表现得十分苛刻,又显得相对宽松。事实上,政府监管网络信息的态度与监管传统大众媒体的态度是一致的。通过对2002年发生在河北白沟镇某工厂有毒物质致其多名女工死亡案例的分析,Wu Susan(2010)认为,中央政府倾向于报道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及其政权合法性的新闻事件,而地方政府会根据新闻事件本身对本地经济或官员仕途发展的可能影响而进行取舍,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则在各级政府的经费支持和原则指导下,试图摆脱行政的干涉而尽可能地表现出“为民请命”等揭露社会真相的专业职能。因此,Wu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各级政府处理大众舆论的内在逻辑。并且这种内在逻辑间接地得到了其他一些学者的支持(Endeshaw,2004. Zhao,2008),他们普遍认为,中国政府在互联网监管上表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一方面是出于互联网应用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网络不良信息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担忧,尤其针对政党、政府的质疑信息。
(二)对网络舆论的描述:以公共论坛为研究载体
然而,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更加侧重于描述网络舆论的特点。尽管这些学者均采用了内容分析法来研究网民回帖内容的倾向性,但是在将这些网络言论进行归类时出现了一些概念上和标准上的差异。一位研究者(郭良,2002),通过对“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国内“强国论坛”上网民回帖内容的分析,描述了一幅在该特殊话题下网民言论相对理性的图景。在该研究中,作者就网民的回帖内容进行了较详细的分类,同时,也明确区分了“首帖”与“跟帖”的区别。与郭的研究方法类似。另一研究者(陈红梅,2005)以“宝马撞人案”为例对论坛内网民的回帖进行了内容分析。然而在对回帖信息进行分类时,由于研究目标的不同,陈的研究相对于郭的研究更加细致和标准化,而且陈在研究中依据网络言论内容的倾向性进行了理性和非理性的归类。然而,在另外一份研究文章中,研究者(张振亭,2010)仅在文中呈现出对网民回复内容的简单划分,分别为“理智贴”、“情感贴”和“陈述事实贴”。由于缺乏更细致的分类依据,因此多少让人怀疑“理智”与“陈述事实”之间存在的重叠关系。总之,尽管这些研究试图描述网络舆论的特点,并且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概念和操作标准的不一致,这给后续相关研究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对网络舆论理性与否的探讨:借用勒庞的观点和“公共领域”的概念
最后,在试图分析网络舆论特点之成因时,一些学者试图在网络论坛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之间建立起联系。依据公共领域所具有的批判性特点以及为私人聚集所提供的能够自由、公开、充分讨论普遍利益话题的场所(哈贝马斯,1999),一位研究者(王君平,2004)认为强国论坛作为一种言论的表达场所正在重塑公共领域,尽管互联网平台依然受到国家政府较为严厉的管制。然而,另一位研究者(赵瑞华,2004)略持疑议,他认为论坛的充分讨论区即所谓的“深水区”比“浅水区”更符合公共领域的特征。尽管研究者之间存在意见上的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论坛或多或少具有就某一话题进行充分且理性讨论的公共领域色彩。然而,与这些研究者关注网络舆论中理性化的角度不同,另一些研究者似乎更关注其非理性化的一面。他们试图将网民群体与勒庞所描述的“乌合之众”进行对比。一位研究者(郭光华,2004)认为网络舆论更容易存在“极化”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出现可以从勒庞对大众心理研究中找到解释。但另一位研究者(刘朋,2010)并不认为网民群体类似于所谓的“乌合之众”,因为许多网民往往表现出独立的思考能力,并非如勒庞描述的那样仅仅是随波逐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位研究者(陈彤旭,邓理峰,2002)在分析网络舆论时提及网络论坛(BBS)所具有的“社会安全阀”功能,这为我们进一步解释网络舆论特点提供了帮助。
二、审视以往研究的解释路径 正如前文所述,以往国内一些研究者将网络舆论中的理性一面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联系在一起,另一些研究者则以勒庞式的眼光看待网络舆论中非理性的特点。但是,这两种解释路径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一)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回避
