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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香港上市公司披露內幕消息或股價敏感信息的新法定制度實施,正式取代自香港聯交所約30年前成立便一直有效的以《上市規則》爲本的披露制度。新法律對在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級人員施加信息披露法定義務,以及如違反該法律義務須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因此備受市場人士關注。
新法例引入了對於上市企業以及個人不當處理和披露內幕消息行爲的民事制裁,包括處以最高800萬港元的處罰。業內人士表示,大多數企業需要1至2年才能適應新法。瑞生香港辦事處的公司業務部合夥人楊長纓指出:「違反新法律的公司在聲譽及責任上承擔的風險重大。上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有必要爲新法律做準備,以確保公司合規並防止違反法定的披露義務。」
內幕信息新規定
新法引人關注的是對內幕信息給出了更全面的解釋,並規定了公司對於內幕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
對於什麽是內幕消息,新法規定:任何關於該上市企業的某個股東或高管,或者該上市企業的證券及證券衍生工具的特定消息;及並非普通為慣常(或相當可能會)進行該企業上市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該等消息或資料如普遍為他們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該等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同時,在披露時間上,新法規定「所有在香港上市的企業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衆披露任何內幕消息。若企業需要時間澄清某項事件或某組情况的詳情及影響,然後才能發表詳盡公告以通知公衆,企業應考慮刊發『臨時公告』。」
一旦涉及內幕信息,上市企業應向市場媒體披露內幕消息,以確保所有市場使用者都能平等及同步取得相同信息。企業通過聯交所營運的電子登載系統做出披露,便足以履行其確保公衆能平等、適時及有效地獲取其披露的內幕消息的責任。
與以往的披露規定類似,條例設有安全港條文,准許上市企業在若干指明情况下暫不披露內幕消息。條例也同時規定,消息的披露受到香港以外執法機關或行使香港以外的法律所授予權力的當地政府禁止披露,證監會有權豁免上市企業的披露信息。
港證監會擴權
新法也因賦予了香港證監會新的權力而引發香港上市公司的格外關注。
「《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新加入了關於處理和披露內幕消息的控制措施,修正案賦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由於疏忽而未能及時披露內幕消息,或向公衆披露錯誤及具有誤導性信息的違規上市企業及其高管,採取調查和發起處理程序的權力。」楊長纓說。
2012年7月,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洪良國際造假案」結案,後者因虛報營業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盈利誇大近6億元人民幣的虛假數據,在招股上市僅3個月之後被勒令停牌。香港證監會啟動法律程序,不僅迫使造假上市的公司按照停牌前的股價將募集的資金退還中小股東,還嚴懲保薦機構,開創了處理同類事件的先河。
正緣於此,證券律師對於該法案實施,普遍建議企業「即便是以往已經建立處理和披露內幕消息程序、達到合規要求的企業,依然建議重新評估現有程序以確保其完全符合修訂後的法規要求。」
楊長纓指出:「內幕消息披露的要求對企業有廣泛的影響,不僅涉及數據以及信息技術基礎設施,還對業務報告流程有影響。」這意味著,內幕消息不僅要考慮到法規層面,它同時還會影響公司治理、業務流程以及信息技術領域。
可行的應對措施
在企業的實際運作中,判斷內幕消息的組成更多地依賴於主觀判斷,這導致對於一項重大交易或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確定其爲內幕消息就成爲一個重要的問題。
「上市企業需要審慎地考慮以充分應對合規要求。在當今更爲嚴格的合規審查環境下,報告流程將不容有失。證監會期望企業應通過建立其內幕信息政策和程序、流程、系統以及控制,達到完整、準確和及時的披露效果。相應的,管理層及董事會需要在應對新法規進程中獲得相關保證。」楊長纓說。
與此同時,鑒於上市公司將面臨著來自於數據要求、信息系統、報告流程及其對企業管理方面的挑戰,對於新法例的典型應對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內容:了解其影響,檢查和判斷有哪些事件或情形是相關的;對現有報告流程、系統和控制進行適應性調整,準備情况評估;將修訂後的內幕消息處理和披露標準融入到日常運營中;爲高管和員工提供培訓和意識宣導。
