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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概率样本显示,地区经济水平、家庭贫富状况、受教育程度、汉语掌握程度、民族认同强弱等因素与维吾尔族青少年的分裂倾向无关;处于浅表层面的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或日常生活中的“极端表现”并非促成新疆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形成的根本原因;就业困境、对资源族际分配的忧虑、对本民族干部的看法、与汉族交往的程度等深层因素是影响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关键变量。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所反映的,并不是文明之间的冲突,而是现代与逆现代、世俗与反世俗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某种“时代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非主体民族 民族分裂 暴恐犯罪 三股势力
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中非主体民族居民的分裂倾向具有一定普遍性。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以民族分裂为诉求的暴恐犯罪在我国演化为一个具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社会问题。同时,暴恐犯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呈现“低龄化”态势。2012年新疆公布的190余起暴恐案件,参与者基本都是“80后”、“90后”;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参与者,30岁以下者占89.2%;2104年昆明火车站“3·1事件”中,犯罪团伙成员年龄均在25岁以下,其中1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从公开发布的信息看,以民族分裂为诉求的暴恐犯罪,更多地由非主体民族中的青年实施。弄清非主体民族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因素及机理,成为民族分裂及暴恐犯罪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县为初级抽样单位(PSU),在新疆地区采PPS法抽取20个社区作为终端调查点。其中,维吾尔居民占20-40%的低比社区2个,40-60%的中比社区2个,60%以上的高比社区16个。在每个抽中的社区,依社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名册,按比例计算抽样间距,抽取16-60岁维吾尔受访者50-60名,形成有效问卷1206份。样本中,年龄在15-29岁的“青少年”共计457名,这一“青少年分样本”成为本文研究对象。
为便利沟通、防止“社会欲望偏差”、保证问卷填答质量,本调查由社区干部充当人户的介绍人或联络人,调查员则由经专门培训的维吾尔族大学生志愿者担当,调查工具采用了置入笔记本电脑的匿名电子问卷,最大程度消除受访者的顾虑。受访者在提交问卷后,可获得与地区经济水平相应的酬劳,总体拒答率低于2%。
二、数据分析
以“独立意向”为因变量,以年龄为协变量,以“地区经济”、“文化水平”、“国族认同”等15个变量为因子,利用SPSS软件建立有序回归模型(连接函数选择负对数一对数)。模型拟合信息中的P值小于0.05,说明包含以上自变量的模型拟合优度好于仅包含常数項的模型。平行线检验的P值(0.924)大于0.05,说明使用有序回归分析是合适的,最终生成的统计结果如下。
(一)经济状况
新疆地处西北边陲,经济发展水平与内地存在明显差距,这被许多研究视为影响新疆分裂主义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也有学者认为,经济状况差可导致青少年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加大犯罪风险。以此推论,贫困很可能引发维吾尔青少年对社会、政府的不满,并进而促成分裂倾向的产生。模型中“地区经济”、“家庭贫富”均不显著,说明无论是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受访者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均与其“独立意向”无关。贫困促成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研究假设未获支持。该数据结果并不出人意料,反倒与许多暴恐团伙成员良好的经济条件相契合。一方面,传统犯罪学有关贫困增大犯罪风险的认识更多基于抢劫、盗窃等普通财产犯罪的考察,能否将之移植到非财产犯罪领域,尚待检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极为复杂,贫困促成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增大的结论本身亦不无疑问。对于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之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维吾尔青少年而言,其分裂倾向的成因具有相当的特殊性,需展开进一步的专门研究。
