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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股权分散化治理模式下,企业没有大股东,企业的经营由董事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不会产生大股东操纵董事会行为。一直以来,这样一种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被学者们推崇备至。但股权高度分散会对企业同样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一家股权高度分散企业的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行分析,并对该股权结构下的治理结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权分散;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095-01
1 理论综述
1.1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是指为治理企业在以下三者,即所有者(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管理部门(executive management)之间形成的一定关系。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有以下权利:对剩余收入(指企业在完成各种合同后的剩余收入,即利润)的索取权,即确定分红的权利;在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对董事的选举权和董事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时的起诉权;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监察权。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制定或审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即战略性决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剂管理原则;提名、委任经理人员,并掌管经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考察;协调股东与公司、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执行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由高层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s,指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常务董事等,统称为高层经理人员)组成。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须遵守法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但不受个别股东的干预。
1.2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研究
当前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投资人(外部人)如何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员(内部人)。据钱德勒研究,自1840年以来,现代公司逐渐变成了经营者支配的公司。现代公司的权力已转移到组织本身,转移到公司的专家组合。只要企业是赚钱的,这些专家组合就有十足的权力,而资本的所有人,即股东则在这方面是没有份的。进入20世纪,董事会中心主义使经营者的权利迅速膨胀,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一切的局面,所有者处于权利失控或半失控状态。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很多大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上都是自我任命、自我約束的。不对所有人承担任何直接的责任。这种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董事会被作为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公司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掌握公司的日常的经营权”,然而,董事会作为一种会议体,无法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权,并且在这种快速决策面前变得无能为力。马克.卢(Mark Roe)认为由于技术和市场的巨大变化大大增加了对资本的需求,公司大部分资本需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筹措。由于众多的小股东购买公司的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因此而多元化和分散化。因为小股东面临集体行动搭便车的问题,形成了公司控制权的真空,经营者支配公司只不过是填补了这个真空。
2 治理结构现状分析-以陕西某企业为例
陕西某企业是由700多位员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化(见下表),该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特征:
2.1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由于股权与公司控制权的非对称性,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相分离。例如,该企业的股东大会是由50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是通过董事会安排的,由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小股东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将权利委托相应的股东代表行使。这种委托代理方式背离了一股一票制的原则,致使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落入经营者手中,并非全体股东透过股东大会直接控制公司。
2.2 董事会及经理管理层被内部人控制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严重重叠,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无法对经营层进行监督,出现严重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一个明显的局限性是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企业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控制权的空壳化已成为全球范围最具挑战性的课题。
2.3 众多小股东因为所涉及的利益比较少,理性地选择搭便车
在该企业中,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股票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即使一群股东集合起来通常也很难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由于小股东拥有极少的表决权,他们投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于是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股东代表代行表决权完事,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冷漠现象。
2.4 企业经营管理层权利因为缺乏有效地监督,而容易导致腐败
权力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利势必造成绝对的腐败。董事会与经营层的高度重叠,以及经营层对股东大会的操纵,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势必造成治理成本增加、财务造假的几率增加。
3 针对股权高度分散状况下治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股权结构分散公司治理的关键则在于,如何监督经营者,解决好股东与经营之间委托代理方面的矛盾冲突。主要解决措施建议如下:
(1)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管,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向全体股东及时、真实和全面的披露公司的信息;对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力度。
(2)建立企业有效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经营者对股东义务的承担。在董事会中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切实负起监督和制约经营者的责任;凡是涉及经营者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对该项决议在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时必须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和董事的表决权,防止其以合法的外观实现谋取私利的自我交易。
(3)明确小股东与股东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代表只具有参加股东大会并对相关决议的表决权,其他权利仍归小股东所有。股东代表接收小股东的监督,小股东可自由选择能代表自己利益的股东代表。
(4)赋予并确保小股东行使诉权。小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决议提出无效与可撤销之诉,以阻止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继续损害公司的利益,使公司和股东已经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以恢复和补偿。让经营者对其实施的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作出民事赔偿是最强有力的司法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钱颖一著,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郭富青, 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J].北京:公司法评论,2008第一辑.