单纯以公共领域的视角来分析国内网络平台上的自主言论,笔者认为可能不太妥当。首先,关于公共领域概念本身,它是介于私人生活与国家活动之间的区域,其经验基础在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且独立于国家本身(邵春霞,彭勃,2007)。于是,从一开始公共领域分析框架就不适宜中国背景。其次,相较于关注网络舆论的理性方面,给予非理性方面更多的关注似乎更有意义。因此,笔者回避针对“公共领域”在当下情境的争论,将注意力集中于网络舆论中非理性的一面。
(二)跳出勒庞、涂尔干关于群体分析的框架
一些研究者将网民群体与勒庞的“乌合之众”进行类比。勒庞指出:“群体没有推理能力,因此它也无法表现出任何批判精神,也就是说,它不能辨别真伪或对任何事物形成正确的判断(勒庞.2005.p.48)”。
勒庞指出群体可能表现出极端情绪化行为这一特点。然而,涂尔干通过考察原始宗教氏族仪式活动,分析氏族器物“神圣性”的原始来源时,指出群体的力量赋予了器物神圣性,个体在群体中所感受到的力量感鼓舞了其做出非理性的行为。正如他在(涂尔干,2006.p.203)书中写到的:“……在这种普遍亢奋的影响下,我们看到最平庸、最老实的市民也变成了英雄或者屠夫”。
事实上,在分析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现象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勒庞和涂尔干关于群体非理性特征的分析框架。他们二人所指的群体有一个重要特征,在现实之中的群体内部,人与人之间在“物理距离”上是非常贴近的。恰恰是这种物理距离上的紧密度,才使得身处现实群体之中的个人有机会感受到一种在自身孤立状态下无法体验到的力量感。这种来自群体的力量感会鼓励个体情绪化的行为表现。无可否认,互联网平台的确可以将数量庞大的网民聚集在一起。但是,网民群体只能从时间这一维度才可被理解为群体。在空间维度,它与一般意义的群体显然不同。这种网络聚集不是“物理距离”意义上的聚集。因此,单个网民由于缺乏在真实群体中才能体会到的力量感,所以其言论就不会特别地受到“群体性”的鼓舞。
三、对网络舆论非理性现象解释路径的新探索
针对网民言论中所呈现非理性化特征,我们可以从现代心理学关于群体方面的研究和功能冲突论者的观点中寻找帮助。此外,笔者更关注在许多一般性的网络平台上,例如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讨论区,任一网民所具有的“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这两个极易被忽视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两个重要特点是网络舆论非理性化的现实基础。
(一)系统权威、去个性化对群体非理性行为的影响
心理学者斯坦利·米尔格伦的电击行为实验以及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群体实验等似乎说明,群体中的个人之所以会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非理性行为,其原因在于情境的作用,以及隐含在情境背后的系统力量。这其中的系统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涉入事件当中的权威结构。除了对权威的顺从之外,倘若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做出非理性的行为,还必须对另一方群体加以去个性化。通俗讲就是极力贬低对方群体中个人的价值和特性,将他们低等化、非人化(津巴多. 2010.p.344~358)。
借鉴上述观点,在分析网民非理性言论时,我们需要关注受网民群体推崇的权威以及“被去个性化”的群体。然而事实上,除了在一些公共论坛等网络平台,我们可以较容易地分辨具有权威角色的网民之外,在许多网络平台,尤其是门户网站的新闻讨论区,我们几乎无法发现权威的踪影。但是,去个性化现象确是真实存在的。在津巴多的描述中,他认为实施非理性行为的群体先会将对方群体去个性化。然而,在网络舆论中,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现象:网民不仅仅将批评的对象去个性化,例如将“专家”称为“砖家”,将“教授”称为“叫兽”,网民也可能将自己去个性化,例如自嘲为“屁民”。
尽管这与津巴多的分析框架不同,但是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哪个群体被去个性化,重要的是去个性化本身会使得两个群体产生巨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导致的对立会引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网民非理性言论的分析不能忽视其对自身的去个性化表现。
(二)网络承担着类似社会安全阀的功能