(二)就业、就学状况
模型中“生活状况”测量的是受访者就业、就学等方面的情况,变量值1是“失业、待业、无固定工作”,变量值2是“务农、理家(无工作意愿)、在读、有固定工作”。“生活状况”的相应参数估计值为0.73,sig.为0.001,表明“失业、待业、无固定工作”的青少年相较于“务农、理家(无工作意愿)、在读、有固定工作”者具有更强的分裂倾向。新疆政府在落实义务教育方面投入较大,目前更为突出的是少数民族居民的就业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发起的“西部大开发”和“兴边富民”战略,加快了新疆的工业化进程,农业劳动力的总体需求下降。然而,新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维吾尔人口增长较快,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加之进疆包地、打工的内地农民,在技术、资金、观念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客观上占用了相当部分社会及自然资源,新疆维吾尔青年在本地就业的压力增大。而在劳务输出方面,新疆维吾尔青年因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和语言沟通等方面的障碍,面临比汉族青年更大的困难,大量无业维吾尔青年成为对现政权具有潜在威胁的“相对过剩人口”,为分裂主义滋生提供了适宜土壤。
(三)文化程度/汉语能力
司法实践中,涉及暴恐罪案的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这似乎表明文化程度越低则分裂倾向越明显。模型中,“文化水平”变量不显著,显示受访者文化程度与其分裂倾向没有必然关联。申言之,仅只提高维吾尔青少年的教育水平并不能消弭其可能存在的分裂倾向,这正好为某些高学历者、“维吾尔精英”所具有的强烈分裂倾向提供了合理解释。语言是人际沟通的工具,也是文化的载体。在新疆,对国家通用语言的掌握极可能与维吾尔青少年对主体民族及国家的认同程度相关。然而,反映受访者汉语能力的“汉语沟通”变量在模型中并不显著,显示维吾尔青少年对汉语的掌握程度与其分裂倾向没有必然联系,通过汉语学习消弭分裂倾向的研究假设未获支持。但从更为长远的视角考量,提高维吾尔青少年的受教育水平及汉语能力,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以及融入中国主流社会的能力,这将最终有利于维吾尔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个体发展,是全体维吾尔居民的福祉所在,也是包括维吾尔学生双语教育在内的一系列教育制度安排的正当性所在。 (四)民族交往/干群关系
有学者发现,随着人口流动加速,维汉两族互动频率逐渐加大,但深入的情感互动却不多;维汉两族族际界限鲜明,存在强烈的疏离感,民族冲突时有发生。也就是说,单纯增加接触机会,未必能改善民族关系,深度生活互动和情感交流才是关键。模型中“汉族朋友”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有汉族朋友,变量值1-3分别是“没有”、“不多”、“很多”,相应参数估计值为正数且均达显著水平,表明维吾尔青少年的漢族朋友越少则“独立意向”越强烈。如何在增加维吾尔青少年与汉族接触机会的同时,加深交往程度,促成族际交往向良性方向发展,是抑制该群体分裂倾向的关键。
模型数据显示,受访者对汉族干部的看法与其独立意愿没有必然联系,但维吾尔干部积极正面的形象却对维吾尔青少年的分裂倾向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一方面,出于管理效率和民族自治的考虑,维吾尔聚居区的干部多由维吾尔族担任,政府及国家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多由维吾尔干部的具体言行建构而成;另一方面,民族地方的汉族干部对事关民族关系的政策纪律往往更为重视,与维吾尔居民发生冲突的概率相对较低。以此观之,维吾尔族干部的选任管理对维护维汉关系意义重大。
(五)族际冲突
西方学界有观点认为,新疆分裂倾向及暴恐活动与汉族人在文化、日常生活等方面对维吾尔族的歧视有关。模型中“民族歧视”、“习俗破坏”两变量均不显著,表明维吾尔青少年的分裂倾向并不源于维吾尔居民遭到了汉族居民的歧视,亦不源于汉族人对维吾尔族习俗的不尊重。该数据结果或与我国长期施行各种“民族优惠政策”和强调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真正对新疆维吾尔青少年群体分裂倾向发生作用的,是他们对各种资源被汉族人占用产生的忧虑。模型中“资源占用”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认同汉族人“把好处全占了(包括就业机会、上大学机会、职务升迁机会、自然资源占有等)”,变量值1是“认同”,变量值2是“不认同”,相应参数估计值为1.272,sig.为0.000,表明觉得汉族人占用了更多资源的受访者具有更强的分裂倾向。在新疆,类似观念的成因极为复杂。新疆资源输出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市场环境下维吾尔居民在文化水平、职业技能、语言能力、文化差异等方面的竞争劣势,产业落后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简单输血式援助的诸多负效应,都可能成为族际隔阂的诱发因素,维吾尔青少年群体分裂倾向的形成与社会大环境中的各种现实问题息息相关。
