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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观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将肇事者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规定为自首,但将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规定为自首。该规定部分内容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导致重罪轻罚、轻罪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