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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唯一对其作了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法规,供用电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维护着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因此供用电合同对供用电双方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订立期间文本传递过程可能会出现的状况以及防范措施作一些分析。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订立过程;电力企业
1供用电合同的审核订立
供用电合同的初稿在拟定完成之后,由供电方交由用电方审核修改,其中交递供用电合同的途径大致分为以下两种:1、由供电方提供供用电合同的纸质初稿交由用电方审核修改;2、由供电方通过电子渠道如:QQ、微信、邮箱等方式将起草初稿传输给用电方。经过用电方审核修改后的供用电合同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同意,即可签订正式的供用电合同,供电部门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用电方加盖单位工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双方即可建立供用电关系。
2供用电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供用电合同文本内容修改过程中的问题
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数十项条款,每项条款中间约定了几项甚至十几项的明细条款,不算条款外双方约定的其他特定内容,正常的供用电合同纸质打印页数就近三十页。处于订立过程中的供用电合同每一页纸、每一个段落甚至每一个字都有更改的可能。例如:在供用电合同中多次约定的“终止”与“中止”字样,虽然两个词语的字数未改变,读音也未改变,但出现在合同文本中的意义却大不相同。再如: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对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中确立的产权范围:“在某某支线第几基杆与某某支线第几基杆处”,“处”字的运用确立了产权范围的产权点,如将“处”字更改成为“旁”、“后”“前”等其它字样后不仅完全改变了供电方的真实订立意图,还会严重损害供、用电双方的正常用电秩序,危及供、用电方的安全用电。目前供、用电双方对合同的订立修改是通过供、用电双方的分别指述来对修改处提出异议,经双方商议之后,再由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核供用电合同。假如面对上述情况,供、用电双方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将字样随意改动,又未对其进行明确指述,双方是很难发现字样的变动的。然而,面对如此大面积的合同文本单单通过供、用电双方的指述也是无法将其与原始初稿不对应的地方全部指述出来,在供用电合同审核和修改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原因造成文本中还有未被双方发现并认可的修改地方,这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之后将造成供用电双方的利益损伤,严重威胁供用电安全,影响供用电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2.2供用电合同通过电子渠道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供电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因为信息技术传输手段的先进性导致信息的泄露,供、用电双方在通过电子渠道传输供电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对开放式的网络环境并没有过多的防范能力,就会造成供用电合同的信息被第三方接收存储,供用电合同文本面临着被交换或纂改,供用电合同维系着供、用电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旦合同内容泄漏或纂改就无法估量会对供、用电双方造成怎样的经济甚至社会损失。
3利用多种方法规范供用电合同的订立过程
3.1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纸质初稿文字进行特殊处理并盖章加封
供电方在拟定供用电合同初稿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供用电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重点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如:将特殊字或字段进行加粗标注处理,以此提示此项条款的法律性及重要性,避免用电方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异议或修订。供用电合同初稿在拟定之后,对打印的纸质文稿供电方加盖订立公章,除将订立公章加盖在最后一页外,所有的合同文稿中缝必须加盖中缝章,以避免文稿在与用电方审核修改的过程中有漏页、错页的现象;,用电方将纸质初稿进行审核和修改的过程中应将需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处用红笔标注出来,以方便双方指述协商后确认修改。供电方在收到批注修改意见的供用电合同时必须检查供用电合同原始文本的真实性,检查加盖工章处是否对应完整,保证原始合同文本的有效性。
3.2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电子版初稿进行加密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供电企业也利用网络这种快捷的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传递信息。将供用电合同通过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传递给用电方。供电方必须对需审核修改的供用电合同初稿的电子版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用电方,采用动态加密的方式,密码一次一变,加密后的供用电合同文本只有供、用电双方通过密码打开合同文本,从技术手段上防止合同在网络流通中丢失被第三人利用破坏。同样是为了防范在供用电合同的电子传输过程中遗漏或丢失供电方未经发现的合同修改内容,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平等权益,供用电合同的初稿电子版通过word文档的保护功能,将合同设置成“不允许任何更改(只读)”的保护型文档;而用电方不得直接在原电子稿件上进行直接修改,只能通过审阅的方式对供用电合同进行阅览,提出对合同的修改意见,由供电方进行修改,供电方将供用电合同的修改处标红,以同样的方式设置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发至用电方确认审核。
3.3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文本进行比对
供电方将供用电合同初稿电子版在未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发送给用电方,为保证供用电合同修改后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收到经用电方审核修改后的供用电合同时,供电方应将供用电合同初稿与用电方修改稿进行文档比对,通过word文档的审阅功能中的比对功能,对供用电合同文稿进行技术比对。经过比对可以将用电方修改后的意见完整地呈现出来,这种方法减少了供用电双方频繁沟通,节省了双方宝贵时间和精力,也精准地了解了用电方的需求,提高了供用电合同的签署效率。
4结语
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供用电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供用电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范供用电合同中存在订立遗漏处,防范供用電合同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信息泄漏,供用电双方应合理的约定订立方式,规范订立秩序,规避供用电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合法的订立、履行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法规汇编》中国电力出版社,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编1996年11月第一版.