(六)非法宗教/暴恐资讯/“极端表现”
一般认为,“三股势力”与“东突”组织对新疆的渗透与破坏,是催生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原因。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宣扬“圣战”、恐怖袭击的音视频传播,则是新疆暴恐分裂活动日益猖獗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些观点未获得本研究数据的支持。“非法宗教”测量的是当地人在清真寺以外的地方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情况,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所在地区“非法宗教活动”的状况对受访者的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暴恐资讯”测量的是当地人通过网络或手机观看暴恐音视频的情况,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所在地区极端、恐怖主义讯息的传播对受访者的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烟酒态度”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反对成年人喝酒、吸烟,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对喝酒、吸烟的态度对其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这组数据表明,在通过回归模型切断其它变量的干扰之后,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极端化”表现,对受访者分裂倾向的“净关系”不显著。这实际上支持了与通常看法不太一致的另一种研究假设——促成新疆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处于浅表层面的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或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极端表现”,而是与其物质生活条件相关的一系列深层原因。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用法律手段规制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极端表现”均属治标之策。若要治本,还需全面改良滋生分裂倾向的社会土壤。
(七)现代化问题
文革结束后,国家为纠正从前在民族事务中“左”的错误,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采取了鼓励与扶持的态度。同一时期,伊斯兰复兴运动呈勃兴之势,新疆维吾尔社区的保守倾向得以强化。许多维吾尔青少年接受的是“女性需蒙面”、“每天必须做五次乃玛孜”之类的宗教保守主义教育,在观念和行为上出现与内地社会相反的“逆现代化”倾向。这一倾向使得维吾尔青少年在融入中国主流社会、加入现代化进程方面陷入困境,分裂倾向由此产生。模型中,“西方影视”变量测量的是受访者观看“美国、韩国或日本拍的电影或电视剧”的情况,变量值1代表“经常看”,变量值2代表“看得很少或不看”,相应参数估计值为-1.062,sig.为0.000,表明受访者经常观看包含现代观念的西方影视作品,可抑制受访者的分裂倾向。将模型中的“西方影视”替换为观看香港、台湾、大陆影视的“华语影视”,数据结果无实质变化,亦即,非西方的、包含现代观念的资讯对受访者的分裂倾向同样具有抑制作用,维吾尔青少年现代化受挫促成分裂倾向的研究假设获得支持。
(八)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体现了个人对国家的接受与认同。不少学者认为,新疆青少年分裂主义倾向的原因之一是该地区严重的国家认同危机。不过,该观点未得到本研究数据的支持。“国族认同”变量测量的是受访者对中国男子篮球队与土耳其男子篮球队某次(虚拟的)比赛结果的主观期待。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对中国与土耳其的相对情感距离/受访者对国家(中国)与民族(“突厥语民族”)的相对认同强度,对维吾尔青少年的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这表明,维吾尔青少年群体的分裂倾向并不是由维吾尔人过于强烈的、超过(中国)国家认同的(“突厥语”)民族认同或者(对中国的)国家认同太弱导致的。用Dru Gladney的理论解释,维吾尔族的认同分不同的梯度,维吾尔青少年对维吾尔民族身份或“突厥语民族身份”的认同,并不必然消解他们对中国的认同。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多元形成的一体,中华民族是高层,56个民族是基层。由此,通过淡化民族认同来强化国家认同,并非消弭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合适选项,该方案非但不能发挥抑制分裂倾向的效果,反而有可能适得其反、激化民族矛盾。 三、小结与讨论
