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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可以告男友的妻子侵犯隐私权吗?
中山市读者马小姐陈述:
2005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我与男友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李某的老婆胡某带着亲戚等人踢开房门,辱骂我及男友。当时我未穿衣裤,胡某带来的人有的抓抢我和男友的衣服和被子,不让我和他穿衣裤,有的用数码相机对我们二人的裸体进行拍照,吵骂的声音很大,导致许多邻居围观,直到有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我和男友才穿上衣服,也就是说,我和男友在众目睽睽之下暴露身体长达一个多小时。
第二天,胡某将她所拍摄到的相片作为证据呈交给法庭,指证其丈夫有婚外恋行为,并要求我和其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0000元。然后,胡某又将相片寄到纪委、本人及男友的单位进行举报,使我和男友二人均无法抬头做人。
我认为,胡某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我的裸体,将我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行为严重侮辱了我的人格,侵犯了我的隐私权,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带来了极大的恐惧,对我造成极大的身心侵害。
现请问:我若告男友的妻子侵犯我的隐私权,并要求她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行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调查取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可见,收集证据必须合理合法。
胡某未经马某的许可而且在“无法律的授权”下带人强行进入马某的住宅,扰乱了马某的生活秩序,将相片寄发给当事人双方的单位,侵犯了马某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故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胡某本是受害一方,却因为自己是受害方而以偏激的捉奸方式去收集证据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马某可以告胡某侵犯她的隐私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婚姻案件中,受害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与有妇之夫同居是否就是犯重婚罪?
汕头市读者张先生问:
我老家的一个远房小妹在广东一家机电厂打工。2004年12月份,她与她的组长开始同居。那男人已经结婚。同居后,他将月工资的一半交给小妹作为生活费用,于是就有传言说小妹被那男人包了,是他的“二奶”。
2005年春节,那男人回老家过年,小妹提出和他分手,他却不肯,缠着小妹不放。小妹没有和那个男人彻底分手,时断时续地来往着。2005年5月份,那男人的老婆也到他们厂里来打工,知道了小妹和她丈夫相好的事,就闹着要告小妹重婚罪。
请问:表妹与有妇之夫同居是否犯重婚罪?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外同居的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强化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重要概念,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
2)、不以夫妻名义;
3)、时间上持续;
4)、状态上稳定;
5)、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划清了两个界限: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
许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犯罪与非犯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婚外同居情况很复杂,有些构成重婚,有些只是非法同居。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读者张先生远房小妹的情况不属于重婚,属于非法同居,是受道德范畴约制的行为。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
中山市读者马小姐陈述:
2005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我与男友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李某的老婆胡某带着亲戚等人踢开房门,辱骂我及男友。当时我未穿衣裤,胡某带来的人有的抓抢我和男友的衣服和被子,不让我和他穿衣裤,有的用数码相机对我们二人的裸体进行拍照,吵骂的声音很大,导致许多邻居围观,直到有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我和男友才穿上衣服,也就是说,我和男友在众目睽睽之下暴露身体长达一个多小时。
第二天,胡某将她所拍摄到的相片作为证据呈交给法庭,指证其丈夫有婚外恋行为,并要求我和其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0000元。然后,胡某又将相片寄到纪委、本人及男友的单位进行举报,使我和男友二人均无法抬头做人。
我认为,胡某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我的裸体,将我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行为严重侮辱了我的人格,侵犯了我的隐私权,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带来了极大的恐惧,对我造成极大的身心侵害。
现请问:我若告男友的妻子侵犯我的隐私权,并要求她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行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调查取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可见,收集证据必须合理合法。
胡某未经马某的许可而且在“无法律的授权”下带人强行进入马某的住宅,扰乱了马某的生活秩序,将相片寄发给当事人双方的单位,侵犯了马某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故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胡某本是受害一方,却因为自己是受害方而以偏激的捉奸方式去收集证据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马某可以告胡某侵犯她的隐私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婚姻案件中,受害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与有妇之夫同居是否就是犯重婚罪?
汕头市读者张先生问:
我老家的一个远房小妹在广东一家机电厂打工。2004年12月份,她与她的组长开始同居。那男人已经结婚。同居后,他将月工资的一半交给小妹作为生活费用,于是就有传言说小妹被那男人包了,是他的“二奶”。
2005年春节,那男人回老家过年,小妹提出和他分手,他却不肯,缠着小妹不放。小妹没有和那个男人彻底分手,时断时续地来往着。2005年5月份,那男人的老婆也到他们厂里来打工,知道了小妹和她丈夫相好的事,就闹着要告小妹重婚罪。
请问:表妹与有妇之夫同居是否犯重婚罪?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外同居的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强化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重要概念,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
2)、不以夫妻名义;
3)、时间上持续;
4)、状态上稳定;
5)、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划清了两个界限: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
许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犯罪与非犯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婚外同居情况很复杂,有些构成重婚,有些只是非法同居。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读者张先生远房小妹的情况不属于重婚,属于非法同居,是受道德范畴约制的行为。
特约主持: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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