[2]《用电检查技术标准汇编》中国电力出版社,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编1998年5月第一版.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奈曼旗供电分公司,内蒙古通辽 028300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订立过程;电力企业
1供用电合同的审核订立
供用电合同的初稿在拟定完成之后,由供电方交由用电方审核修改,其中交递供用电合同的途径大致分为以下两种:1、由供电方提供供用电合同的纸质初稿交由用电方审核修改;2、由供电方通过电子渠道如:QQ、微信、邮箱等方式将起草初稿传输给用电方。经过用电方审核修改后的供用电合同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同意,即可签订正式的供用电合同,供电部门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用电方加盖单位工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双方即可建立供用电关系。
2供用电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供用电合同文本内容修改过程中的问题
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数十项条款,每项条款中间约定了几项甚至十几项的明细条款,不算条款外双方约定的其他特定内容,正常的供用电合同纸质打印页数就近三十页。处于订立过程中的供用电合同每一页纸、每一个段落甚至每一个字都有更改的可能。例如:在供用电合同中多次约定的“终止”与“中止”字样,虽然两个词语的字数未改变,读音也未改变,但出现在合同文本中的意义却大不相同。再如: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对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中确立的产权范围:“在某某支线第几基杆与某某支线第几基杆处”,“处”字的运用确立了产权范围的产权点,如将“处”字更改成为“旁”、“后”“前”等其它字样后不仅完全改变了供电方的真实订立意图,还会严重损害供、用电双方的正常用电秩序,危及供、用电方的安全用电。目前供、用电双方对合同的订立修改是通过供、用电双方的分别指述来对修改处提出异议,经双方商议之后,再由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核供用电合同。假如面对上述情况,供、用电双方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将字样随意改动,又未对其进行明确指述,双方是很难发现字样的变动的。然而,面对如此大面积的合同文本单单通过供、用电双方的指述也是无法将其与原始初稿不对应的地方全部指述出来,在供用电合同审核和修改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原因造成文本中还有未被双方发现并认可的修改地方,这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之后将造成供用电双方的利益损伤,严重威胁供用电安全,影响供用电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2.2供用电合同通过电子渠道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供电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因为信息技术传输手段的先进性导致信息的泄露,供、用电双方在通过电子渠道传输供电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对开放式的网络环境并没有过多的防范能力,就会造成供用电合同的信息被第三方接收存储,供用电合同文本面临着被交换或纂改,供用电合同维系着供、用电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旦合同内容泄漏或纂改就无法估量会对供、用电双方造成怎样的经济甚至社会损失。
3利用多种方法规范供用电合同的订立过程
3.1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纸质初稿文字进行特殊处理并盖章加封
供电方在拟定供用电合同初稿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供用电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重点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如:将特殊字或字段进行加粗标注处理,以此提示此项条款的法律性及重要性,避免用电方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异议或修订。供用电合同初稿在拟定之后,对打印的纸质文稿供电方加盖订立公章,除将订立公章加盖在最后一页外,所有的合同文稿中缝必须加盖中缝章,以避免文稿在与用电方审核修改的过程中有漏页、错页的现象;,用电方将纸质初稿进行审核和修改的过程中应将需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处用红笔标注出来,以方便双方指述协商后确认修改。供电方在收到批注修改意见的供用电合同时必须检查供用电合同原始文本的真实性,检查加盖工章处是否对应完整,保证原始合同文本的有效性。
3.2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电子版初稿进行加密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供电企业也利用网络这种快捷的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传递信息。将供用电合同通过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传递给用电方。供电方必须对需审核修改的供用电合同初稿的电子版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用电方,采用动态加密的方式,密码一次一变,加密后的供用电合同文本只有供、用电双方通过密码打开合同文本,从技术手段上防止合同在网络流通中丢失被第三人利用破坏。同样是为了防范在供用电合同的电子传输过程中遗漏或丢失供电方未经发现的合同修改内容,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平等权益,供用电合同的初稿电子版通过word文档的保护功能,将合同设置成“不允许任何更改(只读)”的保护型文档;而用电方不得直接在原电子稿件上进行直接修改,只能通过审阅的方式对供用电合同进行阅览,提出对合同的修改意见,由供电方进行修改,供电方将供用电合同的修改处标红,以同样的方式设置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发至用电方确认审核。
3.3供电方对供用电合同文本进行比对
供电方将供用电合同初稿电子版在未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发送给用电方,为保证供用电合同修改后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收到经用电方审核修改后的供用电合同时,供电方应将供用电合同初稿与用电方修改稿进行文档比对,通过word文档的审阅功能中的比对功能,对供用电合同文稿进行技术比对。经过比对可以将用电方修改后的意见完整地呈现出来,这种方法减少了供用电双方频繁沟通,节省了双方宝贵时间和精力,也精准地了解了用电方的需求,提高了供用电合同的签署效率。
4结语
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供用电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供用电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范供用电合同中存在订立遗漏处,防范供用電合同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信息泄漏,供用电双方应合理的约定订立方式,规范订立秩序,规避供用电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合法的订立、履行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法规汇编》中国电力出版社,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编1996年11月第一版.
[2]《用电检查技术标准汇编》中国电力出版社,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编1998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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