(一)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社会治理必须标本兼治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新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展开以“去极端化”为中心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国家层面,《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出台,则强化了对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力度。这些举措对于遏制新疆分裂主义倾向和暴恐犯罪的势头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应看到,以民族分裂为诉求的暴恐犯罪之“低龄化”态势与促成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诸多深层因素相关,仅靠严控非法宗教活动、严打非法宣傳品传播、严管外显“极端表现”,还难以从根本上防止该群体分裂倾向的产生。在这些浅表因素的背后,还有诸如维吾尔青少年就业、市场环境下族际资源分配、维吾尔社会现代化转型等更为棘手的深层问题亟待解决。在强化规制力度、强化社会控制,遏制住相关犯罪的势头之后,必须尽快围绕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产生的深层原因展开源头性社会治理。
(二)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有一定特殊性
本文相关数据是围绕样本中30岁以下受访者展开的,与全样本的对应数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在全样本回归模型中,“区域经济”所对应的参数估计值为负数,且达到显著水平,显示受访者所在社区的经济状况较好,则受访者的“独立意向”较低,更倾向于反对新疆独立。但在本文模型中,对应变量在回归模型中并不显著,提示居住地经济水平的高低与青少年分裂倾向无关。这表明,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具有一定特殊性,有必要就这一年龄阶段的维吾尔居民展开专门研究,并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
(三)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具体治理方案必须立足新疆实情
本文数据显示出“新疆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许多看似严谨的逻辑结论与新疆的实际情况并不契合。譬如有学者认为,“多样性的民族认同及其增强,会对国家认同产生某种消解性的影响,导致对国家认同的侵蚀。”许多研究梳理了“泛突厥主义”对新疆民族关系的负面影响,试图在部分维吾尔居民的“突厥语民族”身份认同(或对土耳其的亲近感)与新疆分裂倾向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然而,实际调查数据并没有支持这样的观点。通过淡化民族认同来强化国家认同的主张,有可能在现实语境下带来巨大政策风险。可见,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具体治理方案必须立足新疆实情,仅靠理论言说支撑的对策设计,极有可能南辕北辙、甚至离题万里。为此,有必要围绕该问题采用符合科学规范的经验方法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非主体民族 民族分裂 暴恐犯罪 三股势力
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中非主体民族居民的分裂倾向具有一定普遍性。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以民族分裂为诉求的暴恐犯罪在我国演化为一个具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社会问题。同时,暴恐犯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呈现“低龄化”态势。2012年新疆公布的190余起暴恐案件,参与者基本都是“80后”、“90后”;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参与者,30岁以下者占89.2%;2104年昆明火车站“3·1事件”中,犯罪团伙成员年龄均在25岁以下,其中1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从公开发布的信息看,以民族分裂为诉求的暴恐犯罪,更多地由非主体民族中的青年实施。弄清非主体民族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因素及机理,成为民族分裂及暴恐犯罪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县为初级抽样单位(PSU),在新疆地区采PPS法抽取20个社区作为终端调查点。其中,维吾尔居民占20-40%的低比社区2个,40-60%的中比社区2个,60%以上的高比社区16个。在每个抽中的社区,依社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名册,按比例计算抽样间距,抽取16-60岁维吾尔受访者50-60名,形成有效问卷1206份。样本中,年龄在15-29岁的“青少年”共计457名,这一“青少年分样本”成为本文研究对象。