在中国大陆地区,由于一些言论自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地管制,在互联网尚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展之前,许多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严重缺失。但是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推广与运用,人们发现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利益表达平台,而且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不是十分有效,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压抑的民众会借助这一技术平台来宣泄自己的感情或者表达切身的利益需求。由此不难想象,作为具有“社会安全阀”功能的利益表达渠道从受限制到突然出现,情绪化的舆论井喷现象也许不可避免。总之,功能冲突论者科赛的“社会安全阀”思想似乎可以为当下中国网络舆论现象可能表现出的非理性化特点给予部分的解释。
(三)网络舆论非理性化的现实基础:“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
如果说一些公共论坛,譬如前文研究提到的“强国论坛”,其网民具有不同的年龄和教育背景等,但是总体来讲他们之间年龄、教育差距不会悬殊过大。甚至可以说这些网民具有大致类似的背景。
但在许多具有一般性的网络平台,例如门户网站的新闻讨论区,其网民背景差异可想而知是悬殊的。职业地位可以从城市务工人员到银行管理人员,教育程度可以从小学文化到博士文凭,年龄层次可以从青少年到中老年。尽管存在这些巨大的背景差异,任何人都可以几乎不受约束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除了极为敏感的词句会被屏蔽之外)。由于网民的受教育程度不同,年龄大小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再加之中国国民整体教育程度偏低,所以网络舆论自然会呈现出许多非理性化的倾向。当我们对网络舆论所呈现出的非理性化倾向表示不解时,我们应该反思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假设:我们往往会意识不到地将网络平台上看不见、摸不着的网民视作与自己背景相似的人。甚至我们也许根本没想过其他网民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在讨论某一公共热点事件时所身处的场景似乎从未像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一样。我们要么是在亲人圈、朋友圈、同事圈或同学圈中讨论,要么是在更大范围的社交圈中讨论。总之,我们很少参与到与自己背景差距悬殊群体的讨论。即使在现实世界里背景差异悬殊的群体中,处于劣势背景的个体往往出于对群体反馈的考虑,而选择放弃擅自言论的举措。但是,在虚拟网络环境里,个体会忽略自身与他人的差距,在缺乏群体反馈意见的约束下,公开、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总之,笔者将这种“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视为网络舆论非理性化的现实基础。
四、总结及对后续研究的建议
本文梳理了国内关于网络舆论方面的相关研究,指出了以往研究中运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及勒庞式群体分析视角在解释网络舆论现象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后续针对网络舆论的研究应该更加注重其非理性化的表现,并希望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社会安全阀思想以及“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观点能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另外,针对后续网络舆论的量化研究。其一,笔者希望将来研究者能将研究场景更多地集中于具有一般性特点的门户网站新闻评论区。因为这类新闻评论区内网民的异质性较大,所呈现的舆论特征或许更具有普遍性。此外,基于这类新闻评论区的网络舆论量化研究迄今还未出现。其二,笔者希望以下针对网络言论的分类框架能给后续研究者提供标准化参考。
针对相应网络平台的言论,依据其内容的倾向性,可详细划分为10个类别:
1、与聚焦事件性质无关:回复内容与事件没有明显关联;
2、补充事件相关信息:进一步提供事件相关报道或提供小道消息;
3、对网媒关于该事件报道方式、内容等的批评:不满于网媒信息提供不充分、明显缺乏客观公正等。
4、基于事件的分析、反思或建议:不掺杂过多情绪地分析事件,由事件引发的反思自我、反思事件的社会根源或制度性因素等,提出相关建议或呼吁个人、组织或社会各层面的进步。
5、对事件某当事方的批评、责备或质疑:对卷入事件中涉事方的言行进行批评、责备、质疑,但回复内容不掺杂明显的谩骂、羞辱等攻击性情绪。
6、谩骂或带有其它强烈情绪:对卷入事件中涉事方的言行或基于其他网民的言论,明显地表现出谩骂姿态,或在其回复内容中带有其它强烈的攻击性情绪。
7、挖苦、讽刺或贬损:因事件而引发的各种形式的挖苦、讽刺或贬损,但并不一定明确地针对事件中的涉事方,可能针对社会环境因素或某些组织、人群、个人等。回复内容也可能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而仅仅是某种形式的挖苦、讽刺或贬损。
