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民合作能力是我国农民自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动力源泉。农民通过合作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对抗风险的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的秩序,可以维护村庄的稳定以保护农民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亦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稳定感、归宿感。农民自治的深化受制于农民合作难这一现实。为此,需要积极创设农民合作路径,为农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农民合作;自治;博弈
一、影响农民合作的因素
农村社会可以简称为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中的行动逻辑不同于公众社会中的行动逻辑,表面看来是熟人社会中的公正观不同于公众社会中的公正观,其实是在不同的社会境遇中不同的社会人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着各自的理性算计。
(一)支农政策存在一定弊端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出台了各项支农政策:农机下乡、家电下乡、粮农补贴、建材下乡、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等,惠及了众多农民百姓。支农政策往往是直接指向农户个体,虽然提高了农民改善生活的积极性,但是弱化了农民合作能力,使农民从集体管理和公共事务中剥离出来,弱化了村庄集体行动能力。农户的自利性行为突显,“自我主义”意识逐渐占据了农民的思想,主导了农民的行为方式。在“自利”、“自我”的前提下,农民不能正确地从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理解个人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合作的意愿和合作能力。
(二)乡政府、村委会与农户之间的基本博弈
1. 乡政府与村委会
乡政府的职能是帮助、指导与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但不得干预;同样,村委会也要协助乡政府的工作。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着明显博弈:既相互对抗又合作共存。乡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必然向下级给予压力并收缴钱财。乡政府给予的这种压力迫使村委会一定程度上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可能采取对抗博弈策略以维护农民的利益。然而随着两者之间反复博弈,双方博弈的不均衡态势在所难免,其结果是乡政府会逐渐处于上风,这也逼迫村委会的博弈策略不得不由先前的一定程度的对抗向服从转变。其原因在于此博弈过程中,农户很难予以足够的组织支撑使得村委会来与乡政府的干预及控制进行抗衡。
2. 村委会与农户
村委会与农户之间从本质上讲,是运用博弈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委托与被委托事务。其中的委托人事实上有两方:农户与乡政府;被委托人是村委会。村委会由农户自由选举出并受托完成村里的各项工作,而乡政府又赋予村委会一定的权责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与农户之间就产生了权力和利益冲突与合作的两个方面。对于农户来说,其在博弈中存在着社会地位较低、人数众多、集体谈判能力匮乏的劣势,加之公法权力观念浅薄,因此农户的力量相对薄弱,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相反,相对于委托人农户来说,村委会作为被委托人却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大多是村中的骨干、能力突出。但同时几层政府又指导和监督着他们的业务,其政绩评定也常常是由乡政府评定,标准就是其完成行政任务的情况。因此,村委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代表农户利益,反而协助基层政府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利益冲突显然存在。然而,农户的信任与支持是村委会任命的重要来源,因此村委会也会与农户达成妥协和合作。
3. 农户之间
在理性的农户之间,他们意识到:即使他舍弃自我的利益,但其他人不一定也有同样的想法,所以他们很难通过这种做法来使集体利益放大;然而,即使他选择不作为,他依然能够享受集体利益。假定有一农户甲和一农户乙,在交易中他们都有两种选择,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二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都是不知道对方会做出什么选择,由此便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表1)。由纳什均衡可知,其中不合作才是最稳定的选择,这也正是农民合作收到限制的根本原因。
模型假设:第一,两农户甲乙一同参与水利管理合作;第二,两农户相互合作时所产生的收益均为P,付出的成本均Q,且P>Q;第三,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时,合作一方得到的净收益为P-2Q,不合作一方得到的净收益设为X,且X>P-Q,双方都不合作时,双方得到的净收益均为P-Q>R>P-2Q。
由表1可知,农户甲的最优选择依次为C→A→D→B;若暂不考虑农户甲的选择,对于农户乙来说,其最优选择依次为B→A→D→C。在此博弈中,农户甲在给定农户乙不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则为农户甲的占优策略;而且,给定农户乙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依然是农户甲的占优策略。同样,农户乙在给定农户甲不合作或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也是农户乙的占优策略。因此,此博弈的纳什均衡就是(不合作,不合作)。综上所述,短时期内农户在参与水利管理的博弈中,不合作将会是他们最常做出的选择。
(三)人际信任淡化影响农民合作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以伦理为本位,农户之间无法达成有效的合作其原因在于相互之间不能建立信任。我国传统农村是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亲缘关系让农民自然地产生信任和亲密感,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制度性的、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关系。农民就是凭此信任关系相互帮助,并由此衍生出普遍化的互惠规范。然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原本单一的道德观念开始分化、重组,善恶观、是非观、美丑观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的人际关系受到冲击,村庄传统的解体,人际关系利益化、工具化。农村原有的关于合作的内生规则,道德舆论也无法对农户形成有效约束,道德和规则受到漠视,致使失范行为渐增,个人利益导向使得合作更加困难。
三、促进农民合作自治的政策建议
(一)增强组织化路径