为便利沟通、防止“社会欲望偏差”、保证问卷填答质量,本调查由社区干部充当人户的介绍人或联络人,调查员则由经专门培训的维吾尔族大学生志愿者担当,调查工具采用了置入笔记本电脑的匿名电子问卷,最大程度消除受访者的顾虑。受访者在提交问卷后,可获得与地区经济水平相应的酬劳,总体拒答率低于2%。
二、数据分析
以“独立意向”为因变量,以年龄为协变量,以“地区经济”、“文化水平”、“国族认同”等15个变量为因子,利用SPSS软件建立有序回归模型(连接函数选择负对数一对数)。模型拟合信息中的P值小于0.05,说明包含以上自变量的模型拟合优度好于仅包含常数項的模型。平行线检验的P值(0.924)大于0.05,说明使用有序回归分析是合适的,最终生成的统计结果如下。
(一)经济状况
新疆地处西北边陲,经济发展水平与内地存在明显差距,这被许多研究视为影响新疆分裂主义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也有学者认为,经济状况差可导致青少年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加大犯罪风险。以此推论,贫困很可能引发维吾尔青少年对社会、政府的不满,并进而促成分裂倾向的产生。模型中“地区经济”、“家庭贫富”均不显著,说明无论是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受访者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均与其“独立意向”无关。贫困促成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研究假设未获支持。该数据结果并不出人意料,反倒与许多暴恐团伙成员良好的经济条件相契合。一方面,传统犯罪学有关贫困增大犯罪风险的认识更多基于抢劫、盗窃等普通财产犯罪的考察,能否将之移植到非财产犯罪领域,尚待检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极为复杂,贫困促成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增大的结论本身亦不无疑问。对于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之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维吾尔青少年而言,其分裂倾向的成因具有相当的特殊性,需展开进一步的专门研究。
(二)就业、就学状况
模型中“生活状况”测量的是受访者就业、就学等方面的情况,变量值1是“失业、待业、无固定工作”,变量值2是“务农、理家(无工作意愿)、在读、有固定工作”。“生活状况”的相应参数估计值为0.73,sig.为0.001,表明“失业、待业、无固定工作”的青少年相较于“务农、理家(无工作意愿)、在读、有固定工作”者具有更强的分裂倾向。新疆政府在落实义务教育方面投入较大,目前更为突出的是少数民族居民的就业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发起的“西部大开发”和“兴边富民”战略,加快了新疆的工业化进程,农业劳动力的总体需求下降。然而,新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维吾尔人口增长较快,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加之进疆包地、打工的内地农民,在技术、资金、观念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客观上占用了相当部分社会及自然资源,新疆维吾尔青年在本地就业的压力增大。而在劳务输出方面,新疆维吾尔青年因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和语言沟通等方面的障碍,面临比汉族青年更大的困难,大量无业维吾尔青年成为对现政权具有潜在威胁的“相对过剩人口”,为分裂主义滋生提供了适宜土壤。
(三)文化程度/汉语能力
司法实践中,涉及暴恐罪案的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这似乎表明文化程度越低则分裂倾向越明显。模型中,“文化水平”变量不显著,显示受访者文化程度与其分裂倾向没有必然关联。申言之,仅只提高维吾尔青少年的教育水平并不能消弭其可能存在的分裂倾向,这正好为某些高学历者、“维吾尔精英”所具有的强烈分裂倾向提供了合理解释。语言是人际沟通的工具,也是文化的载体。在新疆,对国家通用语言的掌握极可能与维吾尔青少年对主体民族及国家的认同程度相关。然而,反映受访者汉语能力的“汉语沟通”变量在模型中并不显著,显示维吾尔青少年对汉语的掌握程度与其分裂倾向没有必然联系,通过汉语学习消弭分裂倾向的研究假设未获支持。但从更为长远的视角考量,提高维吾尔青少年的受教育水平及汉语能力,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以及融入中国主流社会的能力,这将最终有利于维吾尔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个体发展,是全体维吾尔居民的福祉所在,也是包括维吾尔学生双语教育在内的一系列教育制度安排的正当性所在。 (四)民族交往/干群关系
有学者发现,随着人口流动加速,维汉两族互动频率逐渐加大,但深入的情感互动却不多;维汉两族族际界限鲜明,存在强烈的疏离感,民族冲突时有发生。也就是说,单纯增加接触机会,未必能改善民族关系,深度生活互动和情感交流才是关键。模型中“汉族朋友”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有汉族朋友,变量值1-3分别是“没有”、“不多”、“很多”,相应参数估计值为正数且均达显著水平,表明维吾尔青少年的漢族朋友越少则“独立意向”越强烈。如何在增加维吾尔青少年与汉族接触机会的同时,加深交往程度,促成族际交往向良性方向发展,是抑制该群体分裂倾向的关键。
