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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古代关于法理的探讨有很多方面,我国古代的法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文化使然。在我国各个朝代中法理都与其所处的朝代的文化,经济等方面息息相关。宋朝、清朝等时期的法理的设置都与相对应时期的文化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关键词】宋朝的法理;清朝的法理;初探
法理即为法的基本原理,根据我国这么悠久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各个朝代的法理的设置都与其所处朝代的文化背景的不同息息相关。下面就我国古代宋朝的法理和清朝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宋朝的法理
众所周知,宋朝是我国古代对法理研究及实践最为合理和合规的一个朝代,可以说宋朝将我国法理的研究推上了一个高峰。在五代十国的时候,各国的官吏乱用法律的现象十分的普遍,这也是加速五代灭亡和宋朝统一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宋朝初建时,宋朝的统治者意识到这些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弊端对于国家的影响。因此宋朝统治者就比较注重对于司法官员的选拔,并且逐渐的对历代以来的酷刑不断的纠正和废止。宋朝的统治者不断的改进关于司法制度上的不足,采用考核的制度对于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拔,逐步的实现对于司法观念的改进。宋朝的统治者在建立司法体系时采取严格的选拔录用制度。
在宋朝,百姓在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宋朝人民的权利得到的不同于前朝的极大的尊重,人民享有与皇室共同的公平的权利。在宋朝的司法体系下,具有仁爱观念的官员,很注重对于中下层弱小人民的保护。在相关的文献《名书公判清明集》中的一个受到理学影响很深的一个法官,在判决一个富户赵端无故吞谋贫农阿龙的案子中,对于富户赵端无故吞谋贫民阿龙的田产做出了严厉的批评和指责,并在最后判决富户赵端归还贫民阿龙的田产。像这种案例在宋朝非常普遍,宋朝的官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往往会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非常注重对于弱小者的保护,这在宋朝的司法理念中是一个普遍的司法观念。纵观过去的各个朝代,只有将百姓的利益放在首要的地位,对百姓给予同样的尊重和维护,这样才能使得国家长治久安,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稳定的发展。
宋朝不仅对于百姓的利益进行维护,对于司法的公正采取录用选拔制度。但是由于司法的公正不仅仅是靠单纯的说理就可以保证公正,还需要严密的司法机制。因此宋朝还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司法管理机制。在宋朝不仅中央设置了三个主要的司法管理机构,还在地方设置比较完善的司法管理机构,并且对于司法机构中的各个人员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各个官员不得越职管理控制。而且在宋朝对于重大的案件要采取预审和判决两个过程,并且严格的规定,担任预审和判决的官员必须是不同的人,以做到司法的公正合理。而且对于一些案件进行判决后,发给相关当事人有关的判决一些事由,证据和凭证,这样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可见宋朝的法理是:以公正,仁爱为主。在这一法理的指导下,宋朝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完善。
当然在宋朝的司法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弊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达到的成就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宋朝,讼师这个职业就是顺应着当时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可以说宋朝的司法已经达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对于宋朝司法中的法理的探究,实际上是对当时整个社会的司法行为上所做出的探究。
二、关于清朝的法理
与宋朝法理的不同之处是清朝对于司法上所做出的建设主要从比附着手,研究清朝中比附的法理,从而研究关于清朝的法理。所谓的比附即为对于同类事理之间所进行的。在清朝,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比附的定义做出了调整,使得比附的法理拥有了一定的变化,因为清朝统治者要维护自身的政权,因此就要建立相关的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政权,打击外族对于自身政权的窥视。因此清朝就建立了严厉的司法政策,特别具体到比附,用以更深层次的打击罪犯,从而维护好自己的政权。
从《大清律例 . 断罪无正条》等书籍上可以看出,清朝规定比附可以依据其他的法律进行执行和规范,即若触犯其他的法律,所触犯的法律后果若与比附一致,则应当承当与触犯比附后所获得罪名和处罚相同,这就加大了对于犯罪的处罚力度,使得对犯罪的处罚变得更加的严厉。同时比附对于创造法律,弥补法律的漏洞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权在律法中贯彻实施这种司法制度。
事理一致主要抓住两个方面:一个是人同,所谓的人同即指不论贵贱尊卑,如若犯错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当搞特殊化,只要犯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一个是事同,所谓的事同即指的是犯了相同的过错,比如:偷窃罪,杀人类等,在事同时也应当受到同等的处罚。所谓的情理一致,指的是如果人相同,所犯的罪也相同,那么将要收到的处罚也就相同;如果人不同,事不同,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不应当相同。
有以上论述可知,清朝的司法是严格的按照法理来执行的,只要按照法理进行相关的执行和判决就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清朝关于比附的规律在现代社会也具有实用的意义,探讨有关清朝的法理对于现在社会法律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结语
文章通过对于我国古代法理的探讨,特别是关于宋朝的法理的探讨和关于清朝的法律的探讨,认识到各个时期的法理的设置都与相对应的时期的文化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人民的利益放大化,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并对老百姓所有的全力进行尊重。这样维护了百姓的利益,就能维持社会的安稳持久的发展,就能使国家的政权得到稳定,使得统治者政权得以巩固。而清朝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统治者急于维护自己的政权。因此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严厉的打击了相关的犯罪活动,这对于现代社会对于法律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不同的朝代下就会产生不同的法理,法理的诞生与相应的时间和文化背景是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 乜小红.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02)。
[2] 孟令战.中国古代直诉制度之法理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03)。
注:本论文为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稳定、团结典型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0JD37)的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