农民自治需要合作,合作首先需要组织,这是基本前提。如何有效地将农民组织起来,重点就在于:外部的推动作用。农民“各自为政”犹如一盘散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生产状态,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农民形成组织,来弥补原本合作能力欠缺的状况。因此,如何加强农民合作的意识,如何提高农民合作的能力,是组织农民工作的重点。其中包括组织的形式、培训的形式、动员的形式、政策的形式和法律的形式等等。首先,要明确如何使保障合作组织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合作是对农民生产生活以及社交提出的新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农民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就需要用制度来加以保障和规范。因此,合作组织的重点在于通过建立合法性组织来促进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同时,政府除了要加大支农政策的推进力度,也应在农民合作生产活动中加大资金的投入,以保障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意愿。农村基层组织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基础作用,是促进农民合作自治的一个现成有效的载体。在9亿农民户均不足0.67h㎡的土地上,基层组织既可以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基本公共品的问题,又可以提供各种便利。综上所述,利用好农村基层组织是解决农民合作自治问题及组织化路径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乡政府、村委会与农户应找准正确的角色定位
对于乡政府来说,其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将国家行政管理思想及做法传达到农村社会是其主要职能,并执行国家的法令、法规、政策和措施;它只能作为一种行政调控,来指导各村委会开展农村工作,而不应干涉村民群众在合法的条件下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应干预各村委会的管理活动。因此,除了要规范乡政府的行为,改革其政绩考核机制更为重要,尤其是单纯依靠数字量化指标来考核乡镇领导的模式。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不仅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还要真正考虑乡镇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倾听乡镇的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村委会担任着为全村争取最大限度利益的职责,是经过农户选举并受农户拥戴的村领导,更是扮演着乡政府与农户之间纽带与桥梁的重要角色。他们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尽自己所能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并接受指导和协调,充分积极主动地完成下达的政策,处理好政府与农户的利益关系。
最后,对于农户,选举村领导要慎重,不要被一时利益所蒙蔽,三思而后选。选举出大家共同信任的领导,就要尽力支持和拥护,放下小农思想,多一些包容和鼓励,与村委会、乡政府一起创建自己的美好家园。
(三)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加强合作理念教育,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影响农民合作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农民的综合素质水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宣传普及合作组织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二是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分对象分层次进行培训;三要做好重点培训,培养合作组织的带头人。大力加强农民合作文化的建设影响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并将有利于消除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短期行为,增加合作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以提高农民合作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宋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创新——法人治理与农民合作自治相结合[J].中国渔业经济,2013(02).
[2]张文明.“新政社合一”:农民合作的集体制度困境——以S市某农村合作社为例[J].社会科学,2015(03).
[3]马翠军.国家与乡村合作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发展[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10).
[4]李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04).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关键词:农民合作;自治;博弈
一、影响农民合作的因素
农村社会可以简称为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中的行动逻辑不同于公众社会中的行动逻辑,表面看来是熟人社会中的公正观不同于公众社会中的公正观,其实是在不同的社会境遇中不同的社会人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着各自的理性算计。
(一)支农政策存在一定弊端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出台了各项支农政策:农机下乡、家电下乡、粮农补贴、建材下乡、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等,惠及了众多农民百姓。支农政策往往是直接指向农户个体,虽然提高了农民改善生活的积极性,但是弱化了农民合作能力,使农民从集体管理和公共事务中剥离出来,弱化了村庄集体行动能力。农户的自利性行为突显,“自我主义”意识逐渐占据了农民的思想,主导了农民的行为方式。在“自利”、“自我”的前提下,农民不能正确地从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理解个人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合作的意愿和合作能力。
(二)乡政府、村委会与农户之间的基本博弈
1. 乡政府与村委会
乡政府的职能是帮助、指导与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但不得干预;同样,村委会也要协助乡政府的工作。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着明显博弈:既相互对抗又合作共存。乡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必然向下级给予压力并收缴钱财。乡政府给予的这种压力迫使村委会一定程度上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可能采取对抗博弈策略以维护农民的利益。然而随着两者之间反复博弈,双方博弈的不均衡态势在所难免,其结果是乡政府会逐渐处于上风,这也逼迫村委会的博弈策略不得不由先前的一定程度的对抗向服从转变。其原因在于此博弈过程中,农户很难予以足够的组织支撑使得村委会来与乡政府的干预及控制进行抗衡。
2. 村委会与农户
村委会与农户之间从本质上讲,是运用博弈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委托与被委托事务。其中的委托人事实上有两方:农户与乡政府;被委托人是村委会。村委会由农户自由选举出并受托完成村里的各项工作,而乡政府又赋予村委会一定的权责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与农户之间就产生了权力和利益冲突与合作的两个方面。对于农户来说,其在博弈中存在着社会地位较低、人数众多、集体谈判能力匮乏的劣势,加之公法权力观念浅薄,因此农户的力量相对薄弱,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相反,相对于委托人农户来说,村委会作为被委托人却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大多是村中的骨干、能力突出。但同时几层政府又指导和监督着他们的业务,其政绩评定也常常是由乡政府评定,标准就是其完成行政任务的情况。因此,村委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代表农户利益,反而协助基层政府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利益冲突显然存在。然而,农户的信任与支持是村委会任命的重要来源,因此村委会也会与农户达成妥协和合作。
3. 农户之间