8、幸灾乐祸:回复内容与正常状态反应迥异,表现出唯恐社会不乱、唯恐社会不安的特点。
9、无奈、担忧:回复内容中不包含激烈的情绪,只是表现出对现在或未来境况的无奈或担忧。
10、预计外内容:回复内容很难归入上述九种类别的。
最终,依据相关研究需要我们可将上述10个分析类别重新整合为3大类,分别为:(1)理性化,包括以上的第2、3、4、5项;(2)情绪化,包括第6、7、8项;(3)其它,包括第1、9、10项。至于笔者的上述分类项目是否合理,则留待后续研究者批评和讨论。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 学林出版社,1999
[2]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3]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津巴多.《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孙佩妏、陈雅馨(译).三联书店,2010
[5]陈红梅.网络BBS里的“宝马撞人案”.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2)
[6]陈彤旭,邓理峰.BBS议题的形成与衰变:对人民网强国论坛的个案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1)
[7]郭光华.论网络舆论主体的“群体极化”倾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
[8]郭良.强国论坛:911恐怖袭击后的24小时.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4)
[9]刘朋.网络政治舆论主体的特征:乌合之众的反叛.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11)
[10]王君平.虚拟的网络社区,现实的公共领域:浅谈强国论坛对公共领域的重构或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6)
[11]赵瑞华.网络论坛浅水区,算不算公共领域?新闻界,2004(5)
[12]张振亭.网络论坛里的理智与情感:以“强国论坛”关于“蔡铭超拍购兽首”事件的谈论为例.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关键词:网络舆论 群体心理 非理性 去个性化 社会安全阀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人数达5.64亿。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口总数约为13.71亿。占人口总数近41%的网民无时无刻不在互联网上,从食品危机、环境污染到住房、医疗政策及廉政建设方面,发出愈来愈多的质疑和批评。一波波舆论洪流不断冲击着各级公共权威,从政府官员到圈内知识分子,无一幸免。然而,国内针对网络舆论方面的研究似乎远不够充分,甚至可谓各自作战,缺乏对话。
一、以往相关研究回溯
针对网络舆论的研究首先应该分析其依赖的社会背景,尤其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氛围对网络舆论的影响,这主要体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监管态度。
(一)政府对互联网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以往的一些研究(Huang,1999. Jack & Qiu,1999. Hachigian,2001.)成果都支持了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监管较为苛刻这一观点。实际上,从2000年至2005年,中国政府就规范互联网环境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条例。尽管这些条款面面俱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作为的内容范围描述中,许多类似色情、暴力等概念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这种法规条例在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使得政府在监管网络信息过程中,既表现得十分苛刻,又显得相对宽松。事实上,政府监管网络信息的态度与监管传统大众媒体的态度是一致的。通过对2002年发生在河北白沟镇某工厂有毒物质致其多名女工死亡案例的分析,Wu Susan(2010)认为,中央政府倾向于报道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及其政权合法性的新闻事件,而地方政府会根据新闻事件本身对本地经济或官员仕途发展的可能影响而进行取舍,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则在各级政府的经费支持和原则指导下,试图摆脱行政的干涉而尽可能地表现出“为民请命”等揭露社会真相的专业职能。因此,Wu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各级政府处理大众舆论的内在逻辑。并且这种内在逻辑间接地得到了其他一些学者的支持(Endeshaw,2004. Zhao,2008),他们普遍认为,中国政府在互联网监管上表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一方面是出于互联网应用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网络不良信息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担忧,尤其针对政党、政府的质疑信息。
