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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期以来,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不断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政策提出新要求。云南省首创的“订单式”培养少数民族定向法官模式在以独特的生源招收标准、注重实践的培养方式和弹性的考核形式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具有身份优势、语言优势和地域优势的少数民族实用型司法人才,对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定向培养 少数民族法官 双语法官
定向培养最初出现在教育领域, 是一种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人才培养配置方式,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了保证边远地区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一定比例实行招生的人才培养方式。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边远山区,工作环境艰苦,是人才定向培养的重点实施区域。随着定向培养方式的不断发展成熟,其运用领域不断扩大,云南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定向培养就是对定向培养人才的创新和发展。
一、 培养方式的特点
(一) 独特的生源招收标准
“少数民族法官班”全称为“云南省法院系统、云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班”,其招生对象为云南8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非民族自治州的20个民族自治县和除此之外的贫困县人口较少民族、特有民族、特困民族的高中学历学生。招收对象除去必须具备少数民族身份这一身份要求外,还有必须具备另一项技能:掌握本民族语言。学生除去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之外,还必须参加云南省高级法院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学业和语言测试合格的的方能成为定向培养对象。也就是说,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学生的高考成绩来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通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来保证其所招收的学生具备双语能力。
(二) 注重实践的人才培养方式
通过考核的学生在云南民族大学接受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期四年。除了在云南民族大学接收法律专业知识教育以外,在寒暑假的时候,他们还必须回到各自的定向单位实习。每次实习必须要有实习单位所开具的实习证明和实习评价。这样重实践的让学生回定向单位实习的培养方式,不仅能够让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学生提前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认知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司法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的发现自身的不足,为将来能够胜任工作奠定基础。
(三) 有弹性的考核方式
进入“少数民族法官班”的学生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他们从入学之日起就有了公务员身份。也就是說,“少数民族法官班”的学生在实质上是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大学生。在接受了四年大学本科教育之后,云南省高级法院会组织对“少数民族法官班”学生进行毕业审查和考核。审查的内容是学生在培养期间是否顺利通所修课程和是否有违纪行为,而考核则采取公务员面试方式,考察学生的基本法律常识、交流思维等内容。除此之外,对“少数民族法官班”学生的考核中有一项硬性考核标准,那就是考核学生是否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如果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那么他将面临着被淘汰和违约的惩罚。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云南省高院对于是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这一考核标准进行了弹性规定: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C级或以上既为合格。这样具有弹性的考核标准,既让学生不因为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而对学业掉以轻心,又能充分适应到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
二、 培养人才具备的优势
(一) 民族身份上的优势
法官作为矛盾的“裁判者”,少数民族身份使得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在工作中能够在民族情感上获得理解和被理解。“理解”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案件逻辑。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定向法官同本民族群众有密切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考方式、要求和愿望,他们能够以本民族思维方式来理解案件和审判案件,形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理解”能够使其审判工作和审判结果获得群众支持。少数民族法官是本民族中已经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这使得少数民族法官在本民族群众中获得支持,使得其在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能够在情感上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同。
(二) 民族语言上的优势
少数民族双语法官,是指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工作者。在少数民族地区做法律工作语言障碍一直是难题。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多样化,汉语普及程度相对较低,不会说汉话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量存在。因此,掌握本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是成为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班学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培养双语法律人才、解决双语法律人才断层的难题是培养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的目的。
(三) 地域上的优势
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培养直接从边疆民族地区选拔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后送达云南民族大学定向培养,完成培养后回到生源地从事司法工作。这样的定向形式首先具有留住司法人才的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法律人才留不下留不住。定向法官回到家乡工作,没有语言、生活上的障碍,更容易扎根家乡司法工作建设,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大量流失的现状。而且,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熟悉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文环境,减少了工作生活上适应地域这一环节。
三、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的意义
(一)改善云南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流失缺失的困境
云南少数民族法官能从源头上解决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缺失的问题,使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双语新老法官得以循环持续的更新交替。云南是多民族边疆省份,是全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在这样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多、种类繁的省份,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人员紧缺问题,少数民族法官流失问题严重:2001年至2007年全省因各种原因工流失少数民族法官464人,而同期进入法院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仅有242人。 同时,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存在着断层缺失的情况。懂双语的少数民族法官面临着退休离职,但是新进入司法系统的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却寥寥无几,人才的接班流动无法实现对接。培养基层少数民族双语法官不仅能解决云南少数民族基层法院少数民族法官流失的问题,而且能从根本上解决云南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缺失断层的问题。截止2012年,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先后已经有两届学生共近200多人走向了基层法院司法工作岗位,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双语诉讼、翻译等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协调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从历史上看,习惯法是人类最早出现的、历史最悠久的法,它是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约定俗成的对特定社会自称全体成员具有约束作用的习惯。 少数民族习惯法常常以风俗习惯或禁忌为表现形式,它涵盖了婚姻家庭、宗教信仰和社会交往等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着约束惩戒族人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地处封闭山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甚至起着比国家制定法还优先和权威的作用。
