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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巡视制度由来已久,是历代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监督官吏、整顿吏治的有效手段。当今反腐新形势下,巡视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提升巡视监察的效能,更需要探寻古代巡视制度的特点,为发展完善当今巡视制度做好理论基础。
【关键词】古代巡视制度;特点
一、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特点
古代巡视制度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发展完善,经过历史的洗涤和检验,流传了下来,并发挥了重大作用。黑格尔曾说过,“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巡视制度能作为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被历代统治者重用,更体现了古代巡视制度的价值。研究探寻古代巡视制度在历史长河发展中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把握古代巡视制度,以更好的为当今巡视监察制度服务。
特点之一:巡视官员权威性大
巡视官员一般由皇帝任命,代表皇帝行使监督权,巡视官员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如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而且巡察官威势极大。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 ”的说法。在明代,巡按御史虽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唯唯承命”,州县的一般官员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2]可以看出,在古代,巡视官员权威极大,其出巡犹如皇帝亲临,地方官员无论大小,都会以高规格礼仪方式列道迎接,吃住行都享受较高待遇,对巡视官员的巡视任务无条件的予以配合。
特点之二:巡视监察的时间充分
古代尧舜每五年都要率领百官和侍从们去巡狩四方,花费许多时间去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由此确立了“五岁一巡狩”制度。以后秦始皇、汉武帝、隋炀帝等都有大规模的巡狩和出游活动。《康熙微服私访记》正是还原了康熙帝外出体察民间疾苦和察处贪官污吏。但皇帝政务繁忙,本人出巡多有不便,于是就产生了“代天子巡狩”制。如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一名刺史,刺史每年在八月外出巡视,年末回京报告。每年有4个月的巡视监察时间。唐代和明代设的御史都可以有大半年的时间去监察百官。而且明清时期,设的巡抚直接成了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民间所说的主持正义的“八府巡抚”也是由此而来。由此看来,古代巡视监察的时间越来越长,并且在明清时期,巡视官员直接常驻在地方,充分保证了巡视监察的时间,间接扼杀了地方官员想贪、想腐的念头。
特点之三:巡视法律规定愈加完备
古代巡视制度虽萌芽于三皇五帝时期,建立于秦汉。但第一次形成制度规定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条问事》,其规定了刺史的任免、职权等,还有隋代出台的《刺史巡察六条》,这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代开始中央派遣到全国各地开展巡视监察工作所遵循的规定。此后,历代法律愈加详细、完备。如唐代的《巡察六条》、元代的《元典章·肃台纲》,到了明清时期,在吸收借鉴前朝的基础上,其立法更加完善,如明朝的《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巡按六察》等。清朝立法上成就更斐然,主要有《巡方事宜十款》和《台规》。《台规》是清朝监察立法之集大成者,内容极为完备。[3]
特点之四:官员选拔和任命十分严格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非常注重巡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命,这对有效的监察百官、惩治贪官污吏、保持吏治清明等起了重要作用。总体来说,巡视官员要人品刚直、公正清廉、不畏强权且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能公证执法。如汉代选拔监察官员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熟知朝廷律例。唐代在选拔监察官员时规定必须具备品行端正、嫉恶如仇的特点,五品以上的巡察御史则由皇帝亲自挑选。宋代对于巡视官员的任命必须要达到不能嫌贫爱富、重视个人名节、熟知国家治理方针政策三个要求。明朝不仅要满足以上其他朝代的各种条件,还需要经过严密的都察院考试制度。清代巡视官员大多由一些政绩突出的官员由内外大臣举荐,考试通过者方能任命。[4]
特点之五: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制度配套运转,高度集权
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的巡视制度时是为封建专制王权服务的,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一种手段。统治者在中央和地方分设不同巡视制度相互配合、上下监督,最后集权于皇帝。如:秦始皇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其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在地方设监御史和监察史监察地方官员。汉初继承了秦朝的巡视制度,汉武帝时期,中央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新设司隶校尉系统和御史台,监察文武百官。在地方上,分全国为十三個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名。唐朝中央仍为御史台,其分为台院、殿院、察院三院,这就是著名的“一台三院制”。地方上,设立“十道巡按”,发布《巡察六条》作为准则。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附设监狱、谏院。地方上,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选派巡按御史替代天子巡狩。历朝历代都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保证了全国被巡视官员的全覆盖和巡视人员的全覆盖,让各级官员得到了有效监督。
“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5]当今党的巡视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吸收借鉴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有益成分,有助于党更好的完善监察制度,发挥其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纯洁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余少祥.中国古代巡视制度考略[J].人民政协报,2015(3).