(二)对网络舆论的描述:以公共论坛为研究载体
然而,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更加侧重于描述网络舆论的特点。尽管这些学者均采用了内容分析法来研究网民回帖内容的倾向性,但是在将这些网络言论进行归类时出现了一些概念上和标准上的差异。一位研究者(郭良,2002),通过对“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国内“强国论坛”上网民回帖内容的分析,描述了一幅在该特殊话题下网民言论相对理性的图景。在该研究中,作者就网民的回帖内容进行了较详细的分类,同时,也明确区分了“首帖”与“跟帖”的区别。与郭的研究方法类似。另一研究者(陈红梅,2005)以“宝马撞人案”为例对论坛内网民的回帖进行了内容分析。然而在对回帖信息进行分类时,由于研究目标的不同,陈的研究相对于郭的研究更加细致和标准化,而且陈在研究中依据网络言论内容的倾向性进行了理性和非理性的归类。然而,在另外一份研究文章中,研究者(张振亭,2010)仅在文中呈现出对网民回复内容的简单划分,分别为“理智贴”、“情感贴”和“陈述事实贴”。由于缺乏更细致的分类依据,因此多少让人怀疑“理智”与“陈述事实”之间存在的重叠关系。总之,尽管这些研究试图描述网络舆论的特点,并且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概念和操作标准的不一致,这给后续相关研究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对网络舆论理性与否的探讨:借用勒庞的观点和“公共领域”的概念
最后,在试图分析网络舆论特点之成因时,一些学者试图在网络论坛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之间建立起联系。依据公共领域所具有的批判性特点以及为私人聚集所提供的能够自由、公开、充分讨论普遍利益话题的场所(哈贝马斯,1999),一位研究者(王君平,2004)认为强国论坛作为一种言论的表达场所正在重塑公共领域,尽管互联网平台依然受到国家政府较为严厉的管制。然而,另一位研究者(赵瑞华,2004)略持疑议,他认为论坛的充分讨论区即所谓的“深水区”比“浅水区”更符合公共领域的特征。尽管研究者之间存在意见上的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论坛或多或少具有就某一话题进行充分且理性讨论的公共领域色彩。然而,与这些研究者关注网络舆论中理性化的角度不同,另一些研究者似乎更关注其非理性化的一面。他们试图将网民群体与勒庞所描述的“乌合之众”进行对比。一位研究者(郭光华,2004)认为网络舆论更容易存在“极化”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出现可以从勒庞对大众心理研究中找到解释。但另一位研究者(刘朋,2010)并不认为网民群体类似于所谓的“乌合之众”,因为许多网民往往表现出独立的思考能力,并非如勒庞描述的那样仅仅是随波逐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位研究者(陈彤旭,邓理峰,2002)在分析网络舆论时提及网络论坛(BBS)所具有的“社会安全阀”功能,这为我们进一步解释网络舆论特点提供了帮助。
二、审视以往研究的解释路径 正如前文所述,以往国内一些研究者将网络舆论中的理性一面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联系在一起,另一些研究者则以勒庞式的眼光看待网络舆论中非理性的特点。但是,这两种解释路径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一)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回避
单纯以公共领域的视角来分析国内网络平台上的自主言论,笔者认为可能不太妥当。首先,关于公共领域概念本身,它是介于私人生活与国家活动之间的区域,其经验基础在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且独立于国家本身(邵春霞,彭勃,2007)。于是,从一开始公共领域分析框架就不适宜中国背景。其次,相较于关注网络舆论的理性方面,给予非理性方面更多的关注似乎更有意义。因此,笔者回避针对“公共领域”在当下情境的争论,将注意力集中于网络舆论中非理性的一面。
(二)跳出勒庞、涂尔干关于群体分析的框架
一些研究者将网民群体与勒庞的“乌合之众”进行类比。勒庞指出:“群体没有推理能力,因此它也无法表现出任何批判精神,也就是说,它不能辨别真伪或对任何事物形成正确的判断(勒庞.2005.p.48)”。