培养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了解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解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问题上,一方面能够保证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云南,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特点,处理不当就会发生严重后果。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人员常常需要走村串寨的去送达文件、调解冲突审判案件,如果法官或司法人员不知道不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禁忌,这类与少数民族群众密切接触的工作就很难展开。
另一方面,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能够促进法院审判的顺利执行。与国家制定法相比,习惯法更加具体,在实际生活中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抽象宏观之下的一些空白。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由于思想观念的限制,在思想观念上对本民族习惯法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一旦纠纷发生,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官不了解也不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忽视对少数民族群众情感的考虑,不会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调解冲突案件,审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少数民族群众抵制法院审判结果、要求以本民族风俗习惯处理案件的现象常常发生,这一方面说明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学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迫切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不能一味的以国家制定法为唯一标准,需要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结合,才能起到最好的效果。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是经过考核后的了解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这样的定向法官到少数民族基层法院工作后,他们了解本民族风俗习惯,能够根据少数民族习惯法实现调解,或者在审判工作中会考虑本民族风俗习惯,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除此之外,少数民族法官在工作中处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关系的工作经验也能够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提供实际案例,为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做出贡献。
(三)促进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云南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有很大一部分少数民族公民仍然无法熟练的掌握汉话,因此掌握少数民族语言对于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迫切且必要。但是,截至 2008 年 10 月30 日,云南省法院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仅有 327 人,占全省法官总数的 6%,新任命的法官中懂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寥寥无几。 云南从2008年起一直致力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进行双语培训,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现实中对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需求,因为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和熟练掌握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从现实中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班的学生在假期间到定向法院实习的情况来看,其在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的积极效果十分明显,他们确实能够帮助少数民族基层法院解决案件中关于语言文字的种种难题:一方面,他们能够听懂本民族语言,在涉及少数民族犯罪而且涉案人员无法用汉语言进行庭审的时候发挥着直接参与庭审、减少庭审翻译的程序和工作的作用。《宪法》规定为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族平等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庭审翻译制度对庭审翻译制度的规定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法律上庭审翻译具体规则的缺失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庭审翻译工作无法可依。针对此项情况,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一般会根据自身法律庭审工作的需要制定规章以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新疆《乌鲁木齐X区人民法院规范两语系案件审判组织暂行规定》,文件详细的规定了双语案件中审判员的组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诉讼文书的制作等问题,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庭审翻译制度。但是,这样的文件僅存在于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还未建立此项制度,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双语案件的时候常常需要临时请翻译。据统计,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全州法院每年用于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的聘请费用高达20多万元, 本就不富裕的少数民族地区承担着高昂的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庭审翻译成本。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可以充当翻译人员,为本民族地区需要少数民族翻译的案件庭审进行翻译,是法院审理案件最直接的翻译人员。当然,司法工作人员和翻译人员角色的转换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具体化和程序化。
另一方面,“订单式”的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培养模式能够培养出既掌握法律知识又懂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司法干部,为少数民族地区庭审翻译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积累实践经验和贡献理论力量。从来源上看,法律工作本就是一项与实践经验密不可分的职业,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者实际工作经验密切联系,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出台的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庭审规则就是理论形成的最好例子。云南培养的少数民族双语法官深入基层的工作经验对于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为少数民族地区庭审翻译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积累实践经验和贡献理论力量。
云南省少数民族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模式旨在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掌握民族语言化解民族地区纠纷的实用型司法人才,这种模式被外界戏称为“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为定向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就地取才”、“就地留才”和“就地留才”,是定向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一种新尝试和创新。截至目前,云南省高院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培养的2008级、2009级少数民族法官班学生都已经陆续走上了工作岗位,这些学生的工作实绩将成为检验这一培养模式最有说服力的实证。