模型数据显示,受访者对汉族干部的看法与其独立意愿没有必然联系,但维吾尔干部积极正面的形象却对维吾尔青少年的分裂倾向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一方面,出于管理效率和民族自治的考虑,维吾尔聚居区的干部多由维吾尔族担任,政府及国家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多由维吾尔干部的具体言行建构而成;另一方面,民族地方的汉族干部对事关民族关系的政策纪律往往更为重视,与维吾尔居民发生冲突的概率相对较低。以此观之,维吾尔族干部的选任管理对维护维汉关系意义重大。
(五)族际冲突
西方学界有观点认为,新疆分裂倾向及暴恐活动与汉族人在文化、日常生活等方面对维吾尔族的歧视有关。模型中“民族歧视”、“习俗破坏”两变量均不显著,表明维吾尔青少年的分裂倾向并不源于维吾尔居民遭到了汉族居民的歧视,亦不源于汉族人对维吾尔族习俗的不尊重。该数据结果或与我国长期施行各种“民族优惠政策”和强调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真正对新疆维吾尔青少年群体分裂倾向发生作用的,是他们对各种资源被汉族人占用产生的忧虑。模型中“资源占用”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认同汉族人“把好处全占了(包括就业机会、上大学机会、职务升迁机会、自然资源占有等)”,变量值1是“认同”,变量值2是“不认同”,相应参数估计值为1.272,sig.为0.000,表明觉得汉族人占用了更多资源的受访者具有更强的分裂倾向。在新疆,类似观念的成因极为复杂。新疆资源输出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市场环境下维吾尔居民在文化水平、职业技能、语言能力、文化差异等方面的竞争劣势,产业落后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简单输血式援助的诸多负效应,都可能成为族际隔阂的诱发因素,维吾尔青少年群体分裂倾向的形成与社会大环境中的各种现实问题息息相关。
(六)非法宗教/暴恐资讯/“极端表现”
一般认为,“三股势力”与“东突”组织对新疆的渗透与破坏,是催生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原因。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宣扬“圣战”、恐怖袭击的音视频传播,则是新疆暴恐分裂活动日益猖獗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些观点未获得本研究数据的支持。“非法宗教”测量的是当地人在清真寺以外的地方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情况,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所在地区“非法宗教活动”的状况对受访者的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暴恐资讯”测量的是当地人通过网络或手机观看暴恐音视频的情况,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所在地区极端、恐怖主义讯息的传播对受访者的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烟酒态度”测量的是受访者是否反对成年人喝酒、吸烟,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对喝酒、吸烟的态度对其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这组数据表明,在通过回归模型切断其它变量的干扰之后,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极端化”表现,对受访者分裂倾向的“净关系”不显著。这实际上支持了与通常看法不太一致的另一种研究假设——促成新疆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处于浅表层面的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或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极端表现”,而是与其物质生活条件相关的一系列深层原因。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用法律手段规制非法宗教活动、暴恐音视频传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极端表现”均属治标之策。若要治本,还需全面改良滋生分裂倾向的社会土壤。
(七)现代化问题