在理性的农户之间,他们意识到:即使他舍弃自我的利益,但其他人不一定也有同样的想法,所以他们很难通过这种做法来使集体利益放大;然而,即使他选择不作为,他依然能够享受集体利益。假定有一农户甲和一农户乙,在交易中他们都有两种选择,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二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都是不知道对方会做出什么选择,由此便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表1)。由纳什均衡可知,其中不合作才是最稳定的选择,这也正是农民合作收到限制的根本原因。
模型假设:第一,两农户甲乙一同参与水利管理合作;第二,两农户相互合作时所产生的收益均为P,付出的成本均Q,且P>Q;第三,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时,合作一方得到的净收益为P-2Q,不合作一方得到的净收益设为X,且X>P-Q,双方都不合作时,双方得到的净收益均为P-Q>R>P-2Q。
由表1可知,农户甲的最优选择依次为C→A→D→B;若暂不考虑农户甲的选择,对于农户乙来说,其最优选择依次为B→A→D→C。在此博弈中,农户甲在给定农户乙不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则为农户甲的占优策略;而且,给定农户乙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依然是农户甲的占优策略。同样,农户乙在给定农户甲不合作或合作的情况下,不合作也是农户乙的占优策略。因此,此博弈的纳什均衡就是(不合作,不合作)。综上所述,短时期内农户在参与水利管理的博弈中,不合作将会是他们最常做出的选择。
(三)人际信任淡化影响农民合作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以伦理为本位,农户之间无法达成有效的合作其原因在于相互之间不能建立信任。我国传统农村是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亲缘关系让农民自然地产生信任和亲密感,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制度性的、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关系。农民就是凭此信任关系相互帮助,并由此衍生出普遍化的互惠规范。然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原本单一的道德观念开始分化、重组,善恶观、是非观、美丑观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的人际关系受到冲击,村庄传统的解体,人际关系利益化、工具化。农村原有的关于合作的内生规则,道德舆论也无法对农户形成有效约束,道德和规则受到漠视,致使失范行为渐增,个人利益导向使得合作更加困难。
三、促进农民合作自治的政策建议
(一)增强组织化路径
农民自治需要合作,合作首先需要组织,这是基本前提。如何有效地将农民组织起来,重点就在于:外部的推动作用。农民“各自为政”犹如一盘散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生产状态,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农民形成组织,来弥补原本合作能力欠缺的状况。因此,如何加强农民合作的意识,如何提高农民合作的能力,是组织农民工作的重点。其中包括组织的形式、培训的形式、动员的形式、政策的形式和法律的形式等等。首先,要明确如何使保障合作组织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合作是对农民生产生活以及社交提出的新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农民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就需要用制度来加以保障和规范。因此,合作组织的重点在于通过建立合法性组织来促进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同时,政府除了要加大支农政策的推进力度,也应在农民合作生产活动中加大资金的投入,以保障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意愿。农村基层组织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基础作用,是促进农民合作自治的一个现成有效的载体。在9亿农民户均不足0.67h㎡的土地上,基层组织既可以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基本公共品的问题,又可以提供各种便利。综上所述,利用好农村基层组织是解决农民合作自治问题及组织化路径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乡政府、村委会与农户应找准正确的角色定位
对于乡政府来说,其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将国家行政管理思想及做法传达到农村社会是其主要职能,并执行国家的法令、法规、政策和措施;它只能作为一种行政调控,来指导各村委会开展农村工作,而不应干涉村民群众在合法的条件下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应干预各村委会的管理活动。因此,除了要规范乡政府的行为,改革其政绩考核机制更为重要,尤其是单纯依靠数字量化指标来考核乡镇领导的模式。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不仅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还要真正考虑乡镇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倾听乡镇的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村委会担任着为全村争取最大限度利益的职责,是经过农户选举并受农户拥戴的村领导,更是扮演着乡政府与农户之间纽带与桥梁的重要角色。他们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尽自己所能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并接受指导和协调,充分积极主动地完成下达的政策,处理好政府与农户的利益关系。
最后,对于农户,选举村领导要慎重,不要被一时利益所蒙蔽,三思而后选。选举出大家共同信任的领导,就要尽力支持和拥护,放下小农思想,多一些包容和鼓励,与村委会、乡政府一起创建自己的美好家园。
(三)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加强合作理念教育,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影响农民合作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农民的综合素质水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宣传普及合作组织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二是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分对象分层次进行培训;三要做好重点培训,培养合作组织的带头人。大力加强农民合作文化的建设影响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并将有利于消除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短期行为,增加合作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以提高农民合作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宋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创新——法人治理与农民合作自治相结合[J].中国渔业经济,2013(02).
[2]张文明.“新政社合一”:农民合作的集体制度困境——以S市某农村合作社为例[J].社会科学,2015(03).
[3]马翠军.国家与乡村合作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发展[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10).
[4]李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04).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