作者简介:姓名:刘姣,性别女,籍贯云南,出生年月是1990年3月24日,学历:硕士,学校:中央民族大学,学院:管理学院,专业: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专业
关键词:定向培养 少数民族法官 双语法官
定向培养最初出现在教育领域, 是一种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人才培养配置方式,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了保证边远地区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一定比例实行招生的人才培养方式。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边远山区,工作环境艰苦,是人才定向培养的重点实施区域。随着定向培养方式的不断发展成熟,其运用领域不断扩大,云南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定向培养就是对定向培养人才的创新和发展。
一、 培养方式的特点
(一) 独特的生源招收标准
“少数民族法官班”全称为“云南省法院系统、云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法官定向培养班”,其招生对象为云南8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非民族自治州的20个民族自治县和除此之外的贫困县人口较少民族、特有民族、特困民族的高中学历学生。招收对象除去必须具备少数民族身份这一身份要求外,还有必须具备另一项技能:掌握本民族语言。学生除去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之外,还必须参加云南省高级法院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学业和语言测试合格的的方能成为定向培养对象。也就是说,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学生的高考成绩来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通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来保证其所招收的学生具备双语能力。
(二) 注重实践的人才培养方式
通过考核的学生在云南民族大学接受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期四年。除了在云南民族大学接收法律专业知识教育以外,在寒暑假的时候,他们还必须回到各自的定向单位实习。每次实习必须要有实习单位所开具的实习证明和实习评价。这样重实践的让学生回定向单位实习的培养方式,不仅能够让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学生提前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认知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司法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的发现自身的不足,为将来能够胜任工作奠定基础。
(三) 有弹性的考核方式
进入“少数民族法官班”的学生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他们从入学之日起就有了公务员身份。也就是說,“少数民族法官班”的学生在实质上是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大学生。在接受了四年大学本科教育之后,云南省高级法院会组织对“少数民族法官班”学生进行毕业审查和考核。审查的内容是学生在培养期间是否顺利通所修课程和是否有违纪行为,而考核则采取公务员面试方式,考察学生的基本法律常识、交流思维等内容。除此之外,对“少数民族法官班”学生的考核中有一项硬性考核标准,那就是考核学生是否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如果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那么他将面临着被淘汰和违约的惩罚。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云南省高院对于是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这一考核标准进行了弹性规定: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C级或以上既为合格。这样具有弹性的考核标准,既让学生不因为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而对学业掉以轻心,又能充分适应到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
二、 培养人才具备的优势
(一) 民族身份上的优势
法官作为矛盾的“裁判者”,少数民族身份使得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在工作中能够在民族情感上获得理解和被理解。“理解”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案件逻辑。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定向法官同本民族群众有密切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考方式、要求和愿望,他们能够以本民族思维方式来理解案件和审判案件,形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理解”能够使其审判工作和审判结果获得群众支持。少数民族法官是本民族中已经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这使得少数民族法官在本民族群众中获得支持,使得其在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能够在情感上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同。
(二) 民族语言上的优势
少数民族双语法官,是指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工作者。在少数民族地区做法律工作语言障碍一直是难题。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多样化,汉语普及程度相对较低,不会说汉话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量存在。因此,掌握本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是成为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班学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培养双语法律人才、解决双语法律人才断层的难题是培养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的目的。
(三) 地域上的优势
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培养直接从边疆民族地区选拔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后送达云南民族大学定向培养,完成培养后回到生源地从事司法工作。这样的定向形式首先具有留住司法人才的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法律人才留不下留不住。定向法官回到家乡工作,没有语言、生活上的障碍,更容易扎根家乡司法工作建设,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大量流失的现状。而且,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熟悉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文环境,减少了工作生活上适应地域这一环节。
三、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的意义
(一)改善云南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流失缺失的困境
云南少数民族法官能从源头上解决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缺失的问题,使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双语新老法官得以循环持续的更新交替。云南是多民族边疆省份,是全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在这样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多、种类繁的省份,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人员紧缺问题,少数民族法官流失问题严重:2001年至2007年全省因各种原因工流失少数民族法官464人,而同期进入法院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仅有242人。 同时,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存在着断层缺失的情况。懂双语的少数民族法官面临着退休离职,但是新进入司法系统的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却寥寥无几,人才的接班流动无法实现对接。培养基层少数民族双语法官不仅能解决云南少数民族基层法院少数民族法官流失的问题,而且能从根本上解决云南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缺失断层的问题。截止2012年,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先后已经有两届学生共近200多人走向了基层法院司法工作岗位,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双语诉讼、翻译等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协调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从历史上看,习惯法是人类最早出现的、历史最悠久的法,它是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约定俗成的对特定社会自称全体成员具有约束作用的习惯。 少数民族习惯法常常以风俗习惯或禁忌为表现形式,它涵盖了婚姻家庭、宗教信仰和社会交往等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着约束惩戒族人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地处封闭山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甚至起着比国家制定法还优先和权威的作用。
