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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吕某与丈夫冯某家住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某小区,冯某系城固县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变电站生产变电运行岗位上班。变电站实行两班每周轮休工作制,即上七天班休七天假,然后轮换上班,每周一10点交接班。2013年9月2日至8日冯某轮休,2日交班后冯某即回西安家中休假。7日,冯某骑摩托车由西安返回工作地城固县途中,于17时55分在留坝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冯某颅脑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