不過,專家也表示:「新的披露制度不會爲企業增加額外負擔,在港上市企業只需保持警覺並做好準備即可。」
新法例引入了對於上市企業以及個人不當處理和披露內幕消息行爲的民事制裁,包括處以最高800萬港元的處罰。業內人士表示,大多數企業需要1至2年才能適應新法。瑞生香港辦事處的公司業務部合夥人楊長纓指出:「違反新法律的公司在聲譽及責任上承擔的風險重大。上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有必要爲新法律做準備,以確保公司合規並防止違反法定的披露義務。」
內幕信息新規定
新法引人關注的是對內幕信息給出了更全面的解釋,並規定了公司對於內幕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
對於什麽是內幕消息,新法規定:任何關於該上市企業的某個股東或高管,或者該上市企業的證券及證券衍生工具的特定消息;及並非普通為慣常(或相當可能會)進行該企業上市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該等消息或資料如普遍為他們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該等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同時,在披露時間上,新法規定「所有在香港上市的企業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衆披露任何內幕消息。若企業需要時間澄清某項事件或某組情况的詳情及影響,然後才能發表詳盡公告以通知公衆,企業應考慮刊發『臨時公告』。」
一旦涉及內幕信息,上市企業應向市場媒體披露內幕消息,以確保所有市場使用者都能平等及同步取得相同信息。企業通過聯交所營運的電子登載系統做出披露,便足以履行其確保公衆能平等、適時及有效地獲取其披露的內幕消息的責任。
與以往的披露規定類似,條例設有安全港條文,准許上市企業在若干指明情况下暫不披露內幕消息。條例也同時規定,消息的披露受到香港以外執法機關或行使香港以外的法律所授予權力的當地政府禁止披露,證監會有權豁免上市企業的披露信息。
港證監會擴權
新法也因賦予了香港證監會新的權力而引發香港上市公司的格外關注。
「《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新加入了關於處理和披露內幕消息的控制措施,修正案賦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由於疏忽而未能及時披露內幕消息,或向公衆披露錯誤及具有誤導性信息的違規上市企業及其高管,採取調查和發起處理程序的權力。」楊長纓說。
2012年7月,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洪良國際造假案」結案,後者因虛報營業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盈利誇大近6億元人民幣的虛假數據,在招股上市僅3個月之後被勒令停牌。香港證監會啟動法律程序,不僅迫使造假上市的公司按照停牌前的股價將募集的資金退還中小股東,還嚴懲保薦機構,開創了處理同類事件的先河。
正緣於此,證券律師對於該法案實施,普遍建議企業「即便是以往已經建立處理和披露內幕消息程序、達到合規要求的企業,依然建議重新評估現有程序以確保其完全符合修訂後的法規要求。」
楊長纓指出:「內幕消息披露的要求對企業有廣泛的影響,不僅涉及數據以及信息技術基礎設施,還對業務報告流程有影響。」這意味著,內幕消息不僅要考慮到法規層面,它同時還會影響公司治理、業務流程以及信息技術領域。
可行的應對措施
在企業的實際運作中,判斷內幕消息的組成更多地依賴於主觀判斷,這導致對於一項重大交易或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確定其爲內幕消息就成爲一個重要的問題。
「上市企業需要審慎地考慮以充分應對合規要求。在當今更爲嚴格的合規審查環境下,報告流程將不容有失。證監會期望企業應通過建立其內幕信息政策和程序、流程、系統以及控制,達到完整、準確和及時的披露效果。相應的,管理層及董事會需要在應對新法規進程中獲得相關保證。」楊長纓說。
與此同時,鑒於上市公司將面臨著來自於數據要求、信息系統、報告流程及其對企業管理方面的挑戰,對於新法例的典型應對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內容:了解其影響,檢查和判斷有哪些事件或情形是相關的;對現有報告流程、系統和控制進行適應性調整,準備情况評估;將修訂後的內幕消息處理和披露標準融入到日常運營中;爲高管和員工提供培訓和意識宣導。
不過,專家也表示:「新的披露制度不會爲企業增加額外負擔,在港上市企業只需保持警覺並做好準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