文革结束后,国家为纠正从前在民族事务中“左”的错误,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采取了鼓励与扶持的态度。同一时期,伊斯兰复兴运动呈勃兴之势,新疆维吾尔社区的保守倾向得以强化。许多维吾尔青少年接受的是“女性需蒙面”、“每天必须做五次乃玛孜”之类的宗教保守主义教育,在观念和行为上出现与内地社会相反的“逆现代化”倾向。这一倾向使得维吾尔青少年在融入中国主流社会、加入现代化进程方面陷入困境,分裂倾向由此产生。模型中,“西方影视”变量测量的是受访者观看“美国、韩国或日本拍的电影或电视剧”的情况,变量值1代表“经常看”,变量值2代表“看得很少或不看”,相应参数估计值为-1.062,sig.为0.000,表明受访者经常观看包含现代观念的西方影视作品,可抑制受访者的分裂倾向。将模型中的“西方影视”替换为观看香港、台湾、大陆影视的“华语影视”,数据结果无实质变化,亦即,非西方的、包含现代观念的资讯对受访者的分裂倾向同样具有抑制作用,维吾尔青少年现代化受挫促成分裂倾向的研究假设获得支持。
(八)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体现了个人对国家的接受与认同。不少学者认为,新疆青少年分裂主义倾向的原因之一是该地区严重的国家认同危机。不过,该观点未得到本研究数据的支持。“国族认同”变量测量的是受访者对中国男子篮球队与土耳其男子篮球队某次(虚拟的)比赛结果的主观期待。该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受访者对中国与土耳其的相对情感距离/受访者对国家(中国)与民族(“突厥语民族”)的相对认同强度,对维吾尔青少年的分裂倾向没有预测力。这表明,维吾尔青少年群体的分裂倾向并不是由维吾尔人过于强烈的、超过(中国)国家认同的(“突厥语”)民族认同或者(对中国的)国家认同太弱导致的。用Dru Gladney的理论解释,维吾尔族的认同分不同的梯度,维吾尔青少年对维吾尔民族身份或“突厥语民族身份”的认同,并不必然消解他们对中国的认同。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多元形成的一体,中华民族是高层,56个民族是基层。由此,通过淡化民族认同来强化国家认同,并非消弭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合适选项,该方案非但不能发挥抑制分裂倾向的效果,反而有可能适得其反、激化民族矛盾。 三、小结与讨论
(一)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社会治理必须标本兼治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新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展开以“去极端化”为中心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国家层面,《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出台,则强化了对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力度。这些举措对于遏制新疆分裂主义倾向和暴恐犯罪的势头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应看到,以民族分裂为诉求的暴恐犯罪之“低龄化”态势与促成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诸多深层因素相关,仅靠严控非法宗教活动、严打非法宣傳品传播、严管外显“极端表现”,还难以从根本上防止该群体分裂倾向的产生。在这些浅表因素的背后,还有诸如维吾尔青少年就业、市场环境下族际资源分配、维吾尔社会现代化转型等更为棘手的深层问题亟待解决。在强化规制力度、强化社会控制,遏制住相关犯罪的势头之后,必须尽快围绕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产生的深层原因展开源头性社会治理。
(二)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有一定特殊性
本文相关数据是围绕样本中30岁以下受访者展开的,与全样本的对应数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在全样本回归模型中,“区域经济”所对应的参数估计值为负数,且达到显著水平,显示受访者所在社区的经济状况较好,则受访者的“独立意向”较低,更倾向于反对新疆独立。但在本文模型中,对应变量在回归模型中并不显著,提示居住地经济水平的高低与青少年分裂倾向无关。这表明,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促成具有一定特殊性,有必要就这一年龄阶段的维吾尔居民展开专门研究,并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
(三)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具体治理方案必须立足新疆实情
本文数据显示出“新疆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许多看似严谨的逻辑结论与新疆的实际情况并不契合。譬如有学者认为,“多样性的民族认同及其增强,会对国家认同产生某种消解性的影响,导致对国家认同的侵蚀。”许多研究梳理了“泛突厥主义”对新疆民族关系的负面影响,试图在部分维吾尔居民的“突厥语民族”身份认同(或对土耳其的亲近感)与新疆分裂倾向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然而,实际调查数据并没有支持这样的观点。通过淡化民族认同来强化国家认同的主张,有可能在现实语境下带来巨大政策风险。可见,维吾尔青少年分裂倾向的具体治理方案必须立足新疆实情,仅靠理论言说支撑的对策设计,极有可能南辕北辙、甚至离题万里。为此,有必要围绕该问题采用符合科学规范的经验方法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