培养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了解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解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问题上,一方面能够保证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云南,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特点,处理不当就会发生严重后果。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人员常常需要走村串寨的去送达文件、调解冲突审判案件,如果法官或司法人员不知道不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禁忌,这类与少数民族群众密切接触的工作就很难展开。
另一方面,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能够促进法院审判的顺利执行。与国家制定法相比,习惯法更加具体,在实际生活中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抽象宏观之下的一些空白。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由于思想观念的限制,在思想观念上对本民族习惯法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一旦纠纷发生,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官不了解也不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忽视对少数民族群众情感的考虑,不会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调解冲突案件,审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少数民族群众抵制法院审判结果、要求以本民族风俗习惯处理案件的现象常常发生,这一方面说明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学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迫切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不能一味的以国家制定法为唯一标准,需要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结合,才能起到最好的效果。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是经过考核后的了解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这样的定向法官到少数民族基层法院工作后,他们了解本民族风俗习惯,能够根据少数民族习惯法实现调解,或者在审判工作中会考虑本民族风俗习惯,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除此之外,少数民族法官在工作中处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关系的工作经验也能够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提供实际案例,为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做出贡献。
(三)促进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云南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有很大一部分少数民族公民仍然无法熟练的掌握汉话,因此掌握少数民族语言对于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迫切且必要。但是,截至 2008 年 10 月30 日,云南省法院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仅有 327 人,占全省法官总数的 6%,新任命的法官中懂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寥寥无几。 云南从2008年起一直致力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进行双语培训,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现实中对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需求,因为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和熟练掌握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从现实中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班的学生在假期间到定向法院实习的情况来看,其在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的积极效果十分明显,他们确实能够帮助少数民族基层法院解决案件中关于语言文字的种种难题:一方面,他们能够听懂本民族语言,在涉及少数民族犯罪而且涉案人员无法用汉语言进行庭审的时候发挥着直接参与庭审、减少庭审翻译的程序和工作的作用。《宪法》规定为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族平等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庭审翻译制度对庭审翻译制度的规定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法律上庭审翻译具体规则的缺失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庭审翻译工作无法可依。针对此项情况,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一般会根据自身法律庭审工作的需要制定规章以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新疆《乌鲁木齐X区人民法院规范两语系案件审判组织暂行规定》,文件详细的规定了双语案件中审判员的组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诉讼文书的制作等问题,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庭审翻译制度。但是,这样的文件僅存在于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还未建立此项制度,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双语案件的时候常常需要临时请翻译。据统计,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全州法院每年用于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的聘请费用高达20多万元, 本就不富裕的少数民族地区承担着高昂的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庭审翻译成本。云南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可以充当翻译人员,为本民族地区需要少数民族翻译的案件庭审进行翻译,是法院审理案件最直接的翻译人员。当然,司法工作人员和翻译人员角色的转换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具体化和程序化。
另一方面,“订单式”的少数民族定向法官培养模式能够培养出既掌握法律知识又懂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司法干部,为少数民族地区庭审翻译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积累实践经验和贡献理论力量。从来源上看,法律工作本就是一项与实践经验密不可分的职业,少数民族庭审翻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者实际工作经验密切联系,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出台的少数民族双语案件庭审规则就是理论形成的最好例子。云南培养的少数民族双语法官深入基层的工作经验对于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为少数民族地区庭审翻译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积累实践经验和贡献理论力量。
云南省少数民族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模式旨在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掌握民族语言化解民族地区纠纷的实用型司法人才,这种模式被外界戏称为“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为定向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就地取才”、“就地留才”和“就地留才”,是定向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一种新尝试和创新。截至目前,云南省高院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培养的2008级、2009级少数民族法官班学生都已经陆续走上了工作岗位,这些学生的工作实绩将成为检验这一培养模式最有说服力的实证。
作者简介:姓名:刘姣,性别女,籍贯云南,出生年月是1990年3月24日,学历:硕士,学校:中央民族大学,学院:管理学院,专业: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专业