[3]岳文婷.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J].山东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10).
[4]刘帅.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研究[J].商,2015(1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544.
【关键词】古代巡视制度;特点
一、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特点
古代巡视制度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发展完善,经过历史的洗涤和检验,流传了下来,并发挥了重大作用。黑格尔曾说过,“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巡视制度能作为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被历代统治者重用,更体现了古代巡视制度的价值。研究探寻古代巡视制度在历史长河发展中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把握古代巡视制度,以更好的为当今巡视监察制度服务。
特点之一:巡视官员权威性大
巡视官员一般由皇帝任命,代表皇帝行使监督权,巡视官员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如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而且巡察官威势极大。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 ”的说法。在明代,巡按御史虽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唯唯承命”,州县的一般官员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2]可以看出,在古代,巡视官员权威极大,其出巡犹如皇帝亲临,地方官员无论大小,都会以高规格礼仪方式列道迎接,吃住行都享受较高待遇,对巡视官员的巡视任务无条件的予以配合。
特点之二:巡视监察的时间充分
古代尧舜每五年都要率领百官和侍从们去巡狩四方,花费许多时间去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由此确立了“五岁一巡狩”制度。以后秦始皇、汉武帝、隋炀帝等都有大规模的巡狩和出游活动。《康熙微服私访记》正是还原了康熙帝外出体察民间疾苦和察处贪官污吏。但皇帝政务繁忙,本人出巡多有不便,于是就产生了“代天子巡狩”制。如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一名刺史,刺史每年在八月外出巡视,年末回京报告。每年有4个月的巡视监察时间。唐代和明代设的御史都可以有大半年的时间去监察百官。而且明清时期,设的巡抚直接成了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民间所说的主持正义的“八府巡抚”也是由此而来。由此看来,古代巡视监察的时间越来越长,并且在明清时期,巡视官员直接常驻在地方,充分保证了巡视监察的时间,间接扼杀了地方官员想贪、想腐的念头。
特点之三:巡视法律规定愈加完备
古代巡视制度虽萌芽于三皇五帝时期,建立于秦汉。但第一次形成制度规定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条问事》,其规定了刺史的任免、职权等,还有隋代出台的《刺史巡察六条》,这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代开始中央派遣到全国各地开展巡视监察工作所遵循的规定。此后,历代法律愈加详细、完备。如唐代的《巡察六条》、元代的《元典章·肃台纲》,到了明清时期,在吸收借鉴前朝的基础上,其立法更加完善,如明朝的《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巡按六察》等。清朝立法上成就更斐然,主要有《巡方事宜十款》和《台规》。《台规》是清朝监察立法之集大成者,内容极为完备。[3]
特点之四:官员选拔和任命十分严格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非常注重巡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命,这对有效的监察百官、惩治贪官污吏、保持吏治清明等起了重要作用。总体来说,巡视官员要人品刚直、公正清廉、不畏强权且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能公证执法。如汉代选拔监察官员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熟知朝廷律例。唐代在选拔监察官员时规定必须具备品行端正、嫉恶如仇的特点,五品以上的巡察御史则由皇帝亲自挑选。宋代对于巡视官员的任命必须要达到不能嫌贫爱富、重视个人名节、熟知国家治理方针政策三个要求。明朝不仅要满足以上其他朝代的各种条件,还需要经过严密的都察院考试制度。清代巡视官员大多由一些政绩突出的官员由内外大臣举荐,考试通过者方能任命。[4]
特点之五: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制度配套运转,高度集权
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的巡视制度时是为封建专制王权服务的,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一种手段。统治者在中央和地方分设不同巡视制度相互配合、上下监督,最后集权于皇帝。如:秦始皇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其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在地方设监御史和监察史监察地方官员。汉初继承了秦朝的巡视制度,汉武帝时期,中央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新设司隶校尉系统和御史台,监察文武百官。在地方上,分全国为十三個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名。唐朝中央仍为御史台,其分为台院、殿院、察院三院,这就是著名的“一台三院制”。地方上,设立“十道巡按”,发布《巡察六条》作为准则。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附设监狱、谏院。地方上,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选派巡按御史替代天子巡狩。历朝历代都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保证了全国被巡视官员的全覆盖和巡视人员的全覆盖,让各级官员得到了有效监督。
“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5]当今党的巡视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吸收借鉴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有益成分,有助于党更好的完善监察制度,发挥其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纯洁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余少祥.中国古代巡视制度考略[J].人民政协报,2015(3).
[3]岳文婷.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J].山东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10).
[4]刘帅.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研究[J].商,2015(1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