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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纷纷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畴之内的形势下,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依然采取慰抚性原则,即所谓“生存权保障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我国的国家赔偿对受害人只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更遑论精神损害赔偿。随着保障人权呼声的日益提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对精神权益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倡导国家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对因“武断专横和行政(司法)权力的骇人的滥用(德夫林勋爵语)”的受害者的精神痛苦给以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