【关键词】股权分散;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095-01
1 理论综述
1.1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是指为治理企业在以下三者,即所有者(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管理部门(executive management)之间形成的一定关系。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有以下权利:对剩余收入(指企业在完成各种合同后的剩余收入,即利润)的索取权,即确定分红的权利;在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对董事的选举权和董事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时的起诉权;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监察权。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制定或审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即战略性决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剂管理原则;提名、委任经理人员,并掌管经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考察;协调股东与公司、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执行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由高层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s,指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常务董事等,统称为高层经理人员)组成。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须遵守法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但不受个别股东的干预。
1.2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研究
当前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投资人(外部人)如何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员(内部人)。据钱德勒研究,自1840年以来,现代公司逐渐变成了经营者支配的公司。现代公司的权力已转移到组织本身,转移到公司的专家组合。只要企业是赚钱的,这些专家组合就有十足的权力,而资本的所有人,即股东则在这方面是没有份的。进入20世纪,董事会中心主义使经营者的权利迅速膨胀,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一切的局面,所有者处于权利失控或半失控状态。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很多大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上都是自我任命、自我約束的。不对所有人承担任何直接的责任。这种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董事会被作为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公司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掌握公司的日常的经营权”,然而,董事会作为一种会议体,无法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权,并且在这种快速决策面前变得无能为力。马克.卢(Mark Roe)认为由于技术和市场的巨大变化大大增加了对资本的需求,公司大部分资本需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筹措。由于众多的小股东购买公司的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因此而多元化和分散化。因为小股东面临集体行动搭便车的问题,形成了公司控制权的真空,经营者支配公司只不过是填补了这个真空。
2 治理结构现状分析-以陕西某企业为例
陕西某企业是由700多位员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化(见下表),该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特征:
2.1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由于股权与公司控制权的非对称性,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相分离。例如,该企业的股东大会是由50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是通过董事会安排的,由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小股东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将权利委托相应的股东代表行使。这种委托代理方式背离了一股一票制的原则,致使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落入经营者手中,并非全体股东透过股东大会直接控制公司。
2.2 董事会及经理管理层被内部人控制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严重重叠,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无法对经营层进行监督,出现严重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一个明显的局限性是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企业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控制权的空壳化已成为全球范围最具挑战性的课题。
2.3 众多小股东因为所涉及的利益比较少,理性地选择搭便车
在该企业中,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股票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即使一群股东集合起来通常也很难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由于小股东拥有极少的表决权,他们投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于是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股东代表代行表决权完事,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冷漠现象。
2.4 企业经营管理层权利因为缺乏有效地监督,而容易导致腐败
权力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利势必造成绝对的腐败。董事会与经营层的高度重叠,以及经营层对股东大会的操纵,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势必造成治理成本增加、财务造假的几率增加。
3 针对股权高度分散状况下治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股权结构分散公司治理的关键则在于,如何监督经营者,解决好股东与经营之间委托代理方面的矛盾冲突。主要解决措施建议如下:
(1)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管,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向全体股东及时、真实和全面的披露公司的信息;对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力度。
(2)建立企业有效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经营者对股东义务的承担。在董事会中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切实负起监督和制约经营者的责任;凡是涉及经营者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对该项决议在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时必须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和董事的表决权,防止其以合法的外观实现谋取私利的自我交易。
(3)明确小股东与股东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代表只具有参加股东大会并对相关决议的表决权,其他权利仍归小股东所有。股东代表接收小股东的监督,小股东可自由选择能代表自己利益的股东代表。
(4)赋予并确保小股东行使诉权。小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决议提出无效与可撤销之诉,以阻止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继续损害公司的利益,使公司和股东已经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以恢复和补偿。让经营者对其实施的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作出民事赔偿是最强有力的司法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钱颖一著,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郭富青, 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J].北京:公司法评论,2008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