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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阻却犯罪之成立,在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一般性的认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系统社会利益之多元化、刑法公法性之弱化和刑法之谦抑性。当然,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在得到承认的同时,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分析刑法限制被害人承诺的原因,借鉴大陆法系“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论所折射出的解决被害人承诺之体系性地位的方式,认为被害人承诺制度应该作为正当化事由引入我国刑法典。同时。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应置于刑法理论框架下的犯罪构成体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