勒庞指出群体可能表现出极端情绪化行为这一特点。然而,涂尔干通过考察原始宗教氏族仪式活动,分析氏族器物“神圣性”的原始来源时,指出群体的力量赋予了器物神圣性,个体在群体中所感受到的力量感鼓舞了其做出非理性的行为。正如他在(涂尔干,2006.p.203)书中写到的:“……在这种普遍亢奋的影响下,我们看到最平庸、最老实的市民也变成了英雄或者屠夫”。
事实上,在分析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现象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勒庞和涂尔干关于群体非理性特征的分析框架。他们二人所指的群体有一个重要特征,在现实之中的群体内部,人与人之间在“物理距离”上是非常贴近的。恰恰是这种物理距离上的紧密度,才使得身处现实群体之中的个人有机会感受到一种在自身孤立状态下无法体验到的力量感。这种来自群体的力量感会鼓励个体情绪化的行为表现。无可否认,互联网平台的确可以将数量庞大的网民聚集在一起。但是,网民群体只能从时间这一维度才可被理解为群体。在空间维度,它与一般意义的群体显然不同。这种网络聚集不是“物理距离”意义上的聚集。因此,单个网民由于缺乏在真实群体中才能体会到的力量感,所以其言论就不会特别地受到“群体性”的鼓舞。
三、对网络舆论非理性现象解释路径的新探索
针对网民言论中所呈现非理性化特征,我们可以从现代心理学关于群体方面的研究和功能冲突论者的观点中寻找帮助。此外,笔者更关注在许多一般性的网络平台上,例如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讨论区,任一网民所具有的“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这两个极易被忽视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两个重要特点是网络舆论非理性化的现实基础。
(一)系统权威、去个性化对群体非理性行为的影响
心理学者斯坦利·米尔格伦的电击行为实验以及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群体实验等似乎说明,群体中的个人之所以会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非理性行为,其原因在于情境的作用,以及隐含在情境背后的系统力量。这其中的系统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涉入事件当中的权威结构。除了对权威的顺从之外,倘若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做出非理性的行为,还必须对另一方群体加以去个性化。通俗讲就是极力贬低对方群体中个人的价值和特性,将他们低等化、非人化(津巴多. 2010.p.344~358)。
借鉴上述观点,在分析网民非理性言论时,我们需要关注受网民群体推崇的权威以及“被去个性化”的群体。然而事实上,除了在一些公共论坛等网络平台,我们可以较容易地分辨具有权威角色的网民之外,在许多网络平台,尤其是门户网站的新闻讨论区,我们几乎无法发现权威的踪影。但是,去个性化现象确是真实存在的。在津巴多的描述中,他认为实施非理性行为的群体先会将对方群体去个性化。然而,在网络舆论中,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现象:网民不仅仅将批评的对象去个性化,例如将“专家”称为“砖家”,将“教授”称为“叫兽”,网民也可能将自己去个性化,例如自嘲为“屁民”。
尽管这与津巴多的分析框架不同,但是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哪个群体被去个性化,重要的是去个性化本身会使得两个群体产生巨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导致的对立会引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网民非理性言论的分析不能忽视其对自身的去个性化表现。
(二)网络承担着类似社会安全阀的功能
在中国大陆地区,由于一些言论自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地管制,在互联网尚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展之前,许多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严重缺失。但是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推广与运用,人们发现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利益表达平台,而且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不是十分有效,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压抑的民众会借助这一技术平台来宣泄自己的感情或者表达切身的利益需求。由此不难想象,作为具有“社会安全阀”功能的利益表达渠道从受限制到突然出现,情绪化的舆论井喷现象也许不可避免。总之,功能冲突论者科赛的“社会安全阀”思想似乎可以为当下中国网络舆论现象可能表现出的非理性化特点给予部分的解释。