何丁杰,男,仡佬族,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
宋小红,男,汉族,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
【关键词】宋朝的法理;清朝的法理;初探
法理即为法的基本原理,根据我国这么悠久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各个朝代的法理的设置都与其所处朝代的文化背景的不同息息相关。下面就我国古代宋朝的法理和清朝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宋朝的法理
众所周知,宋朝是我国古代对法理研究及实践最为合理和合规的一个朝代,可以说宋朝将我国法理的研究推上了一个高峰。在五代十国的时候,各国的官吏乱用法律的现象十分的普遍,这也是加速五代灭亡和宋朝统一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宋朝初建时,宋朝的统治者意识到这些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弊端对于国家的影响。因此宋朝统治者就比较注重对于司法官员的选拔,并且逐渐的对历代以来的酷刑不断的纠正和废止。宋朝的统治者不断的改进关于司法制度上的不足,采用考核的制度对于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拔,逐步的实现对于司法观念的改进。宋朝的统治者在建立司法体系时采取严格的选拔录用制度。
在宋朝,百姓在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宋朝人民的权利得到的不同于前朝的极大的尊重,人民享有与皇室共同的公平的权利。在宋朝的司法体系下,具有仁爱观念的官员,很注重对于中下层弱小人民的保护。在相关的文献《名书公判清明集》中的一个受到理学影响很深的一个法官,在判决一个富户赵端无故吞谋贫农阿龙的案子中,对于富户赵端无故吞谋贫民阿龙的田产做出了严厉的批评和指责,并在最后判决富户赵端归还贫民阿龙的田产。像这种案例在宋朝非常普遍,宋朝的官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往往会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非常注重对于弱小者的保护,这在宋朝的司法理念中是一个普遍的司法观念。纵观过去的各个朝代,只有将百姓的利益放在首要的地位,对百姓给予同样的尊重和维护,这样才能使得国家长治久安,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稳定的发展。
宋朝不仅对于百姓的利益进行维护,对于司法的公正采取录用选拔制度。但是由于司法的公正不仅仅是靠单纯的说理就可以保证公正,还需要严密的司法机制。因此宋朝还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司法管理机制。在宋朝不仅中央设置了三个主要的司法管理机构,还在地方设置比较完善的司法管理机构,并且对于司法机构中的各个人员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各个官员不得越职管理控制。而且在宋朝对于重大的案件要采取预审和判决两个过程,并且严格的规定,担任预审和判决的官员必须是不同的人,以做到司法的公正合理。而且对于一些案件进行判决后,发给相关当事人有关的判决一些事由,证据和凭证,这样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可见宋朝的法理是:以公正,仁爱为主。在这一法理的指导下,宋朝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完善。
当然在宋朝的司法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弊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达到的成就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宋朝,讼师这个职业就是顺应着当时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可以说宋朝的司法已经达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对于宋朝司法中的法理的探究,实际上是对当时整个社会的司法行为上所做出的探究。
二、关于清朝的法理
与宋朝法理的不同之处是清朝对于司法上所做出的建设主要从比附着手,研究清朝中比附的法理,从而研究关于清朝的法理。所谓的比附即为对于同类事理之间所进行的。在清朝,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比附的定义做出了调整,使得比附的法理拥有了一定的变化,因为清朝统治者要维护自身的政权,因此就要建立相关的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政权,打击外族对于自身政权的窥视。因此清朝就建立了严厉的司法政策,特别具体到比附,用以更深层次的打击罪犯,从而维护好自己的政权。
从《大清律例 . 断罪无正条》等书籍上可以看出,清朝规定比附可以依据其他的法律进行执行和规范,即若触犯其他的法律,所触犯的法律后果若与比附一致,则应当承当与触犯比附后所获得罪名和处罚相同,这就加大了对于犯罪的处罚力度,使得对犯罪的处罚变得更加的严厉。同时比附对于创造法律,弥补法律的漏洞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权在律法中贯彻实施这种司法制度。
事理一致主要抓住两个方面:一个是人同,所谓的人同即指不论贵贱尊卑,如若犯错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当搞特殊化,只要犯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一个是事同,所谓的事同即指的是犯了相同的过错,比如:偷窃罪,杀人类等,在事同时也应当受到同等的处罚。所谓的情理一致,指的是如果人相同,所犯的罪也相同,那么将要收到的处罚也就相同;如果人不同,事不同,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不应当相同。
有以上论述可知,清朝的司法是严格的按照法理来执行的,只要按照法理进行相关的执行和判决就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清朝关于比附的规律在现代社会也具有实用的意义,探讨有关清朝的法理对于现在社会法律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结语
文章通过对于我国古代法理的探讨,特别是关于宋朝的法理的探讨和关于清朝的法律的探讨,认识到各个时期的法理的设置都与相对应的时期的文化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人民的利益放大化,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并对老百姓所有的全力进行尊重。这样维护了百姓的利益,就能维持社会的安稳持久的发展,就能使国家的政权得到稳定,使得统治者政权得以巩固。而清朝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统治者急于维护自己的政权。因此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严厉的打击了相关的犯罪活动,这对于现代社会对于法律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不同的朝代下就会产生不同的法理,法理的诞生与相应的时间和文化背景是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 乜小红.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02)。
[2] 孟令战.中国古代直诉制度之法理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03)。
注:本论文为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稳定、团结典型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0JD37)的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
何丁杰,男,仡佬族,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
宋小红,男,汉族,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