(三)网络舆论非理性化的现实基础:“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
如果说一些公共论坛,譬如前文研究提到的“强国论坛”,其网民具有不同的年龄和教育背景等,但是总体来讲他们之间年龄、教育差距不会悬殊过大。甚至可以说这些网民具有大致类似的背景。
但在许多具有一般性的网络平台,例如门户网站的新闻讨论区,其网民背景差异可想而知是悬殊的。职业地位可以从城市务工人员到银行管理人员,教育程度可以从小学文化到博士文凭,年龄层次可以从青少年到中老年。尽管存在这些巨大的背景差异,任何人都可以几乎不受约束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除了极为敏感的词句会被屏蔽之外)。由于网民的受教育程度不同,年龄大小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再加之中国国民整体教育程度偏低,所以网络舆论自然会呈现出许多非理性化的倾向。当我们对网络舆论所呈现出的非理性化倾向表示不解时,我们应该反思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假设:我们往往会意识不到地将网络平台上看不见、摸不着的网民视作与自己背景相似的人。甚至我们也许根本没想过其他网民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在讨论某一公共热点事件时所身处的场景似乎从未像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一样。我们要么是在亲人圈、朋友圈、同事圈或同学圈中讨论,要么是在更大范围的社交圈中讨论。总之,我们很少参与到与自己背景差距悬殊群体的讨论。即使在现实世界里背景差异悬殊的群体中,处于劣势背景的个体往往出于对群体反馈的考虑,而选择放弃擅自言论的举措。但是,在虚拟网络环境里,个体会忽略自身与他人的差距,在缺乏群体反馈意见的约束下,公开、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总之,笔者将这种“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视为网络舆论非理性化的现实基础。
四、总结及对后续研究的建议
本文梳理了国内关于网络舆论方面的相关研究,指出了以往研究中运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及勒庞式群体分析视角在解释网络舆论现象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后续针对网络舆论的研究应该更加注重其非理性化的表现,并希望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社会安全阀思想以及“无约束的自由”和“被遮蔽的差别”观点能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另外,针对后续网络舆论的量化研究。其一,笔者希望将来研究者能将研究场景更多地集中于具有一般性特点的门户网站新闻评论区。因为这类新闻评论区内网民的异质性较大,所呈现的舆论特征或许更具有普遍性。此外,基于这类新闻评论区的网络舆论量化研究迄今还未出现。其二,笔者希望以下针对网络言论的分类框架能给后续研究者提供标准化参考。
针对相应网络平台的言论,依据其内容的倾向性,可详细划分为10个类别:
1、与聚焦事件性质无关:回复内容与事件没有明显关联;
2、补充事件相关信息:进一步提供事件相关报道或提供小道消息;
3、对网媒关于该事件报道方式、内容等的批评:不满于网媒信息提供不充分、明显缺乏客观公正等。
4、基于事件的分析、反思或建议:不掺杂过多情绪地分析事件,由事件引发的反思自我、反思事件的社会根源或制度性因素等,提出相关建议或呼吁个人、组织或社会各层面的进步。
5、对事件某当事方的批评、责备或质疑:对卷入事件中涉事方的言行进行批评、责备、质疑,但回复内容不掺杂明显的谩骂、羞辱等攻击性情绪。
6、谩骂或带有其它强烈情绪:对卷入事件中涉事方的言行或基于其他网民的言论,明显地表现出谩骂姿态,或在其回复内容中带有其它强烈的攻击性情绪。
7、挖苦、讽刺或贬损:因事件而引发的各种形式的挖苦、讽刺或贬损,但并不一定明确地针对事件中的涉事方,可能针对社会环境因素或某些组织、人群、个人等。回复内容也可能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而仅仅是某种形式的挖苦、讽刺或贬损。
8、幸灾乐祸:回复内容与正常状态反应迥异,表现出唯恐社会不乱、唯恐社会不安的特点。
9、无奈、担忧:回复内容中不包含激烈的情绪,只是表现出对现在或未来境况的无奈或担忧。
10、预计外内容:回复内容很难归入上述九种类别的。
最终,依据相关研究需要我们可将上述10个分析类别重新整合为3大类,分别为:(1)理性化,包括以上的第2、3、4、5项;(2)情绪化,包括第6、7、8项;(3)其它,包括第1、9、10项。至于笔者的上述分类项目是否合理,则留待后续研究者批评和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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